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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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uf0b7【公布日期】2020.11.09\uf0b7【字号】曲政办发〔2020〕68号\uf0b7【施行日期】2020.11.09\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曲靖市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曲靖市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科学有序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有序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二、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前一阶段初步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排查,全面准确掌握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进展、涉法涉诉等底数,实行建档立册、挂账销号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制定整治方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做到不遗漏一个“烂尾楼”项目。力争到2021年底“烂尾楼”项目复工率达到60%以上,到2022年底达到100%。三、明确工作原则清理整治的“烂尾楼”是指已经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建设投资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1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或已实施实质性拆迁,因资金短缺或其他原因导致拆迁停滞,被拆迁户未得到安置的项目。(一)分类处置存量。坚持依法依规、一项目一方案,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的思路,优先整治已预售项目,重点对位于城市主干道、景观节点等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实施整治,分类推进“烂尾楼”整治。1.对于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烂尾楼”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债权债务及权属关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合作,盘活“烂尾楼”项目。2.对于违反土地规划政策被叫停的“烂尾楼”项目,要在执行城市规划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支持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内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重新核算、收缴或退还土地价款。3.对于涉法涉诉或涉法涉诉被法院查封的“烂尾楼”项目,要通过司法途径推进解决,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恢复项目运转。涉及军队的“烂尾楼”项目,要与军队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二)坚决遏制增量。强化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全额进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对停建和缓建项目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防范新的“烂尾楼”问题发生。要将发生“烂尾楼”问题的有关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四、实施步骤(一)初步排查阶段(2020年4月—2020年10月)。基本摸清“烂尾楼”项目底数,初步掌握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进展、涉法涉诉等,建立“一项目一方案”。(二)清理整治阶段(2020年10月—2022年12月)。按照分类处置存量、坚决遏制增量的原则和“一项目一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认真开展“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确保2021年底“烂尾楼”项目复工率达到60%以上,到2022年底达到100%。(三)常态管控阶段(2023年后长期坚持)。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防范新的“烂尾楼”问题发生。五、职能职责(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烂尾楼”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指导“烂尾楼”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评价;向公安、司法部门、纪监部门移交恶意抽逃开发建设资金、挪用代收契税及维修基金项目线索或其他违规违纪线索。(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土地规划政策被叫停的“烂尾楼”项目,在执行城市规划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支持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内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重新核算、收缴或退还土地价款;对“烂尾楼”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对擅自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资金链断裂导致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债权债务及权属关系;对涉法涉诉被法院查封的“烂尾楼”项目,通过司法途径推进解决,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恢复项目运转;对可进行破产重整的项目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对涉法涉诉的“烂尾楼”审理进程,积极协调债权债务人谈判,争取达成和解协议,依法解封被查封、冻结的资产。(四)市公安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责任人和股东涉及的经济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全力追缴涉案赃款,并形成高压的工作态势。(五)市检察院。对“烂尾楼”处置过程中的涉及职务、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履行批准逮捕、起诉、监督等职能。(六)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为全市“烂尾楼”及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七)市委网信办。负责全市网络舆情的巡查监看、预警提示,指导属地和涉事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八)市信访局。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工作,组织开展涉事部门(单位)联合接访,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案件及时进行转办、交办和督办。(九)市税务局。督促指导属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做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的纳税服务工作。(十)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协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金融支持。(十一)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十二)市审计局。根据“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将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十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开发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开发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认真落实“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清理整治工作。把“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为统筹推进全市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组成市级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推进全市烂尾楼清理整治重大政策措施,部署重点任务,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协调解决烂尾楼清理整治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突出问题。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吕正果兼任,副主任由市房管中心主任余先辉兼任。办公室承担市级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级协调机制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办理需提交市级协调机制研究的重大事项;负责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的整理和报送,分析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建议报市级协调机制决策;完成市级协调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畅通“烂尾楼”联合处置渠道,加快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开展审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抓紧办理相关手续,提高“烂尾楼”案件审执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对“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要按程序移交监察机关处理。(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县(市、区)要积极创新政策、创新思路和创新方式,千方百计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建立“烂尾楼”清理整治的容错纠错机制,对全力支持“烂尾楼”项目复工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非因主观故意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经认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对不作为、不担当,推诿扯皮、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予以严肃追责。七、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清理整治“烂尾楼”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深刻认识“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有序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设立“绿色通道”,畅通“烂尾楼”联合处置渠道,涉及多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加强沟通衔接,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推进。(二)突出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烂尾楼”项目现场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要及时对“烂尾楼”项目的建筑主体进行安全鉴定,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方可复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要妥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物、坍塌等造成的危害,确保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及时主动公开“烂尾楼”整治方案和工程进度,组织自媒体、有关社会组织、购房人代表参观复工现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沟通协调,避免激化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加强信息研判,畅通沟通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声、正确引导,消除误解、防止炒作,营造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烂尾楼”清理整治的良好氛围。(四)强化信息报送。市级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于2020年11月13前将分管领导和单位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县(市、区)将本行政区域“烂尾楼”整治方案(含责任领导、责任人、联络员名单)及台账于11月25日前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同意后,报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进展和“烂尾楼”项目销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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