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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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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若干问题分析作者谢宝富摘自未知发表2006-10-2012:00:23人气116背景色字号大中小【内容提要】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分析,考察了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后诸选举法修正案的差别,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若干缺失与不足,总结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中图分类号:D03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0X(2002)01-0067-07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本文所论的选举制度指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关于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学界已有许多深刻的研究,本文旨在于其变革、特征、缺失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看法。一、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之比较195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1986年、1995年先后3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是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一)1979年选举法旨在扩大民主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1979年选举法的突出特点是民主程度的显著增强:(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首次扩大到县(自治县);(2)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3)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4)扩大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并且,“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过多,“可以进行预选”;(5)将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从这一系列的变革中不难看出,1979年选举法重在增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地方甚至是不惜牺牲效率来保证民主,其突出的例子便是扩大直选范围,设定预选,“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等。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各界民主意识、参政热情空前高涨的背景正是一脉相承的。重民主并没有错,但中国毕竟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土地广阔,人口众多,加上由乡镇人大至全国人大的多级选举制过于追求民主而忽视效率,有时的确会使选举程序过于复杂,不易操作,甚至是无法操作,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出务工人员的大量涌现,在民主意识极其淡薄的农村地区,硬性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选民半数以上方能当选的结果,势必使众多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无法进行。这样,对1979年选举法的民主性予以适度紧缩,重在健全、完善选举程序,以提高选举效率的1982年及其后的诸选举法修正案的出台势在必然。(二)1982年及其以后的修正案重在完善程序与1979年选举法相比,1982年、1986年的选举法修正案的突出特点是:对选举程序的适度简化和对选举效率的适当重视(分见表1、表2)。从上表中可以看出1982年修正案、1986年修正案,或将1979年选举法中的某些规定变得更为“严格”,如将选民或代表1人提议、3人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1人提议,10人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或将原选举法中的部分规定变得相对宽松,如将每次选举皆普遍登记1选民改为“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将候选人须获“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票才能当选,改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半数以上票,即能当选。但是,无论是“松”与“紧”,其目的只有一个:在不违背基本选举原则的前提下,力求简化程序,方便选举。当然,这并非是1982年及其后诸修正案的“唯一”特点,诸修正案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进一步完善选举程序,力求使选举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此次修正使选举规范合理而又完备:(1)如1982年修正案调整了原选举法中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使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可以有适当的代表,将第16条修改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的,每一境内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及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一修正有利于保证各民族平等地当家作主,但是其中却有一个令立法者至今仍会感到不安的技术性错误。这便是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14%的少数民族的代表会远远超过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15%的少数民族代表。为了纠正这一错误,1986年修正案遂将之修改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2)再如,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每一位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每一位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以便使城市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代表,并提高人大的工作质量,这与当时中国城乡人口的比例结构是一致的。1979年选举法继承了这一做法,至1995年我国的城乡人口结构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1995年修正案遂将此修改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使城乡之间代表名额的分配在新的形式下趋于合理。(3)复如,1986年修正案删去了“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的规定,为某些地方干部操纵选举提供了方便,因此1995年修正案又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预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此足见,1982年及其后的诸修正案虽然存在着简化程序、方便选举的倾向,但力求选举制度的科学合理与健全完善,仍是其十分突出的特征。二、对选举制度特征的几点认识谈及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通常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差额选举、秘密选举等关注有加。笔者认为这些“特征”虽然是我国当代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但也是现代民主国家选举制度的一般特征,因此不能把它们视为我国的“特征”。当然,对于很多问题我们常有自己独特的视角与理解。例如:选举权的普遍性,在我国其突出的内涵之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一致性,亦即有选举权的人就一定会具有被选举权。而在不少成熟的民主国家和地区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但被选举权通常是23周岁以上的公民才能拥有。普遍认为,此为我国选举制度更具普遍性、民主性的有力见证。笔者以为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分开,于被选举权的获得者在年龄上有更长的规定,似乎更合乎世之情理,因为一个人是否具有政治意识与是否具有政治能力通常是两回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平等性,在我国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平等,还在于实质上的平等。所谓实质上的平等指的是,出于国情的考虑,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在城乡之间、民族之间有着一定差别。如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2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1名代表,地方人大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种实质上的平等同样存有值得商榷之处。因此,虽然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不能视为我国的基本特征,但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一致性、选举权上的平等重在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的平等,又确是我国的“特征”。