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评价2,对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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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评价内容摘要:所谓的美国总统选举之选举人团制度,是指美国总统是由各州议会所选出之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美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本文藉由对于美国总统选举之选举人团制度之探讨及描述,希望藉由了解美国总统选举之选举人团制度,进而真正体会所谓美国经验式之民主精神。关键词:选举人团、总统、赢者全拿、选举人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因为考虑到美国地方辽阔,实行直接选举实际上有困难,又为了保护美国小州的政治利益,也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骗取选票,故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这种制度同时主要是为了要尊重各州地方的权利,它是民主制下的放权、尊重地方州权。故确定了美国总统选举采取间接选举方式产生,此为美国当初之所以采纳选举人团制度的起因。所谓的美国总统选举之选举人团制度,是指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美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总统候选人只要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张以上)即可当选。也就是说,美国各州选民对于本州各党提出的总统选举人名单进行投票;获选之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而正式选举总统.易言之,选举人受选民委托到首都华盛顿投票,但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美国总统大选每逢4年举行一次。全国选民投票是在选举年11月份,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故总统大选日实际上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五十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共同参与,进行间接选举。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人团制度自1788年第一次实行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关于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分成预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以及“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正式选举总统5个阶段进行,整个程序需耗费近一年的时间。预选通常是在大选年的2月份开始进行,6月份结束。其间,各政党登记参加总统竞选的人将为获得党内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而展开竞争。此外,预选的另一项任务便是各政党推选出各州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预选通常从美国东北部的小州新罕布什尔州开始进行。至于预选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各党从基层选区开始,自下而上逐级选出出席县、州和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另一种则是由各党的选民在同一天到投票站秘密投票,分别选举各自支持的总统候选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的得票比例确定该州参加各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由于第二种方式比较正规,在近几届总统大选中,绝大部分州采用这一方式。而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在7、8月份举行,其主要任务是确定该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并通过党的竞选纲领。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总统竞选便正式拉开序幕。这一个过程一般要持续8至9周。在此期间,各政党的总统候选人要耗费穿梭于全国各地,透过广告及宣传、发表竞选演说、会见选民、召开记者招待会以及进行公开辩论等多种形式,阐述其对国内外事务的政策主张,以赢得选民对自己的信任,进而争取选票。而全国选民投票是在选举年11月份举行。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实际上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然真正的总统选举则是在12月份举行。届时,各州被推选出的“选举人”将前往各州的首府进行投票,最终选举出总统。当选总统将于次年的1月20日宣誓就职。根据美国宪法,竞选总统的候选人必须符合: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条件。又美国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大选每四年进行一次,并可连任一次。总统兼任三军统帅,同时不需向国会负责。总之,美国总统大选是一段漫长的历程,必须历经政党初选、提名、竞选活动、全民投票、选举人团投票等阶段,才能顺利入主白宫。选举人团制度之基本介绍选举人团制度之起源1787年在美国费城所举行的制宪会议,将选举人团方法选举美国总统及最高行政首长制度,明确规定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来自北美十二州之代表们参加制宪会议,都是刚从独立革命运动中获得了自由,因此这些代表们以维护国家秩序为主要的任务,透过美国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一项明文规定行政权赋予美国总统,第二项更列举美国总统之其他权力,包括总统是陆军及海军统帅、总统有任命联邦官员及要求行政部门首长报告、总统有缔结条约、总统有任命大使、有向美国国会发表国情咨文及确保所有法律忠实执行等权力。但是如何选举总统仍是一个问题,在制宪会议上有些代表倾向由国会任命总统,他们主要的理由是总统之职责正是执行国会所通过之法律,依据国会的意志所选举出的总统,可以确保法律忠实地被执行;但有部分代表却赞成总统应该由人民普选的方式产生,这两方的意见困扰着制宪代表们,也考验着他们的智慧。制宪代表们最后在协商与妥协的情况下,最后决定由各州选出之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总统,制宪代表主张总统选举人将依各州议会所设计的方法选出,选举人应该是为了选举总统及副总统之特定目的,而由各州所选出之杰出公民来担任选举人。依照制宪代表们的看法,选举人团是一项妥协的产物,发明选举人团制度主要的原因乃是因为制宪会议陷入选择的僵局。选举人团制度之规范所谓的选举人团就是全美各州选举人的组合,被称为「选举人团」。依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根据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由每个州选举出的2名议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因此,人口多的州产生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联邦政府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没有国会代表,一九六一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给予该区三个选举人名额。所以,相当于一百名参议员(每州两名)的选举人,加上等同四百三十五名众议员的人数,连同三名哥伦比亚特区选举人,就可得出五百三十八张的选举人票总数。总统候选人获得的选举人票数如达到两百七十票,即超过全国选举人的一半,即可宣布当选。至于选举人计票制度,目前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其余四十八州均采取「赢者全拿」的选举制度。如果某一政党候选人在该州获得的票数高于对手,即可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此制度的正式名称为「Generalticketsystem」。