泛光照明项目分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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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1.1定义在分包工程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总承包工程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a.(i)‘雇主/业主/建设单位/招标人’系指XX地产(宁波)有限公司,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ii)‘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任命及指派为其代表的管理本项目的负责人员。(iii)‘总承包商’或‘承包商/承包人’是指由雇主聘用进行及承建XX府二期总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而不是承包商之任何受托人(除非取得雇主同意)。(iv)‘分包商/投标人/分包人’是指其本分包工程之投标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并承建本分包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v)‘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为实施合同担任合同中工程师的单位/人员,即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单位。1一般规定(续)1.1定义(续)a.(vi)‘监理单位’系指由雇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组织或机构。‘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内代表/联同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及检查工作。(vii)‘设计单位’由雇主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工作的组织或机构。(viii)‘工料测量师’系指雇主合约部人员及/或雇主委托的于合同执行期间负责或协助雇主实施成本管理工作的专业顾问公司/机构。(ix)‘指定的分包商’系指由雇主指定、选定或批准的但由承包商与其签订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x)‘独立承包商’是指在工程规范有关条件提及的雇主直接雇用的,从事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工程/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商及其工人。1一般规定(续)1.1定义(续)b.(i)‘总承包工程合同’是指由雇主与承包商为承建XX府二期总承包工程项目所签订的合同。(ii)‘分包工程合同’是指本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工程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分包商投标函、往来文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等)、雇主/承包商所发之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及已明显地包含在承包商/雇主之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内之其它文件。(iii)‘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iv)‘分包商的投标函’是指根据分包工程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由分包商向招标人/承包商提交的并被招标人/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招标人/承包商的报价。1一般规定(续)1.1定义(续)b.(v)‘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或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或双方之间已确认的承诺的任何事项。如无此类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则“中标函/中标通知书”一词系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中标通知书的日期系指签署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的日期。(vi)‘分包合同协议书’是指第2.3款【分包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vii)‘分包合同条件’是指本文件,该文件应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viii)‘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的通用条件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款的专用条件。它们均构成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的一部分。(ix)‘分包合同规范’是指分包合同中所附的规范、所引用的规范及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除另有说明外,都指执行合同时的最新版本。如国家法律、规范或标准与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则应为要求较严格或较高者。(x)‘分包合同图纸’是指本分包合同图纸目录所列的图纸。1一般规定(续)1.1定义(续)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是指中标通知书内所定的开工日期或由雇主所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期。(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是指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直至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以物业出具的证明为准)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1款延长后的时间)。(iii)‘缺陷通知期’指从本分包工程或其区段按照第7.1款【开工及竣工时间】被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到按照第8.6款【缺陷的修理】通知本分包工程或其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8.6款【缺陷的修理】决定的任何延期)。(iv)‘日/天’是指一个日历天,日历天包括所有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天气恶劣的日子。(v)‘月’是指一个日历月。1一般规定(续)1.1定义(续)d.(i)‘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招标人/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于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工程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完成、测试、保修和修补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e.(i)‘总承包工程’是指在总承包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商实施的工程包括对各指定分包工程及其它承包工程的照管。(ii)‘本分包工程’是指在本分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iii)‘指定分包工程’是指总承包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指定的分包商执行及完成的工程项目。(iv)‘独立承包工程’是指总承包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独立承包商执行及完成的、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之外的及与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有关的工程项目。(v)‘分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装置和机械设备/工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1一般规定(续)1.2标题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的标题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工程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工程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1.4单数和复数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信与交流在分包工程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1.6通知和指示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内另有说明外,雇主/工程师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文件、通知、指示、信件等,如果涉及本分包工程或本分包工程合同,接收一方应该并确定以书面形式抄送给承包商或分包商,各方应遵守相关指示或跟进相关工作,并应就相关事项向雇主/工程师提出疑问及要求澄清或确认。1.7保密事项对雇主为了证实分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所有秘密和其它信息,分包商应当透露。除非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所需或为遵守适用的法律之目的,分包商应对全部合同内容保密,未经雇主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细节或在任何报刊、杂志、媒体上发表。1一般规定(续)2分包工程合同文件2.1语言和法律本分包工程合同的主导语言和与本分包工程合同相关的通讯交流语言均为汉语。本分包工程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2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商应与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并使之生效。2.3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列于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果有)中组成分包工程合同的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除非分包工程合同中另有规定,组成分包工程合同的各文件的解释优先次序应为如下:1)分包合同协议书及附录;2)中标函/中标通知书;3)合同往来函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等);4)投标函及附录;5)分包合同条件及附件;6)工程规范;7)分包合同图纸;8)投标须知;9)计量计价规则、工程量清单、附录及投标总计;10)附录;11)其他经相关各方同意的文件。2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续)2.3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进一步规定如下:(a)对于同一类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b)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工程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工程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分包工程合同组成部分;(c)工程量清单中,无论雇主提供的分项工程数量还是分包商填报数量,均不作为合同执行的依据,无论工程量清单数量是否与合同图纸实际数量有差异,分包商均应按照合同图纸做法执行本合同,且不得向雇主提出索赔;(d)投标单位技术回标文件仅为分包商单方承诺,不因此而降低雇主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规定。3总承包工程合同3.1分包商对总承包工程合同的了解无论在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的任何地方有否其它指明,“总承包工程合同”一词应包括下列总承包工程合同之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主体变更协议;3)关于合同金额变更的申请;4)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5)报价函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随报价函一起提交的其他文件;6)合同专用条件;7)合同通用条件;8)工程规范;9)合同图纸目录;10)报价汇总表;11)工程量清单;12)报价须知13)附录;14)其他经相关各方同意的文件(如:技术标文件)。