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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制度(合集15篇),疫苗冷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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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制度(合集15篇)


("疫苗管理制度(合集15篇)疫苗管理制度第1篇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一种疫苗及其稀释液。疫苗管理制度第2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部门)xx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主管本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市和区、县卫生防疫站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传染病监测以及疫情处理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第五条(健康合格证件)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寄)住证》,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申请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的《暂(寄)住证》,以下称健康合格证件)。禁止在不按规定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者的《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第六条(健康检查)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对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一)既往病史;(二)胸部透视;(三)肝、脾触诊;(四)血吸虫、疟疾、丝虫病检测;(五)肝功能检查;(六)五月至十月间加作霍乱带菌检查。市卫生局可视疫情,决定应当检查的其他项目。第七条(健康检查的复核)流动人口对健康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可自知道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检。经复核,原健康检查结果属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核人负担;原健康检查结果属不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负担。第八条(前置条件)流动人口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务工证或营业执照时,应当出示健康合格证件。有关机关审批流动人口蓝印户口、务工证和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局。对无健康合格证件的.,不予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聘用或使用无健康合格证件的流动人口。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下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注销其健康合格证件,并通报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一)活动性肺结核;(二)疟疾;(三)丝虫病;(四)霍乱;(五)传染性血吸虫病;(六)传染性病毒性肝炎。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前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按规定给予正规全程治疗,同时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病人的治疗费用,由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未被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除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治疗费用由病人承担。第十条(病人义务)被确诊患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在本市从事劳务活动,并应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患者康复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申领健康合格证件。第十一条(用工单位的义务)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卫生防疫措施:(一)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二)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督促下属部门指定卫生管理人员。(三)提供饮食的场所符合《xx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四)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禁止将生产用水用作生活饮用水。以井水为生活饮用水的,水井附近三十米内应无传染源,并有专人严格消毒。生产现场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足量的生活饮用水,且公用饮具必须消毒。(五)聘用、使用流动人口一百零一人以上的,于用工之日起七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报告用工人数、人员来源、健康状况以及卫生设施、防疫措施。工作场所在不同地点的,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报告。(六)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厕所。非水冲式厕所必须加盖、定期下药并及时清运粪便。粪便不得倒入或流入下水道和河流,防止污染环境。(七)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箱(桶),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八)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密度应严格控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流动人口介绍劳务之前,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禁止为无健康合格证件者介绍劳务。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户主的义务)个体工商户在聘用、使用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在流动人口居住满三个月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健康合格证件。个体工商户和户主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一)无健康合格证件的;(二)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区、县卫生局的委托,对本区域内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户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免疫接种)六周岁以下流动人口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携带被监护人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接受免疫接种。街道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的建卡登记工作。第十六条(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一百零一元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五百元罚款。(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按每盖一章处一千元的罚款。(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责令清退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并对聘用、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每聘用或使用一人处一千元罚款。(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处五百元罚款。(五)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按每人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由环卫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由爱国卫生运动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罚款的单位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罚款费用。第十七条(卫生防疫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卫生防疫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市或区、县卫生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的罚没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九条(妨碍职务的处理)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单位)有关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疫苗管理制度第3篇1、要严格按照疫苗温控要求进行冷藏运输,定时进行温度测量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冷藏运输条件的疫苗,可拒绝接收疫苗。2、应严格按照疫苗温控保管要求储存疫苗,不得接收和使用失效或超过有效效期的疫苗。3、科室在疫苗使用过程中应用冰箱保存疫苗,并严格按疫苗的使用说明书操作。