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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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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范,格式为 doc ,大小 50216 KB ,页数为 29页

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范


('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范1.业务简介1.1.固定资产贷款系指我行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融资。1.2.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指农业银行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农业银行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1.3.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构建的项目,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产投资项目的贷款。1.4.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1.5.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相关规定2.1.固定资产申请人基本要求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2)项目融资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一般固定资产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以上(含);(3)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4)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5)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7)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持有有权部门核准的证明文件;需备案的,持有向有权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投资项目,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需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涉及用地的,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8)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9)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10)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1)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提供有效的外汇贷款用途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件,且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2.2.办理时限固定资产贷款自申请到受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初步调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权审批行调查评估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2.3.审批权限及授信管理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融资总额度确定,原则上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项目融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在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合并进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未超过审批权限,但总授信额度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授信规定程序报批授信;总授信额度未超过审批权限,但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程序报批项目。2.4.融资结构、担保方式、期限与利率有关规定2.4.1.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可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用信方式。2.4.2.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其中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项目融资一般应以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期限不超过3年、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取信用方式。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211工程”高等院校、教育部直属或省属重点高校本部、省级(含)以上示范中学及重点中学、三甲(含)以上医院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2.4.3.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总期限。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其中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报备总行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分次发放或一次发放分次使用,并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分次收回。2.4.4.固定资产贷款按国家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利率档次可按照提款时借据约定期限或合同约定确定。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加息、罚息、贴息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对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实行固定利率;对一级分行审批的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固定利率,须报总行审定;贷款合同期内实行利率变动的,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再定价的间隔期和利率变动的依据。2.5.资本金比例农业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农业银行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项目法人对外筹措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资本金,但对于股东借款,在股东明确承诺其借款属于“次级债务”,即滞后于银行借款偿还的债务时,可将股东借款视同为项目资本金对待(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期内销售预收款可列入项目筹资方案,但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工程垫资”不能列入项目资本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可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国家有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1)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2)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3)收入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事业法人自建自用项目可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但不低于20%;(4)有权审批行同意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的竞争性优势项目。2.6.以下情况可适当简化程序:(1)置换他行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原贷款行为其他国有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原评估报告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认定后,可不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环节对评估报告有疑义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评估。(2)对有权部门已批准,情况清楚,风险可控,我行有融资意向的项目或融资来源已落实但暂时未到位的项目确需发放过桥贷款的,一律报总行审批。过桥贷款指以将来一笔确定的融资为还款来源发放的过渡性贷款。其对象为农业银行重点支持行业中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过桥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审批办理,可不评估。以他行贷款或其他融资为还款来源的,需提供有关证明。(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等特殊来源渠道的,如项目资金已纳入大预算、来源确实有保障但暂未到位的,在相关部门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或证明的条件下,可发放过渡性贷款。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贷款权限掌握,集中一级分行(含)以上,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审批办理,可不评估,贷款发放前报备总行。(4)对固定资产项目出具有承诺性的投标文件,或出具贷款承诺函,按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条件审批办理。中标后按投标承诺条件提供融资或贷款承诺函项下按承诺条件提供融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5)列入低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可由经营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审批办理,贷款发放前报备一级分行。办理低风险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调查、审查重点为企业基本情况、信用履约记录、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程序可适度从简。2.7.经调查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的;(2)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环保批准文件的;(3)未按规定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4)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2.8.其他规定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确需追加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营行受理后按程序报原有权审批行审批。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30%,应重新进行评估;追加贷款后贷款总额超过原审批行权限的,按新贷款报有权审批行审批。3.操作流程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评估”和“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的中长期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经办行受理→经办行初步调查→有权审批行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3.1.申请客户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经有权部门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9)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需备案的项目)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项目,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政府投资的除外):①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②小额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③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投资收回期不超过1年);④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10)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证明材料;(11)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特殊行业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等;(1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13)其他前期准备资料。