总承包工程合同之合同文件已编制完成,分包商可经预约于办公时间内到雇主之工程部查阅,分包商应细阅上述合同文件至其能完全明白及理解该文件之内容(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如若分包商有所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上述之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此等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工程合同的条文及内容完全理解(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分包商对所查阅和要求提供副本的文件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分包商不得将其要求上述文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不得将其就总承包工程合同的内容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者评价等。3总承包工程合同(续)3.2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在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还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工程合同内属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惟规定本条款所载将不应使分包商对雇主、承包商、承包商的其它分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失职负责,亦不应造成分包商与雇主或任何其它分包商在合同上有任何非当事人的利益的关系。3总承包工程合同(续)3.3分包商违反分包工程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倘若分包商作出任何违反分包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任何基于该等违约行为而致使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需要负责的赔偿。遇上此等情况,承包商须通知雇主有关分包商之违约行为,在没有影响其它任何索赔的权利下,雇主可在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此等赔偿的费用。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因分包商下列不当的行为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指控费及开支:(a)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工程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条款;及(b)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以导致承包商需向雇主承担的任何责任及误期违约金;及(c)分包商的任何误用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第6条【临时工程/设施/设备】所述的脚手架等或其它属于或由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设备;及(d)分包商未能按时提供所商定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及(或)设计。在上述的情况下及承包商已提供其所受损失的证明下并就赔偿事项各方已确认时,雇主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有关赔偿费并支付给承包商。4分包商与雇主关系雇主在本分包工程合同内与分包商之关系仅限于按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直接支付工程款予分包商、审批用于永久工程的物料/设备、发出指令及提供相关资料予分包商。分包商应向雇主/承包商承担其分包工程之工作及责任,雇主在本分包工程合同之签署及盖章,都不应减免承包商对分包商及分包工程在总承包工程合同及本分包工程合同内的义务和应负之责任。雇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其各自的合同义务、权利及责任范围内的与本分包工程合同相关的任何索赔、争议、诉讼等,应向本分包工程合同中的责任方提出。5分包商5.1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工程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并为此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分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工程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但根据第6条【临时工程/设施/设备】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或另有规定者除外。另规定,分包商应在所有施工及执行分包工程合同方面令承包商及雇主/工程师合理地满意以及遵守承包商/工程师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承包商为总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则。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工程合同和(或)参阅总承包工程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工程师。5分包商(续)5.2履约担保分包商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按“附录‘一’-履约保函(样本)”之格式向雇主提供履约保证。提供此保证的银行或机构须经雇主批准。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如分包商在14个日历天内未能提交履约保函,业主有权在付款中直接扣除。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应按投标函附录的规定。履约保函在雇主发出总承包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或担保人已完全支付履约保证金额予雇主之前一直有效。如果在履约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总承包工程接收证书仍未颁发,分包商应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总承包工程获颁接收证书之日后56天。雇主在发出总承包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将履约保函退给分包商。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前,皆应通知承包商及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5.3分包商人员分包商项目经理应为其中标时雇主确认的人选,此项目经理应有足够能力负责分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同时亦负责与雇主代表/工程师/承包商及其它人士保持配合,出席工程进度会议并作为分包商有关此分包工程合同一切事宜的代表人。假如雇主代表/工程师认为分包商人员不能胜任,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后分包商须进行替换,接替人员须事先取得雇主代表/工程师的批准。分包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及未按要求及时更换不胜任人员时须缴纳的违约金金额按投标函附录的规定。5分包商(续)5.4施工项目计划及进度报告分包商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以承包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具体内容和详细程度,向承包商/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施工项目计划,并取得承包商/工程师同意。该施工项目计划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计划表、工地人员安排组织表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履历、施工机械明细表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施工工艺方法的总体说明等。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工程师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审批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及/或不阻延总承包工程的进度情况下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分包商还须编制月进度报告,供承包商/工程师审阅。每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报告应持续到完工为止。报告内容应包括设计、制造、送货、安装、验收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及详细说明,反映制造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展等状况。5分包商(续)5.5分包工程合同的转让没有雇主、工程师及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工程合同或分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或分包工程合同中或分包工程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a)按分包工程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或者(b)将分包商以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5.6再次分包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除提供劳务或根据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外,没有承包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且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5分包商(续)5.7设计责任如工程或其中某些项目须由分包商深化设计,该等设计应符合法律和规范的要求、根据良好工程惯例并达到雇主预期的用途。倘若分包商在其设计及制作施工图时与原设计概念产生差异,一切因此差异所引致雇主损失、返工或导致工程有任何不妥之处都须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按合同要求或一般专业性要求、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实施建筑设计、制作施工图,施工图应包含详图、大样图及配合协调图等,图上应详细显示有关尺寸、位置、安装方法、饰料等的全部资料,并应在各方面都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如果相关法律有所要求,分包商的全部设计图纸都应得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认可、盖章以及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一切相关费用都应由分包商承担。除非施工图的错误或遗漏是直接源于雇主提供的设计或规范的任何错误或遗漏,分包商应对施工图的所有错误负责。任何雇主/工程师对上述图纸的审批均不减免分包商对其设计的责任。5分包商(续)5.8遵守法律(1)分包商须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取得在工程所在地区施工的有关商业登记及审批,并负责支付为取得该等审批及登记而须向有关部门支付所有之费用及收费。在分包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假如分包商无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及审批,承包商在征得雇主同意后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雇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的工作。遇上此等情况,分包商须于接到解雇通知起计的14天内,将所收的预付款金额全数归还雇主(如有)。此外,分包商还须对雇主及承包商因工程延误及合约解除而产生的任何合理损失负责(如有)。(2)分包商应遵守法律,并按法律要求发出一切通知。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规范或设计要求作出任何变更前,分包商须向工程师/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变更内容及提出理由以供雇主代表审核。