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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论诚信在职场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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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诚信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the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的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他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有损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规定,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效仿,均对此原则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准确的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这四项内容。2、保证义务保证,又称担保,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作出承诺;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各国司法实践对保证条款的掌握十分严格,只要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不论其有无过错,也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二)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2、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默示的弃权是指当事人若未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权利的意图,但从其言语或行为中可以明确推断其有放弃权利的意图。(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在所不问。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这些规定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的行为负责,以防止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但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体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1)关于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2)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本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四、实现保障最大诚信原则的对策分析1、健全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保险活动中的不诚信现象主要是建立在相关法规缺失、监管松散的基础上。要从避免保险市场中的不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以法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诚信者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依法保护诚信方的合法利益,坚决打击诚信缺失行为。从制度上促使不诚信成本远高于其能够预期的所得,直至将起从保险市场中清除,让保险参与的各方在主观上觉得不值得失信,不愿意失信,也不敢失信。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者——中国保监会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手抓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一手抓市场诚信监管,将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2、提高国民诚信意识法律、法规制度都只是保险走向诚信的外在强制因素,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失信事件的发生频率和程度,但他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不诚信事件。因为任何法规都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要杜绝保险失信事件,我们惟有从内因上进行改善,抓国民素质教育,提高其诚信意识,让保险参与的各方能主动、自觉地按照诚信的原则进行彼此间的沟通、使保险市场和谐发展。3、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诚信缺失的保险代理人为什么能用同一方法侵害多个保户的利益,别有用心人员的保险诈骗为什么能屡屡得手,这无不说明我们保险业信息披露和共享严重不足。我国保险业要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要充分利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保险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诚信建设主导者的职能,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督促各保险公司将相关的保险条款及理赔实务操作统一的网络上公布,建立公众沟通渠道,定期在网上公布保险黑名单,让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保险市场中无处藏身,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消除由信息不对称引发失信事件的隐患,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结论】诚信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保险当中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位置,维持诚信才能让保险更好的运转,才能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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