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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高邑县智慧城市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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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


('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人民政府经过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建设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人民政府授权(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同时授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1方”)作为实施本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以上授权文件详见附件1)。甲方通过的方式选择(以下简称“乙2方”)(含联合体,如适用,以下同)作为本项目成交社会资本方,并与乙1方、乙2方草签本协议。待乙1方、乙2按照合资经营合同和公司条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卷合资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和公司条程)的约定在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后,由甲方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协议。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1.总则1.1.定义和解释1.1.1.定义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补充协议和附件,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项目:指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甲方: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就本协议而言指。乙1方:指政府授权的实施本项目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乙2方: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乙方或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第1页/共47页经营权: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合作期:。建设期:指自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运维期:指自竣工验收通过次日起满年。开工日:指自甲方发出开工令之日。运营维护日:指本协议第条约定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银行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银行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指乙2方按照本协议第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银行保函。政府购买服务费:指项目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规范的公共服务,由甲方购买此公共服务而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费用,为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之和。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成的符合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全面服务可用的项目设施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建安费、前期费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就运维绩效服务费: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前期工作咨询费等其他费用。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成的达到本协议规定验收标准的设施。第2页/共47页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项目设施、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维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等文件。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1)与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履约保函。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2)乙方的股东已依法缴纳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以及(3)乙方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与贷款人签署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日折算为日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适用违约行为结束时的基准利率。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条、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2)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或(3)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第3页/共47页政府部门: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中国司法或军事当局,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本项目而言,指人民政府。政府行为:指甲方及人民政府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技术文件:是指乙方在进行本项目建设、运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方案、运维手册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手册、模型等。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顶层设计、建设、运维和移交所需要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标准和规范:指适用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国外标准、规范(如确需)。谨慎运维惯例:指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运维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的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1.1.2.释义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条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乙2方含外资,则需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终止日: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条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条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元:指人民币“元”。本协议中“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以上”、“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1.2.双方的风险分配第4页/共47页1.2.1.甲方承担的风险(1)项目审批风险(由甲方承担项时);(2)政治风险;(3)不可抗力。1.2.2.乙方承担的风险(1)项目投资风险;(2)项目审批风险(由乙方承担项时);(3)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相关风险;(4)相关保险风险;(5)不可抗力。1.3.承诺和确认1.3.1.甲方的承诺(1)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2)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前期工作。1.3.2.乙方的承诺(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2)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足额、及时到位。1.3.3.确认(1)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不对乙方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市场环境进行细致而全面的调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1.4.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第5页/共47页1.4.1.组成本项目合同的文件如下:(1)合同(包括第一部分《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协议》、第二部分《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条程》,以及附件);(2)成交通知书;(3)供应商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书;(4)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澄清;(5)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提供的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6)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7)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项目合同的其他文件。2.合同主体2.1.政府主体2.1.1.甲方主体资格(1)甲方代表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及运维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关职能。(2)除因政府机构调整的原因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和义务。(3)如出现政府机构调整的情况,则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应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门或机构承继。2.1.2.甲方的主要权利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政府的授权、本协议的约定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进行监管,包括:(1)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条和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过程和运维服务进行监管,包括融资进度、项目投资进度、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变更、建设质量、运营维护服务质量等。(2)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条和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管。第6页/共47页(3)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条的规定依法查处乙方的违规行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在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并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项目区域内的设施进行临时接管。(5)法律、法规授予甲方的其他权利。(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权利。