除非另有规定,分包商须交付由于分包商进行本分包工程而按法律应缴纳/征收之费用,并保障雇主及承包商不会对上述之费用负责。(3)分包商须承担任何在中国境内之业务及为执行本分包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须缴纳有关的一切税项、费用或收费。(4)一切由雇主代扣代缴之政府收费及税项,分包商都须归还给雇主或由雇主在应支付给分包商之款项中扣除。5分包商(续)5.8遵守法律(续)(5)分包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分包商须在订购及调动进口项目前最少30天通知雇主有关购买或调动的项目,包括项目的简介、大约数量、使用证明及配置及一切所需的付运文件等。分包商同意负责及承担一切有关进口项目之清关及进关安排及就上述事项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雇主所需的一切开支。假如分包商没有遵守进出口程序,分包商须承担一切所需的额外费用。同时分包商亦须为用于临时工程、零件、施工设备及工具的进口材料或其它并非直接用于永久工程的用品及消费品支付关税。(6)分包商须在进口货物付运后,立即将发票、装箱单、运单、产品说明书、图纸等一切报关所需资料传真至雇主/承包商,并须在72小时内将上述文件速递给承包商/雇主,以确保在货物运达前办完入关手续。若分包商不能及时提供上述报关资料及办完清关手续,在海关发生的仓储保管、压港、海关滞报金等各类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商违反中国海关规定、触犯中国海关法所造成的后果,例如被罚款以及其它各种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5分包商(续)5.9工程规范使用分包商应按合同规范施工,但如发现合同规范部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条例有冲突时,则以法律所述为优先。如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之标准。分包商遵守此条款之费用都应被视为包括在分包工程合同价格内。5.10现场管理规章制度除另行协议外,分包商应配合承包商之工作进度计划,及遵守在主合同内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及限制之规定。并应遵守承包商所有在现场场地管理、施工、安全、环保、文明施工、保安、建材及分包商设备之进出工地、物料的现场存放等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及要求。5分包商(续)5.11提交样品分包商应在为工程订购材料前,向雇主/工程师提交以下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取得同意: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分包商自费提供。b.雇主/工程师指示的作为变更的附加样品。所有样品应附上该材料的说明书、原产地证书、合格证明、出厂报告、性能介绍、工程中拟定用途、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审批。分包商须按雇主/工程师认可的格式填写及递交样品报送单。惟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分包商于本分包工程合同内之任何责任。除非雇主代表另有指示,用于永久工程之一切物料的质量应与经批准的样品相同。5.12质量保证体系分包商应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采用切实的质量保证措施及使它们与承包商的管理相符合,并于施工过程中启动及运行该体系配合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在具体的检查、检验、测试、验收、批准等程序上应遵守承包商的管理上的要求及积极协调、参与、配合。5分包商(续)5.13分包商的额外索赔分包商应每月向雇主代表或其指定的受权人提交一份汇报文件,详列按本分包工程合同所提出的一切有关索赔,任何分包商认为有权取得之额外费用的详细资料,以及前一个月工程师/雇主代表指令内所要求的一切额外工程的详细资料。任何不包括在此细目汇报内的额外费用索赔或额外工程付款将不获接纳。5.14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雇主代表、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以履行他们的合同或法定职责。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任何人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5分包商(续)5.15撤离现场在下述情况发生时,承包商有权指令分包商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工程师就分包工程发出接收证书;或(2)承包商因分包商违约而终止合约;或(3)因法律、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分包商须在接到承包商发出书面撤离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分包商不可以藉任何理由不按期撤离现场。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分包商承担。承包商可按分包工程合同中误期损害赔偿的每天金额及按照违约逗留天数进行索赔。分包商全部撤离现场,是指分包商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车辆、临时建筑、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他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工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干净、平整及恢复所有由其破坏的周边工程、设施、环境、道路等,直至雇主代表/工程师满意。6临时工程及设施/设备6.1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场地及现场通道。除非本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6.2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设施/设备除非本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特为分包商独立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设施/设备。承包商亦须允许分包商免费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它分包商共同为总承包工程/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缺陷责任期的修复)共同使用在工程现场已设置的并属于承包商的脚手架及其它于工程规范-措施项目规范内所订明由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地设施及设备。但上述许可不应解除分包商监督或检查其人员所使用的临时设施/设备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设备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它的义务。也不应要求承包商为该等脚手架之合适性、状况或适用性向分包商负责。6临时工程及设施/设备(续)6.3承包商之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共享承包商须于工地提供按本分包工程合同工程规范之措施项目规范内所订明由承包商提供之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果有),并应准许分包商和承包商和/或其它经承包商批准之分包商为实施及完成分包工程的目的而共同使用上述设备和设施,但不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6.4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除在本分包工程合同措施项目规范内另有订明外,承包商并不会为分包商提供任何可供分包商全权使用之设备/设施。6.5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或滥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所造成的损害所引致的额外费用及赔偿。6.6分包商的设备受第16条【保险】所限制,属于或由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具及设备(拟用于分包工程而恰当存放于工程现场的永久材料和货物则除外)的风险应完全由分包商负责,上述财产的或其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全由分包商负责,而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任何有关损失、索赔或诉讼。7开工和竣工7.1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分包商应在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与承包商协商工程实施的计划和部署,并在接到承包商发出的开工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工地展开分包工程。此后,除承包商明确的批准或指示的工程外,分包商应按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完成全部分包工程,或在根据第7.2款【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允许延长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不得延误。整个工程/部分工程/分项工程的竣工日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分包商已经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接收一方无故拖延验收的,以分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雇主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7开工和竣工(续)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当分包工程的进度合理地明显出现延误时,分包商应在下文所述之时间内书面通知承包商有关分包工程或任何部分进度或竣工受到延误的原因,承包商则应书面将原因连同分包商提供的对上述原因的任何解释通知雇主代表/工程师。如收到上述该等资料和说明,雇主代表/工程师认为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将会或已受延误而超过本分包工程合同竣工时间或在此以前根据本条确定的任何获延长的竣工时间,而其原因是:a.遵守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第11.1款【分包工程的变更】的变更指示;或b.承包商违反分包工程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或c.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有权从工程师处获得承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之情况(除分包商方面的延误外)。则承包商应在获得雇主代表/工程师书面同意时,对分包工程或按其情况对其每一部分的该等竣工时间给予公平合理延长期限。该等延长期限则应相应成为有关的分包竣工时间,而本条亦应从此相应参阅的解释。7开工和竣工(续)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续)但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其延误的情况及涉及的延误天数和损失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申请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分析,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及损失补偿。而且在本款中前述之第c项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如在收到分包商向雇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书面申请时,承包商、工程师和雇主代表均认为分包商因分包工程或任何部分的正常进度实质上受到干扰,分包商所受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是无法根据本分包合同的任何其它规定获得补偿,而干扰是由于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可获赔偿有关直接损失或费用的任何事项所引致,则承包商应要求雇主代表/工程师确定或指示确定该等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款额。7.3承包商有义务通知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分包商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而获得的会影响分包工程的所有工期延长。7开工和竣工(续)7.4误期损害赔偿费如因分包商的原因而引致本分包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雇主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分包商应按其负责的延误天数,向雇主支付相应之误期损害赔偿费。