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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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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1附件1: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人(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2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第四条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主管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按照职责划分,可分为主承销业务和分销业务两种类型。主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进行承销、获取主承销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章至第八章。分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团成员,向具备资格的投资者销售债务融资工具,获取承销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九章。第六条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按照承销方式划分,可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和代销三种承销方式。全额包销是指主承销商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开始之前,按承销协议规定价格全额认购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包销是指主承销商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结束后,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代销是指主承销商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结束后,可以将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退还给企业。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我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实行总行统一调度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八条中间业务专业审批委员会是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审批3部门,负责审议各分行上报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总行投行部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我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组织推动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项目营销管理、立项审核、组织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审核注册材料、签订《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实施发行辅导、申报《注册文件》、推介发行、后续服务指导等主承销业务工作,债券包销以及分销业务的相关工作,进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市场推介和询价工作,并与总行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总行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将包销余券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财务管理;以及在包销(含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产生时,进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我行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的自营投资,并协助总行投行部完成债券托管结算手续。总行审计部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内审评价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合规操作、业务人员尽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设立不定期检查制度。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中台职责,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出具评估结果和相关意见。各分行(系指推荐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级分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单位和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风险承担直接责任,各分行辖内机构营销的项目,均需通过各分行上报。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客户的营销工作;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分行立项工作;负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并负责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尽职调查档案的收集整理;负责在总行投行部指导下完成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材料的制作;负责配合总行投行部发行工作的进行,做好与发行人的协调工4作;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报告;负责提前了解发行人到期兑付资金安排,并督促发行人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第三章客户营销和客户服务第九条各分行应根据总行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准入标准,选择合适的目标客户进行营销开发,并应对客户对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识进行正确指导,严禁承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分行应积极营销符合筛选标准的优质客户,总行将优先保障优质客户的项目进度和注册申请。第十条需求分析与产品方案设计各分行在营销客户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内部经营规划、财务状况、行业特点等信息,并结合其提出的业务需求,认真分析与研究,梳理客户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与银行发生往来的各个环节,区分客户的明确需求和潜在需求、融资需求和非融资需求,突出重点,认清客户的核心需求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分析并把握其潜在的服务需求。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应对照其需求,梳理我行可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投资银行业务为切入手段结合本行其他业务品种,形成初步综合服务方案与客户沟通交流,对客户的核心需求进行优化,进一步深入分析、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与客户达成共识,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产品服务方案。在此过程中,鼓励产品的设计创新和组合创新。第十一条总行投行部在分行进行客户营销和客户服务全过程中为发行人和分行提供持续专业服务。第四章项目立项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立项分为分行立项和总行投行部立项。第十三条分行根据外部政策环境和本行风险、授信等业务政策以及投行5部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遴选标准进行客户遴选和项目营销,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进行立项。分行项目立项后,应组建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的人员和客户经理组成,必要时可要求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授信部门参与,主要对项目企业的行业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形成详细的立项调查报告,并经分行有权部门以及分行领导审批后填写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上报总行投行部进行立项。第十四条总行投行部的立项以召集内审小组会议的方式完成。总行投行部收到分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后,应尽快召集投行部内审小组会议进行立项审核,主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并结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企业是否符合发债条件进行判断。总行投行部原则上应一周内对分行提报项目的审核结果通知分行。第五章项目审批和尽职调查第十五条中间业务专业审批委员会是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最终审批部门,负责审议各分行上报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并对项目的风险作出最终判断。第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经中间业务专业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分行可与发行企业签订承销协议,正式进入承销程序。总行投行部负责协助与指导分行与企业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规模和发行利率确定方式;(三)包销的具体方式、包销过程中剩余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购方法,或代6销过程中剩余债务融资工具的退还方法;(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六)承销缴款的程序和日期;(七)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八)违约责任;(九)有关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尽职调查是指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的我行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其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其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各分行为尽职调查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前期、中期、后续管理期间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在总行投行部辅导下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制作工作。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资格;(二)历史沿革;(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公司治理结构;(五)信息披露能力;(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七)财务状况;(八)信用记录调查;(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第十八条我行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应组建项目小组。项7目小组主要由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分行客户经理以及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要求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指派风险经理参与。项目小组应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和相关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对影响发行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第十九条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按照工作计划收集详尽的资料,进行充分调查,编写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总行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负责指导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并在尽职调查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保证尽职调查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调查人应为项目推荐分行经办客户经理,审核人应为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人应为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第二十条尽职调查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项目材料制作。