2.1.3.甲方的主要义务(1)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上述权利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合作期内不妨碍上述权利的行使;(2)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3)甲方进行监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4)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5)负责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6)负责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7)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2.2.乙方主体2.2.1.乙方的主体资格(1)乙方为乙1方与乙2方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维及移交工作。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始终维持其主体资格。(2)乙1方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是。乙1方负责现金出资人民币(大写)(¥元),持有乙方百分之(%)的股权,与乙方其他股第7页/共47页东享有同等的权益。在项目合作期内,乙1方应始终维持其主体资格,并保证按照《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条程》的约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其相应的义务。(3)本项目乙2方为甲方依法依规选择的社会投资人,是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投资本项目的能力和实力。乙2方的名称是,住所是法定代表人是。乙2方负责现金出资人民币(大写)(¥元),持有乙方百分之(%)的股权,与乙方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权益。乙2方保证在项目合作期间始终维持其主体资格和应维持的资格条件。2.2.2.乙方的主要权利乙方的主要权利包括:(1)在合作期内,乙方享有本项目独家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权利;(2)在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义务后,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权利;(3)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2.3.乙方的主要义务(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自行承担设计、建设、运维及移交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相应风险,并购买建设期和运维期保险;(2)在合作期内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项目建设和运维期间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等控制管理;(3)接受甲方及其他部门对本项目的检查、抽查和考核;(4)将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5)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6)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将市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的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第8页/共47页(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3.项目经营权3.1.经营权的范围3.1.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在合作期内将本项目投资、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的权利授予乙方。3.1.2.如未来乙方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包括广告经营权等),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或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此项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全额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3.1.3.合作期内如本项目涉及到第三方实施主体之间有关事务的,则乙方应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并有权向对应的实施主体收取相应的费用,该等收益可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分享,具体收益分享机制等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3.2.项目合作期3.2.1.本项目合作期年个月(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维期,建设期为年);3.2.2.因本协议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时,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3.2.3.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损失的,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3.2.4.乙方在本协议3.2.2、3.2.3条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3.2.5.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3.3.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第9页/共47页3.3.1.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因乙2方的原因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2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3.3.2.除为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3.3.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3.4.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3.4.1.项目合作期满时,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3.4.2.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项目运营维护商,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3.4.3.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4.投融资方案4.1.项目总投资4.1.1.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市智慧城管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人民币(大写)(¥元),智慧顶层设计项目投资概算为人民币(大写)(¥元),前期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4.2.融资方案第10页/共47页4.2.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乙1方出资人民币(大写)(¥元),乙2方出资人民币(大写)(¥元)。4.2.2.乙方负责筹集项目债务资金并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甲方应为乙方债务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4.2.3.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利用本项目的相关权益进行融资性抵押、质押,所融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4.3.政府提供的融资支持4.3.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向乙方提供就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的文件及相关纪要,详见附件七。4.3.2.若甲方就本项目申请获得政策性银行贷款、专项债券等,甲乙双方应协商将该等资金用于本项目。4.3.3.若乙方协助甲方为本项目申请获得相关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有)执行规定使用;若无相关政策,则或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处理。4.4.融资交割4.4.1.乙方应在生效日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交割。乙方应在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乙方股东已完成自有资金出资的合法证明、乙方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4.4.2.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4.4.3.甲方同意融资交割的宽限期,并不解除乙方其它本协议项下义务。4.4.4.若乙方仍然未能在前款所述的宽限期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的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4.5.对融资文件的要求4.5.1.乙方应确保贷款协议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内容:第11页/共47页(1)只要本协议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2)当乙方违反贷款协议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贷款人应书面形式将乙方贷款协议下的违约通知甲方,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纠正期满,乙方违约时间继续,贷款人在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项目正常运维前提下,贷款人可以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5.项目建设5.1.前期工作5.1.1.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为保证本协议项下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前期工作,负责及时向乙方交接相关成果文件。(1)聘请咨询机构。(2)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承担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申报文件和申报事项。甲方应在完成前款所述前期工作后及时将相关工作成果移交给项目公司,上述成果文件应符合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5.1.2.乙方负责的前期工作负责完成满足项目施工条件的临时用电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1.3.前期费用(1)乙方承担甲方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定人民币(大写)(¥元),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不高于人民币(大写)(¥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第12页/共47页(2)在本协议生效日后日内,乙方应将本协议第5.1.3(1)条所述的前期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主体。(3)本协议第5.1.3条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4)如乙方未能或拒绝按时支付该笔费用,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费用从乙方递交的建设履约保函中兑取。5.2.建设履约保函(1)乙方最晚应于其注册资本到位日后日内向甲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2)本项目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建设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且乙方提交运维期履约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履约保函;(3)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5.3.