该误期损害陪偿费按“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金额计算。如因分包商的原因而引致总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雇主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雇主会核算分包商应负的责任。当雇主以书面确定认为分包商之延误而引起总承包工程延迟之天数时,分包商应按其负责的延误天数,向承包商支付相应之误期损害赔偿费。该误期损害赔偿费按“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金额计算。承包商应尽早向分包商发出合理通知有关其所受到之损失/或将受到的损失。此外,分包商还须承担一切由其工期延误所引致总承包商及其它指定的分包商之损失。不排除其它任何收款的方法,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及其它相关索赔。惟除非工程师已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证书(及向分包商发出副本)指明工程师认为分包工程或有关部分理应在指定期限或按其情况在任何延长期限内竣工及确定由分包商原因所引致之工程延误时间外,承包商不得根据本条向分包商索赔任何损失。至于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方面,需由雇主、工程师、工料测量师、承包商及分包商共同审查确认,唯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在雇主。当分包商对上述之共同审查确认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不能与雇主/承包商达成一致时,可按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第19条【争端的解决】的规定执行。8检验、移交及保修8.1检验、试验、测试及试运行分包商应按规范要求安排及自费为所有物料、设备、工程进行检验、试验、测试及试运行,并在合格及具备相当资历的工程师监督下实施,或由分包商建议及雇主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任何由雇主/设计单位/工程师指令其它人士进行的测试及试运行费用,分包商均应承担。雇主/设计单位/工程师将在运抵现场的物料中按规范实时抽取样本交由独立试验室测试,以确定物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分包商应为此预留少量物料作测试之用。分包商同时亦应在合同价格中包含此等抽样化验的费用。此外,分包商须负责组织安排一切本工程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检验、试验、测试或试运行,并达致通过及获颁通过证书或证明或允许使用证明。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方便和监管。分包合同价格应包括一切按合同规范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所须之检验、试验、测试及试运行并达致通过及获颁通过证书或证明或允许使用证明的费用。无论检验、试验、测试及试运行是否一次成功,所需的费用、开支,如额外的物料及劳务、制定报告、运往实验室的运费等,都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承担检验、试验、测试及试运行失败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包括承包商和雇主的损失。分包商于完成安装、检验、试验、测试及试运行后,应向雇主、工程师、承包商提交由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通过证书或证明或允许使用证明。对于分包商负责的测试、调试、试运行或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等,承包商应给予必要的现场协助。对于涉及分包商所负责的事项的总承包工程的竣工试验、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或验收等,分包商应按规范要求和总承包商的计划安排提供参与、配合及协助。8检验、移交及保修(续)8.2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分包商应完成第5.1款【分包商的一般责任】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并使分包工程始终处于分包工程合同所要求的状态,及始终处于总承包工程合同内关于分包工程的相关要求所规定的状态并令承包商满意。在有关总承包工程或其部分的接收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负责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第17条【分包商的违约】规定外,除非上述缺陷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是由于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且分包商能证明及确定,否则承包商/分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或者,除非上述缺陷按照分包工程合同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且分包商能证明及确定,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向承包商索赔。8.3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在分包工程或其部分(视情况而定)竣工验收通过之后,或在包含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工程或总承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竣工验收通过之后,分包商应:(1)修补本分包工程合同内规定分包商须修补的缺陷、执行的保养,缺陷通知期按本分包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所订明之期限;及(或)(2)承担总承包工程合同及其工程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负责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缺陷修补,缺陷通知期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总承包工程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及条件相同。如总承包工程合同内的保修规定与本分包工程合同内相关内容方面有所矛盾时,则应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8检验、移交及保修(续)8.3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续)如由分包商负责的设计不恰当或其所供应的分包工程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分包工程合同规定而出现缺陷致令承包商(无论是他或任何其它分包商)需要或应工程师要求对总承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任何(永久或临时的)修补及改动时,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该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惟当承包商须按该等工作的价值或以其它协定金额(不得超出上述该等费用)支付或预留给雇主以代替该等施工时,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上述该等价值或其它协定金额。如总承包工程的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而出现缺陷、皱缩或其它缺点,致令分包商需要或应工程师要求对分包工程或有关事项进行任何施工时,则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该等工作的施工费用。雇主有权在移交后将保留金及保修期雇主合同权力全部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继受8.4条~9.4条中雇主的权利。8.4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如果分包商按照第8.1款【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或第8.2款【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补偿。8检验、移交及保修(续)8.5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商除须遵守上述之保修要求及规定外,还须在工程竣工日期28天前,按附录‘五’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与雇主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承担在该合同内所述之责任和义务,一切为履行保修合同内责任和义务之费用均应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该保修书构成本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同时,在包含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工程或其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接收证书之颁发不应影响分包商在保修合同内所需履行之责任及义务。如分包商未能按上述要求与雇主签订上述之工程质量保修书,则雇主有权将按本合同需签订保修书之日尚未支付的所有应支付予分包商之工程款暂缓支付,直到保修书签妥为止,且分包商不得就此向雇主提出任何索赔。倘若由于分包商的原因,保修书至工程接收证书上所载明的接收日期时仍未签妥,则雇主有权向分包商索赔由此所引致的一切损失。8检验、移交及保修(续)8.6缺陷的修理如缺陷通知期内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出现任何缺陷或损坏,雇主应立即通知分包商。如果所有缺陷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修补工作应由分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a)任何分包商负责的设计;(b)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c)分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在缺陷通知期内经修复的部分及经替换或更新的配件或设备,分包商对其保修的责任将于合同规定缺陷通知期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分包商对雇主所提供的设计及材料/设备本身所有的任何缺陷不负责任。8检验、移交及保修(续)8.7未能修补缺陷如分包商在合理时限内不履行对缺陷或损坏的修补要求,则雇主可指定为修补缺陷或损坏的一个最后时间。如分包商仍不照办,则雇主可以:(a)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指定的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分包商承担费用,但分包商对此项工作不再负责任。雇主在修补缺陷或损坏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b)在合同价格中做合理的扣除;或(c)如缺陷或损失已达到雇主在实质上已不能得到工程或其一部分的全部效益的程度时,则雇主可以因工程的那些部分不能投入预期的使用而有权要求收回为工程的那些部分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拆除那些部分、清除场地和退还有关设备给分包商或按照与分包商商定的方式另做处理的一切费用。8.8进一步试验如替换件或更新件可能会影响工程的效能,则雇主可以要求把完工后的检验重复一次,以达到必要的程度。这项要求应以通知的方式在替换件或更新件安装完成后28天内提出。该检验应按照第8.1款【检验、试验、测试及试运行】的规定来完成。9指示和决定9.1雇主发出指示无论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如何规定,本分包工程进行中一切影响工程设计及技术规范之指示均应由雇主以书面形式发出或经雇主书面确认。分包商应执行直接从雇主/工程师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的指示,惟此等指示应由雇主/工程师抄送给承包商。此外,如果分包商接获该等直接指示,分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并按需要同时将该等直接指示的副本呈交承包商(如果该等指示是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承包商对上述指示有评注,则承包商在收到该等指示24小时内应作出答复予分包商,若分包商在上述时间内未收到承包商任何答复,则可视为承包商已同意接受该指示,分包商应立即执行该等雇主/工程师之指示。除了按第11.1款【分包工程的变更】构成变更的指示以外,如果由雇主所发指示引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分包商有权向雇主提出索赔并得到相关费用。