此外,我国当代选举制度还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第一,没有激烈的政党纷争。在世界大多数民主国家和地区里,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常是政党政治的舞台,议席的分配鲜明地反映了政党间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对议席的激烈争夺向是政党斗争的焦点之一,为了获得较多的议席,各政党都不得不开展大量的竞选活动。在我国虽然各政党既可单独,亦可联合提名候选人,但彼此之间似乎不存在任何竞争。第二,选区制。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选举皆采用选区制,如英国采用的是单名选区制,德国采用的是选区制与比例制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等。在我国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设有选区。自治洲、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采用间接选举制,其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以全国人大为例,其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出的代表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等组成。这里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质上就是以地域为标准来划分的选举区域,只不过在这样的选区里,人大代表是以间接的方式而非直接的方式产生罢了。第三,多级间接选举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选举都采用直接选举制。在我国乡(镇)、区县人大选举虽是直接选举,但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则是间接选举。由于我国政权结构实行的是“五实三虚”或“四实三虚”①,在“五实三虚”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3次间接选举产生的,其常委会委员则是由4次间接选举产生,在“四实三虚”处,全国人民代表及常委会委员则分别由2次、3次间接选举产生。第四,多种比例代表制。世界也有不少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其比例一般是指政党间议席分配的比例。我国的比例代表制,并非政党间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而主要是城乡、民族间代表名额不同分配比例。第五,绝对多数制与相对多数制相结合。绝对多数制分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全体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二是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的票。在我国间接选举中采用的是第一类绝对多数制,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类绝对多数制,即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半数以上票当选。但是,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又是相对多数制。可见,直接选举中采用的是绝对多数制与相对多数制相结合的选举制。综上可见,我国现行的选举制是,有选区、分比例、多重间接与直接选举相结合、绝对多数与相对多数并举、无明显政党色彩的选举制。三、对完善选举制度的几点认识我国选举制度虽几经改革,其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皆有较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一)部分选民和代表的民主素质尚待提高民主的制度是靠懂民主的人才得以实现。如果民众不具备起码的民主素质,再好的民主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尽管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至少已赋予了人民以自由表决权。可是现实中,我们看到有些地方不少选民和代表对选举漠不关心,既不尽力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也不深入地了解候选人,投票时常是随意划个圈,有的选民甚至连票都不愿去投。在这些地方以这样的投票态度选出的代表当然难以代表人民,如此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当然难以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欲完善选举制度,首先必须大力提高选民的民主素质,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神圣的一票”是将自己“神圣的权力”委托给代表,又由代表选出直接管理自己的人,稍有不慎,便会自食其果。(二)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方式亟待改进3候选人尤其是正式候选人是否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是否能真正代表民意,往往直接关系到选举的成败。因此,欲完善选举制度就必须严把候选人的“素质”关。可是现实中不少选民乃至政党、团体对此皆尚不够重视,其突出的表现是:第一,由于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在提出或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过多地考虑各阶层的人数比例,各种“安排”、“照顾”的因素较多,而对候选人参政、议政的能力注意不够,这就很容易导致代表素质低下、缺乏参政、议政能力(如有的代表文化程度太低,连看文件、写提案都吃力);有的代表缺乏独立的思想和见解,人云亦云,通常不发言,只是跟着别人举手;还有的代表甚至不知道作为人民代表所应担负的对重要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审议的庄严职责,习惯于说一些套话。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严把候选人的素质关。第二,由于对人大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不少党政领导错误地把“代表”视为奖赏各行各业有功之士的荣誉头衔,习惯于把各路功臣提名为候选人,在介绍候选人时也习惯于介绍其业绩,而忽视其参议、议政的见解与能力,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大的工作质量。《中国妇女报》的一则报道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据载,一位来自西北的代表对记者说,她在十多年的工作中没有旷过一天工、请过一天假。“我是第一次当人民代表,有些事不知道怎么去做。”[1]这是一个推选代表时只重视业绩而不重视参政能力的典型例子,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第三,习惯于把党政领导人提名为人大代表。在我国虽然也存在类似于法国、美国的“议员与政府官员不相容”原则,但是我国的“不相容”指的是政府官员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而非一般人大代表。事实上,不仅各级党政领导人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被选为人大代表的不在少数。不可否认,党政领导人中确有众多有经验、富卓识且能代表人民利益者,但是他们自己在代表大会,其他代表在参政、议政,尤其是批评、监督政府的时候,不免会有所顾忌。[2]党政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尽量少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以免“被监督者”本身又是“监督者”。第四,在提出与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上,也时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如有些地方领导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而忽视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有些地方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过多;有些地方在确定候选人名单时,只强调某种代表性(如民主党派、城乡、民族、男女等),而不尊重多数选民的意见。要纠正这些现象,人大似应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明确规定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推荐的候选人比例,保证选民或代表推荐的候选人比例。在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时,必须将政党、团体及选民依法推荐的人选一视同仁,一个不漏地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定要依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正式候选人,以保证候选人提名的公正与民主。(三)介绍候选人的方法有待完善介绍候选人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避免“盲目投票”,以保证当选者具有较好的素质。可是,现实中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对介绍候选人很不重视,对初步候选人几乎不做介绍,对正式候选人的介绍,也只是由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印发或张贴一张关于候选人生平简历及其工作业绩的简介,如运动员打破了多少奥运记录,新闻工作者首次采访过哪些国家总统之类,对其政治思想、参政能力往往述之甚少,因为不了解候选人而盲目投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鉴此,笔者认为,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必须是直接的,也就是说选举委员会须安排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进行自我介绍,介绍时应以其对政治及社会问题的见解为主,而且还应适当回答选民的提问。