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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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改进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拓宽投融资渠道,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强对我市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战略的支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X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X政发〔X〕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况(一)基金名称: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二)基金规模: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首期由市财政出资2亿元,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财政出资,争取X年财政出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通过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参与现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总规模达50亿元以上。(三)基金来源:财政资金。(四)基金任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竞争性领域和区域发展的财政资金,发起或参与设立,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投资基金,采取1+N母子基金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投资方式,投资我市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战略。(五)基金投资重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电子信息、医药及生物制品、先进装备制造、生态食品等优势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大健康等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X高铁经济带等重点区域发展战略项目。(六)基金投资业务的限制: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抵押、担保、房地产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投向高污染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限制行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七)基金管理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二、基金设立原则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整合现有财政扶持竞争性领域产业及区域发展等专项资金,盘活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发挥政府引领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市场运作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以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结合有实力且业绩突出的社会化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为平台,建立政府科学投资和专业化运营相结合的良性投资管理机制,实现市场化投资运作。(三)放大资本通过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增资现有各类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吸引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多方共赢。(四)分类管理兼顾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项目、子基金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和引导基金的特点,统筹资金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注入、运营、退出、收益、评价等操作程序和要求,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营。(五)滚动发展通过参与市场有偿投资,维持基金良性循环运转,力争不断做大做强引导基金,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和可持续滚动发展。三、引导基金组织管理架构(一)建立决策、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的机制。1.政府决策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定引导基金重大政策和管理制度、子基金投资方案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市人民政府成立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咨询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评审引导基金重大政策、管理制度、资金预决算草案、子基金投资方案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工作报告及重点项目统筹安排建议;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成立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向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规划,按照部门职能,研究提出分管行业、领域内支持重点方向和发起设立、增资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的建议;参与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参与子基金投资方案、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参与建设引导基金投资企业项目备选库,提供项目对接服务,参与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成立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承办决策咨询委员会委托的日常事务;起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作报告,起草子基金操作指引,编制年度资金预决算草案、财政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统筹使用计划;委托、指导引导基金公司建立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和开展论证、评审工作,监督、考评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指示牵头召集决策咨询委员会议事会议,对子基金投资方案、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X市新兴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兴产业办,设在市工信委),负责统筹运用引导基金的投入方式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及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研究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意见;负责起草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并按上述办法规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工作。X市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运用引导基金的投入方式推进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重大研发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建设;研究提出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可持续发展等科技创新类子基金的设立意见。引导基金管理办,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流程。2.引导基金投资及运营机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履行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由市财政局负责注资设立X市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X〕2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业务上受决策咨询委员会及引导基金管理办的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履行国有企业法人职责,签订投资子基金合同、协议等文件,组织开展投资子基金工作。按照国有资本投资与运营分离的原则,成立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引导基金运营公司接受引导基金公司的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但不得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引导基金公司可委托市国有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3.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运营机构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是指引导基金公司委托(注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兴产业办受托管理的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事股权投资的市国有公司。引导基金公司通过注资方式委托直接股权投资公司的,引导基金公司不实际控股直接股权投资公司,市工信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直接股权投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直接股权投资公司遵守国资国企管理规定,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运营活动。直接股权投资公司可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营活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运营管理机构代理经营活动。4.子基金运营机构子基金是多元化的投资组成,组织形式由各出资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共同决定。有限合伙、契约型子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化管理运营。公司制子基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四、引导基金财政出资的筹资机制和注资程序(一)筹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存量改革、增量加强”的原则,建立财政资金筹资机制,保障引导基金持续滚动发展。1.每年从现有投入到竞争性领域及用于支持区域发展的财政资金中适量安排;2.每年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划转一定比例安排;3.每年从投入到竞争性领域及用于支持区域发展的财政资金新增部分中统筹安排;4.每年从收回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等财政存量资金中统筹安排;5.其它适合投资基金的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6.引导基金实现的收益等。(二)注资程序引导基金管理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和年度资金预决算草案、财政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统筹使用计划,按照投资进度及时注资引导基金公司。