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标准规范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8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8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格式为 docx ,大小 21432 KB ,页数为 11页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总体要求1.1.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1.3.规范内容本办法规范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相关工作要求,包括组织管理与职责、标准制修订、备案、公开、宣贯、实施与复审等,不包括石化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和工作要求。1.4.战略方针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执行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创新驱动、优化整合、国际接轨的战略方针。1.5.工作内容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统一部署企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开展企业内部标准(即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引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外部标准;在国际国内各级标准的基础上,整合企业企业标准,优化企业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标准质量与水平;加强标准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推动科技成果标准化,标准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引领支撑企业发展,助力实现企业愿景。1.6.管理体制企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1.7.标准分类企业采用的标准分为外部标准和内部标准。外部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内部标准包括一级企业标准和二级企业标准。一级企业标准由企业集团公司发布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二级企业标准由企业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发布并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企业内部标准是企业重要的技术和管理文件,除采购标准和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外,各单位应加强保密管理。2.组织管理与职责2.1.企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统一安排部署公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2.1.1.审批企业标准化战略和发展规划。2.1.2.确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程序,审批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审批企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等事项。2.1.3.审批企业标准化基础建设投资的经费预算,配备企业标准化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2.1.4.审批企业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2.1.5.审批对相关企业和个人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或处罚决定。2.2.科技部是企业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企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具体职责:2.2.1.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企业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2.2.2.落实企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议,协调各业务部门、指导各企业的标准化工作。2.2.3.组织编制并实施企业企业标准化发展规划、一级企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计划。2.2.4.负责企业一级企业标准的管理工作,组织标准的立项论证、审查、报批、出版和后评估工作。2.2.5.负责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工作协调。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负责管理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2.2.6.归口管理企业各单位参与外部标准化活动。2.2.7.负责企业标准化信息平台的规划和监督管理。2.2.8.负责企业标准化经费的划拨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2.2.9.负责组织企业标准化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推荐优秀的标准化成果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外部标准化成果奖的评选。2.2.10.负责标准化培训工作。2.3.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具体职责:2.3.1.负责编制本业务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2.3.2.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的建立、修订和动态维护。2.3.3.负责本业务领域一级企业标准项目的提出,组织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以及复审工作。2.3.4.负责管理企业的标准化工作。2.3.5.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2.3.6.配合科技部做好相关标准化工作。2.3.7.对于总部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的业务领域,可由相应专业公司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2.4.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具体职责:2.4.1.明确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设置标准化工作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本单位的标准化委员会;制定本企业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4.2.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并动态维护。2.4.3.组织开展本单位二级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2.4.4.负责标准备案和自我声明公开工作。2.4.5.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2.4.6.承担科技部及相关业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2.4.7.在科技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或参与外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4.8.搜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化信息资料,建立标准化档案。2.4.9.开展标准化培训。2.5.企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协助科技部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职责:2.5.1.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动向,分析企业的标准化需求,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的编制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撑。2.5.2.负责本专业领域一级企业标准立项申报、标准送审、标准报批和标准复审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2.5.3.协助科技部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提出标准整合提高的建议。2.5.4.受相关业务部门委托,开展本专业二级企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备案审查工作。2.5.5.负责建立一级企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相关工作档案。2.5.6.负责研究并协助开展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2.5.7.协助科技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培训。2.5.8.承担科技部下达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2.6.承担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的企业企业职责:2.6.1.跟踪研究国际国内标准化动态,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2.6.2.按时完成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外部标准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受科技部委托负责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2.6.3.指导企业企业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2.6.4.协调解决相关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标准化工作要求3.1.标准化技术组织与人员3.1.1.企业鼓励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专业范围成立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的企业标准化工作。3.1.2.企业鼓励企业和员工积极承担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担任相关职务或委员。企业应满足秘书处资源配置的相关要求,并保证承担外部标准化组织职务或委员的员工参加相应标准化活动。3.1.3.企业企业申请承担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需经相关业务部门会同科技部审核批准。3.1.4.企业员工参加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担任相关职务或委员,应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由所属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报科技部备案。