只有这样,选民才能对候选人有较真实的了解,以便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四)直选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选举层级应予简化直接选举较间接选举是一种更高一级的民主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的加深,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必然会逐步扩大;随着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现行人大的选举层级也必然会有所减少,否则如果乡级、县级、辖区的市级、省级以及全国人大的代表都直选的话,选举工作势必会繁重不堪。4(五)减少比例安排,尊重主流民意我国人大代表的分配比例在城乡、民族、性别等方面皆有一定的规定。如城乡之间,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省(自治区)人大、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民族之间,全国人大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地方人大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性别方面,1995年选举法修正案首次规定各级人大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不可否认,这些“安排”都是从实际国情出发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安排”也会带来一些负产品。这就是在确定候选人和选举代表时,出于“安排”、“照顾”的考虑,一位得票多的、更能体现主流民意的一般候选人,完全有可能被一位得票少、但是是特殊对象(如少数民族、女性、民主党派等)者所代替。事实上,城乡、民族、党派、性别间代表名额的比例本不应是人为设定的,而应是在一个公平、自由、充满竞争的选举环境里选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安排”虽然有着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并不一定真能带来实质上的平等,因为城市的代表所代表的并不一定就是城市的利益,女性代表代表的也不一定都是女性的利益。在一个完全公平、自由、充满竞争的环境里,一个男性候选人为了当选,他就必须提出符合女性利益的主张,因为妇女同样握有一半的选票。可见,代表女性利益的并不一定就要锁定女性。由此看来,一切特殊照顾与安排似乎都并非必要。注释:①“五实三虚”中的“五实”指的是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镇、民族乡)。“三虚”指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四实”是“五实”中除辖区的市一级以外的四级。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建国后,我国颁布了“两部”选举法。2.我国的“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可直接选举。3.台湾籍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地点在“北京”。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5.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是在“1953年2月”。6.最早规定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普选制的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7.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选举法》共有“2部”。(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第一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建国后第二部选举法;三次修改时间分别为:1982年、1986年、1995年)8.选举的关键是“自由选举”。9.较早出现选举的雅典民主制属于“奴隶制民主制”。10.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颁布于“1931年”。511.不属于人大代表职权的是“在考察时对出现的问题直接处理”。12.资产阶级的选举制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代表产生的办法。13.县级或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提出需选区“30人以上”联合提名。1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的主持选举机构是“设立的选举委员会”。15.当代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是“是各资产阶级政党争夺统治权的工具”。16.于1997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了“36”名第九届人大代表。17.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18.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1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20.在进行直接选举时选区大小的确定不是根据“按照每一选区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21.在1996年11月美国总统选举,有9000万选民未投票,这说明了“美国的选举制度有很大的缺陷”。22.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对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除主席团可提出罢免动议外,“1/10代表联名”仍可提出。23.现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2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是由“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25.在选举人民代表时,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的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再选”。26.在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举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预选”。27.选举往往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这是因为“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28.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在本质上是与资产阶级选举制度完全不同的新型民主制度;表现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上“人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29.从1997年我国县级以下直接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占18岁以上总人数的99.99%,说明“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比例越来越高”。30.我国在基层选举进行选民登记中,可以决定对有精神病患者做出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机关是“选举委员会”。31.我国选举采用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而不采取全部直接选举是因为“我国目前无论在技术上、经济上、公民素质上都不具备直接选举的条件”。32.直接选举中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633.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注意:某县将选举新一届县人大代表。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实习生小张为本次选举草拟了下面这份工作规划。请对这份“规划”进行修改,并简述改或不改的理由。1.设立县选举委员会,支持本次选举工作。(符合选举法的规定)2.为贯彻平等原则,人大代表的名额按大体相等的人口比例加以分配。(我国选举法贯彻平等原则的同时,根据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实际国情,规定应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来分配。因此该县人大代表不能按大体相等的人口比例分配)3.城镇由人大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农村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我国选举法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人代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产生。农村由选民按选区按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是对的。城镇不是由镇人大同样也是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4.城乡选举县人大代表时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等额选举。(城乡选举县人大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对的;但等额选举应改为差额选举)。5.为加强党的领导,代表候选人均由中共基层党组织提出。(按照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代表10名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与党的领导不矛盾。因此,“候选人均由中共基层组织提出”是不恰当的,而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提名候选人)。