4、科室接收疫苗时,应查验并记录疫苗的冷藏运输温度、生产厂家、品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包装质量等。疫苗验收合格后,经办人签字。5、本院接收的疫苗统一由区疾控中心向本院计划免疫科发放。发放时出具的调拨单,疫苗领取人应验收并签字。科室凭已签收的调拨单作为出库凭证,同时登记疫苗实物台账。6、科室凭已签收的上级疫苗发放单位或疫苗供应企业的调拨单作为入库凭证,当日据实登记实物台账。7、科室当在每月末对库存的疫苗进行盘存,填制疫苗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8、科室各种记录档案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9、科室要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疫苗人为浪费。10、科室在发放和使用疫苗前,应核对并登记疫苗品名、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包装质量等情况。11、科室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疫苗的损失、浪费,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应填写疫苗报废处理凭证并登记实物账。疫苗报废处理凭证的内容包括疫苗品名、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疫苗数量、报废原因、报废处理方式、报废处理人和负责人签字。疫苗管理制度第4篇为了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在流通环节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xx〕207号),并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6月13日国家局印发了《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国食药监市[20xx]278号),对申请和从事经营疫苗的批发企业从经营许可、人员、管理制度、储运设施设备及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其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二、疫苗批发企业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兼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三、疫苗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管理制度: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疫苗购进管理;疫苗验收管理;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进口疫苗管理;疫苗有效期管理;不合格疫苗管理;疫苗销售管理;疫苗运输管理;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等。所建立的制度应能保证对以下各环节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建立有关记录或档案: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校准,疫苗的购进,疫苗的收货和验收,库存疫苗的定期检查,疫苗的销售,以及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的报告等。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柜);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冻)设备;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的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备用的发电机组。五、用于疫苗储运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冷库的温度为2—8℃,应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并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冷库的总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冷藏运输的.车辆及冷藏(冻)箱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疫苗管理制度第5篇一、制定计划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及注射器的需求计划,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储运管理1、接种单位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2、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3、接种单位购进符合要求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的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4、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5、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疫苗出入库账物相符。每次领发疫苗数量应根据使用量和贮存能力妥善安排,减少疫苗浪费。出入库领发登记必须清楚填写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6、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保管人员在疫苗储存期间做好温度记录,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存放应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疫苗包装(盒)之间、与冷链设备内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7、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8、接种单位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自行处理。9、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破损、失效等,应及时上报疫苗报废审批表,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10、一次性注射器材应随时清点,及时补充,确保满足使用。疫苗管理制度第6篇一、全区第二类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计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配送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与冷链运转依托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的冷链设备和技术条件,实行逐级供应。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二、各乡镇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应在年初3月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疫苗需求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单位的冷链容量合理确定。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一旦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四、第二类疫苗的宣传推广,应以预防控制疾病、满足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为目的,杜绝以追求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广工作。五、本着让利于民,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各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六、涉及第二类疫苗采购、分发、接种的单位应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对第二类疫苗计划、采购、付款、收费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严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疫苗管理制度第7篇疫苗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由于疫苗对温度敏感,从疫苗制造的'部门到疫苗使用的现场之间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因温度过高而失效。为了保证计划免疫所应用的疫苗从生产、贮存、运输、分发到使用的整个过程有妥善的冷藏设备,使疫苗始终置于规定的保冷状态之下,保证疫苗的合理效价不受损害,我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建立了冷链合作项目。目前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所有的县(区)已基本完成了冷链装备。冷链的配套设备包括贮存疫苗的低温冷库、冰徘速冻器、普通冷库、运送疫苗专用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冰箱、冷藏箱、冷藏背包以及计算机和零配件等。疫苗冷链管理制度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疫苗管理制度第8篇一、疫苗的运输必须用冷藏箱,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疫苗发放、运送、接收人员要进行温度监测记录。三、冷链设备必须做到专物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四、冷链设备必须建档建卡,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五、疫苗进、出必须建立专账,做到账、苗相符。六、疫苗要进入冷链系统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OPV、MV疫苗等在-20℃条件贮存,BCG、HBV、DPT、DT等在2℃—8℃条件下贮存。七、疫苗保存期间要进行温度监测,每天上班后和下班前各测量1次疫苗温度,并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做好停电、停机、故障维修记录,管理员因故外出不能进行日常监测时要做好交接班。