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总行投行部的指导及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要求完成相关项目注册/备案材料制作,应保证项目注册/备案材料在所有重大方面都与尽职调查报告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8第六章组建承销团及项目的申请注册/备案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结束后,由总行投行部负责组建承销团、签订《承销团协议》,也可与相关承销机构签订《年度承销团主协议》。《承销团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规模和发行利率确定方式;(三)包销的具体方式、包销过程中剩余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购方法,或代销过程中剩余债务融资工具的退还方法;(四)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五)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六)承销期及起止日期;(七)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八)承销缴款的程序和日期;(九)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十)违约责任;(十一)有关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项目注册/备案材料质量控制。上报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备案之前,总行投行部项目复核岗人员负责对项目注册/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控制,确保项目注册/备案材料要件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报送的完整性要求,并出具项目材料复核单(附件4)。第二十四条上报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备案。总行投资银行部协助企业向交易商协会申报项目全套注册/备案文件。申报过程中,总行投资银行部在收到交易商协会反馈后,应组织进行补充调查。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应及时将根据交易商协会反馈意见修改后的材料电子版报给交易商协会审核人员,纸质材料应在收到后及时报送到交易商协会。9第二十五条注册/备案完成。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或同意备案发行后,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应将项目注册材料的最终稿打印存档,同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统一存档。第七章承销发行第二十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建立完善的债务融资工具定价机制,并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定价事宜,在正式公告前应与企业充分沟通,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定价后方进行公告发行事宜。对于具有交易商协会指导价的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的定价,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在交易商协会指导价的基础上,结合债券市场资金面情况和未来利率走势,与企业沟通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对于没有交易商协会指导价债务融资工具产品,总行投资银行部应结合债券市场资金面情况、利率走势和同期类似产品价格等因素,向发行人提出定价建议,并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分行应积极配合相关发行定价工作,并做好发行人的协调工作。如果最终总行投资银行部与发行人无法就债务融资工具定价达成共识,总行投行部有权决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时机,必要时可推迟发行或暂缓发行。第二十七条发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余额包销义务项下存在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已与本行签订债券认购协议但在缴款日无法按时、足额向本行指定账户交付认购款的投资者认购的债务融资工具,我行应履行包销义务,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包销处置。(一)在债券分销期内若出现未能全额出售所包销的债券(以下简称包销余券),投行部应及时跟总行授信部门联系并将包销余券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二)设置风险处置专户。投行部应在内部设置风险处置专户用于处置包销余券。风险处置专户只能用于包销余券的处理,不得进行其他交易/投资性操作。不得将此类债券直接移10至本行债券交易/投资部门(账户)。风险处置账户内的债券的会计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相关会计要求进行估值及独立核算。同时按照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计入交易账户管理,计提风险资本,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的计算。(三)设定包销余券的处置期限。处置期自缴款日起计算,处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四)包销余券的处置应遵循“市价出售”的原则,并应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出售给我行的交易/投资部门的包销余券,交易/投资部门应将上述余券计入会计分类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承销部门处置包销余券实现的损益计入风险处置专户。(五)我行交易/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的存续期内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债券发行量的20%,同时应满足其他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及我行内部管理规定。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项目推荐分行在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人员指导下,负责督促和协助发行人及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项目推荐分行在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人员指导下,应督促并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11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第三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分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并不晚于公开媒体披露时间上报总行投行部和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投行部和总行风险管理部配合,在收到分行上报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与交易商协会、投资人等方面进行沟通,与分行共同协助发行人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市场信息披露工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2(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第三十一条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15个工作日向分行投行部与发行人发提示函,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分行后续人员督促发行人通过中国货币网和清算所发兑付公告,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各种信息披露文件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PDF)发送到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审核后统一发送中国货币网和清算所。第三十二条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涉及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总行投行部以及分行相关人员负责督促信用增进服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第九章存续期管理第三十三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项目推荐分行在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人员指导下,进行存续期管理。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牵头,会同主办客户经理负责落实企业的存续期管理,进行风险排查等存续期管理工作。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总行投行部和分行应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对存续期调查和其他方式获取的信息进行及时妥当的处理,总行投行部根据分行动态监测状况建立重点关注池,指导分行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13试,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偿债能力。第三十四条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在总行投行部指导下对存续期企业开展定期(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的独立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影响,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总行投行部。风险排查主要内容包括:(一)行业运行情况;(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五)总行投行部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五条分行发现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企业及时披露并及时上报总行投行部,总行投行部应将其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分行应在总行投行部的指导下进行压力测试。分行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分行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上报总行投行部。总行投行部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分行在总行投行部的指导下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第三十六条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及时上报总行投行部,总行投行部应根据《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14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第十章分销业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总行投行部负责确定由我行作为分销商参加其他有资格承销机构组织的承销团,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分销业务。相关具体规定参照《x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内控与管理规定》中债券分销的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分销业务不进行授信审批。第十一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第三十九条我行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应当贯彻稳健经营原则,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知情不报等行为实行问责追究制。第四十条总行投行部应建立企业质量评价和项目遴选标准,规范业务营销、立项管理、尽职调查、承销发行、后续服务等业务流程。各分行作为该项业务的直接营销和风险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总行投行部的相关制度和项目选择标准以及我行授信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做好项目风险控制以及后续跟踪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总行投行部应负责我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从业人员培训及业务沟通交流,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四十二条总行投行部应按照我行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承销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作底稿、《注册文件》等,应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并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15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项目选择及营销工作指引2.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内审小组运行规则3.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4.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5.