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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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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


('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参照《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医院名称是。第三条本医院住所是。第四条本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第五条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出资方式、金额等。第六条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已成立医管会并作为医院举办单位的可在此处载明。第七条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医院的宗旨是:。第九条本医院的业务范围是。(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填写)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注:一般包括医疗服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具体内容可参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部门办医院、省办医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的功能定位进行完善。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注:一般包括提出医院宗旨、审定医院章程、组建理事会、审定医院重大事项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四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十一条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年。第十二条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理事成员包括:注:理事总数一般为奇数,根据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确定。理事一般应包括卫生计生机构等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医院党政相关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服务对象担任的理事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0%。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医院,各出资方可根据出资金额的多少委派相应人数理事。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注:一般包括审议医院重要事项,审定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审定医院岗位设置及人事管理和薪酬方案,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二节理事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医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五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医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回避条款。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注:一般包括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注:一般包括遵守医院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十八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第十九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二十一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三节理事长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由举办单位任命、理事会选举、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等方式产生。注:根据本医院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是否设副理事长及其名额,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的职权条款。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注:一般包括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监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签署医院理事会文件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1名理事代行其职权。第四节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可另行制定。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程序:(一)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二)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四)理事会会议记录要求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十年;(五)医院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议题,如:(1)业务发展规划;(2)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置标准、工资总额等;(3)重大财务事项;(4)重大项目实施;(5)章程修改;(6)其他重大事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理事代表人)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会议列席人名单;(八)与会理事(理事代表)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五章管理层第三十条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纪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医院决策、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第三十一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注:一般包括执行理事会决议,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拟定基本建设投资和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医院资产管理,拟定本医院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及绩效分配方案,编制医院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药事管理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三十二条医院院长可通过如下方式产生:(1)理事会提名并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2)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3)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理事会任免;(4)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事管理权限载明院长产生方式。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第三十三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三十四条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五条本医院设立监事会作为医院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院的财务、理事及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一)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一般包括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等,由举办单位任命。监事总数一般为奇数;(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在监事中委任。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三)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不从医院领取报酬,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注:一般包括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医院管理层进行监督,监督医院运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检查医院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事规则:(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二)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监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实行票决制,监事会成员一人一票,记名投票,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三)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的监事会成员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监事长签发。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条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一条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四十二条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第四十三条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四十四条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披露第四十六条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年度医疗卫生服务情况报告;(二)年度质量安全、费用、效率等信息;(三)年度财务报告;(四)理事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四十七条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医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进行处置。注: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具体处置方式的条款。第十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 编号:1700844182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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