八、贮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要按品名和失效期分类摆放。九、冷链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经常保持电冰箱的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迹,电冰箱蒸发器结霜温度超过4小时要及时化霜和除霜,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将箱内外擦净,每周开机2小时。冷藏箱和冷藏背包使用过擦净水迹,保持箱内干燥和清洁。十、冷链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便拆卸。疫苗管理制度第9篇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乡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第二条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第三条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第四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使用。第五条疫苗必须实行梯级供应,严禁私自外购。第六条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第七条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货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第八条疫苗登记:疫苗领发时,需完备登记以下内容:领发日期、疫苗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失效期、批准文号、经手人、库存累计、来源、去向,一、二类疫苗需分类登记,二类疫苗登记价格。疫苗领发、冷链管理需专人负责,运输、领发时按照规程严格操作,登记时详实记录,确保疫苗领发安全。第九条二类疫苗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及时做好清欠和还欠工作,确保疫苗资金周转畅通。第十条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短效、后长效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先出的原则,上级供苗单位应随时对地区间或用苗单位之间的疫苗余缺进行调剂,收回多余疫苗。防止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当造成疫苗失效、浪费。疫苗管理制度第10篇一、制定计划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及注射器的需求计划,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储运管理1、接种单位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2、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3、接种单位购进符合要求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的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4、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5、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疫苗出入库账物相符。每次领发疫苗数量应根据使用量和贮存能力妥善安排,减少疫苗浪费。出入库领发登记必须清楚填写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6、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保管人员在疫苗储存期间做好温度记录,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存放应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疫苗包装(盒)之间、与冷链设备内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7、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8、接种单位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自行处理。9、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破损、失效等,应及时上报疫苗报废审批表,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10、一次性注射器材应随时清点,及时补充,确保满足使用。疫苗管理制度第11篇一、疫苗的运输必须用冷藏箱,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疫苗发放、运送、接收人员要进行温度监测记录。三、冷链设备必须做到专物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四、冷链设备必须建档建卡,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五、疫苗进、出必须建立专账,做到账、苗相符。六、疫苗要进入冷链系统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OPV、MV疫苗等在-20℃条件贮存,BCG、HBV、DPT、DT等在2℃—8℃条件下贮存。七、疫苗保存期间要进行温度监测,每天上班后和下班前各测量1次疫苗温度,并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做好停电、停机、故障维修记录,管理员因故外出不能进行日常监测时要做好交接班。八、贮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要按品名和失效期分类摆放。九、冷链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经常保持电冰箱的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迹,电冰箱蒸发器结霜温度超过4小时要及时化霜和除霜,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将箱内外擦净,每周开机2小时。冷藏箱和冷藏背包使用过擦净水迹,保持箱内干燥和清洁。十、冷链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便拆卸。疫苗管理制度第12篇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储存等方面知识,并经过培训方可上岗。二、疫苗采购计划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度第二类疫苗购进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一个月上报。三、疫苗采购一必须从县疾控中心采购疫苗。二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签发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购进进口疫苗时,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持至疫苗保存期2年备查;三、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四、认真做好疫苗验收记录,切实做好票、帐、货相符,购货数量、购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等情况温度、验收人签字等。购进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缺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四、疫苗保存与运输一、应设立独立的疫苗储存室;与生活等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盗、防鼠等设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规定的`温度。二、坼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他坼零疫苗混放;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的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做好出库记录。四发现假劣或可疑疫苗,应及时报当地药检部门,不得继续使用、销售、或作退,换货或销毁处理五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设立明星标志。疫苗管理制度第13篇一、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二、每月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量计划,并上报。三、免疫规划用疫苗进货渠道正常,符合规定。四、疫苗领发账目正规齐全,z账、苗相符。五、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要求。六、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七、原则上接种门诊可供一定时间内使用的疫苗贮存量不得超过1个月。八、疫苗报废需经报告批准。九、接种实施时严格核对接种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疫苗管理制度第14篇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二、疫苗采购计划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1个月上报。三、疫苗采购一必须从市疾控中心采购疫苗;二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三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四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四、疫苗贮藏与运输一应设有独立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鼠、防盗等设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库记录;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五、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疫苗管理制度第15篇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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