设计(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后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设计文件;(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后,如发现任何设计缺陷或设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修正建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出的书面修正建议后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乙方可以按照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3)乙方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不改变规划主要要素的情况下,如果乙方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但需报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第13页/共47页(4)乙方应对本项目优化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优化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或建设工期承担任何责任。5.4.工程建设5.4.1.项目工程建设内容(1)结合“智慧城市”建设任务和实际,制定“智慧城市”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及配套的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资金组织实施。(2)构建覆盖中心城区约平方公里范围,含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的智慧城管系统建设,包括相应流程、数据库、软硬件环境、业务系统、机制建设。5.4.2.项目工程建设费用(1)本项目工程建安费(不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项目工程建设费包含工程建安费、项目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总价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包括乙方为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5.4.3.项目工程建设期限及进度(1)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个月,开工时间:不迟于年月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开工日为准)。(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①不可抗力事件;②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③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④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3)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第14页/共47页①事件的种类;②预计延误的日期;③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④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5)乙方在开工日期前日,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甲方的批准时间为日,如届满甲方未完成批准,则开工日相应顺延。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甲方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6)乙方在建设期内应于每月第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应包含已完成量、累计完成量、下月计划完成量,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5.4.4.项目工程建设质量(1)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2)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承包商。(3)乙方应经甲方同意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及设备选型。(4)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检验制度,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后的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该文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文件。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文件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第15页/共47页(5)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6)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7)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协议的约定;(8)双方对某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9)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承包合同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提交甲方备案。(10)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该责任不因项目公司已部分或全部由项目公司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11)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1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协议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也不会对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承担任何责任。5.4.5.项目施工第16页/共47页(1)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负责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本项目的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乙2方或乙2方联合体成员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提是乙2方或乙2方联合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在响应文件中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及项目实施分工详细的说明。建设履约保函由乙2方或乙2方联合体成员提供。(4)本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出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利兑取履约保函或提出提前解除本协议。(5)乙方应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报甲方备案。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乙方应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6)由于乙方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任何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甲方可以临时接管或提出提前解除本协议。5.4.6.安全文明施工(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下令停工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工程,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单独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第17页/共47页(4)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劳动保护和必要的生活环境,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5.5.工程变更5.5.1.变更的范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项目工程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项目工程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项目工程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项目工程的关键设备的规格参数;(5)改变项目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5.5.2.变更权(1)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2)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3)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但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4)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对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已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变更;(5)甲乙双方提出的变更如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则该项变更视为已放弃。5.5.3.变更估价(1)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第18页/共47页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变更估价(工期)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答复。如对申请有异议,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如果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已认可乙方提出的变更估价申请;5.6.竣工验收5.6.1.乙方应按照现行法律及本协议的要求组织本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5.6.2.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日内作出响应,审查后向乙方提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5.6.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按照上述条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进行验收。5.6.4.如果上述设施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者修复后也无法达到标准要求,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5.6.5.乙方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日为实际竣工日,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则以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5.6.6.工程竣工后,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申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项目公司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5.6.7.甲方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本项目如需经第三方检测,检测通过后再进行终验。