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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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条文说明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前言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上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上海市第三、四、五、七、八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经建设部1992年1月8日以建标[1992]5号文标准,业已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1992年l月8日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临边作业第二节洞口作业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攀登作业第二节悬空作业第五章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操作平台第二节交叉作业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附录二临边作业防护栏杆的计算及构造实例附录五操作平台的计算及构造实例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在于防止高处作业中发生高处坠落及产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第102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原定仅限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施工中在整体结构范围以内的特定的高处作业,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等6个范畴。其他机械装置和施工设备诸如各种塔式起重机、各类脚手架以及室外电气设施等的安全技术均在各专业技术规范内分别制订。因室外的施工作业,亦有各种洞、坑、沟、槽等工程,可形成高处作业,1988年12月松江评审会议上,故决定也将其包括在内。1988年4月北京会议上建议加人市政设施的管道沟槽,松江评审会议上鉴于市政设施范围较广,决定适用范围以建筑施工现场为限。第1.0.3条本规范所称高处作业,其基本定义包括专业名词解释、级别、高处作业的种类、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以及高处作业的标记等项,概以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为依据,本规范各条不再加以附述。第1.0.4条涉及高处作业的工种相当多,有关施工安全的范畴亦相当广,关于人身安全的各种安全措施,各类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等,业已有不少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陆续明令公布,均必须遵照执行,本规范不予重复。多年来,我国政府业已颁布许多有关安全的国家法令、条例、规定和通知等文件,其中也有涉及高处作业的安全部分,必须同时贯彻执行,特予强调,不可疏忽。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在作为纲领性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往往会被忽略。故现作出明确规定,必须予以列入。第2.0.2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范围较广。既有一般措施如高处作业安全标志的设置。各种安全网的张挂等;亦有专项设施.如本规范各节所定。本条首先明确高处作业安全技术的总负责者.同时还着重指明了负责人的几项主要任务,以谋重视第2.0.4条悬空高处作业属特种高处作业,攀登作业以及在临空状态下装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操作人员,危险性均较大,对作业人员除应加强培训外,规定还必须进行考试、发证和体检等以昭慎重。第2.0.5条对高处作业中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等器物的检查.以及对安全设施的经常性检查,是施工期间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环节.故予强调说明。第2.0.6条高处作业中.除安全技术设施及人身防护用品外.操作时处处需要使用各种料具设备,偶一疏忽,随时会发生因坠落而造成伤亡事故.故对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亦都作出规定。第2.0.7条对雨、雪、强风、雷电等特殊高处作业,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情况和条件不同,目前还难以定出更具体的统一3措施;1988年4月初审会议上决定暂作原则规定,待取得较多经验后再修订补充。第2.0.8条安全技术设施.施工期间原则上应严禁变动和拆除。若因作业必须临时暂拆,为慎重计,规定必须取得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同意。第2.0.9条防护棚的结构构造,经松江评审会议决定,按国家标准《龙门架(井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不另作规定。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受力杆件的计算如何列入规范,在1987年11月重庆讨论会议及1988年4月北京初审会议上,各方意见均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为保证安全并有章可循,应按不同的受力状态列出各种可应用于直接计算的表达式,并举例加以说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要施工工地上作出这样的计算,在目前是难以办到的。经过反复讨论,决定暂在本规范正文中作一原则性的规定,在附录中以较简单的方式列出计算与构造的实例,作为试行。最后,在1988年12月松江评审会议上,决定按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取消计算例题,改为列出计算步骤。同时决定,为适应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计算采用容许应力方法进行。各有关计算程序均列入附录。在报批稿报建设部审批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最终定为不采用容许应力方法,改为按修订后新发布的规范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计算,但不考虑塑性所产生的可减小选用截面的影响,因此,附录中的计算,依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及《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不考虑塑性的影响。条文为依此原则而重新规定.