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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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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结合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第三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第五条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后,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分配,各镇和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重新备案。对于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按照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县财政安排、盘活及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分配下达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申报项目,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县扶农办、财政局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县扶农办、县财政局重新备案。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考评方案由县财政局商县扶农办根据当年扶贫项目相关情况确定,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下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根据我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参照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方案,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每年不低于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30%,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同时达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第八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向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镇村。第九条中、省、市级财政扶贫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后,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县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主要考虑各镇村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因素确定扶持项目。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按照上级下达项目清单执行。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为贫困村和贫困户。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县级投入的扶贫资金围绕本县当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定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等,资金分配方案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十条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第十一条县扶农、发改、农林(含畜、菜、果、茶产业服务中心)、水利、一体办等部门要根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及时商县财政局拟定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县扶农办商县财政局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审定的方案制定项目具体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并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备案,财政局下达相应专项资金。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十二条结合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途。除中省市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及所有扶贫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均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一是资金直补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通过“一折(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包括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店等小型三产服务业;产业发展保险等。二是支持资产收益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具体分配比例和分配办法由各镇党委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执行。三是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产权“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资金直补到户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资金直补到户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不含中央资金),支持用于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与国家相关支农政策配合衔接,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等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等上述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的事项除外)不再继续支出。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责任管理。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夯实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强化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以及项目实施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扶贫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监管项目计划落实工作。第十五条县级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中、省、市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交通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七条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扶贫部门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安排、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督促、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于收到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文件,通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上级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财政审核通过后,按单位报送计划额度或直接支付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项目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实际报账支出。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指标化管理,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其他资金混用。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项目的报账工作。报账的具体流程应遵循安全、简便、高效、严谨原则,由各部门制定具体内部控制及结算流程,并对项目立项、审核、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作出具体规定。各报账部门或单位不得以拨代支,不得层层转拨,更不得私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与实施内容,更不得截留、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由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确需设置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上可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后,县财政局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要由专人督办;三个月以上的,县财政局进行部门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送县脱贫办进行专项督办;6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县财政收回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定后,预付不超过该项目30%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实施后及时完善相关报账资料,一个月内完成结算报账。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在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在项目法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第二十四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省、市相关部门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调整变更,并及时向省、市报备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我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第四章资金监管第二十六条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包括县财政、扶农、发改、农林、审计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资金监督。第二十八条监管内容。(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第二十九条监管责任。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二)扶贫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第三十条监管方式。(一)上下结合,县镇村三级联动。县级主管部门为各扶贫项目检查监督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事前、事中、事后的项目检查工作。(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扶贫项目所在镇政府对本区域扶贫项目实施工作负主体责任。(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财政、扶农、发改、农林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委、监委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财政部门追缴违规资金上缴国库,并由纪委、监委依纪处理。(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收缴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编号:170087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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