3.2.受理与调查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固定资产贷款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3.2.1.客户基本情况调查(1)项目融资重点调查借款人主体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信誉和实力等。(2)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要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要求对客户进行整体评价,重点调查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并初步分析判断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3.2.2.项目基本情况调查(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产品及市场状况,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流程和装备的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和进度;(2)项目合法性,重点调查核实有关批准文件;(3)项目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是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区域经济、信用环境是否良好等;(4)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3.2.3.拟提供担保情况调查,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率等。具体操作参见《担保管理》操作规范。3.2.4.银行综合收益情况及风险状况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贷款风险定价管理办法》(农银发[2005]323号)要求初步预测贷款给农业银行带来的直接收益、相关收益及风险状况,包括结算业务增长情况、项目对提高农业银行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的影响,贷款主要风险及风险程度等。经营行初步调查完成后,根据上述内容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明确初步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经行长同意后,将初步调查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客户(项目)基本资料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3.3.项目评估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初步调查报告,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由客户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项目评估指农业银行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从借款人的信誉和能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行性、财务效益、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申请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评估。3.3.1.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或由有权审批行项目评估部门负责)。有权审批行客户(或评估)部门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与下级行联合进行评估;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信贷业务,或对我行介入较多的行业、项目情况清楚的信贷业务,下一级行信贷管理水平高、评估经验丰富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下一级行评估。对情况复杂、行内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可在农业银行内部评估的同时,聘请专家咨询;或由客户部门提出需求,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主管行长同意后按程序委托有资质、信誉好、评估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作为牵头行或主要贷款行的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项目,牵头行已评估或主要贷款行已评估的,评估报告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认定后,农业银行可不再进行评估。3.3.2.项目评估应撰写评估报告,并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贷款的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意见。3.3.3.对于经过评估的项目,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出具调查认定书,主要是调查核实评估依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认定评估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恰当,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合理;并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客户授信额度、贷款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意见,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承担调查相应责任。3.3.4.可不评估的项目条件和运作流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不予评估:①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②小额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③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投资收回期不超过1年);④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对于以上可不评估的项目,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在经营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借款人的信誉、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撰写调查报告,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贷款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意见,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承担相应调查责任。3.4.审查3.4.1.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查重点内容是:(1)借款人是否符合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2)项目贷款发放是否控制在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3)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内);(4)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等;(5)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6)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7)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3.4.2.撰写审查报告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填制《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经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签字后,移送贷审会办公室。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信贷制度和规范化运作情况。包括经营行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上报环节的运作是否符合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管理是否符合我行现行制度规定,上报资料是否齐全。(2)基本情况。包括承贷主体情况、借款人组织结构、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借款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借款人信用状况等。(3)项目情况。主要包括:①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地理位置、规模、建设期等方面对项目规划进行描述。②政策性及合法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政策和环保政策;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评报告以及各类用地和施工许可手续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是否符合我行信贷准入条件。③项目建设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和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必备的水文、地质、气候、用水、用电、用气等条件是否落实;项目的设计、建设、工艺流程、重要设备采购等条件是否齐备;原材料、燃料、运输等生产条件是否落实;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及实现的过程;项目目前进展情况。④项目投资。包括资本金来源情况、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等。⑤市场分析。包括市场状况、项目产品分析等。⑥项目财务分析。(4)贷款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等。(5)银行效益及风险分析。包括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等;(6)审查结论。通过对产业行业政策、信用主体、发展前景、还款能力、担保等方面的审查,对该笔信贷业务进行利弊分析,针对该笔信贷业务的最主要的优势和主要风险,综合平衡信贷风险与收益,并判定存在的信贷风险我行能否接受、规避和防范,据此,明确贷与不贷、贷多少、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发放和偿还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同时针对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限制性条款和贷后管理要求。3.5.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办公室对移送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对审批通过的,由信贷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起草批复文件,审批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金额、币种、用信品种、利率、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等,并对贷款条件、放款计划和还款计划、风险分类结果、管理措施、到期收回等提出具体要求。3.6.报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报备办法(试行)》和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需要报备的,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由信贷管理部门向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上一级行同意后,由该级行信贷管理部门通知下级行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3.7.合同签订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后,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要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或示范文本;对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样本,应按规定报省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批准。合同正式签署前,法律审查人员必须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3.7.1.填制合同(1)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对外签订合同的经办部门,客户经理是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人,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客户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个人名章,合同文本必须以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2)信贷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3)借款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4)客户部门对CMS系统产生的编号,对信贷合同进行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将统一编制的编号填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3.7.2.