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临边作业第3.1.1条第一、二款指出了设防护栏杆和安全网的临边范围。高度超过3.2m张挂安全网,系参照上海市1987年所作的规定4m,经北京会议讨论而酌改。第三款规定,施工过程中的楼梯口和梯段边,都必须设防护栏杆,即使梯段边上无敞口,亦应设至少一道扶手作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由于结构施工已完,故应即装设建筑物的正式防护栏杆。第四、五款,因提升装置的进出口与旁边的通道,都是容易出安全事故的场所,故作了较严密的规定。第3.1.2条对不同材质的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要求,曾经过多次讨论,并向上海、北京、广州、西安、兰州、昆明、成都等市的建筑施工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我国目前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国际劳工署(ILO)《安全规则法典》“Modelcodeofsafetyregulationsforindustrialestablishmentsfortheguidanceofgovernment:andindustry”第二章第一节第12条的规定,作了此项规定。4第二款指木材,其强度与上述法典第12条规定采用的枋子相差不大,考虑到我国主要采用圆木,故规定以圆木梢径为准。第三款钢筋直径,取其强度大致与上述法典第12条规定的木材相近。第四款钢管的规格相对地说较大了。上述法典规定横杆上杆与栏杆柱不小于32mm,横杆下杆不小于25mm。美国国家标准ANSAl0.18-1977附录参考表A1“stressanalysisofwoodandmetalrailings”要求钢管直径不小于1½in,即38mm。由于我国施工现场普遍使用48mm钢管作设备材料,故按现成规格采用Φ48×(2.75~3.5)mm。第五款对其他钢材的规格,是由于使用得很少而未作具体规定。上述法典规定横杆上杆与栏杆柱用角钢不小于∟38×38×5,下杆不小于∟32×32×3;美国ANSAl0.18-1977附录参考表A1要求角钢不小于∟2×2×⅛(in),即∟50×50×9.5;强度相差不大。故本款仅作原则规定。第3.1.3条第一款中防护栏杆的作用是防止人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坠落,故设上下两道横杆。有关的尺寸系参照美国国家标准局(ANSI)的美国国家标准ANSA10.18-1977“SafetyRequirementsforTemporaryFloorandWallOpenings,FlatRoofs,stairs,Railings,andToeboardsforConstruction.”第七节与国际劳工署(ILO)的《安全规则法典》第二章第一节,并考虑到我国的习惯与材料的尺寸经数次讨论而定。防护栏杆高度与屋面坡度关系,原定坡度以25°为界,现换算成比例改为1:2.2。第二款栏杆的固定,本规范考虑了几种主要场合,以稳固坚牢为原则。栏杆不宜有悬臂部分,杆件周围均应有40mm以上的净空,藉以保证其安全作用。第三款的规定亦系根据第一款内所引用的美国国家标准局(ANSI)与国际劳工署(ILO)两项资料的规定而制订。第四款规定的挡脚板高度18cm系考虑多数地方的习质,挡脚笆的高度40cm系按常用规格而定。对挡脚板的材料不作具体规定,只要结实及固定于栏杆柱即可。孔眼(或网眼)不大于25mm,系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局ANSA10.18-1977第八节而定。板与笆下边离底面的空隙不大于l0mm,系参考国际劳工署(ILO)《安全规则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12条内规定的6mm而酌定。第五款临街建筑的施工,必须作全封闭以处理安全防护问题.由松江评审会议根据目前城市建设日益发展、城市人口日益增多而增定。有关安全网及其张挂方式等,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办理,故本规范均略而不赘述。第3.1.4条防护栏杆的用料和构造型式,各地按传统习惯在设置上有所变动时,应以符合现行的设计规范及本规范所定的要求为准.5第二节洞口作业第3.2.1条各款中的栏杆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当无盖件时,必须装设临时护栏。第3.2.2条洞口分为平行于地面的,如楼板、人孔、梯道、天窗、管道沟槽、管井、地板门和斜通道等处,以及垂直于地面的,如墙壁和窗台墙等,可便于分别作出规定。第六款内位于车辆行驶道旁各种洞口的盖板及其支件,应能承受不小于后车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系采用美国ANSAl0.15-1977第3、9两节的规定。第七款竖向洞口的防护,系参酌各地情况而制订。有的地区,在电梯井口采用砌筑高1.2m的临时矮墙作防护,北京会议决定暂不列入。第八款的外侧落差大于2m应设临时护栏的窗台墙身,建议草案原定高度为90cm,系参酌国际劳工署《安全规则法典》而定,北京初审讨论后改为80mm。第3.2.3条附录提供的构造实例,各地按传统习惯有所变动时,以符合本规范各条所定的要求为准。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攀登作业第4.1.1条对现场施工,必须事先考虑好登高设施并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中,这在许多文件中已屡有规定。现据北京会议决定,先列述可资利用的三项主要设施,并对采用事先设置在构件上的攀登设施或各种梯子作出明确规定,以资强调。第4.1.2条这样规定是为了施工的安全和方便。并且,制作构件时一并制作攀登设施,亦较容易处理。第4.1.3条规定梯面上作业和上下时的总重量以1100N计算,是将人与衣着的重量750N,酌量乘以动荷载结合安全的系数1.5,同时参阅美国国家标准ANSA14.3-1984“AmericanNationalStandardforLadders-Fixed-SafetyRequirements”第四节及A92.1-1977“AmericanNationalstandardforManuallyPropelledMobileLadderStandsandScaffolds(Towers)”第三节的有关条文而定。第4.1.4~4.1.8条各种梯子的构造及有关要求均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故本规范从略。梯子的形式甚多,除本节列举的四类外,尚有伸缩梯,支架梯、手推梯及竹梯等等多种,均应按有关标准检查和验算。关于梯子使用的安全规定,本条列出几项重点措施,以求重视。梯子的梯脚不得垫高,系防止受荷后下沉或不稳定。上端应予固定及斜度不应过大,系防止作业时滑倒。梯脚的防滑措施,除配以防滑梯脚外,也可按各地习惯办理,或捆,或锚,或夹住,等等。梯子接长后,稳定性会降低,故作出一定的条件上的限制。折梯夹角的45°是依立梯斜度60°~70°的余角2倍而定。美国国家标准规定斜度为75°。直爬梯使用钢材制作时,应采用甲类3号沸腾钢。高度超过2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6平台,系根据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653.1-83,并参酌美国国家标准ANSA14.3-1984第四节的规定而定。第4.1.9条对不得利用作攀登之处,这里列出了两项主要场合,此外,还应注意遵守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所颁发的《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一节与第三节的有关各项规定.