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18页附件1: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项目选择及营销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项目选择及营销工作,根据《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NAFMII规则0003)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根据分行以及其他渠道提供的,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求及意向的相关企业项目信息,按业务营销流程对企业开展营销工作,营销流程包括五个阶段:项目筛选、项目接洽、项目初审、资料收集、项目初评。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营销工作由总行投行部牵头和辅导,分行负责具体项目的营销和风险控制。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项目筛选各分行筛选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我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经分行授信、风险控制、贷审委等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放松准入条件,业务本身的信用风险仍全部由分行自行承担。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按照总行投行部的有关企业筛选标准对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做出评估。对认为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经分行贷审会/中审会审批通过后向总行投行部申请立项。并将立项申请表、调查报告和企业三年及近一期财务报表报送总行投行部履行立项程序。若是其他业务渠道向总行投行部提供的,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求及意向的相关企业项目信息,由总行投行部根据该企业所在区域或业务信息提供的来源渠第19页道情况,将该项目落实于相关分行,由该分行负责完成与企业的初步沟通,并经尽职调查、贷审会/中审会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总行投行部履行立项程序。第五条项目接洽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对项目企业的行业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形成详细的立项调查报告,经分行授信部门、分管投行业务行长以及分行行长审批后填写《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见附1.1.2)上报总行投行部进行立项。第六条项目立项总行投行部收到分行上报的申请立项表及立项调查报告后,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内审小组会议对上报项目进行讨论并表决。根据《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内审小组运行规则》,内部立项审核会议表决结果为通过的,则将立项结果反馈分行。若内部立项审核会议表决结果为未通过的,则由总行投行部通过分行向企业说明情况。若分行或企业对总行投行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分行可以申请总行投行部对相关项目进行复议,申请复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对总行投行部内审小组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总行投行部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若复审意见仍为否定意见的,则总行投行部原则上半年内不再接受此项目的立项申请。第七条联合主承项目其他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机构提出与我行联合主承的项目,在总行投行部收到相关资料后,由总行投行部委派项目企业所在地或相近的分行对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企业,按照我行单独主承项目正式立项并进入工作流程。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指引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20页第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1.1.1企业筛选标准1.1.2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1.1.3项目核查要点第21页附1.1.1:企业筛选标准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优先考虑国有企业,若是民营企业,则应为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3.主体信用评级为A+以上(各分行可以将所选企业材料上报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统一联系评级机构进行初评),若是民营企业,则评级应达到AA-以上;4.发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5.企业连续存续三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6.近三年没有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股权结构清晰;8.信誉良好,没有延迟支付债务本息的行为;9.所选企业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最好处于行业景气期;10.特殊行业将参考交易商协会政策变化进行调整。注:本标准将根据交易商协会政策变化及市场情况进行细化调整。第22页附1.1.2: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经营单位:分行年月日发行人名称成立日期企业性质拟发行额度(亿元)拟发债情况经营范围公司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公司所在行业及行业地位意向发行方案近三年有无重大未决诉讼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事项基本财务数据单位:万元年度前三年前两年前一年近一期资产总额流动资产负债总额流动负债净资产第23页其中:少数股东权益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营业利润)净利润资产负债率\uf8ff净资产收益率\uf8ff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现金及等价物净增额经营单位联系人及方式分行风控部门意见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分行贷审委审核情况分管行长意见经营单位推荐意见行长(签字):分行(签章):日期:第24页附1.1.3:项目核查要点一、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关于经营范围表述是否一致,企业历史沿革的描述口径是否统一。二、企业在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三、企业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民营企业尤其关注其净资产形成过程。四、企业为集团性公司的,其对控股子公司是否有较强的控制力;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如集团公司对该子公司不具有控制力,而上市公司业务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占主导地位,要分析母公司的财务状况;母公司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以集团公司名义发融资券,要重点关注其偿债资金来源。五、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交易内容、金额、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的情况。六、企业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影响业务独立性。七、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存在较严重的风险因素: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予以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募集资金投向明显非补充流动资金而填补项目资金缺口等,或存在市场、效益、环保等其它重大风险。八、对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需关注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否相匹配,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特别是应将财务分析与企业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财务资料做出总体评价。九、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核查企业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关注各年度盈利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分析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利润结构和利润来源,判断盈利能力的持续性;核查各年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结合现金流量状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第25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各年度偿债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核查各年度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十、集团合并报表要分析合并范围是否合规。对于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了解其变化原因。权益法或成本法的执行是否有切实的依据。企业为集团客户的,重点核查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虚增资本现象。十一、企业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变动,且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对其变动的合理性加以解释;发现异常财务事项或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请企业(或会计师)作出书面解释,并对其解释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2.主要的收入、成本、费用间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关系,且企业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3.有关成本、费用明显低于相关资产的摊销,且企业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4.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合理的勾稽关系,或财务数据相互矛盾,使得不能对企业的资产、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5.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提取是否与企业资产质量状况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6.非经常性损益占当期利润比重较大,非经常性损益包括补贴收入、托管其他企业收入、资产重组获得收入、资产出让获得收入及其他非经营性收入等;第26页7.营业收入构成主要为债权形式或易货形式,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帐款、预收货款、其他应收款)比重较大,存在过大的信用风险;8.资产负债率高且短期负债金额较大,短期偿债压力较大;9.近期产品销售疲软、库存增加、应收帐款余额呈逐步增加趋势且帐龄老化,同期企业营运资金减少或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现金主要靠短期借款支持;10.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关联方或者无法说清与企业关系的一方;11.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12.企业报告期内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问题,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十二、企业信用记录,银行授信统计及可动用额度在近三年内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如有,则需明确不良记录形成的原因。对外担保、抵质押等或有情况,此类历史问题的解决是否好转。十三、企业主要利润来源是投资收益(参股企业分红)时,要详细说明企业与参股企业的关系,对参股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力,及介绍参股企业的主要经营情况。第27页附件2: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内审小组运行规则第一条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管理,提高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决策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内审小组工作职责内审小组作为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内部的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对内部制度的讨论、修改和完善;对分行提报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初步的立项审核,包括对发行企业进行初步的风险判断、是否符合发债条件进行审核等,并指导所属分行对发债企业进行前期的辅导。第三条内审小组工作方式内审小组通过召开立项审核会议(以下称“内审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第四条内审小组人员构成(一)内审小组成员由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债务融资中心全体人员、风险控制岗人员组成,投行部总经理可作为列席人员参加。