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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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关乎公司生存的基础,是体现公司在市场竞争优势的武器,掌握这些商业秘密的员工对公司具有极高的价值,但同时具有故意或过失泄密的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章公司商业秘密的定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上述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上述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财务状况、市场策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上述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产品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产品设计、计算机程序、数据、模型、样品、新产品研发结果、试用结果、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内容、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第四章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第四条上述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机打或手写书面文件、草稿、绘图、图表、模型、样品、磁盘、光盘、录音文件、视频文件等。第五章公司商业秘密的主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是商业秘密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二)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三)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四)审核并确认保密文件的解密;(五)检查和监督保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六)检查和监督保密文件的管理情况;(七)调查和处理泄密事件;(八)负责开展保守商业秘密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向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提请确认某项资料是否属于保密资料;(二)向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提请确认保密资料的密级;(三)向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提请解密;(四)落实保密措施的执行;(五)保管保密资料;(六)配合公司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七)配合公司开展保守商业秘密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六章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划分第七条公司商业秘密依其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第八条绝密级是指直接影响公司权利和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技术信息,主要指以下保密信息:(一)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其他相关的经营性决策;(二)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告等各类财务性报告;(三)公司已经或准备实施的营销策略、进销渠道、购销合同、购销价格、价格浮动计划和标准;(四)技术研发策略和方案;(五)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六)各类研发成果及实验数据;(七)产品配方、专用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第九条机密级是指影响公司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信息,主要制以下保密信息:(一)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报告;(二)尚未公开的机构调整及负责人变动信息;(三)公司的重大对外合同协议;(四)公司项目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重要的董事会、经理会、技术研发论证会会议记录;(六)公司客户资料、往来记录、合作内容等信息;第十条秘密级是指对公司的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信息,主要指以下保密信息:(一)公司各类财务凭证、进销票据、税赋费用等票据类信息;(二)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内容、工资信息、劳务性收入等信息;(三)其他公司认为应保密的信息。第十一条公司各类需保密的信息由所属部门提出密级建议,由人力资源与行政部部最终确定密级,并在文件或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上注明。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确认程序第十二条公司实行商业秘密确认制度;(一)凡涉及上述第四条所述信息的,由该信息所在单位的保密工作人员填写《保密资料确认表》,提交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由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确认该资料是否属保密资料及密级;(二)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及时对该表进行审查,如确认属于保密资料的,应同时确定密级;(三)确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开会论证,以保证结论的准确性;(四)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确认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交单位,并将认定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第八章对公司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第十三条凡是接触到公司保密信息的员工均需对此承担保密义务,这些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公司的股东、董事;(二)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三)高级技术研发人员;(四)一般技术研发人员;(五)技术工人;(六)市场策划人员;(七)财务人员;(八)统计人员;(九)销售人员;(十)秘书和从事保密文件管理的档案人员;(十一)其他接触到公司保密信息的人员.第十四条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家庭成员;(二)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职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演绎、汇编等;(三)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进行复印、复制、另行储存于任何数据存储器或检索系统;(四)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含有保密信息的书面文件、磁盘、光盘、样品、视听文件等擅自带出公司。因工作原因需带出公司的,应得到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的书面许可。在此情况下,携带保密文件的员工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五)公司员工在对外谈判、起草、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在合同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保密条款需经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六)生产岗位员工不得将原材料带出工作区域以外;(七)公司员工拟发表论文内的,其论文内容须经公司审核,公司经审核后书面同意的,才可公开发表;(八)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参加记者会、招待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会议的,其发言的具体内容须经公司事先审核同意;(九)公司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记录和资料(包括任何形式的)交还公司,不得存留任何复制品,并且向公司书面保证“已将上述记录和资料全部归还,且未留任何复印件及复制品",否则公司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十)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公司后,不得利用公司的保密信息自己或与他人合作开展业务,也不得许可任何第三人利用公司的保密信息开展业务;(十一)公司员工若发现泄密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有义务及时报告公司综合部,以便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保密期限公司员工对公司保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即保密义务是无限期的,无论其是否还在公司工作,直到保密信息解密为止。第十六条保密措施(一)公司对保密资料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室管理),保密资料在下属部门的,由下属部门设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二)公司对应予保密的书面文件盖“绝密”、“机密”或“秘密”印章;对公司储存保密资料的电脑应设置用户密码,关键数据和软件应加密;对应保密的样品、模型等应制作保密标示,由保密人员统一保管;(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储存在公用电子邮箱、私人电脑及储存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措施;(四)除公司总经理有权知晓全部保密信息外,绝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总经理指定的人知晓,机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知晓,秘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相关工作人员知晓;(五)绝密级保密信息的使用需经总经理批准,机密级保密信息的使用需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秘密级保密信息的使用需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六)公司在向员工交付保密材料时,应制作交接单,经手人员共同在交接单上签字;(七)保密资料管理人员对保密资料的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工作内容、归还情况等做完整的记录;(八)定期向员工发放保密资料通知单,由员工签字认可,该认可视为员工已明确知晓该资料为公司的保密信息。第十七条解密程序对以下信息,公司予以解密:(一)已没有保密价值的信息;(二)在国内外已公开的信息;(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采取措施已难以弥补的信息;(四)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有关部门或下属单位的保密工作专职人员对与本部门有关的保密资料的解密提出建议,填写《解密确认表》,报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审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审核后同意解密的,以书面形式告之提请单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第十八条违规处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对责任人进行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请求对责任人予以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责任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届时,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93、94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责任人的相关财产);(四)根据侵权事实及情节,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其他劳务收入、工资等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若有未尽事项,本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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