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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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完善LT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四、中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的来看,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技能和民主习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选举制度建设,正在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要求,积极稳步地推进。特别是在人大代表选举的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积累了很多经验。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统一和规范建国初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巩固和建设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1979年制定了第二部选举法,这部选举法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又先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各地根据这部选举法的规定,制定了实施办法。1979年选举法的制定、修正和实施,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提高人大代表的总体素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要求看,我国的选举制度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一)制度规定过于分散(二)选举过于频繁选举频繁的弊端:(1)增加了选举经费支出,加重了财政负担、基层负担和农民负担。(2)加大了基层的工作负担,干扰经济建设工作。(3)增加干部选民的厌选情绪。(三)部分制度规定滞后在现行的制度规定中,存在着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人民当家作主,影响了政权建设。1.提名制度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被提名人的意愿2.候选人介绍方式不适应民主发展的要求。3.在间接选举中,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正职领导人“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要求,弊端太多。4.选区划分缺乏相对稳定性。(四)程序不够严密选举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举程序的设计。选举是否公平、公正,程序很重要。我国现行的选举程序总的来说过于原则,不够严密,这样就给人为操纵留下空间,从而影响选举的公平、公正。其主要表现是:1.各级领导人的选举程序过于原则。2.代表选举中,民主协商程序不严密。3.对投票站的工作程序和流动票箱的使用程序,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4.村级选举中的提名程序不科学。民主充分而选举工作效率不高。(五)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制度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在两个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与区域选举制的冲突。2.选举制度与代表制度的冲突。(六)遏制贿选问题(七)选民意识问题五、选举制度完善及问题的解决(一)改革选举立法(二)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一是有计划地逐步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二是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三)解放思想,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选举程序1.制定各级国家领导人员的选举程序,在领导人员选举中,最大限度地排除党委部门的操作,侵犯代表的民主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买官卖官的情况发生。在党管干部问题上,各级党委应当转变观念,要通过民主程序选人用人管人,要相信人民群众,相信代表。2.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现差额幅度,把候选人的确定,集中到大多数选民的意愿上。3.规范投票站的设置和完善投票站的工作程序。使投票站的设置有利于选民和代表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使选举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消除指选和诱选的情况发生。(四)调整任期,统一选举时间(五)改进提出与确定候选人方式(六)完善候选人选举介绍办法(七)采用多种办法划分选区与选举单位(八)深化对选举的认识,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参考文献:《中国政治制度》、《人民选举法》、刘建明.天理民心[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389-390.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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