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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遴选及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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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遴选及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遴选及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培育发展现代时尚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2023-2025年)》《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范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遴选工作,提高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考核,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现代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商”)遴选、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其中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包括现代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及行业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现代时尚产业集群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为服装、黄金珠宝、家具、钟表、皮革、眼镜、内衣、化妆品、工艺美术、工业设计等的企业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等机构。数字化转型是指现代时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生产方式、企业形态、业务模式、就业方式的全方位改革,重构传统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催生新模式新业态。数字化转型服务券主要用于购买指定技术服务商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全流程数字化转型服务,具体数字化转型诊断、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咨询、信息技术开发、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等相关费用,不含硬件设备购置或改造升级、场地租赁装修或改造、市场宣传推广等方面费用。第四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常年受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统筹推动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运营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以下简称“赋能中心”),加强对赋能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管与考核。(二)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现代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导第三方机构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验收、事后评价,每年度组织审计机构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三)依据本规程制定年度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和申报材料等要求,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发布。(四)核实企业是否属于现代时尚产业集群名录、上年度营业收入等基本信息,通过企业信用平台核实信用状况。(五)依据本规程组织遴选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指导技术服务商严格按本操作规程、申请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好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六)协助市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扶持计划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赋能中心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日常运营。(二)指导技术服务商组织实施数字化转型,定期对技术服务商开展绩效评价。(三)配合组织实施好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数字化转型服务券,受理技术服务商提交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券的资金结算。(四)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数字化转型项目的可行性、价值、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核,对数字化转型项目实施成效进行验收评价,配合遴选技术服务商。(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六)每合同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赋能中心运营报告、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七条技术服务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针对大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制定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和需求制定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提供专业软件、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服务等全方位技术支持。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举办行业峰会论坛等。(二)开发数字化转型服务管理系统,配合组织实施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三章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的遴选第八条遴选条件(一)技术服务商成立满2年以上,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电信运营商(含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技术服务商生产经营正常,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被政府部门(包括国家部委、省及市级政府部门)部门暂停或终止过合作或处罚;(三)技术服务商拥有服务于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团队规模达30人以上(含);有至少3个现代时尚数字化转型成功案例。(四)承诺每年组织开展现代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的活动论坛至少2场,人才培训至少IOOo人次。(五)位列公有云IaaS中国市场排名前5,市场排名依据Gartner发布《MarketShare:ITServices,Worldwide2021》报告(六)技术服务商主要面向现代时尚产业企业提供服务,且具有应用于现代时尚产业领域的优秀示范项目、应用案例等,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技术服务商及所实施的项目、所服务的企业曾获得工信部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融合发展相关领域荣誉资质,包括进入试点项目、示范项目、领航应用案例、优秀解决方案、示范工厂、优秀场景、服务平台名单等,且项目应用于现代时尚产业领域或主要服务于现代时尚产业。2.技术服务商或母公司及所实施的项目或作为主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所服务的企业曾入选广东省数字化转型领域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暨上云上平台供应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第九条流程(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开展技术服务商遴选工作通知;(二)技术服务商准备遴选材料并报送;(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赋能中心对遴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确定遴选结果;(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技术服务商遴选结果。(最多指定3家技术服务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章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第十条基础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现代时尚产业相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扶持计划分为现代时尚企业数字化专项项目和行业数字化服务平台项目。(一)现代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扶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扶持方向:支持深圳市现代时尚企业组织实施数字化转型,运用智能制造装备和数字技术,实施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转型服务。专项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资助标准:L营收5亿元以上的申报主体,每年发放数字化转型服务券不高于200万元;2.营收1亿元(含)至5亿元的申报主体,每年发放数字化转型服务券不高于100万元;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可获得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费50%的服务券。(-)现代时尚行业数字化服务平台项目扶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扶持方向:支持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相关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或机构建设为现代时尚产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咨询诊断、数字化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标准验证与检测等数字化转型方面基础支撑,建设开放共享、运作规范、支撑能力强、公信度高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专项申报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发展规划,与技术服务商达成合作协议,形成具体建设方案,将于1年内建设完成。(二)具备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实施的技术管理团队、场地、资金等。(S)在测试验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等方面的投资总额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30%,项目自筹资金占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50%,项目总投入不低于800万元。资助标准: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每年发放不高于500万元服务券,单个项目服务券总额不超过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服务费用的50%。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一)现代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请材料:1.数字化转型服务解决方案、服务清单;2.单位证照(五证合一版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二)现代时尚产业行业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材料:L平台建设运营方案,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保障措施、运营管理制度等。2.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等材料复印件。3.申报单位与技术服务商共同制定的技术服务方案,数字化转型需求清单。第五章申报和受理审核流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现代时尚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定期将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专项资金拨付给数字化赋能中心运营机构。现代时尚企业依条件申请,由赋能中心以数字化转型服务券的形式发放,先到先得。(一)现代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第十三条技术服务商对申报主体进行数字化转型诊断,形成数字化转型服务解决方案和清单。第十四条申报主体按本规程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给赋能中心,对所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第十五条赋能中心受理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定期统一安排专家审核。第十六条赋能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从项目的可行性、价值、发展前景等方面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申报企业类别、上年度营业收入、信用状况等基本信息。第十七条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赋能中心通过数字化转型服务管理系统向申报主体划拨相应金额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券;申报主体应在数字化转型服务券拨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字化转型服务的购买,超过10个工作日账户上的服务券余额将被收回;技术服务商在申报主体完成购买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企业对接交付服务。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完成数字化转型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技术服务商完成数字化转型验收,并出具双方签字盖章的数字化转型验收报告。技术服务商定期向赋能中心提供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情况报告及各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验收报告,由赋能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审核验收。第十九条对完成审核验收工作的技术服务商,由赋能中心按服务券实际核销情况划拨专项资金。(二)现代时尚产业行业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第二十条技术服务商根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制定数字化平台数字化服务需求清单。申报主体按申报材料清单准备申请材料,对所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申报主体按本规程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给赋能中心,对所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第二十二条赋能中心对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价值、发展前景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赋能中心通过数字化转型服务管理系统向申报主体划拨数字化转型服务券;申报主体应在服务券拨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设备或服务的购买,超过10个工作日账户上的服务券余额将被收回;技术服务商在申报主体完成购买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申报单位对接交付服务。第二十三条申报主体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至赋能中心;赋能中心按照我局规定组织验收。笫二十四条对完成验收工作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赋能中心按服务券实际核销情况向对应技术服务商划拨专项资金。第六章监管管理与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成效,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并在次年第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服务券资金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第二十六条赋能中心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以及技术服务商的日常管理。每年度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技术服务商管理情况形成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二十七条赋能中心在每合同年年初制定运营执行计划,结合数字化赋能中心整体运营情况、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重点等内容形成《深圳市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赋能中心运营情况报告》,每年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一次。第二十八条技术服务商接受赋能中心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现代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主体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无故延迟建设进展。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有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赋能中心审核,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可调整。对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作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由赋能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项目复核,确定项目中止或失败原因,由技术服务商或企业按规定退回资助资金。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赋能中心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按一定的抽样比例对受资助项目受理过程等进行定期抽查,并对受资助主体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第三十一条申报主体有责任保障人员和资源的有效投入,基于业务实际需求申报和使用数字化转型服务,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接受赋能中心的监督。配合完成现场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核等项目审核工作。第三十二条申报主体如出现服务资源闲置、使用不真实或转卖的情况,赋能中心有权要求指定的服务商终止相关服务,且不再接受该主体的申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第三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 编号:1700825635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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