9.2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根据第11条【变更】,分包商应在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方面遵守雇主向承包商发出的的所有有关总承包工程的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包商作为指示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总承包合同恰当给出。分包商应有权从雇主处得到有关遵守此类指示和决定的有关费用。同时,如果上述任何通知和确认的指示或决定从总承包工程合同角度分析是由雇主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商应有权要求雇主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如有时),但这笔费用不能是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工程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9指示和决定9.3根据分包工程合同所做的指示雇主、承包商在各自义务方面都有相应的权力向分包商作出指示,分包商应遵守该等指示。但根据第9.1款,在分包工程的设计及规范方面的改动的权力仅属于雇主,承包商不应在雇主未同意的情况下发出该类的变更指示。一切分包商因遵守未按合同发出指令引致分包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发出指令的一方承担并支付有关款项予分包商。除了按第11.1款【分包工程的变更】构成变更的指示以外,如果由承包商所发指示引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分包商有权向承包商索赔并得到相关费用。9.4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工程合同/指示执行工作倘若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工程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或未能执行第9.2款【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所述的指示,雇主可经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如在发出上述指示7天内雇主认为分包商并未有明显改进,雇主可经过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将全部或部分所涉及之项目委托承包商或其它承包商承造,而涉及的有关费用可从应支付给分包商之款额扣除或另外对分包商提出索赔。10.测量与估价10.1需测量的工程为了付款,应按照本条规定对工程进行测量和估价。承包商应按本合同条件第13.1款提交报表申报工程形象进度及相应的合同价格。雇主/工程师/承包商收到分包商提交的报表后3日内,组织工料测量师、承包商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所报进度进行核实。分包商代表应及时亲自或另派合格代表协助雇主/工程师/承包商/工料测量师进行测量,并与雇主/工程师/承包商/工料测量师达成一致后,在“工程完成形象进度核验表”上签字。如果分包商未能到场或派代表,雇主/工程师/承包商/工料测量师所做的测量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10.2测量的方法测量的方法按照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资料表的规定。10.3估价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外,雇主/工程师/工料测量师应通过上述10.1款、10.2款和合同单价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估价,商定或确定当期付款金额。11变更11.1分包工程的变更在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工程师均可提出变更。每项变更应为雇主主动性地改变合同规范、合同图纸或合同图纸所载明的设计所引致的本工程的下述变化:(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4)省略任何工作,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6)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本分包工程的变更的具体形式包括:a.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雇主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工程部)及监理单位签字。包括变更图纸、名为设计变更的文件;b.工程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提出、审批及发放等按第11.3款【变更程序】规定执行。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11.3款规定估价,并计入合同价格。但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分包商的违约或应由他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更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除为避免危及安全外,分包商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雇主指令的变更工程。11变更(续)11.2变更指示分包商应执行直接从雇主/工程师收到的分包工程变更指示,惟此等分包工程之变更指示应由雇主/工程师抄送给承包商。此外,如果分包商接获该等直接变更指示,分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并按需要同时将该等直接指示的副本呈交承包商(如果该等指示是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承包商对上述指示有评注,则承包商在收到该等指示24小时内应作出答复予分包商,若分包商在上述时间内未收到承包商任何答复,则可视为承包商已同意接受该指示,分包商应立即执行该等雇主/工程师之指示。据第9条【指示和决定】所发出变更指示均应由雇主或承包商书面发出,如该等指示为雇主或承包商口述时,分包商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雇主或承包商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同时,分包商应在雇主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于3天内报雇主或承包商确认,如果收到书面记录后3天内未被雇主或承包商以书面形式拒绝,则此类由分包商所发出的书面记录应视为被确认。11变更(续)11.3变更程序(1)变更的程序如下:具体详见附录“九”。雇主工程部下发指令单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编报预算价格清单是否需要现场核量现场核量,形成现场核量确认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工程师、雇主工程师确认实施情况,形成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实施情况确认单,作为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商报送该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结算价格清单,与雇主/工料测量师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雇主内部审批完成后,形成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费用确认单,作为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否是11变更(续)11.3变更程序(续)(2)计价的方式及变更价格的计算a)计价的方式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计价。而且,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惟规定变更所涉及的费用,承包商并不会从总承包工程合同中获得支付。b)变更价格的计算变更项目如引致合同价格的追加或扣减,则按下述规定执行:a.施工条件、工作内容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项目相同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b.施工条件、工作内容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项目类似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依据进行换算/折算;c.如上述a、b不适用,分包商重新申报价格清单及组价明细予雇主/工料测量师审批。c)变更不计取措施费分包商填写的措施项目的款项或单价应被视为包含根据本分包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雇主/工程师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所发出变更的任何增减变更所需之措施费,即:变更/签证不再计取措施费。11变更(续)11.3变更程序(续)(3)注意事项:a)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单须使用雇主规定的标准表格(可到雇主成本管理部索取)。b)分包商申报的工程签证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或完成情况等需由分包商、工程师、雇主工程部、雇主成本管理部四方现场签字确认。c)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确认,应使用拍照等技术手段作为依据。11变更(续)11.3变更程序(续)(3)注意事项(续):d)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内容完全按文件要求施工完毕时,只需要确认完成的事实;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文件只部分完成时,应注明完成的内容与范围;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文件或施工图纸直接计算出工程量,应直接在现场核量确认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e)雇主/工料测量师不接受多份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结算书。上报的每份结算书须附对应的《设计变更单》或《工程签证单》、《现场核量确认单》(如有)、《设计变更实施情况确认单》或《工程签证实施情况确认单》。f)对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所涉及的新材料/设备,分包商应于收到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文件后7天内提交材料/设备的报价、型号、规格、尺寸、检验/测试报告、厂家联系方式等资料,以供雇主及工程师审核。g)对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中涉及的拆改、结构偏差处理等在图纸内未能反映工程量的项目,雇主/工程师应现场签字确认工程量,分包商在提交估价资料时也应同时提交雇主/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的证明,否则,以雇主/工料测量师的意见为准。对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中在图纸内能反映工程量的项目,其工程量与变更金额由雇主与分包商、工料测量师根据合同相关规定计算。h)各方授权的有效签字签署授权人在投标函附录内明确。11变更(续)11.4计日工当经雇主/工程师批准及承包商指示分包商按计日工实施某工作时,分包商就该工作应有权得到按分包工程合同中分包商提供的计日工单价所计算的费用(如有)的支付。当分包商有意实施计日工作时,他应将其申请于开始该项计日工作前最少3天送抵雇主代表处,并获取批准。该项通知并不表示雇主代表必需以计日工作方式计算该等工作的应付金额。当以计日工计费的工作完成后,分包商应立即将有关记录提交给雇主代表或授权人签署确认,而雇主代表或授权人也应尽快审核签署确定及回复。计日工单价按工程量清单附录内的人工综合单价,不再计取其它费用。12合同价格12.1计价规则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分包工程的计价应按照合同文件内所附之计量计价规则的规定。12.2工程量清单招标时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供投标报价之用。除工程量清单内注明为暂定数量的项目之外,其它项目是根据招标图纸目录中所列之图纸及计量及计价规则计量所得,投标人须按招标图纸及计量计价规则复核工程量清单之项目、数量,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数量错误或缺少工程项目等情况,投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在复核确认后修改,如果招标人未修改,可在投标时将错漏项目添加在工程量清单后面预留的位置。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任何因未复核工程量清单而导致的任何损失。除合同变更及暂定数量外,一切在工程量清单内之工程量及项目内容和实际之工程量及项目内容有所分别之索偿都不会受理。即分包合同金额并不会因工程量清单内所列之工程量(除暂定数量外)及项目之错漏而做出任何修改。