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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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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二、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三、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品(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五、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六、依法审查入场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证照,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入场经营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八、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九、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十、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十一、对市场内发现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应当将食品(食用农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二、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十三、要与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十四、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十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十六、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十七、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九、指导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二十、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二十一、指导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十三、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定期对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留存无害化处理、销毁记录。二十四、市场类型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方便入场销售者落实销售记录制度。二十五、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二十六、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二十七、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二十八、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十九、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并采取召回措施。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附件1、投诉举报电话公示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3、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4、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汇总表5、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附件1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附件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填报日期年月日市场名称市场类型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市场登记证号成立时间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仓库地址仓库面积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蔬菜□摊位数水果□肉类□水产品□禽类□蛋类□粮食□其他摊位数合计检测室有□无□委托□检测室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负责人):附件3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建立时间:年月日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经营品种□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禽类□蛋类□粮食□其他主要进货来源主要货源产地负责人签名(经营者盖章):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汇总表农贸市场名称统计日期序号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经营品种主要进货来源主要货源产地123456附件4附件5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市场开办者(甲方):入场销售者(乙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实行亮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第16页,共18页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17页,共18页并记录相关情况。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督。十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18页,共18页',)


  • 编号:170084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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