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A:选举的基本原则;B:选举的机构;C:选举的程序;D:选举的方法;在1995年,对我国的第二部选举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标志着我国的选举法在各项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它新增加的内容有:A:重新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B:增加了对人大代表的罢免内容;C:规定了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由于候选人过多,可以进行预选;D:县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当代中国的选举原则有: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B:选举的平等原则;C:秘密投票的原则;D: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取决于:A:年龄;B: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直接选举中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是:A: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举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人登记;B:对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又恢复的选民登记;C:把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7D: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中除名;E: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选举的精神患者,不列入选民的名单;在选举中有选举权的公民有:A: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者;B:正在被劳动教养者;C:正在受拘留处罚者;D: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剥夺政治权利者;选民发生部分变化,需要重新登记、列入或除名的原因是:A:年龄;B:政治权利;C:户口迁移;D:疾病;E:死亡;属于第二部选举法对第一部选举法进行修改的是:A:不再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数;B: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属于第二部选举法第三次修正内容的是:A:重新确定了各级地方人大的代表的具体名额;B:规定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C:规定了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直接选举时,选举委员的职权是:A:支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B: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C: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D: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E: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申诉并做出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选举九届全国人大共同之处在于:A:选举都实行了差额选举制;B:选举都采用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C:选举的结果都由主席团予以宣布;D:选举结果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其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以下形式可以推荐:A: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B: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下列活动在人大代表职权范围内的是:8A:县级以上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B:在人代会期间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提罢免案;C: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D: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E:在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对有关单位视察;对县级以上人代会的代表的罢免都有哪些形式:A:人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提出罢免案;B: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所选上级代表的罢免案;C: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所选上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选举程序一般包括:A:建立选举机构;B:进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C:代表候选人的提出;D:计票方法的确定;E:确定当选人员;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完善经历了以下过程:A:当代中国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B: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C: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对原选举法做出了更为民主,更符合人民意愿的规定;D: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对第二部选举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中国的选举平等原则体现在:A: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B: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C: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应当大体相等;秘密投票的原则的优点在于:(即无记名投票)A:可以最充分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B: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C:使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它应经过:A:按选区推荐候选人;B:选举委员会根据大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候选人;9C: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候选人;D: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第一。什么是选举、选举制度、选举原则?1、选举制度是指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2、选举的原则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3、选举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第二。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和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种选举制度;2、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其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真正体现了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3、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愚弄人民、掩盖其阶级本质,进行政党斗争的工具。第三。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怎样形成、发展、完善的?1、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革命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就建立了广泛的选举制度。2、在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规定了选民资格,选举办法等内容。3、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它是对第一部选举法做出了重大修订。4、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对部分内容又进行三次修正,通过这些修正,我国选举法在每一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提名、差额比例、预选、当选、罢免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完善。第四。什么是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我国为什么要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大代表;2、间接选举是指由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3、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全部实行直接选举,无论在技术上、经济上、公民素质上都还不具备条件。4、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第五。县、乡两级的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权?1、规定选举日期。2、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3、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20日)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5日)105、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6、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第六。