小组设小组长一名、记录员一名。(二)投行部可根据投行部工作需要及人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内控小组人员名单(现行名单见附1.2.1),并向总行投行部总经理报备。(三)内审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熟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审核项目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第五条内审小组小组长作为会议召集人,负责内审会议的召集、主持、议程安排、会议结果的收集和反馈等工作,召集人应在召开内审会议2天前,安排专人将项目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参加会议的内审小组成员(以下简称“会议成员”)。第六条内审会议的召集第28页(一)召集人内审小组小组长作为召集人,由总行投行部总经理指定。负责决定内审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组织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安排专人总结和汇集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并将会议表决结果上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签字。(二)会议记录内审小组组长可指定小组固定人员作为记录人,负责记录并汇总会议成员发表的意见,统计投票情况并将投票表决结果上报内审小组长。(三)缺席和回避情形内审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内审会议的,可指定其授权人参加,但须征得内审小组负责人的同意。内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能参加该项目内审会议和投票表决:项目所属分行或项目企业认为其与所审核的项目有利益关联并能提供可靠证据的。第七条内审会议议事程序(一)讨论会议成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企业的信用风险和项目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问题,阐明各自观点。(二)质询若会议成员认为必要,可要求项目所属分行经办人到场接受质询。(三)表决各会议成员在项目陈述和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填写表决单(附1.2.2)进行投票。(四)决议记录人负责统计投票情况并确定结果、形成内审会议决议,并将立项表决结果通知所属分行。(五)复议第29页项目所属分行对投行部内审会议的项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表决结果通知一周内要求复议。分行对表决结果提出复议请求的应当有充分理由并出具加盖分行公章的书面材料。第八条内审会议议事规则(一)内审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每次会议成员不得少于5人。原则上采取面对面会议的形式,也可由内审小组组长安排专人收集表决书,汇总结果,形成会议决议的方式。(二)会议成员应以审慎、负责的态度,依据有关业务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核。(三)内审会议表决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位会议成员各一票、不得弃权,在表决单上单选审核意见类型并签字。审核意见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三种类型,表决结果为有条件同意或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其中有条件同意意见的由分行作出合理解释并经该表决人认可后视为审核通过。(四)记录人按各意见类型分别统计票数并形成内审会议决议,意见为审核通过的票数超过2/3即视为通过,否则为审核未通过。第九条内审会议审核通过的,会议决议经投行部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内审会议审核未通过的,会议决议即生效。第十条本规则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1.2.1投资银行部内审小组人员名单1.2.2投行部内审小组投票表决书1.2.3投行部内部评审意见表第30页附1.2.1:投资银行部内审小组人员名单(年月日起)组长:记录员:组员:第31页附1.2.2:投行部内审小组投票表决书第次内审会年月日审议内容发行人名称成立日期企业性质拟发行额度(亿元)拟发债情况企业简介审核意见基本观点:意见类型(勾选)通过()不予通过()参会人签字:年月日第32页附1.2.3:投行部内部评审意见表内部评审意见表1(独立主承项目)经营单位:分行年月日发行人名称成立日期所属行业企业性质联系人及电话发债情况简介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内审小组审议情况分管负责人意见签字:月日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意见签字:月日第33页内部评审意见表2(联合主承)联席主承销单位:年月日发行人名称成立日期所属行业企业性质联系人及电话发债情况简介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内审小组审议情况分管负责人意见签字:月日投行部总经理意见签字:月日第34页附件3: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我行对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NAFMII指引0002)以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我行作为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的主承销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我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阶段:项目申报前尽职调查、项目发行前尽职调查、项目存续期间尽职调查、重大事项尽职调查等。第三条我行尽职调查项目组工作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实行总行统一调度管理,总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分行参与的管理体制。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的主管部门,负责我行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的牵头和管理,包括参与计划制定、企业主要部门访谈、实地考察等。第35页第六条我行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尽职调查团队应由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和分行相关人员构成。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方式第七条我行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第八条尽职调查工作小组人员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的重要事项展开详细调查。第九条我行开展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资格;(二)历史沿革;(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公司治理结构;(五)信息披露能力;(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七)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地位、行业竞争力、发展前景及发展潜力;(八)公司财务状况及同行业的比较分析;(九)公司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及资金落实、工程进展、资金缺口情况;(十)信用记录调查;(十一)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第十条我行开展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一)访谈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第36页访谈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管(总经理或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技术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规划部门、证券与法律部门、安全与环保部门等。(二)列席会议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通过列席会议,了解企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识及发行目的以及企业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三)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另一方面是针对前期访谈及资料收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例如通过实地考察了解企业设备及工艺情况以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水平;通过考察企业库存了解企业的生产及销售情况;通过考察建设工地了解企业在建工程及进展情况。(四)信息采集及分析信息采集主要是指对关于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生产管理、工艺及设备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或有事项等资料通过访谈、企业提供、互联网、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收集,信息采集要尽量做到渠道多样化。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分析结论应客观、真实,不得美化、粉饰。(五)资料印证资料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第37页本部分尽职调查主要包括:通过走访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经营范围、资本金等情况进行调查印证;通过走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印证;通过走访法院等部门对企业的重大诉讼等情况进行调查印证;通过信函或走访同业以及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印证等。(六)讨论及报告撰写讨论主要是指对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疑点进行充分地沟通及磋商,并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摸清问题的实际,从而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七)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在前期资料收集完全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我行尽职调查工作人员应根据前期收集的资料及相关调查情况,编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八)尽职调查结束尽职调查报告撰写定稿后,参与调查的工作小组人员应在报告中签字。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其中调查人应为项目推荐分行经办客户经理,审核人应为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人应为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九)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应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十)资料及底稿的保存。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总行投行部及分行相关人员应对调查期间采集的资料及工作底稿分类归档保存,企业提供的资料要有企业加盖公章后归档。第38页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指引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各分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各自的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和细则。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39页附件4: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为加强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后续管理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检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系列工作。第三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和负责项目管理的分行负责组织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后续管理第四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应设立后续管理岗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工作。分行后续管理岗及相关人员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企业与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第五条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的职责为编制风险排查报告,持续督导企业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负责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指导安排分行相关人员(包括分行后续管理岗人员以及客户经理等,以下同)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第40页披露;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第六条总行后续管理岗及分行相关人员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二)内部管理架构、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化;(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总行后续管理岗及分行相关人员对重点关注池施行动态管理,对于池内企业,经风险排查确认其偿债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调整出池。