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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付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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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处理收费制度1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07〕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为加快我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一、农村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本意见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意见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二、征收范围凡在镇、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员)等。三、征收标准(一)单位征收标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公司)接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征收。(二)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①农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2元/天平方米征收;②台球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美容美发业按营业面积0.5元/月平方米征收;③日用百货、建材五金、家用电器及维修店、药店、照相馆、机动车和自行车及其维修店(装潢店)、洗车场点等按营业面积0.5元/月平方米征收;④酒楼、饭店等餐饮业以及超市按营业面积0.8元/月平方米征收;⑤废品收购店按使用面积1元/月平方米征收;(三)村(居)民征收标准由于各村(居)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差距较大,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公平收费,按分档位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各村(居)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2-20元的标准收取,具体征收细则由各村(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收费标准。各村(居)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四、征收原则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负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为镇区内的单位、企业、工厂等开展生活垃圾转运服务。五、征收办法各村(居)生活垃圾处理费各自负责征收。镇直各单位、店面由镇环卫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参照龙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管理规定执行)六、管理办法(1)收费票据使用经联社统一发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2)各村(居)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统一上交镇政府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七、经费用途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人员工资,以及垃圾运输车等环卫配套设施维修维护费。八、减免征收对象对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部门的低保及其他证件,到镇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九、相应处罚凡违反本意见、弄虚作假或不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追缴垃圾处理费。如仍拒不缴交的,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予以执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编号:1700836283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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