合同审查客户部门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送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1)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2)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3)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4)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3.7.3.签章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客户部门,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3.7.4.固定资产贷款项下,签订借款合同有关要求:借款合同可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只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只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的,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可由其提出申请,经营行在有权审批行批准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内和条件下审批发放。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所辖行客户部门与客户商定、签订合同,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合同要素;其中要根据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规定与客户商议贷款利率水平、附加条件、计结息条款、罚息规则等;(2)要求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3)对项目资本金、农业银行贷款、其他项目资金到位进度进行约定。资本金应先于农业银行贷款到位,或同比例到位;(4)合同应约定提款有效期、贷款发放条件和用款条件。超过约定提款有效期不提款的,农业银行可视情况收取一定费用,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发放条件;约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农业银行有权暂停或停止发放贷款;(5)合理确定并尽可能缩短宽限期;在合同中加入“加速”偿还条款,当项目收入明显超过预计水平时,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6)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7)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变更的,应事先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等;(8)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的明细情况及工程进度、经营等详细情况;(9)提出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要求;(10)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应征得农业银行同意;(11)分期偿还的贷款,可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该期贷款可以展期,或计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12)根据约定,出现可能危及农业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保全措施;(13)关注其他有关限制性条款、监管要求等审批内容。3.7.5.完善担保手续客户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1)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行执管;(2)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3)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3.8.贷款发放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前,经营行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借款人超过提款有效期提款的,经营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法律政策环境、建设生产条件、市场条件、资金来源、技术环境等影响评估指标及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同意按原条件提供融资,或变更部分条件提供融资的建议,并向原审批行申请,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通知经营行按审批意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3.9.贷后管理及后评价3.9.1.贷后管理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15日内按要求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进行日常跟踪检查。信贷风险经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定期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及行长报告贷款风险状况。3.9.1.1.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管理重点是:(1)资金监管①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信贷资金支付必须按权限经客户经理或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经营行行长签字,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用款计划使用贷款;②监督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按照约定到位;③不得将外汇贷款结汇使用。(2)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3)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4)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重点将以下内容与项目贷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定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研究对策、纠正偏差;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分析影响程度、及时认定分类结果,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②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以及原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③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利润、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5)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6)落实分期还款计划。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还要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跟踪检查。3.9.1.2.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1)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2)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3)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经营管理状况恶化;(5)对银行及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6)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项目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7)拒绝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8)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9)对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3.9.2.贷款后评价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后评价制度,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后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经营行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原审批行,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后评价,撰写后评价报告,结合贷后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向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行长报告。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生产经营、项目管理水平、客户资信、项目财务效益、审批内容执行情况及贷款风险评价、项目前景预测等内容,并应提出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贷款收回以及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总结农业银行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及参与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的经验和教训。3.10.贷款收回3.10.1.收回贷款经营行客户部门于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贷款到期归还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客户与经营行签订《划款授权书》的,经营行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或银行卡中予以扣收。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3.10.2.逾期处理贷款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列入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会计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3.10.3.展期处理办理贷款展期的不低于原贷款条件,由二级分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审批,并向原审批行报备。展期后总期限超过10年的,原审批行同意后报备总行。4.风险提示(1)行业、政策风险。项目贷款调查、审查环节由于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把握不准,项目手续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业务人员要加强对客户(项目)准入资格及条件、项目批文是否齐全有效、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重点审查,确保项目合规合法。(2)客户信用风险。借款人项目资本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贷款未按实际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人挪用资金,拒绝接受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银行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逃废债务等;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我行要求的新担保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我行权益等。客户经理应严格客户准入,落实贷后管理,密切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适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化解风险。(3)操作风险。银行业务人员未能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审查以及操作贷款业务,未能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或未能有效落实担保等造成风险。有关岗位人员要严格固定资产贷款所有环节的合规、合法性操作,防止出现因漏审、误审等把关不严误导贷款决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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