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所提交的填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即报价清单),被视为按其对招标文件、图纸及规范要求的理解而作出的,其准确性之风险由分包商负担,因一切在报价清单内的数量及项目内容与实际施工之数量及项目内容有所差异而提出的索赔将不被受理,即合同价格不会因报价清单内的数量及项目之错漏而作出任何修改。图纸所绘画或规范所要求的工程项目若未于报价清单内列出,则有关费用被视为已包括在其它填报有单价/合价的项目的金额内。12合同价格(续)12.2工程量清单(续)根据规定,本分包工程变更参考下述案列情况执行方式:范例1:在招标图纸上,标示了外墙的内墙面做保温板A,但合同清单数量B大于招标图示量B1(测量师清单多算了500平米),若后来改由业主方指定单位施工。结算方式如下:实际结算:扣减金额:B×合同单价范例2:在招标图纸上,标示了外墙的内墙面做保温板A,但合同清单数量B大于招标图示量B1(测量师清单多算了500平米),若后来变更做保温板:A1。结算方式如下:实际结算:B1×(新单价—合同单价)范例3:在招标图纸上,标示了外墙的内墙面做保温板A,但合同清单数量B大于招标图示量B1(测量师清单多算了500平米),若后来变更做保温板A1,施工范围变更减少了,实际施工数量为B2。结算方式如下:实际结算:B2×新单价—B1×合同单价范例4:在招标图纸上,标示了外墙的内墙面做保温板A,但合同清单数量B大于招标图示量B1(测量师清单多算了500平米),若后来变更做保温板A1,施工范围变更增加了,实际施工数量为B2。结算方式如下:实际结算:B2×新单价—B1×合同单价12合同价格(续)12.3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已包含为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所需一切费用。除合同规定的调整范围以外的部分的合同价格为包干价格,即除本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以外,合同价格不会因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材料或消耗性储存品价格、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或保险费、工资、物价、税率或汇率的变动而有所调整。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格须包括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时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的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或在合同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任何因分包商的疏忽而导致其损失将不获补偿。12.4合同单价各清单项目的单价应为按照计量计价规则、分包商对所有物料的市场价格的了解及考虑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的状况、在合同履约期间内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后而得到的单价。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所报单价及价格包括为进行及完成合同所述的工程所必须的全部费用支出,无论该等费用是否已在合同中单独明确、提及或说明。各清单项目的单价为合同单价,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除暂定供应单价及暂列金额外),用于计算期中付款、最终付款及变更估价。12.5‘暂列金额’所涵盖的工作是一些在投标时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但不包括指定分包工程。此部分的工作包括于工程范围内,此部分的工作所须时间亦包括于合同工期内,惟有关的‘暂列金额’在合同执行中须按雇主的指示而部分或全部使用,或倘若不需要时从合同价格内扣除。12合同价格(续)12.6暂定项目(暂定数量/暂定金额/暂定供应单价)暂定数量或暂定金额项目出现在工程量清单时,这些暂定金额的暂预留费用及暂定数量、暂定供应单价项目的报价金额应全部从分包合同金额中扣除,并以这些暂定金额进行的实际工程按照有关合用条款作出估价,暂定数量则会按照重新计量的数量,按照其有关项目的合同单价作出估值,暂定供应单价则由分包商重新申报价格清单及组价明细予雇主/工料测量师审批,并将加进分包合同金额内。暂定供应单价的价格调整方法应为如下:每单位的调整金额=(雇主/工料测量师审批的物料实际货到工地价格)-(工程量清单内暂定物料供应单价)暂定供应单价调整价格=每单位的调整金额重计量工程量(1+税金)雇主就进行选定暂定供应单价的项目时有下列权利:1)全权选定物料;2)全权挑选任何供应商;3)全权议价及确定供应单价。分包商不应该在雇主/工料测量师确定的材料供应价的基础上再向供应商压价或收取其他任何额外的费用,否则视为违约。在不损及雇主的其他权利下,雇主有权将分包商收取的该等额外费用从分包合同金额中扣除。分包商一经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应尽早雇主提供一份合同文件副本。12合同价格(续)12.7雇主指定品牌材料(甲指品牌材料)雇主指定品牌材料由雇主于发标时限定品牌范围(至少3个同档次品牌),分包商投标时在雇主限定品牌范围内选择其一进行报价(于报价表中标明)并包干使用。结算时,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外,其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分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该等材料品牌,如由此引起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雇主有向分包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2.8甲供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是指工程中由雇主提供的设备/材料。工程量清单中分包商填报的该等项目的供应单价由雇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此供应价格为材料运至工地内价格(即包括供应商货到工地的所有运费、货运保险、进口关税(如是进口材料)、增值税及包装费等)。分包商负责接收供应商送至工地内的材料,卸下该等材料,包括假如载货运输车无法驶入工地时,提供所需的叉车进行运送工作,以致所有进一步的搬运、储贮、将材料在工地上作分配就位,以及将包装物料处理。分包商填报的该等项目的安装单价应包括材料损耗、材料仓储、安装工作所需之辅助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协调配合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分包商实际领用设备/物料超出数量部分的金额在竣工结算时被全部扣除,超领设备/材料部分由分包商负担。超领设备/材料部分的金额公式如下:消耗量设备/材料数量=(图纸所示工程量+变更签证工程量)(1+损耗率)超领材料部分的金额=实际供应单价超领设备/材料数量×(1+税金)12合同价格(续)12.9雇主指定材料品牌、供货商、材料价格雇主指定材料品牌、供货商、材料价格指由雇主于发标时限定品牌,并提供相应供应价格,此供应价格为材料运至工地内价格(即包括供应商货到工地的所有运费、货运保险、进口关税(如是进口材料)、增值税及包装费等)。分包商负责接收供应商送至工地内的材料,卸下该等材料,包括假如载货运输车无法驶入工地时,提供所需的叉车进行运送工作,以致所有进一步的搬运、储贮、将材料在工地上作分配就位,以及将包装物料处理。分包商填报的该等项目的安装单价应包括材料损耗、材料仓储、安装工作所需之辅助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协调配合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分包商投标时应按雇主提供的价格进行报价并包干使用。结算时,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外,其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分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该等材料品牌,如由此引起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雇主有向分包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分包商不应在雇主确定的材料供应价基础上再向供应商压价或收取其它任何额外的费用,否则将被视为违约,雇主有权将分包商收取的这些额外费用从承包金额中扣除。分包商需向雇主提供与供应商签定的合同文件副本。在雇主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内,分包商与供货商没有签订供货合同以致有可能影响到施工工期,雇主有权利在应支付的中期付款中扣除部分款项作为损失补偿,补偿金额由雇主视情况而定;同时雇主可以将此部分指定供应单价材料改为甲供材料,直接与指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材料价值将在中期付款时及竣工结算时被全部扣除。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雇主有向分包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若分包商未按甲指乙供合同约定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则雇主有权从分包商的中期付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并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分包商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13支付13.1支付程序分包商需于完成付款节点后,按工程师/工料测量师指定的格式(报表)向工程师/工料测量师提交月报表,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分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报表包括(如适用):(1)由雇主、工程师、工料测量师、承包商、分包商等各方授权人签署的“工程完成形象进度核验表”;(2)按规定格式填报的付款结算明细表、汇总表;(3)按合同规定已经雇主确认的变更/洽商及其合同价格结算明细表、汇总表;(4)按合同规定已经雇主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内暂定事项的合同价格结算明细表、汇总表;13支付(续)13.1支付程序(续)(5)甲供材料/设备项目的领料数量及金额明细表、汇总表(如果有);(6)由雇主代表签署确认的与合同价格、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相关的其它证明文件;(7)按第5.4款【项目计划及进度报告】的规定编制的相关进度报告。分包商所提交的报表应反映下列数据:(a)截止每月25日付款节点按雇主核定的进度累计已完合格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b)根据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第11条【变更】进行的调整;(c)应扣除的已完成永久工程中甲供材料的款额及明细;(d)应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款额。对于支付前未完成重计量的已完工暂定数量项目,分包商应按雇主要求的时间和格式提交相关的重计量文件。逾期未提交或文件不合格时,雇主有权在当期按自己确定的金额向分包商支付。除双方另有协议,否则“期中付款证书”内注明的累计付款金额将不包括送抵现场或邻近区域并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货物的费用估值。13支付(续)13.2承包商的审核义务倘若雇主有要求,承包商应按雇主要求于分包商提交报表之后7天内,完成报表核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有)。并以书面形式就支付金额之修改,连同有关明细及修改之原因通知工程师及工料测量师,以便工程师能决定是否全接受或部分接受或全不接受承包商之修改意见。13.3扣发或缓发的款项本分包工程之工程款将由雇主直接支付予分包商(除在第9.3款【根据分包工程合同所做的指示】所述的不属于雇主代表/工程师/设计单位指示承包商发生的指示所引致之费用外)。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a)在报表内包含的款项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b)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和(或)承包商与雇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了争执;(c)承包商建议并经雇主同意的扣发或扣减金额。根据上述(a)、(b)或(c)段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i)分包商报表中未被工程师批核的款项;或ii)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工程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的规定,不论在本分包工程合同其它条款中是否有所说明,若分包商未能提交雇主认可的履约保函,则雇主有权从应支付予分包商的进度款中扣除与保证金额相同的款项,而任何按合同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也将在上述扣除完成之后才予以支付。