第19页/共47页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须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5.6.8.本项目货物在验收时,供应商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配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供应商提供的必要条件。5.6.9.甲方对本项目货物进行全面的验收,对验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最终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签发最终验收证明,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最终验收证明,则视为乙方已通过竣工验收。5.6.10.项目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商业运维期,甲方应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6.项目的运营维护6.1.运营维护服务内容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设备检测及维修处理、各类终端租赁及使用、网络数据流量的租用与维护、链路、监控链路、电费、短彩信费用等。6.2.运营维护责任6.2.1.乙方取得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为运营维护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维期。6.2.2.在整个运维期内,乙方应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工作,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6.2.3.在运营维护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运营维护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执行。6.2.4.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相关规定;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操作维护手册、指导和建议;第20页/共47页经确认的运营维护方案;谨慎运维惯例。6.2.5.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服务。6.2.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每季度提交运营维护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6.2.7.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1)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对运营维护和设备修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准许甲方在给予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有义务予以保密。6.3.监督与检查6.3.1.甲方或政府部门有权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维护的情况下入场检查;6.3.2.甲方有权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设备故障报告等);6.3.3.甲方有权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维护方案并提出意见;6.3.4.甲方应按季度对项目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费支付的依据;6.3.5.项目运营维护接受社会监督。6.4.运维期履约保证6.4.1.出具运营维护保函乙方应在项目进入运营维护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运营维护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运营维护保函担保期至提交移交维修保函日止。在运维期内,项目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运营维护服务责任,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6.4.2.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第21页/共47页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第6.4.1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7.项目绩效考核及付费7.1.政府购买服务费7.1.1.政府购买服务费由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以及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即政府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7.1.2.政府购买服务费总额的构成政府购买服务费总额由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构成。7.1.3.政府购买服务费定价Fn=〔项目全部建设总成本×(1+合理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n〕÷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当年运维绩效服务费7.2.可用性服务费支付7.2.1.可用性服务费支付(1)进入运维期每满个月后,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及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书面提交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甲方在收到申请书后的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日内完成支付。(2)如果甲方对可用性服务费付款申请书有异议,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异议给予合理解答,双方应为解决异议进行协商,协商期自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间。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无争议的金额。第22页/共47页(3)甲方如未按时支付可用性服务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甲方应为此支付逾期违约金。7.3.运维绩效考核及付费7.3.1.运维绩效考核运维期考核指标:考评采取每季度固定抽查与日常监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监督考核,具体考核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六《智慧城管项目考核办法》、《平安城市考核办法》、《智慧规划设计考核办法》。7.3.2.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1)本项目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2)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为乙方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关于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实际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金额=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年度考核系数,年度考核系数为当年季度考核系数之和的算术平均值。(3)运维绩效服务费每年支付次,自本项目运营维护日起算每个月届满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依次类推。乙方向甲方及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书面提交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甲方在收到申请书后的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日内完成支付。(4)如果甲方对运维绩效服务费付款申请书有异议,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异议给予合理解答,双方应为解决异议进行协商,协商期自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间。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无争议的金额。(5)甲方如未按时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甲方应为此支付逾期违约金。7.3.3.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调整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维期间不进行调整。第23页/共47页7.4.开票和账户7.4.1.开票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第7.2、7.3条款向甲方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在市财政主管部门及甲方审核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服务费发票送至甲方。7.4.2.付款账户(1)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机构或银行账户。如果发生银行手续费,则该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2)项目公司和甲方应在生效日后个工作日告知对方收取政府购买服务费或本协议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号。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个工作日通知对方。8.项目移交8.1.移交范围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1)本项目的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2)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机械、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3)项目运营维护实施相关人员;(4)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维;(5)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及资料。8.2.移交验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1)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的权利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在此资产上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第24页/共47页(2)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运维绩效考核指标合格,其中设备完好率不低于%,此为乙方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本款所述的运维绩效考核合格的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本协议第8.4条所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3)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并处于良好运维状态,即项目设施在不需大修或更新情况下可以正常运维年。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8.3.备品备件8.3.1.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8.4.移交委员会及移交程序8.4.1.移交委员会组成项目合作期届满前个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代表和乙方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其中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代表人,乙方代表人。8.4.2.移交程序(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8.5.质量保证期第25页/共47页8.5.1.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设施、设备、软件、施工、运维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安全及环境污染责任。