第4.1.10条、第4.1.11条附录四系部分常见的关于攀登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节悬空作业第4.2.1条、第4.2.2条由于悬空作业的条件往往并不相同,故这两条仅作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决定,用以保证施工安全。第4.2.3条第一款规定将钢结构构件尽量在地面安装,并装设进行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是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在悬空状态下的作业。第三款,安装中的管道,特别是横向管道,并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员重量的能力,故操作时严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第4.2.4条第二款,高处作业对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规定为2m,支模时人手操作的高度一般在lm以上,故作出关于3m的规定。第三款的内容与修订版的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9相适应。第4.2.5条、第4.2.6条均系参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而制订。第4.2.8条第一、二两款所指各项作业,均系指外墙作业.第五章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操作平台第5.1.1条第一款所称现行的相应规范,系指木结构、钢结构等不同的结构设计规范。第二款的移动式操作平台,其面积是从移动式的特点不宜过大出发,高度的控制是从防倾覆出发而制订。第三款立柱底部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是为了工人在使用操作平台进行施工时,宜将立柱与地坪间垫实,避免轮子起传力作用。第5.1.2条在设计悬挑式钢平台时,一般两边各设两道斜拉杆或钢丝绳;如只各设一道时,斜拉杆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比按常规设计还应适当提高,以策安全。设计需拆下并上翻的悬挑式钢平台时,应注意使拆装容易。第5.1.3条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除应在管理条例中作出规定外,还应给予相应的职权,目的为了保证操作平台的安全施工。第二节交叉作业第5.2.1条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首先必须有一定的左右方向的安全隔离距离。在不能切实保证此7符合可能坠落半径范围的安全间隔距离时,应设能防止坠物伤害下方人员的防护层。关于安全网的设置也应按临边与洞口的安全防护规定办理.第5.2.2~5.2.5条这些条文都是根据施工现场容易出现的坠落物伤人现象而制订的。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第6.0.1条、第6.0.2条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应作验收,各方意见尚不一致。经北京专题会议讨论及松江评审会议决定,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应进行验收,并规定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负责验收工作。第6.0.3条、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所查验的资料与验收内容,既不宜繁琐,又必须确保安全。几经讨论,分别暂定所列三项与五项,俟试行取得经验后再作修订。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临边作业:临边作业中包括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者一项,系与本规范第3.2.2条第八款取得一致而定。孔与洞:有坠落或踏入可能的楼面、地面和墙面的开口或敞口部分,按大小分为孔与洞。其尺度系参照美国ANSA10.18-1977第一、三、四各节和国际劳工署(ILO)《安全规则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11、12两条以及我国各地具体情况,在北京初审会议上讨论决定。悬空作业: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3.2.7条对悬空高处作业定义为:“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现根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其涵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操作平台:本规范对操作平台只列出有关的两类,即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对于其他如支撑脚手架的平台和活动塔架等均不包括在内。附录二临边作业防护栏杆的计算及构造实例本规范附录二(一):“杆件计算”中,采用的有关符号系参照现行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的规定而定,如:集中荷载采用F,钢材的强度设计值采用f。该规范第九章塑性设计第9.1.1条规定:“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固端梁、连续梁以及由实腹构件组成的单层和两层框架结构。”第9.1.2条又规定:“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并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本规范第2.0.10条已作了原则规定,现附录二与附录五具体按此执行。公式(附2-2)系参照上述规范公式(9.2.1)而定。关于容许挠度值,由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视不同材料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第2.1.3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采用标准值作为荷载的基本代表值。”“可变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防护栏杆上承受的力为活荷载即可变荷载。参照该项规定及本规范第3.1.3条第8三款的规定,现于注①内明确规定,集中荷载F可以1000N作为荷载的标准值取用。注②则系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9.1.3条的规定而定。附录五操作平台的计算及构造实例规范附录五中(一)“移动式操作平台”采用的有关符号及公式(附5-4)与(附5-5),均系参照现行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的规定而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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