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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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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


('10.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Ⅲ级)突发公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共卫生事件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8、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含9例)。3、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含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编号:170083120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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