各分行在池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20%。第七条分行后续管理岗应对存续期内企业开展定期(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的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影响。风险排查主要包括:(一)行业运行情况;(二)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五)募集说明书风险提示中揭示的风险(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第41页第八条总行后续管理岗及分行相关人员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季度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分行在池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第九条分行后续管理岗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上报总行投行部。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第十条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分行后续管理岗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报告,由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再上报至交易商协会。第十一条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分行后续管理岗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第十二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分行后续管理岗应按要求形成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第十三条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为每季度上报,并在企业财务报表披露后15个自然日内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后续管理开展情况、当期风险排查情况以及压力测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第42页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十四条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三)下一季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第十五条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参照本指引第七条。第十六条后续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二)压力测试具体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第43页(三)下一季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第十八条分行应按时将电子版上报至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部岗,并将纸质版加盖分行公章后上报总行投行部。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和分行相关人员督促企业进行后续跟踪评级并及时发布评级结果,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管督促分行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披露信息规则》对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持续披露辅导:(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财务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时间。(四)财务报表格式需参见附件交易商协会表格体系C表。第二十一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总行投行部应督促企业及时向市场披露:(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第44页(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第二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第45页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第二十三条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15个工作日向分行相关人员与企业发提示函,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分行后续人员督促企业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发兑付公告,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各种信息披露文件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PDF)发送到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审核后统一发送到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第二十四条债务融资工具若涉及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总行投行部以及分行相关人员应负责督促信用增进服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第四章兑付第二十五条兑付资金落实情况总行投行部以及分行相关人员负责督促企业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前完成兑付准备工作。分行相关人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前3个月,对企业进行检查、督导,预测企业能否兑付,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兑付。总行投行部与企业协商兑付事宜,兑付日的两个月前,要求企业拟订兑付办法;兑付日的一个月前,要求企业落实兑付方案。若企业未能如期落实兑付资金,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应及时与企业协商解决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报总行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上报总行领导,并组织有关各方同企业协商解决兑付资金事宜。第二十六条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在兑付日前15个工作日在确认企业已落实兑付资金的条件下向企业发兑付提示函,督促企业在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兑付公告,企业在兑付日前1个工作日将兑付资金本息足额划入托管结构所指定账户,兑付当日向托管机构有关人员确认兑付完成情况。第46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交易商协会表格体系C表第47页附:交易商协会表格体系C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表)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C-1第一部分审计报告C-1-1审计报告编写应遵照《审计准则》。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包括:(1)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2)提及财务报表附注;(3)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及审计意见。C-1-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基础描述与附注中会计政策描述、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致。C-1-3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C-2第二部分财务报表C-2-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财务报表形式上至少包括:企业名称、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标明合并财务报表或个体财务报表、各会计科目期初和期末数(本期数和上期数)、签字栏(签章遵照《会计法》相关要求,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若为三年连审的财务报表,应列示各会计科目三年对比数据。C-2-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应披露子公司的清单、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C-3第三部分财务报表附注C-3-1附注至少应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编制基础;(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若为三年连审的财务报表,对资产类、负债类项目,至少注释近一年期初、期末数,对权益类、损益类、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注释近三年可比数。C-3-2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二)说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性质、累计影响数和财务报表中各个比较期间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说明该事实和原因,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和对更正时点财务状况或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C-3-或有事项:(一)关于预计负债,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定第48页3的预期补偿金额;(二)关于或有负债,披露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第49页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说明;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要说明原因。C-3-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批准报出日;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估计的要说明原因。C-3-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一)母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对关联方交易,披露企业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金额、提供或取得担保的情况、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备注说明:1、本表格依据财政部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准则讲解(简称“新会计准则”)等规定编制。2、注册发行企业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严格遵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本表格为投资者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的基本关注内容,不论本表格是否有明确要求,企业均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审计师应严格按照企业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3、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企业均应予以充分披露。第50页附件5: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及时掌握全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中的风险情况,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二条本报告制度指总行投行部及各分行在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中出现的关键风险信息,以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报告形式逐级上报的制度。第三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目的在于及时揭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发展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我行的损失,促进我行投行业务安全稳健地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全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重大事项报告。第二章定期的风险报告第五条定期的风险报告是指我行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各分行及经营单位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定期向总行投行部报告。