至于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取「区域计票制」,在各选区获得单纯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即获得该选区的一张选举人票,在全州获得多数选票者,可再拿下两张(代表两名参议员)的选举人票。这样的制度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况。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上述情况,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但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多而当选。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坤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表决后被指定为总统的。此外,选择总统选举人团所适用的单一法则,在十九世纪已经成型,单一法则规定,不论胜选者赢得选票的差距为何,一州之所有选举人票都应归属于该州公民普选较高者。另外国会也以法律明定选出选举人的日期及选举人投票的日期,国会特别规定,于12月第2个星期三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获选之选举人团应于各州集会,并分别投下总统及副总统之选举人票,理论上,选举人应独立行使投票权,不须要依宪法受到先前所作投予某位总统候选人之拘束,然而,由于担忧违反誓约投票之不守信选举人将可改变得票接近选举之结果,而导致美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州制定有关选举人应受其誓约拘束之法律,各州选举人投票经记录后,应将结果送交国会,于次年在新就任之参众两院议员面前计票,获得总统选举人票数绝对多数,至少要270票以上之总统候选人应宣布总统当选,计算副总统选举人票的程序和规定,与总统实行同样的方式,另外,根据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二条之规定,如无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投票之绝对多数时,适用非常选举程序,也就是总统和副总统之选举,移交参众两院来解决之,如果众议院于1月20日以前尚未选出新任总统时,副总统当选人应该于众议院选出总统前履行总统职务,如参议院亦未能及时选出新任副总统时,众议院议长应履行总统职务。然而,因为选举人团是由各州参众议员总数等额之选举人所组成的,并且总统产生也是基于选举人之绝对多数,选举人团制度对于总统选举所行使之方式,自然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又由于单一地区不可能独自拥有选举人团之绝对多数选票,故总统不可能只由某一个地区所选出,任何地区皆无法左右选举的结果,因此总统候选人为了求胜,必须赢得多个区域的支持,但可能尚未赢得参与普选公民过半数选票的支持,甚至可能落后其他的候选人。总之透过宪法与增修条文的规范我们可以了解美国总统选举人团制度的规范情况。选举人团制度下之正负面影响美国选举人团制度影响下产生了一些宪政上的争议问题,例如产生不守信的选举人出现,一般来说,选举人通常依其所受的指示投票,但其并无此项义务,因为每位选举人有依其意愿投票之权利,并且该权利是宪法所保证,因此不守信的选举人问题,它的严重性并未达到需要立刻改变现行选举人团制度的程度,但也成为选举人团制度之一个重要的缺陷。又例如产生单一法则问题,对于选举人团制度抱持质疑态度的人士认为,由于单一法则规定应将全州选举人票投给在公民普选中获得最高票数之候选人,许多选民将被此制度所牺牲,因为依据单一法则,由于投给败选一方候选人之选票,在全国总统选举之计票过程中并未被计入,因此对于许多将选票投给败选一方候选人的选民来说,相当不公平,更由于人口众多的州,其选举人票数多,各大州极容易在选举人之投票行为上形成结盟,故该州的重要性因为选举人团制度而被突出,这是不合理的。更不合理的例子是一位并未获得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仍有可能透过选举人团制度而成为总统,这种支持度与当选不相当,更是十分的不合理,某些地区的公民与其他地区公民的选票价值不相同,也违背民主国家票票等值的精神,这些不合理,都显示出选举人团制度下所产生之宪政争议问题。尽管产生一些宪政争议,但支持选举人团制度的论者认为,现行选举人团制度是选举总统及副总统之有效方法,并且此一方法已经行之有二百多年之久,通过宪政的考验,在这样规范下的美国选举人团制度,赢者全拿的结果,通常兼具「地域」与「全州」的公平性。它的影响有好有坏,它的优点是:〈一〉保护小州的利益。美国是联邦制,强调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其宪政理念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证大州与小州在联邦层次上权利平等。美国建国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联邦,条件就是保证小州与大州有平等权利,故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人团制度符合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个多数,不是全国范围的「多数」,而是每一个州的选民多数,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二〉赢者全拿不致产生二轮投票政治分赃弊端。选举人票制度可以透过赢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产生总统,而不会进入第二轮选举。因为只要进入第二轮选举,就很容易有政治分赃情况,扭曲选民意志,并被迫把选票投给其他候选人。〈三〉快速计票节省时间。此制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人头计算选票,清点到每一个村镇的每一张选票,使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实行选举人团制度,赢者全拿,会在选举当天立即产生总统,败者承认落选,赢者发表当选感言,选举就算结束。这种一投完票便马上计票,可以用科技工具计算出选举结果的方式,可以避免由于时间拖长而带来的可能政治纠纷。〈四〉形成稳定的两党制,小党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选举人团制度不易产生众多小党出现,使宪政制度比较为稳定。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一直是稳定的两党制,两大政党轮流执政,而不是像其他民主国家那种多党制情况,这和美国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有密切的关系。由于选举人团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而且又是实行「赢者全拿」的游戏规则,故赢者囊括所有选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选人毫无机会。每个州的选举结果只有一个赢家,没有第二、第三排名之别,这样情况下就不易产生小党,更无法形成多党制的情况。多党制为人所诟病的便是多党联合执政,结果容易造成内阁不稳定性。〈五〉形成稳定的两党制,小党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总之,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符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更体现美国式民主的特色。而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缺点是:〈一〉出现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并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况。有违公平性与合理性。〈二〉大州的地位越发重要。这对于美国同为地方各州来说,产生了重要性的落差。〈三〉选举人团制度“阻碍大多数人的意志,扭曲总统选举,并存在制造宪法危机的可能。〈四〉产生了“不守信”的选举人出现的可能性。这些不守信的选举人并无法充分代表政党及其选民的意见。因为有缺点,故美国新闻界、候选人本身、特殊利益团体及舆论界等选举人团制度常有意见,故许多人往往提出对于美国总统选举之选举人团制度之检讨。参考文献:新华网“美国大选专题”http://www.xinhuanet.com/world/mgdx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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