8.5.2.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8.5.3.如果上述设施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者修复后也无法达到标准要求,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获得上述赔偿。8.6.移交维修保函8.6.1.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移交维修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移交维修保函在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退还。8.6.2.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1)如果甲方在移交维修保函担保期限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移交维修保函由项目公司在合作期满前个月内提交,合作期满移交后个月后日内办理退还手续。8.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第26页/共47页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等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8.8.技术转让8.8.1.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前将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8.9.人员及培训8.9.1.合作期满的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运营维护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的详细资料。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8.9.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个月之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8.9.3.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维和维护。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个月的技术支持。8.10.相关合同期限8.10.1.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该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8.10.2.如在移交日前,乙方签订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8.11.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第27页/共47页8.11.1.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8.11.2.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8.12.风险转移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造成。自移交日期开始,甲方应承担与项目资产有关的所有风险。8.13.移交费用8.13.1.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8.13.2.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8.13.3.如果乙方未按第8.1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9.终止和赔偿9.1.不可抗力9.1.1.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3)战争行为、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第28页/共47页(5)在本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9.1.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1)当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4)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5)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9.1.3.法律变更影响及后果由于法律变更或不在甲方控制下的政府征收征用发生时,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在项目合作期内,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致使乙方对项目的工程建设总成本累计增加或减少额超过本协议签订的工程建设总成本%时,或在项目运维期内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运营维护费支出累计增加或减少额超过本协议签订的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数额%时,对变动额超过%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的计费依据与乙方协商予以调整;上述调整甲乙双方应提交相应支持文件、数据后以书面通知予以确认。9.2.违约及赔偿9.2.1.甲方违约及赔偿第29页/共47页(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或运维绩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应自催告通知到期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算出的金额;(2)甲方擅自取消本协议工作内容转由其他人实施时,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该项工作内容已发生的全部成本及应得利润;(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甲方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期并应自动免除该项工期延误责任;(4)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运维期履约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9.2.2.乙方违约及赔偿(1)乙方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在建设期满之日完工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告,如乙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开工或完工的,自甲方发出催告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日的违约赔偿金,如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超过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协议。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国有化、征收、征用或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2)乙方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修复后无法达到标准要求,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甲方将根据独立第三方对视项目设施的可用性程度的评估结果,相应降低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总额并提取建设履约保函获得上述赔偿。(3)乙方项目运营维护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的,甲方除有权根据考核办法约定扣减相应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4)乙方在建设、运维期间如出现拖欠分包商人工工资或设备材料供应商货款,造成较大影响时,甲方将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第30页/共47页(5)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购买相关保险并保持保险始终有效,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从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直接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9.2.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1)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2)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终止权。9.2.4.减轻损失的措施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9.2.5.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9.3.甲方的介入权及法律后果甲方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乙方严重违约)有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介入权是甲方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9.3.1.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1)在下述特定情形下,甲方有权介入项目实施:①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②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③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2)甲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应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介入通知;(3)在甲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第31页/共47页(4)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9.3.2.乙方严重违约情形下的介入(1)如果乙方发生严重违约,而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日内仍然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将代替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2)在乙方为上述介入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3)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甲方付费中扣减或者由乙方另行支付;(4)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9.4.终止和终止后的处理9.4.1.甲方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乙方在本协议第1.3条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2)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维期履约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3)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4)乙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生产、运营维护经检查考核不合格,拒绝整改或整改不达标;(5)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日内开始项目建设;(6)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日内恢复项目建设;(7)除甲方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期外,乙方建设拖期超过日;(8)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第32页/共47页(9)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维;(10)除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的运维的(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日内书面报告甲方);(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9.4.2.