第六条定期风险排查要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特点确定排查重点,并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总行投行部的有关制度制订排查方案。第七条定期的风险排查报告要求各分行按相关要求按时上报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第三章即时的重大事项报告第51页第八条即时的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当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并足以影响企业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分行及经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企业的风险情况进行排查,并及时将重大事项向总行投行部报告。第九条总行投行部及分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将风险情况上报总行投行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总行投行部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上报总行投行部总经理,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方案,由总行投行部研究后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启动应急方案。第十条总行投行部须建立即时风险报告的签收与反馈制度。第十一条总行投行部在得到即时风险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协助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化解风险、寻找漏洞、加强控制。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参与主体(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过程等,本预案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所在地区的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灾害的发生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并足以导致发行人不能或不能按期兑付债务融资工具。(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足以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债务偿还产生重大影响。(3)由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自身的管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发行企业出现停产、停工,致使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并有可能出现重组、关闭、破产并第52页足以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债务的偿还。(4)因金融机构清算系统或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遭病毒侵袭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足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5)其他可能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重大事项分为特大事项(Ⅰ级)、重大事项(Ⅱ级)、较大事项(Ⅲ级)和一般事项(IV级)。(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七)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八)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九)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三条即时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间:如有上述第十二条情况发生,投资银行部及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应制作重大事项风险报告书(见附件),报总行投行部。上述情况发生后若处理问题的时间超过两天,总行投行部及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应每日将风险的化解情况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即时风险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第53页即时风险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说明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可能经济损失预计,涉及客户的清单及资金状况;受到监管机构行政通报或经济处罚的,除了提交违规经营原因说明,还应提交监管机构行政通报或经纪处罚文件。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内部风险报告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出现泄露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第十六条风险报表填报部门、风险报告报告者负责所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禁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出现虚报、瞒报、拒报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对有关责任部门风险控制评分降级。出现多次迟报,影响风险报告体系运作的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风险控制评分视情节和后果扣分,并上报总行风控部。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总行投行部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x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重大事项报告书第54页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书报告部门:报告人:年月日事件名称事件种类发生地点、时间风险级别联系人联系电话情况说明已采取的措施第55页附件6: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监测、预防、化解和控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迅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我行及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稳定,保证全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平稳、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参与主体(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过程等,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所在地区的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灾害的发生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并足以导致发行人不能或不能按期兑付债务融资工具。(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第56页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足以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债务偿还产生重大影响。(3)由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自身的管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发行企业出现停产、停工,致使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并有可能出现关闭、破产并足以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债务的偿还。(4)因金融机构清算系统或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遭病毒侵袭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足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5)其他可能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事件(IV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指导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x银行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解决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重大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在债务融资工具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研究对策,决定启动、终止预案;批准应急方案,第57页并授权相关部门在一定风险级别下启动应急措施。2.2组织实施部门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是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实施部门和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应急预案;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启动、终止预案;指导、督促及协调各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及善后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性并及时上报,同时制定应急方案;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等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2.3工作机构各分、支行应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收集信息、监测、预测预警突发事件;向总行及时汇报突发事件;组织实施总行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汇报突发事件动态;总行主管部门宣布解除应急预案后的善后工作。第三章工作机制各分、支行要建立应对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投资银行部要指导和协助各分行及相关部门,整合总分行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各相关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分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3.1预测与预警各分、支行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x银行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及组织实施部门是总行投行部,要第58页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分析及预测预警工作,整合全行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网点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1)各分、支行要根据各种不同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情况建立一套合理的突发事件风险监控指标体系。(2)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向交易商协会和人民银行报告。(3)建立监管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信息。(4)加强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5)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3.1.2预警级别的上报及披露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根据本预案第一章1.3项所述,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级分、支行要及时、准确地向总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总行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对债务融资工具兑付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后及时上报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并制定应急方案,同时向交易商协会等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3.2应急处置3.2.1信息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分、支行应根据我行相关预案报告的有关规定第一时间上报总行主管部门。(1)各分、支行负责人为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2)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属分行应在2小时内向总行报告,总行第一时间第59页向交易商协会报告。