3.1.5.企业承担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任务,向科技部和相关业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3.1.6.参加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业务发展动态,积极反映企业的标准化诉求,及时向所属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领域标准化进展。3.1.7.各级标准化岗位工作人员应参加标准化培训,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和技能。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人员资质按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规定执行。3.1.8.标准起草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了解标准所涉及领域的技术进展和标准化现状,熟练掌握标准制修订流程和编写要求。3.2.标准体系建设3.2.1.各企业应建立本企业标准体系,作为生产、管理、贸易和服务的依据。3.2.2.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企业标准体系情况,建立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3.2.3.标准体系应完善合理、动态更新,优先采用现行有效的外部标准和企业一级企业标准。3.3.外部标准制修订3.3.1.鼓励企业承担或参与制修订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外部标准(专有技术除外)。承担或参与制修订外部标准,需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3.3.2.申报立项的外部标准项目下达计划后,有关企业应将批文抄报科技部。3.3.3.标准制修订流程及要求按照相应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规定执行。3.3.4.各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掌握本单位承担外部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有关情况;对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重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还应将工作情况及时报相关业务部门和科技部。4.企业企业标准制修订4.1.标准制修订原则4.1.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4.1.2.有利于科技成果推广,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适应市场需要,增加经济效益。4.1.3.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安全环保风险。4.1.4.有利于企业企业标准的国际化。4.1.5.对于没有外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应制定企业标准。4.1.6.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高于强制性标准以及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引用和政府部门要求执行的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标准的要求高于对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1.7.鼓励对现行企业标准进行整合修订,扩大单项标准的覆盖范围,提高标准质量。4.1.8.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不得涉及企业技术秘密。4.2.企业一级企业标准制修订4.2.1.职责分工4.2.1.1.科技部负责对一级企业标准制修订过程进行监督,从程序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4.2.1.2.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一级企业标准编制工作,协调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对标准的总体内容负责。4.2.1.3.归口单位全程参与本专业领域一级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标准起草单位按照程序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标准制修订的工作质量负责。4.2.1.4.标准起草单位按照程序要求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4.2.2.阶段划分企业一级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包括以下阶段:标准立项(项目提出、立项论证、计划下达)、标准编制(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与标准报批发布。4.2.3.项目提出各企业均可提出一级企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向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立项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前期研究工作。4.2.3.1.申报立项条件申报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表中所列项目;—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企业重大关键的项目。公益性标准以及与现行外部标准相似程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标准原则上不予立项。4.2.3.2.立项申报基础及要求企业提出项目立项前,应完成以下工作:—开展相关外部标准调研;—论述与标准体系的关系;—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收集整理生产实践和市场数据,开展实验研究和验证;—评估实施标准所需投入,预期实施后的作用和效益。4.2.3.3.立项申报材料立项申报材料包括:企业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标准草案、企业企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项目汇总表。4.2.4.立项论证4.2.4.1.业务部门对本领域申报标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将通过审查的标准立项申报材料报科技部。4.2.4.2.科技部委托归口单位进行本专业领域的标准项目查新、标准体系审核与形式审查,提出立项建议。4.2.4.3.科技部会同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归口单位召开立项论证会,提出论证结论。归口单位协助科技部做好会议组织工作。4.2.5.计划下达科技部根据论证结论及年度经费预算形成一级企业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报集团公司批准下达。4.2.6.标准起草4.2.6.1.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牵头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明确分工,拟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起草工作组人员应经验丰富、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3人,其中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标准编写资格证书。4.2.6.2.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调研、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立项论证确定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标准编写规则起草标准工作组草案稿和编制说明。4.2.6.3.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工作组草案稿组织内部审核后,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等材料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4.2.7.标准征求意见4.2.7.1.一般通过信函方式对标准征求意见,也可以采用会议方式。4.2.7.2.业务部门组织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为生产、销售、用户、科研、检验等各相关单位。4.2.7.3.收到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4.2.7.4.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4.2.7.5.起草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技术修改的标准应重新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材料报相关业务部门。送审材料包括:—标准文本(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工作组讨论纪要;—第一起草单位内部审查纪要。4.2.8.标准审查4.2.8.1.业务部门对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核,确认具备审查条件后报科技部。4.2.8.2.科技部委托归口单位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与计划内容的一致性、标准编写的合规性、标准第一起草人资质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4.2.8.3.科技部会同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标准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也可采取函审方式,审查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发审查纪要。归口单位协助科技部做好标准审查的组织工作。4.2.8.4.标准通过审查后,起草单位按照审查纪要的要求修改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4.2.8.5.标准未通过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纪要的要求,重新起草、征求意见。经本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定后,由科技部会同业务部门再次组织专家进行标准审查。4.2.9.标准报批发布4.2.9.1.起草单位在审查纪要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将标准报批材料报业务部门审核。标准报批材料包括:a)企业标准申报单;b)标准文本(报批稿);c)标准编制说明;d)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e)标准审查纪要;f)其他,如采用国际标准的原文和译文等。4.2.9.2.业务部门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技术内容把关、审核,通过后报送科技部。4.2.9.3.科技部委托归口单位对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核,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发布。