五、引导基金投资模式引导基金要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项目特点,建立投资子基金与直接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投资模式。(一)投资子基金方式投资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公司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各级政府投资机构等共同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支持我市电子信息、医药及生物制品、先进装备制造、生态食品等优势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大健康等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X高铁经济带等重点区域发展战略项目。1.子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引导基金公司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机构等合作投资子基金,要合理设定投资子基金的规模和结构、方向和区域、收益和退出,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效率。引导基金投资不超过单支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20%;引导基金不作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鼓励子基金投资X境内企业,原则上投资X境内行业主管部门备选项目库的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2.子基金筹建的方式子基金应通过市场化方式筹建,可选择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子基金注册地必须设在X,募集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上。根据子基金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公司与各方投资者及时足额将承诺认缴的资本金拨付到位。引导基金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遵循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遵守合同章程、合伙协议、契约,认真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出资人应达到约定的投资条件。引导基金公司与其他出资人按协议、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3.子基金的管理形式子基金出资人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子基金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入职业基金经理人负责运营。有限合伙企业子基金要引入并保障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普通合伙人责任,对外承担合伙事务。契约型子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签订委托协议,完善委托与受托方权利义务。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管理水平,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子基金建立合理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绩效考评与业绩奖罚挂钩制度。鼓励我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组建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广泛吸引市外高水平的基金管理机构和优秀专业人才。4.子基金投资运营的机制子基金遵守审慎经营原则进行股权投资,采取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营。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开展选项注资、委派决策管理人员、监督防控、利润分配、股权置换转让、清算退出等经营管理全过程工作。子基金要充分发挥市场决策机制作用,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决策经营活动,与出资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子基金每年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向出资人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基金报告,按股权或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5.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库建设及保障服务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切实把子基金投资作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府重要投入方式,增强服务市场意识,认真履行企业项目管理职能,深入研究子基金的投资意向,不断充实完善分管行业、领域内适合子基金投资的备选企业项目,充分发挥企业项目备选库的引导作用,为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提供保障和服务。6.子基金投资退出机制引导基金公司要依据合同章程、合伙协议及契约约定,及时退出子基金。子基金存续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引导基金公司及时开展清算、评估工作,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回购等方式收回投资资金。引导基金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子基金收益分析及评价报告。对子基金未按合同章程、合伙协议及契约的约定投资,或子基金闲置时间较长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中止合同或协议。(二)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股权投资是指直接股权投资公司履行直接股权投资出资人职责,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国有资本直接对我市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化重点企业及新兴产业重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的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或鼓励投资的特定项目,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对项目企业进行投资。1.直接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直接股权投资公司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企业,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并且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10%,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个别重大项目投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自治区资金)参与被投资企业,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50%。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协议约定分期到位。直接股权投资主要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二次创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直接股权投资对象必须为市人民政府扶持的重点重大项目企业,主要包括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重大企业及科技创新成果产业转化重点项目企业。被投资企业需具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投资方向、资本结构清晰、经营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自愿接受国有股权投资等基本条件。2.直接股权投资的决策程序市新兴产业办按规定程序编制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经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根据计划编制投资方案,报市新兴产业办审批后,引导基金公司按投资方案向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注资,直接股权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按投资协议出资。3.直接股权投资基本权益的保障直接股权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同股同权,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东权利,保障国有资本权益。积极开展尽职调查、风控合规审查、入股(伙)谈判活动,合理确认投资份额,参与投后监管、利润分配、清算退出等经营管理活动。直接股权投资让利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国有资本权益为基础,针对不同企业情况,采取合理方式确定不同让利幅度和额度。4.直接股权投资的退出直接股权投资公司依据合同章程、入股协议约定,在合同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及时开展清算、评估工作,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回购等方式收回投资资金,并向市新兴产业办、市工信委提交收益分析及评价报告,向引导基金公司备案。对被投资企业违反合同章程、协议约定,直接股权投资公司应及时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六、建立有效监管及风险防控体系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基金运作,防范和分散投资运营风险;定期对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公司完善委托运营管理制度,监督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履行受托职责。引导基金运营公司按市场化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向引导基金公司报告投资运营情况。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运营公司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价报告,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工信委指导监督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按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运营架构和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委托运营管理制度;定期对直接股权投资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直接股权投资公司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价报告,并向市工信委报告。市审计局依法对财政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七、建立绩效评价、投资容错容亏机制引导基金客观存在投资风险。鼓励政府各部门及引导基金改革创新,提高投资效率效益,建立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和引导基金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绩效评价、投资容错容亏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引导基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对市场客观不可控因素或条件限制等造成的引导基金投资失败或亏损允许免于追究责任。八、鼓励县(区)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和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探索设立适合本县区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各类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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