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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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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与资产清查。被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组织业务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一、基本情况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二、审计目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视工作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进行专项审计。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实施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三、审计范围(一)被审计单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二)审计资料范围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4.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全套资产清查报表。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相关证明材料.6。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四、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专项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二)按照被审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专项经济鉴证证明、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四)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审计主要依据(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5.《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6。《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7.《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9.《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七、审计方法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1。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4。资金挂账主要进行检查、询问、函证、分析等,对资金挂账要重点审计。八、重点审计领域(一)资产类1。应收款项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索取清查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2)索取清查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4)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收入、支出等挂账的应收款项。2.对外投资(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工商部门登记材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3.存货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1)清查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清查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3)代保管物资要清查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4。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会计师事务所配合清查单位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2)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借用合同,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检查清查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清查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5。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会计师事务所应了解单位无形资产情况。(1)对出租出借的无形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借用合同,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2)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无形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3)对于土地使用权,了解单位管理情况,检查土地使用权证情况或政府等的批准文件并取得复印件.(二)负债类1。借入款项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2。应付款项应付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应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三)收支类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四)其他事项1.清查单位资金往来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清查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清查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2。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并申报;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3.或有事项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九、审计关注的重点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1.按申报金额排序,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资金挂账及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资金挂账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清查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2.保证时间进度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3。其他关注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委托单位向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3。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其他重大问题。4。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重要事项报告等资料及时报送委托部门(包括纸质版、电子版).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十一、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及要求如果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附后,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一)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1。说明委托方名称、委托目的、审计责任;2.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3。审计依据与审计内容;4。审计结果,包括资产清查审计总体情况及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清查情况;5。审计情况具体说明,包括账户清理、往来款函证情况等;',)


  • 编号:1700845371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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