乙方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甲方在本协议第1.3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2)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或运维绩效服务费。9.4.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9.4.4.协商一致终止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9.4.5.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按照第9.4.1或9.4.2或9.4.3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日内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2)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双方中任一方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第33页/共47页(3)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协议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9.4.6.终止后的处理若本协议提前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表1提前终止情形及补偿表条款号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终止补偿金1按9.4.1条甲方发出的终止建设期终止时,为A1-F+E运维期终止时,为A2+B-F+E2按9.4.2条乙方发出的终止建设期终止时,为A1+F+E运维期终止时,为A3+B+F+E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建设期终止时,为A1+30%F+E运维期终止时,为A3+B+30%F+E4不可抗力(A4-C)/2-D注:A1为乙方尚未收回的投资(验收合格的建设投资及其他,已经审计的准);A2为项目建设总成本的审计价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付费比例;A3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按%折现率);A4为不可抗力发生之前经审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B为乙方尚未收到的运维绩效服务费;C为......第34页/共47页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E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F补偿金取值为人民币(大写)(¥元)。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F+E”或者“A2+B-F+E”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9.4.7.终止的后果(1)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协议9.4.6款除外;(2)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条款的效力。10.保险在整个合作期,乙方应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和维持合理的建设期和运维期保险。10.1.建设期保险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内自费投保并保持下列险种的保险。但是,如果从保险公司处无法获得,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该等保险,则乙方没有义务获得该等保险,除上述规定外,这种情况不解除或限制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0.1.1.货物运输险(1)责任范围:对于所有材料、设备、机器、零备件和其他物品(施工设备除外)从投保货物离开分包商或供货商在世界上任一地点的场所之时开始,至到达并卸至市政道路场地的运输途中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2)保险金额:对任一次运输或任一地点,相当于投保财产购买价的110%,但不低于投保财产的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费和保险费。(3)保险形式:本保险应以统保的合同为基础进行,并将不签发单独的保险单。第35页/共47页(4)被保险人:乙方、供货商和乙方可能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0.1.2.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1)责任范围:在项目工程建设、安装及运维期间及其后的个月期间,就工程、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旱灾、倒塌、滑坡、地震、其他事故损失、故意破坏、设计缺陷、工艺缺陷及材料缺陷)。(2)保险金额:工程重置价全额(但不少于施工合同价值)。(3)保险期间:从建设开始之日至施工验收合格日及其后的个月。(4)被保险人:乙方、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甲方及甲方或乙方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0.1.3.第三者责任险(1)责任范围: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保险(但不包括第三者汽车保险)。(2)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大写)(¥元),保险事故次数不限;(3)保险期间:从建设开始之日至施工验收合格日以及之后的个月。(4)被保险人:乙方、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甲方及甲方或乙方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0.1.4.其他险种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者遵循贷款人及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10.2.运维期保险乙方应在项目施工验收合格日之前自费投保并在整个养护期内保持下列险种的保险。但是,如果从保险公司处无法获得,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该等保险,则乙方没有义务获得该等保险,除上述规定外,这种情况不解除或限制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0.2.1.财产一切险第36页/共47页(1)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正在使用的并位于中湖治理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和其它材料和/或不动产所有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自燃、风暴、暴雨、台风、洪水、水害、旱灾、恶意破坏、撞击、地震、沉降和倒塌)。(2)保险金额: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3)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4)被保险人:乙方、甲方以及甲方或乙方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0.2.2.第三者责任险(1)责任范围:因养护项目设施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大写)(¥元),保险事故次数不限。(3)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4)被保险人:乙方、甲方及甲方或乙方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0.2.3.其他险别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为遵循贷款人要求或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10.3.联名保险及赔偿甲方应为本附件中所有适当注明的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一)。乙方应促使保险商放弃在本附件中规定的全部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甲方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无论甲方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10.4.保险商及保险单据10.4.1.乙方应在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并经甲方同意的保险商处购买保险,并向甲方提供全部的有效保险证书,证明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获得了保险单第37页/共47页据,同时向甲方提供全部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乙方一旦收到续保证书和保险批单凭据应及时提交给甲方。10.4.2.保险单应包括保险商就以下各项作出的确认:(1)保险商已经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假设该等信息不存在实质性误导的前提下评估对保单项下所有风险进行承保的风险;(2)就其同意为甲方提供共同保险的决定而言,保险商并未依赖或要求任何信息;(3)甲方没有授权任何人,就甲方成为或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代其作出任何声明。10.5.未能获得和保持保险如果乙方未取得或拒绝取得上述保险或未向甲方提供上述保险单、保险费付款凭据、续保证明及保险批单凭据等的复印件,则甲方应有权购买这类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其为购买该类保险支付的款项。乙方未取得或拒绝取得上述保险并不解除或限制其在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0.6.索赔及协助通知10.6.1.乙方和甲方应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应遵循与保险商订立的索赔管理程序。该索赔管理程序应符合同类项目的合理的和惯常使用的条款。在准备文件及就索赔进行谈判方面,各方均同意向对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当上述任何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可能超过人民币(大写)(¥元)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不时向甲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信息。10.7.修复及修理,索赔款项10.7.1.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险项下乙方可获得的索赔款项应用于对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进行恢复及修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项应支付给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或组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无理拒绝同意),乙方及保险商不得就超过人民币(大写)(¥元)的任何索赔达成妥协。10.8.通知甲方第38页/共47页就根据本协议投保的所有保险,乙方应促使保险商在保险条件中规定,在任何保险责任的取消、终止、期满或中止和/或保险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保险金额的任何减少或责任限额的任何降低生效之前至少日通知甲方。11.争议解决11.1.友好协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11.2条的规定。11.2.仲裁如果甲乙双方未能根据第11.1条的规定解决有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相关问题,则任何一方均可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市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11.3.争议解决期间的合同履行11.3.1.在争议协商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11.3.2.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12.其它12.1.协议的修改12.1.1.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条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12.1.2.