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是怎样提出和确定的?1、提出: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2)选区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确定候选人:1)代表候选人的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2)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3)再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第七。为什么要给人民代表特别的保护?1、这是人民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3、对于代表履行职务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这是因为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都是兼职的,不领任何报酬;4、因此,必须为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以保证人民代表的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八。在直接选举中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合法性,选举法制定了哪些严格的规定?1、选民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委员会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2、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3、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4、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5、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第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怎样确定及分配的?1、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2、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将满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名额和选举问题做出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1)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112)台湾省出席全国人代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决定。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适当的名额。4)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大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第十。我国选举实行平等原则,且为什么一个人民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又有不同?具体规定有哪些?(一)我国人口中农业人口占多数,少数民族所占比例较低,为避免人民代表过于集中于某一阶层,以及城市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所占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人民代表的高素质要求,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等。(二)对每一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城市人口做出了比例的要求,对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地方人代会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数量也做出了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规定,这些规定有:1、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2、在规定条件下,少数民族人民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以上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似不平等,但它更符合我国的人口分布现实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群众基础,在实际上真正体现了选举的平等原则。第十一。什么是选区?我国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有哪些基本要求?1.所谓选区是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2.选举法对选区划分的基本要求有:1)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3)选举法对城镇各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的人口的规定为:城镇各选区每代表的人口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应当大体相等。第十二。我国人民代表在执行职务时有哪些保障?1.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非经人代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3.因现行犯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该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4.乡级人大代表如被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代会。5.对代表参加活动,所有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十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怎样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最主要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2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正常的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广泛性。2.选举的平等原则;我国的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平等性;它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城镇各选区代表的人口数应基本相等。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是和当代我国的经济、文化、民主的发展状况相适应。4.秘密投票的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真正尊重了选民的意愿。总之,这些原则的制定,充分保证了公民或人民代表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证了选举出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第十四。从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职权,分析《代表法》怎样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2.各级人代会开会期间人民代表的职权。1)可以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有权提出议案;2)参加本级人大的各级选举,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其他机关提出质询案;3)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4)有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3.各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的职权。1)人民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2)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五。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有什么规定?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2.对于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要求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用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3.对县级以上人代会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会代表的罢免案。4.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案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常委会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5.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对县级以上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代表会议或全体常委会议表决。136.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依法被罢免的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也相应被撤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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