(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影响范围以及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3.2.2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所属分行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总行主管部门;总行主管部门接到分行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情况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制定应急方案上报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同时指导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3.2.3指挥与协调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总行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及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分行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2)分析事件的性质、严重性,制定应急方案;(3)统一协调、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5)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方案;(6)协调、参与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7)牵头组织债权人大会,协调、组织债权人追偿到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本息。3.3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总行主管部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见附1.6.1)3.4后期处置3.4.1善后工作第60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所属分行及时将事件处置情况上报总行主管部门,并由总行主管部门将处置结果及时上报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采取危机公关策略应对媒体,避免损害我行公众形象。3.4.2评估与总结(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总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属分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见附1.6.2),并向交易商协会作出报告。(2)总行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3)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应急保障4.1通信保障(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所属分行及总行主管部门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2)总分行间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3)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4.2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属分行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4.3应急工作人员保障(1)各分行应指定专人作为应急工作人员,并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2)定期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第61页第五章监督管理5.1教育和培训总行投行部负责对分行从事债务融资工具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债务融资工具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模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5.2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分行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件发生过程中出现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6.1本应急预案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6.2各分行应根据本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3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1.6.1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终止记录1.6.2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实施记录第62页附1.6.1: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终止记录编号:年月日突发事件报告机构突发事件报告级别报告时间预案终止时间预案终止条件责任单位预案终止情况简述及意见:经办:行(部)负责人:总行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总行风险管理部意见:负责人签字: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负责人签字:第63页附1.6.2: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记录编号:年月日突发事件报告机构突发事件报告级别报告时间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简述:经办:行(部)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评估结果:负责人签字: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结果:负责人签字: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经办:负责人签字:第64页附件2: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业务的管理,规范相应业务操作,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提高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效率,实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指引以及《x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包括主承销业务和分销业务。主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包括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依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包销或代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分销业务是指本行参加其他机构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依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包销或代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第四条本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流程主要包括:客户营销和服务、项目立项、项目行内审核和审批、尽职调查和注册材料制作、项目申请注册、承销发行、存续期管理与信息披露以及到期兑付等。在注册有效期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案发行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和备案材料制作、项目行内审核和申请备案、承销发行、存续期管理与信息披露以及到期兑付等。第65页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一级分行。第二章总分行职责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负责全行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全行债务融资工具客户营销战略和指引、服务方案和配套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尽职调查相关规范和要求,拟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送审标准;拟定债务融资工具准入标准;指导分行开展相关营销工作,为客户提供持续服务;召集内审会议对分行上报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进行内部审核立项;组织项目小组完成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及项目材料的制作;对上报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注册、备案材料的表面一致性、完整性、合规性、信用风险和发行风险等进行审核;代表本行与交易商协会就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承销团的组建和牵头进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销售工作;负责制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规范和要求,并指导分行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负责指导、考核和监督分行债务融资工具开展情况。第七条项目推荐分行(系指推荐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级分行)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客户的营销工作;负责分行范围内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对项目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核;负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完成立项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的工作底稿留存;负责配合总行投行部组建的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总行投行部完成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材料的制作;负责配合总行投行部发行工作的进行,做好与企业的协调工作;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报告;负责提前了解企业到期兑付资金安排,并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第三章客户营销和客户服务第八条各分行应根据总行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准入标准,选择合适的目标客户进行营销开发,并应就客户对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识进行正确指导,严禁承第66页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发行价格。项目推荐分行应积极营销优质客户,总行将优先保障优质客户的项目进度和注册申请。第九条需求分析与客户营销(一)职责分工各分行在营销客户的过程中,应在全面了解和分析客户业务活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内部经营规划、财务状况、行业特点等信息,并结合其提出的业务需求,认真分析与研究,梳理客户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与银行发生往来的各个环节,重点关注客户的各类融资需求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分析其潜在的服务需求。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分行应对照客户需求,梳理我行可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形成初步综合服务方案与客户沟通交流。对于投行条线以外的产品由分行根据业务种类报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在此过程中,鼓励产品的设计创新和组合创新。(二)需求分析1、明确需求与潜在需求客户需求按客户自身对其了解程度可分为明确需求与潜在需求。1.1、明确需求是指客户自身已明了的对债务融资及我行各项服务的需求。对客户明确需求应重点分析:(1)客户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2)客户需求可为本行业务带来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综合收益);(3)本行当前业务能力对客户需求的满足可行性及可优化的方向。1.2、潜在需求是指客户对本身需求不了解或未明确,通过本行综合金融服务可实现其经营管理的有效提升,即需要本行相关人员加以引导、优化、挖掘的各项需求。对客户潜在需求应重点分析:(1)从客户财务状况分析其财务改进的方向,如改善报表结构、加速资金周转、快速回笼资金、盘活存货、盘活固定资产、开发金融租赁、快速实现折旧、改善存款结构、提高收益等;(2)从市场同业运作模式,参照进行产品创新;第67页(3)从管理有效性改进客户资金管理、支付结算管理。2、融资需求与非融资需求2.1、融资需求包括直接融资需求(债券发行、股票发行等)和间接融资需求(银行信贷、汇票贴现等)。2.2、非融资需求是指:(1)满足客户经营管理高效管理需要、便利性的需要、安全性需要的各项需求;(2)满足客户保值、增值、避险偏好的需求;(3)其他非融资服务需求。(三)客户营销了解了客户的需求以后,分行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详细合理的产品推介方案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地营销,必要的时候总行投行部应给予专业的指导。第十条总行投行部负责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全过程中向企业提供持续专业服务。