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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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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得到公平对待,保护合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公平交易制度。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规范、科学的公平交易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第三条公司应合理配置从业人员和业务监管员,在保证各基金产品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第四条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对特定客户特殊照顾,不得应特定客户的要求调整从业人员而损害合格投资者的利益。第五条公司对投资交易行为应采取适合公司私募基金管理的内部监督方式,通过公司内部分析评估和信息公示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投资策略及决策的效果等进行评析,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基金产品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的交易制度环境。第七条投资分析和建议应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基础上,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第八条公司建立投资授权制度。从业人员可自主决策投资规模在等值人民币元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对于超过该投资权限的投资事项,应通过投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第九条从业人员应根据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并进行操作交易,以保证各基金产品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第1页/共2页第十条公司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分析评估,并记录所监测到的数据等,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查,相关监测数据等最低保存10年。第十一条公司应对不同基金产品,尤其是同一位从业人员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内部监督,同时对不同基金产品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从业人员应报告异常交易情况,并给予合理性解释。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基金产品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基金产品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但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产品等除外。第十三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反投资策略、投资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基金产品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从业人员应报告异常交易情况,并给予合理性解释。第十四条如发现公司投资部门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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