4.2.9.4.企业对一级企业标准实行统一编号。标准编号由企业企业标准代码“Q/SH”“标准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产品标准和采购标准分别在标准顺序号前增加“PRD”“CG”)。4.2.9.5.科技部委托企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负责企业标准的印刷出版,并向有关企业配发文本。4.2.10.计划项目的变更无法按期完成或需要变更标准内容的项目,应由第一起草单位向业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计划延期/中止或内容变更的理由,经业务部门审定后报科技部。计划项目延期不得超过2次,每次可延期1年。4.2.11.快速程序4.2.11.1.快速程序是指在常规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省略部分阶段的简化过程,快速程序可省略的阶段包括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4.2.11.2.集团公司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省略立项阶段、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由起草阶段进入审查阶段。4.2.11.3.现有标准体系中的外部标准废止,需转化为企业标准的,可省略起草阶段,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也可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4.2.11.4.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提交快速程序申请,具体说明该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的理由以及项目的详细情况,报业务部门和科技部批准。4.3.企业二级企业标准制修订4.3.1.企业二级企业标准由各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完成。4.3.2.已制定一级企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制定二级企业标准。4.3.3.二级企业标准编号采用统一格式,标准编号由企业企业标准代码“Q/SH”“单位代码”“标准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四部分组成。5.标准的备案、公开、宣贯与实施5.1.标准的备案5.1.1.企业对各企业执行的标准实行备案管理。5.1.2.各企业应将其执行的外部标准和内部标准进行备案。5.1.3.外部标准和一级企业标准只备案标准编号和名称。二级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对标准文本进行备案登记,二级企业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包括新制修订、修改单和复审结论)还应在发布前报相关业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备案审查。5.2.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5.2.1.企业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应向社会公开。5.2.2.企业执行外部标准的,应公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5.2.3.各企业应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5.2.4.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不得涉及企业技术秘密。5.3.标准的宣贯与实施5.3.1.对于新发布的重要标准,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企业应及时组织宣贯培训。5.3.2.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实施所执行的标准。5.3.3.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标签或包装物上注明所执行的标准。5.3.4.新产品销售前应制定产品标准或与需方签订产品技术协议,作为供需双方质量交接的依据。5.3.5.不符合标准、采用未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或无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采购、生产、提供、销售和使用。6.企业标准的复审6.1.企业一级企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其他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当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或其他标准等可能影响标准有效性时,应对标准及时复审。6.2.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6.3.复审单位对与复审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引用标准和同类的外部标准等进行查新,对标准技术水平及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复审材料(包括复审意见表、复审工作报告和复审意见汇总表)上报业务部门。6.4.业务部门组织标准复审单位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6.5.业务部门采用会审(或函审)的方式对已征求意见的复审结论进行技术把关后,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科技部。6.6.复审结论经科技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发布。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可申报下一年度企业一级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6.7.对于超过复审周期没有复审的企业一级企业标准,应暂停实施,一年后仍未复审的应予以废止。6.8.二级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不得超过同类一级企业标准,对于超过复审周期没有复审的标准应予以废止。7.国际标准化7.1.企业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于承担国际、国外标准化工作的企业,科技部和相关部门应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7.2.承担国际或国外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的企业应按照国际或国外标准化组织相关规则以及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流程,保障工作条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7.3.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的企业应做好国际标准投票等工作。7.4.各企业应及时将参与国际、国外标准化活动获取的标准化信息向相关归口单位和业务部门报告。8.标准化信息服务与管理8.1.受科技部委托,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建设和维护企业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标准化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8.2.科技部、各业务部门、归口单位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对企业一级企业标准制修订、外部标准制修订、标准备案等工作进行管理,各企业应按照系统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单位还应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报送并实时更新承担或参与外部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相关材料或信息。8.3.归口单位还应做好本专业信息资源更新和信息反馈工作。9.经费9.1.企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科技部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下达执行。9.2.企业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一级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研究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标准起草单位应有配套资金支持,以保证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进度。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做好标准化经费决算。9.3.企业负责管理的全国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承担企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单位的工作经费由企业在年度标准化经费中列支。全国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科技部经费管理要求,制定经费管理办法。9.4.标准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一级企业标准所需的资料文献、试验验证、材料、会议、差旅、标准审查、技术服务、专家咨询、劳务和标准化培训等开支。9.5.二级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文本购置、标准实施与监督和标准化活动等项费用,列入本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10.监督检查与奖惩10.1.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重点是标准制修订、标准复审及标准宣贯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0.2.各级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实施相关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标准复审和修订的依据。10.3.已批准发布的标准以及标准化研究成果均属科技成果,可参加企业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各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标准化奖励制度,对获奖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10.4.对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企业或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10.5.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处罚。',)


  • 编号:1700845779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1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1432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标准规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