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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破12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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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破12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鲁1002破12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11月17日,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认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法律规定顺序进行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本案管理人提交的《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分配方案所列清偿分配顺序、分配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本院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附:《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2018年7月2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威海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鲁10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鲁10民辖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5日做出(2018)鲁1002破1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的管理人。2018年9月30日,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002破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破产。2018年9月29日,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会后,管理人依照方案对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5条规定,破产财产变现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将管理人拟定的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告如下: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一)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在债权申报期内,即截止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申报债权17笔,其中申报担保债权4笔,普通债权13笔,申报债权总额合计565,551,784.14元。管理人认定债权17笔,其中担保债权4笔,总额共计353,845,656.57元,普通债权13笔,总额共计167,004,198.51元,认定债权数额合计共520,849,855.08元。(二)债权申报期届满后补充申报的债权。截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6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183,678,953.28元,其中税款债权1笔共计9,029,339.63元,普通债权5笔共计174,649,613.65元。管理人审查后对其中1笔不予认定,共认定5笔债权金额共计178,290,030.68元,其中包括税款债权1笔6,663,276.07元,普通债权5笔共计171,626,754.61元(这里包含一笔税款滞纳金2,366,063.56调整为普通债权)。山东信通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申报的债权管理人未予认定,目前其已向环翠区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审结后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结果对该笔债权进行认定。(三)经管理人核查确认的职工债权14笔,共计89,707.07元。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等信息详见《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表》。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联合金属威海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宗,证号为:威新国用(2013)第045号(面积59000平方米)、威新国用(2013)第046号(面积58886平方米),均坐落于草庙子镇开元路西、高雄路北。房产4宗,分别为:坐落于开元西路-298-1号((略),面积10796.5平方米)、坐落于开元西路-298-2号((略),面积11087.38平方米)、坐落于开元西路-298-3号((略),面积5445.5平方米)、坐落于开元西路-298-4号((略),面积3908.35平方米)。2、八台行吊因上述两项资产属于不可分割的资产,故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变价方案,合并拍卖,经五次流拍后,于第六次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为5410万元,其中行吊成交价格为145,370.00元,土地房产成交价格为53,954,630.00元。经法院核定,土地房产变现部分应承担管理人报酬、案件受理费153,717.00元、评估费6万元、办理过户缴纳税费2,024,112.69元等共计2,637,829.69元,扣除上述费用后,抵押担保优先债权可清偿数额为51,316,800.31元。第一序位抵押权人为刘昌敏,其享有的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09,952,639.46元,可清偿数额为51,316,800.31元,剩余担保债权58,635,839.15元未能清偿,按照破产法第110条规定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第二序位抵押权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抵押担保债权137,971,427.56元、第三序位抵押权人威海市金猴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抵押担保债权76,240,714.55元均未能清偿,按照破产法第110条规定均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3、机器设备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对机器设备进行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后流拍,又经降价流拍三次后,以最后一次流拍价格500万元抵顶给抵押权人威海市环翠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抵顶价格核定,威海市环翠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管理人报酬52000元、评估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14245元。威海市环翠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剩余担保债权24,574,630.00元未能清偿,按照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4、房租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共收取房租共计733532元,恒利公司欠付2020年9月份房租共计50833元,管理人将于近期收回。5、其他待确定分配项2020年10月管理人在办理税务核销的准备工作时,临港区税务局于10月15日向管理人提供邱花妮于2018年9月3日收取恒利公司房租483,309.50元的证据,该笔款项由恒利公司直接转入邱花妮个人账户,且发生在法院2018年7月27日法院受理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破产申请之后,导致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追收税款241,816.72元以及滞纳金66,829.77元。针对上述情况管理人已向环翠区法院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若该笔款项追回将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管理人将继续追查邱花妮是否存在隐瞒私自收取房租的其他情形,发现后将继续追收。针对确定通过诉讼途径清收的一笔对外债权案件,诉讼标的为36743.44元,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管理人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依法追收。三、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法院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4条第(六)款之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目前破产财产总额59,884,365.00元计算,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为170611元。其中土地房产处置变价款为53,954,630.00元,该部分财产对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53717元;机器设备抵顶价格为500万元,该部分财产对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4245元;行吊变价款及其他财产共计929,753.00元,该部分财产对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648元,该2648元案件受理费法院予以减免,作为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债权。2、管理、变现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主要包括:(1)支付房产土地过户税金共计2,024,112.69元(该款项从抵押财产变价款中支付);(2)破产清算程序中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及滞纳金共计489,775.87元;(3)承租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厂房受损,应承租人要求,对联合金属威海公司厂房、路面等维护、维修费用共计99460元。3、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破产管理人被法院指定后,目前已经发生的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为63287.71元,主要包括快递费、交通费、刻制印章、印制债权人会议材料费、办公费以及到杭州、南昌等地实地调查发生的差旅费。4、破产衍生诉讼缴纳的诉讼费4634元:5、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将按照环翠区法院作出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时间及分配额度提取管理人报酬92975元。6、法院通过抽签确定威海同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参与代理记账,代理报税,协助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及计算、协助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每月费用2000元,截止到税务注销登记办理完毕。7、审计评估费用(1)审计费用:法院抽签确定威海同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申报审计费用628,242.30元,法院最终核定审计费用4万元。(2)评估费用:法院抽签确定威海同信泰和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申报评估费153648元,法院最终核定评估费用共10万元,从土地房产变价款和抵顶机器设备中支付。8、预留费用:预留管理人税务清算及注销、企业注销、破产档案保管等执行职务费用3万元。以上扣除抵押财产管理、变现等应负担的费用后共计880132.58元。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1、分配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2、分配比例及数额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扣除破产费用及抵押担保优先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9620.42元。联合金属威海公司职工债权的清偿额为49620.42元,清偿率为55.31%,税款债权与普通债权无法清偿。另外,联合金属威海公司未审结的诉讼案件若追回款项,管理人将根据联合金属威海公司后续破产事项处理进度,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及时发放,届时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但每次分配时,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实施最后分配的,将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公告。五、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及分配时间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经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执行,各债权人收到管理人通知后15日内领取分配财产。领取财产时债权人应当提供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若部分债权人管理人无法联系,其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将依法提存。该部分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依法对提存的分配额分给其他债权人。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16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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