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协议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协议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第39页/共47页12.1.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12.2.保密12.2.1.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只能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归还对方。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最后一日之后的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12.3.日常事务代表12.3.1.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任命为项目代表,乙方任命为项目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12.3.2.日常事务代表若需变更,则应提前日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12.4.通知12.4.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发至各方。12.4.2.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1)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在送至后要求回执;(2)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个工作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12.5.协议文字及份数12.5.1.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协议正本一式份,各执份,各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0页/共47页12.5.2.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12.6.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条并加盖公条或合同条之日起正式生效。附件一: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附件二:联合体协议如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适用,为联合体各方之间达成的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通知及澄清答复文件)规定要求的协议书。附件三:建设履约保函格式建设履约保函格式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日期:受益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政编码:鉴于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根据该协议之规定,乙方负责成立项目公司并按照受益人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其认可的银行保函,以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全面、正确地履行项目投资和建设等义务。第41页/共47页我行同意为项目公司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项目公司向甲方负责,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本保函自签署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方提交第一阶段运营维护保函之日)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建设履约保函应在终止日后个月内保持有效。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PPP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含义。银行/金融机构名称:银行/金融机构盖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日附件四:运营维护保函格式运营维护保函格式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日期:受益人:(以下简称“甲方”)第42页/共47页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鉴于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并承诺履行其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该协议之规定,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银行保函,以保函所述金额担保乙方履行《PPP项目协议》项下运营维护本项目的义务。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项目公司违反《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项目公司向甲方负责,运营维护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递交,担保期至至移交保函提交日。我行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个工作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按甲方书面通知中载明的金额及帐号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PPP项目协议》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本保函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乙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日)为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运营维护保函应在终止日后个月内保持有效。如果在本保函到期的天前,我行或乙方未向甲方提供一份替换的维护保函,则甲方届时有权支取本保函项下的全部余额。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的含义。第43页/共47页银行/金融机构名称:银行/金融机构盖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日附件五:移交维修保函格式移交维修保函格式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日期:受益人: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鉴于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并承诺履行其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该协议之规定,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银行保函,以保函所述金额担保乙方履行《PPP项目协议》项下运营维护本项目的义务。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项目公司违反《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项目公司向甲方负责,移交期内(含质量保证期)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应于经营期限届满日月之前提供。我行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按甲方书面通知中载明的金额及帐号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第44页/共47页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PPP项目协议》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本保函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经营期期满后的个月届满之日)为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移交维修保函应在终止日后个月内保持有效。如果在本保函到期的天前,我行或乙方未向甲方提供一份替换的维护保函,则甲方届时有权支取本保函下的全部余额。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的含义。银行/金融机构名称:银行/金融机构盖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日附件六:项目考核办法市智慧城管项目考核办法“智慧城管”的总体建设目标是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引入先进城市管理技术,实现体制、机制、手段和技术创新,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城市管理新模式,为城市管理提供集城市管理、协同处置、执法监督、应急调度、决策指挥、公众互动为一体的智慧化管理大平台。为保证智慧城管项目建设科学性、完整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市智慧城管项目建设周期个月,运维期年。第45页/共47页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考评工作采取甲方组织评估、乙方自查自评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整体的绩效评价。1.甲方组织评估:根据本协议要求,由市信息中心组织人员负责对方案评估验收。2.乙方自查自评:乙方按照统一要求,对照智慧建设重点工作,自行检查任务完成程度,对实现的绩效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专家综合评议:汇总甲方、乙方提交评估报告相关指标数据,结合必要的现场考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对考核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各方面意见及有关专项工作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议结果。二、考评方法及内容1.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部委及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指导性文件,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建设智慧城管项目:1.1相关规划与计划。1.2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住建部行业标准三、奖惩激励机制1.为鼓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上述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对乙方予以加分奖励,并最终根据甲方、乙方和专家的综合评估方法进行评定。2.对于建设单位在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方面,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某环节出现问题时,予以警示或者减分处罚,并最终根据甲方、乙方和专家的综合评估方法进行评定。3.对于建设单位出现的减分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发现并主动修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4.如项目因不可抵抗力导致的交付变更,具体奖惩措施由双方协商解决。5.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定时间内依据上述标准提前日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签字验收,甲方根据智慧城管项目工程建安费的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第46页/共47页6.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能按期实现项目上线,或项目上线后未能通过项目评审小组的签字验收,甲方根据智慧城管项目工程建安费的予以处罚。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共同签署,以资证明。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签署时间:年月日乙1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签署时间:年月日乙2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签署时间:年月日第47页/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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