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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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x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x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1第五条本社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应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第七条x年x月x日x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第八条按照《xx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本社成员资格,经界定本社共有成员xx名。个别对集体有特殊贡献并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第九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按股分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2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所持股分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第十一条本社的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造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第十二条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第十三条本社清产核资基准日为x年x月x日。资产总额x万元。第十四条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根据《x村股权设置方案》确定的股权设置办法,按照一人一股设置人口股x股,不设集体股。3第十五条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第十六条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第十七条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内部进行流转。股权流转由出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允许,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后,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每户持股总数不得超过本社总股分的10%。成员抽资退股由退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收购资金从本社的经营收益中列支,赎回的股分可以转让给其他成员或者核减本社总股分数。第十八条本社成员户整户灭失时,启用股分继承程序。股分继承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继承人为2人以上(含2人)时,应当共同商议确定,委托其中1人行使股权。对放弃继承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并由其本人公开声明。继承人非本社成员的,其所继承股分可以由本人持有,也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或者由集体赎回,但本人持有,仅保留其按股分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不享受其他任何权利。第十九条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分、参预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4自复制。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社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做出决定或者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在浮现下列情形时,5必须召开暂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一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允许。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或者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者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6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者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组织解散方案;提议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理事会议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三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监事组成,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为:检查组织财务;对理事会或者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伤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列席理事会会议;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时间调整至村两委统一换届时间,以后各届任期与村两委同步。7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营、股分合作、租赁、拍卖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第三十七条未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第三十八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8和归档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三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者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发布。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第四十条本社财务实行自主管理或者委托代理,自主管理设财务室1个,财务负责人1名,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员等各1名。实行委托代理制,可委托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或者社会第三方代理。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第四十二条本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每年初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收支预算编制必须详实、收支对应,符合政策规定。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政府审批后执行。9第四十三条本社的开支在x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x元至x元由理事会讨论允许,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超过x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第四十四条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者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第四十五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发布财务计划;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首季度15日前发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发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者其成员共同签字。第四十六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1)按照当年收益的30%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2)根据上年实际开支额提取对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方面开支;(3)股分分红,在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股分份额进行分红。股均分红不足50元时,暂不10分红,直接结转下年。第四十七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第四十八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四十九条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镇政府的审计监督。第五十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第七章变更第五十一条本社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x人民政府和x农业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二条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x人民政府审核,报x农业局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x人民政府审核,于x年x月x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x农业局备案。第五十四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11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成员(户代表、成员代表)签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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