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标准规范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格式为 doc ,大小 27648 KB ,页数为 4页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公用[2011]45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5.03【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公用〔2011〕456号)滨海新区工商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及各供热单位:为了维护供热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供热服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该文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1/4JF-2011-053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2011年4月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2/4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一)供热价格:元/平方米。(二)计费面积: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供热采暖费金额为: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目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第五条设施维修与管理(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3/4甲方承担。(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项4/4',)


  • 编号:1700875702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4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7648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标准规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