13支付(续)13.4工程款支付本工程将按下述方法支付工程款:(1)每月按分包商完成工作量的75%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竣工;如未达到工期计划要求,则支付比例调整为60%(扣除的15%由雇主视进度情况支付);(2)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且正式上报业主满意的结算后,累计支付至实际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估值的85%;(3)结算完成并签订结算定案单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如果分包商向雇主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报价超过双方最终确认价的10%,则雇主将扣除超出最终确认价部分的5%作为对承包商的罚款,并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4)集中交付小业主满2年且达到质保要求后,在提供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后,支付结算金额的5%。在支付第一次应付工程款时,暂扣5万元作为安全质量罚款的储备金;此笔费用将作为日常管理、施工质量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金,雇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进行处罚,不需要同分包商协商,在合同中无需具体体现罚款金额,剩余的费用在结算时按实结算。工程指令单的费用将在双方(即雇主方和承包商)就费用签字确认并经由雇主内部审批确认之后才能按工程款的支付比例进行付款。工程指令单的费用若为扣减的,则根据双方确认的金额在工程款支付时全部扣除,若双方尚未就扣减金额达成一致的,则根据雇主估算的金额全部扣除。13支付(续)13.4工程款支付(续)施工开办费随各支付节点支付。1."施工开办费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在工程付款时,都应按其性质分摊为下列四个部份:a)初始费用;b)与工期有关的金额;c)于完成工作量有关的金额;d)工程竣工及拆除金额。2.清单"施工开办费用"内通常应在合同初期支付全部或大部份费用的项目(如保险),若其价款较承包商方能予证明的应付费用为高的,多出的部份按以下第3条的规定分摊支付;3.清单"施工开办费用"内与时间有关系的项目如加班、机械、管理人员、看守等,其价款按承包商自己的工程量(不包括清单内的价款)的进度分摊支付而不是按时间分摊;4.若承包商在清单"施工开办费用"内没有填上价款,则中期付款将不会付任何有关费用。结算文件审核完毕及双方对文件均确认、签署后,雇主/工程师/工料测量师按确认的结算文件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各方应在协商达成一致及确认后于结算定案单签署及盖章。分包单位需无条件接受和配合雇主在指定的银行开户,且雇主支付的所有款项将支付至该指定的银行。若投标单位接受雇主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承诺书的相关条件,则关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支付条件均按承诺书执行。分包人在付款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工程指令单的“一月一清”变更费用表,否则付款申请将不予审核和支付,详见附录‘九’之附件‘四’-“一月一清”变更费用表。13支付(续)13.5保留金的支付结算金额的5%做为保留金,保留金应属受托于雇主的信托性质,雇主均无义务对有关保留金作出投资的义务,或向分包商支付利息。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或雇主对缺陷修复满意后(以较迟者为准),28个工作日内付清。支付保留金时,须扣除分包商应支付与必须支付予雇主的款项。13.6发票上述付款办法对分包商造成的利息负担,已在合同价格内包含。分包商须按雇主要求,在支付工程款前提交与支付工程款等额的当地合法税务发票。分包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如因分包商发票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而给雇主带来经济损失,分包商应予以补偿。13.7支付的货币本分包工程合同所有款项均为人民币。14通知和索赔14.1通知在不影响第3条【总承包工程合同】应用的情况下,除非分包工程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则无论何时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或雇主递交任何通知或其它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于分包工程合同及总承包工程合同所规限的时间内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能遵守该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承包商能按时遵守该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始终规定,倘若分包商不知道承包商要求他递交上述通知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则分包商可不必遵守本款的规定。14.2索赔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因为雇主人员或承包商在其义务上的过失或违约造成分包工程延误或损失,分包商应及时向雇主或承包商提出索赔。所有索赔都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有有效的记录、文件,且所有的索赔通知均应在分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逾期则视为分包商放弃任何的受偿权。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除非分包工程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可预见的情况而进行索赔时,分包商应于可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全面详尽的资料提交给雇主/工程师。但如果该等索赔已包含在按主合同条件由承包商进行的索赔中,且承包商已决定进行相关索赔,则在分包商遵守本款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雇主(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二者均有)。分包商应于可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须的资料、记录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雇主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属于分包商的那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分包商。承包商应定期将他为获得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14通知和索赔(续)14.3未发出通知的影响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4.1款【通知】而阻碍了承包商按总承包工程合同从雇主处获得与总承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4.1款【通知】的行为而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向分包商提出索赔。15保障15.1分包商的保障义务除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雇主/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a)任何人员的伤亡,或(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第9.2款【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所限定的情况例外。15保障(续)15.2雇主/承包商的保障义务雇主/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雇主按总承包工程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b)雇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c)按分包工程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以及(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它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雇主/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由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是该分包商雇用的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指控费或其它开支。或者,当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对上述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承包商、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其它分包商对该项伤亡、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16保险16.1分包商办理保险义务分包商须为下列所指定之风险投保,从分包商按分包工程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分包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分包商之时起,至分包商最终履行完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分包商应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并规定分包商应对其为分包工程施工所雇用的任何人员的责任投保,以便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根据保险单获得保障。由分包商投保的风险(保险有效范围)如下:a.一切分包商认为没有包括在总承包工程合同内由雇主购买之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之保险单内,及对其执行分包工程有影响之风险的投保包括免赔额(即分包商须负责保单内的免赔金额及免赔事项)。b.分包商之工人、管理人员及其间接雇用之工作人员之保险。c.施工设备连车辆之保险及物料设备之运输保险。d.因分包工程施工所引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16保险(续)16.2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有关总承包工程之工程险有关该保单内容分包商可在预先约定下于办公时间内到雇主工程部细阅。本分包合同价格内不需包含用于支付购买上述保险之费用。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它物品在上述期间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单已确定有关上述各项索赔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得到此笔索赔款额或其损失的款额(二者中取较少者)的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或损坏的物品。免赔金额需由分包商自行支付。分包商须积极参与索赔过程,若分包商未配合雇主/承包商积极参与有关索赔,导致未获保险公司提供之索赔款额,则需分包商自行支付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的工程/物料的费用。除上述情况外,在有关总承包工程的接收证书颁发之前,在有关包含在总承包工程中最后一个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如有总承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对其为履行第8.2款【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17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终止17.1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如果在分包商全面履行了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义务之前,无论由于任何原因,按总承包工程合同雇主对承包商的雇用或总承包工程合同被终止,则承包商应在上述终止通知后立即通知分包商立即停止按分包工程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分包商在接到通知后在雇主要求下应尽快将其职员、工人和分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或者,承包商遵照雇主的要求,将其本分包工程合同项下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转让给雇主。