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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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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模板】


('外商投资XX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XX公司或者XX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XX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条“XX公司和XX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通过,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二、审批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示范文本附后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本人签字。◆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3、投资者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公证、认证;外国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为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参照目录4)的企业提供)。7、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前置审批事项请查阅目录1)。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XX公司适用本规范。四、审批程序:受理-核准-发照五、是否收费:否六、法定期限:15日七、承诺期限:当场办结八、办理地点:青岛市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九、咨询电话:十、示范文本:仅供参考,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制作文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青岛XXX有限公司(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山东省(市/自治区)青岛市(地区/盟/自治州)市南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XXX村(路/社区)XX号_XXX单元XXX户联系电话XXXXXXXX邮政编码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XX公司类型□XX公司□XX公司外资XX公司□外资XX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美元)投资总额(外资公司填写)XXX万元(币种:XXX)折美元:XXX万元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营业期限/经营期限长期□年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其中:副本XX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批发、零售:XX,XX科技研发,XX加工、销售,XX工程设计、施工。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XX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XX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事项□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联络员□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成员负责人联系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XXXXXXX移动电话XXXXXXXXX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XX(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XX公司设立登记):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XX公司设立登记):XXX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XX(手签)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XX(需手签,不能打印或用印章代替)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公司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姓名XX国别(地区)中国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产生方式选举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固定电话XXXXXXXX移动电话XXXXXXXXX住所青岛市XXX电子邮箱【邮箱地址】(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年XX月XX日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姓名XX国别(地区)中国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职务董事产生方式委派(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XX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姓名_XX__国别(地区)_XXX__身份证件类型_护照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职务董事__产生方式委派(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备注事项同上姓名__XX_______国别(地区)中国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职务__监事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委派________(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备注事项同上附表3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认缴)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XXXX护照T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货币XX%XXXXXXX营业执照T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货币XX%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美元______)附表4联络员信息姓名XXX固定电话XXXXXXX移动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邮箱地址】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5承诺书_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_(登记机关名称):青岛XXX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XXX(需手签,不能打印或用印章代替)XXXX年XX月XX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XX公司和XX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权人:XXXX被授权人:XXX授权范围:授予XXX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XXXX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被授权人地址青岛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户邮政编码被授权人联系人XX电子邮件【邮箱地址】被授权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XXXXXXXX移动电话:XXXXXXXXXX授权人签字或盖章:XXXX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XXXXXX年XX月XX日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青岛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中文):XXXXXXX;公司名称(英文):XXXXXXXXX;公司住所:青岛市XX区XX路XX号第三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Andrew,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美国,法定地址:XXXXXXXXX;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宗旨为: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经营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人民币(或美元、港币等)。第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和认缴时间如下:货币出资XX万美元,实物出资XX万美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于X年X月X日前认缴出资额。股东的货币出资应用人民币或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其人民币价值应当使用公司实际收到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的买卖中间价计算。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于认缴日期前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八条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XX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四章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六章监事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五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九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十八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十九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第十章期限、解散和清算第二十条公司经营年限为长期。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XXXXXX签订。股东签章:XXXXXXX年XX月XX日青岛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两方共同出资,设立青岛XX有限公司,(XX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中文):XXXXXXX;公司名称(英文):XXXXXXXXX;第五条住所: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零售:XX,XX科技研发,XX加工、销售,XX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国别证件号码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XXXXXXXXXXXXX货币60%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XXXX货币40%XXXX年XX月XX日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公司设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通过产生和罢免,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有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章:XXX(本人签字)XXX(本人签字)XXXX年XX月XX日青岛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两方共同出资,设立青岛XX有限公司,(XX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中文):XXXXXXX;公司名称(英文):XXXXXXXXX;第五条住所: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零售:XX,XX科技研发,XX加工、销售,XX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下:股东姓名或国别证件号码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名称(万元)XXXXXXXXXXXXX货币60%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XXXX货币40%XXXX年XX月XX日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公司设一名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三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三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章:XXX(本人签字)XXX(本人签字)XXXX年XX月XX日投资者资格证明本页为公证认证翻译件、护照翻译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需加盖翻译公司公章青岛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年月日,本人作为青岛XX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公司设立、委派公司成员事项做出如下决定:1、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年。2、委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年。3、委派为公司监事,任期年。4、经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年。本次股东决定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有不符,由本人承担责任。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XXX(本人签字)XXXX年XX月XX日青岛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年月日,青岛XX有限公司全体股东XXXXXX在青岛市XX区XX路XX号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公司设立、选举公司成员事项形成如下决议:1、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年。2、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年。3、选举为公司监事,任期年。4、经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如有不符,由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XXX(本人签字)XXX(本人签字)XXXX年XX月XX日青岛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年月日,青岛XX有限公司全体股东XXXXXX在青岛市XX区XX路XX号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公司设立、选举公司成员事项形成如下决议:1、选举XXX、XXX、XXX为公司董事,任期年。2、选举为公司监事,任期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如有不符,由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XXX(本人签字)XXX(本人签字)XXXX年XX月XX日青岛XX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青岛XX有限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于2019年XX月XX日,在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召开,应到董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XXX主持,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一、会议一致通过,选举XXX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二、会议一致通过,聘任XXX为公司总经理。(以下无正文)全体董事签字:XXX、XXX、XXX(以上签字需手签,不能打印或用印章)XXXX年XX月XX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需变更住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详细地址山东省市区(县)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济南、青岛、烟台企业,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在自贸试验区范围(□是□否)房屋权属及法所有权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权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定用途□转租□工业或商用□住宅□席位□商务秘书□集中办公区□其他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2.申请人承诺,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拆迁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4.申请人承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5.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6.申请人承诺,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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