17.2总承包工程合同终止后的付款如果对分包商的雇用如上所述被终止,则在扣除已支付给分包商的部分款额与款项后,应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费用(但第17.3款【由于违反分包工程合同而导致的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终止】规定的情况除外):(a)按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在分包工程合同终止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如果没有此类费用和价格,则支付公平合理的款额;(b)由分包商恰当供应到现场的所有材料的费用,以及在考虑到为已实施的工程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情况下,从现场上撤离分包商的设备和在分包商的要求下将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分包商的设备基地的费用或其它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的合理部分;(c)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分包工程及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分包工程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的遣返费;以及(d)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且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的任何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指定的其它地方。此处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一方在分包工程合同终止前由于另一方违反分包工程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分包商在上述终止前应得到的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格的任何付款的权利。17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终止(续)17.3由于违反分包工程合同而导致的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终止如果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工程合同而导致雇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或终止总承包工程合同,则上述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但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据此享有的权利应视为和分包商以此违约形式拒绝分包工程合同以及雇主和承包商根据第18.1款【分包工程合同的终止】通知终止分包工程合同后而决定接受分包商之拒绝行为的情况一样。18分包商的违约18.1分包工程合同的终止如果(a)分包商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停业清理除外)、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分包工程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件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者如果对分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者如果分包商已违反了第5.4款【分包工程合同的转让】;或者其货物被扣押;18分包商的违约(续)18.1分包工程合同的终止(续)如果(续)(b)分包商已经否认分包工程合同有效;(c)分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7.1款【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d)在雇主/承包商根据本分包工程合同规定作出要求分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分包商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e)分包商无视雇主/承包商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分包工程合同所规定属于分包商的任何义务;(f)分包商已违反第5.5款【再次分包】;或(g)在雇主/工程师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后,要求分包商撤出,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雇主、承包商任何其它权利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雇主/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工程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随后,雇主可占有分包商在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其它任何物品,并可指令由承包商或其它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适当情况下,雇主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雇主的款项。18分包商的违约(续)18.2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当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时,雇主只须负责直至合同终止当天任何实际及正确地施工而未获支付的任何验收合格分包工程的价值及已运到工地准备用于永久分包工程但尚未安装之符合规格材料的价值,而此等价值应根据第11条【变更的估价】及第13条【支付】计算。除此外,雇主无须负责其它任何金额。承包商有权向分包商索赔因终止分包商在本分包工程合同下的雇用使承包商所受的损害和(或)损失的费用。18.3承包商的权力按雇主的指示,承包商可以从分包商手中接过该项分包工程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自己或其它承包商实施并完成此分包工程的部分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此类情况下,承包商应得到其实施此项工程的费用,或要求雇主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中扣除此项费用。19争端的解决19.1争端与诉讼(1)与合同和工程的实施有关或由此原因而引起的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任何争议,包括对雇主人员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的争议,不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其竣工后以及拒绝支付或终止合同前后,双方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确认争议出现日期,然后努力和解,或者在争议出现日期后28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调解。19争端的解决(续)19.1争端与诉讼(续)(2)双方未在上述期限提请调解或不愿调解时,应该在争议出现日期后56天内由一方通知另一方表明他将就某一争议要求开始提交诉讼的意图,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或者,双方共同签署一项声明确认将就某一争议提交诉讼的意图,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这就授予了双方就所争议的问题按下文规定进行提交诉讼处理的权力,此通知发出前不能进行任何有关提交诉讼处理的行动。如果双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或签署声明,则视为双方放弃将该争议提交诉讼处理的权利并接受就该项争议双方所主张的费用金额或时间的折中结果。(3)双方调解不成的,应在调解失败通知或宣布日期后28天内由一方通知另一方表明他将就某一争议要求开始提交诉讼的意图,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或者,双方共同签署一项声明确认将就某一争议提交诉讼的意图,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这就授予了双方就所争议的问题按下文规定进行提交诉讼处理的权力,此通知发出前不能进行任何有关提交诉讼处理的行动。如果双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或签署声明,则视为双方放弃将该争议提交诉讼处理的权利并接受就该项争议双方所主张的费用金额或时间的折中结果。(4)凡因本分包工程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工程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投标函附录所规定的工程所在地之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诉讼程序按仲裁机构规定执行。(5)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i)单方损害导致合同的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ii)政府机构指令停止施工;iii)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9争端的解决(续)19.2与总承包工程合同有关的或涉及分包工程的争端无论是总承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总承包工程合同有效或终止总承包工程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总承包工程合同或总承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包括有关设计单位、工程师、工料测量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以及承包商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此类争端均应采用相类于总承包工程合同解决争议方式处理。且承包商可经通知,要求分包商提供承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协商解决。凡因本分包工程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工程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上述方法协商不成,应向投标函附录所规定的工程所在地之仲裁提起诉讼,诉讼程序按仲裁机构规定执行。20选择项目倘若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有部分工程项目为选择项目,雇主并无任何义务担保会发出指示安排分包商承建任何其中一项或多项上述之选择项目,选择上述工程是否由分包商承建或是由其它施工单位承建或是不兴建该等选择项目之决定权为雇主所有。分包商不能因雇主不给予分包商任何一项选择项目承造,而提出任何索赔及拒绝履行对整个工程正常完好运行应负之责任。如分包商在雇主发出开工指令后14日内拒绝执行或不予肯定答复上述任何一项选择,雇主可安排其它单位承建,分包商须承担因上述违约行为引致雇主所受之损失之额外费用。21.工程质量保证分包商就此向承包商/雇主保证,完成工程的质量等级是合格的,并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行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合同规定,且材料及安装工艺均无任何缺陷及符合合同要求及规定。在不限制本分包工程合同其它条款对分包商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情况下,分包商在此明确的保证整个工程内的所有项目按照物料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不会因违反上述保证而出现任何缺陷。如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因违反上述保证原因而出现缺陷,分包商担保承担修补及修复该等缺陷并赔偿给雇主因分包工程在上述保证期间出现任何上述缺陷所遭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开支及损失。不论本分包工程合同是否有其他规定,分包商在本条款内给予雇主之保证,在本分包工程合同中止后仍然生效至担保期届满为止,即本条可视为分包商提供给雇主及其受让人之保证书。在任何证书发出之前或之后,分包商须就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欺诈、不诚实或欺诈隐瞒的后果负责。22.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承包商、分包商和其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误用或干扰属于或由对方提供的施工机械、通道、脚手架、临时工作、器材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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