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总行投行部可根据企业需要向企业提供发行建议服务(包括债券市场近期预期、发行时机、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和发行期限等建议)。第四章项目立项第十一条分行立项分行应根据外部政策环境和本行风险、授信等业务政策以及总行投行部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遴选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并进入立项程序。分行进入立项程序以后,应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的人员和客户经理组成,必要时可要求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授信部门参与,主要对项目企业的行业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形成详细的立项调查报告(附件2.1),经分行有权部门以及分行领导审批后填写《x银行非第68页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见附件2.2)上报总行投行部进行立项。第十二条总行投行部立项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经分行尽职调查并履行完分行立项程序后,按相关程序报总行投行部进行立项,分行立项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经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行公章的立项申请表;(二)立项报告。要求内容充分、具体,须包含但不限于企业的历史沿革、企业的优势分析和重点关注风险、企业主营业务分析以及简要的行业分析、企业的过去三年一期的简要财务分析、企业发行规模信息、本行与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企业逾期贷款情况、未决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要素;(三)企业三年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第十三条分行立项流程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建立分行内部的项目立项和审批流程,对于辖内经营机构上报的项目,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准备相关立项材料,报分行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部门出具风险审查意见并报分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立项并签字确认。分行立项通过后由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上报总行投行部申请总行立项。第十四条总行投行部立项流程。总行投行部收到分行的立项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投行部内审会议进行立项审核,主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并结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企业是否符合发债条件进行判断。总行投行部原则上应一周内对分行提报项目的审核结果通知分行,并对立项材料进行存档。总行投行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项目推荐分行对项目给予专项说明。第五章项目审批和尽职调查第十五条分行推荐的项目经总行投行部内审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总行投行部的立项批复后,项目推荐分行按照相关要求将项目相关资料报总行中间业务第69页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项目所属分行对总行投行部内审小组会议的项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表决结果通知一周内要求复议。分行对表决结果提出复议请求的应当有充分理由并出具加盖分行公章的书面材料。第十六条项目上报总行中间业务审批委员会的流程按照中间业务审批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七条申请注册项目经中间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本行应与企业签订《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企业承诺承担任何连带的还本付息责任,也不得向企业承诺在债券还本付息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第十八条注册有效期内备案续发项目审核审批。对于在协会注册有效期内的项目,若该项目已经过了中审会审批单有效期,则应按照相关程序重新上报审批。若尚在中审会批单有效期内,则须上报总行投行部进行备案审核。备案审核上报材料应至少包括:(一)最近一个月内贷款卡信息(二)上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三)注册评审时审查意见或审批通知书(四)最新风险排查报告第十九条组建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后,总行投行部应牵头组建项目小组。项目小组由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分行客户经理以及有关人员组成,根据业务需要,可由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指派风险经理参与。项目小组应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和我行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第二十条尽职调查前期准备。项目小组在前往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之第70页前,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认真阅读前期取得的企业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报告、企业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可获得的公开资料等),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二)对企业所处行业形成整体认识,了解行业的主要风险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对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三)应汇总立项意见中提出的条件和关注问题,作为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四)形成尽职调查访谈提纲。访谈提纲应明确访谈部门和访谈时间,访谈内容应涵盖《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要求的所有方面;(五)制定明确的尽职调查工作时间表和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六)准备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项目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模板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形成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内容。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资格;(二)历史沿革;(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公司治理结构;(五)信息披露能力;(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七)企业所处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情况;(八)财务状况;(九)信用记录调查;(十)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项目小组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第71页项目小组在尽职调查中应向企业介绍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方法。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一)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三)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四)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使项目小组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第二十三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按照工作计划收集详尽的资料,进行充分调查,编写工作底稿,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负责指导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并在尽职调查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尽调报告中应反映企业所处行业状况、股东背景、主体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关联方交易情况,企业在各家银行授信情况以及在本行各项信用业务的风险第72页敞口情况(包括信贷、投资、或有等),以及主体资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能力、增信措施和担保情况(如有)等,对于固定资产项目,还应做好项目评估工作,对于债券到期后须通过债市或股市或其它渠道募集资金偿债的,需调查主体再融资能力与渠道,对续发扩盘的项目应提供存续期情况报告、反映到期兑付情况等。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保证尽职调查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调查人应为项目推荐分行经办客户经理,审核人应为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人应为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第六章注册材料制作和项目注册/备案第二十四条项目材料制作。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总行投行部的指导及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附件2.3)的要求完成相关项目注册/备案材料制作,应保证项目注册/备案材料在所有重大方面都与尽职调查报告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组建承销团。总行收到分行上报的注册材料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内部审核并着手组建承销团、签订《承销团协议》,也可与相关承销机构签订《年度承销团主协议》。第二十六条项目注册/备案材料审核。上报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备案之前,总行投行部项目复核岗人员负责对项目注册/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控制,确保项目注册/备案材料要件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报送的完整性要求,并出具项目材料复核单(附件2.4)。第二十七条上报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备案。总行投行部应协助企业向交易商协会申报项目全套注册/备案文件。申报过程中,总行投行部在收到交易商协会反馈后,应组织进行补充调查。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应及时将根据交易商协会反馈意见修改后的材料电子版报给交易商协会审核人员,纸质材料应在收到第73页后及时报送到交易商协会。第二十八条注册/备案完成。项目经交易商协会审核通过,交易商协会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该项目注册/备案完成。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应将项目注册材料的最终稿打印存档,同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统一存档。第七章主承销发行业务第二十九条本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组建承销团、发行与分销、登记托管、发行后续工作等。第一节组建承销团第三十条总行投行部负责本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承销团组建工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承销团应在申报注册/备案前完成组团工作,并将承销团成员同意参加承销团的回函作为上报交易商协会的注册/报备材料之一。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组成承销团时,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与本行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均为分销商。第三十一条承销团组建原则。承销团组建应主要考虑以下原则:(一)承销团成员名单应符合监管机构对承销机构资质的管理要求。从全行综合收益以及机构间的战略性合作角度出发组建承销团,并适度考虑企业意愿。(二)承销团的组建应有利于该项目的成功发行。第三十二条总行投行部依据承销团组建原则,提出拟组建的承销团成员名单,向全体承销团成员发送组团邀请函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以收到确认回函的名单作为最终的承销团成员。第二节发行与分销第三十三条发行流程辅导。项目推荐分行应协助总行投行部对企业进行发行流程的辅导。总行投行部负责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74页“上海清算所”)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确认企业是否已签署服务协议,是否已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对未签署服务协议或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企业,项目推荐分行应协助总行投行部通知企业在正式公告发行文件前完成与中央结算公司相关服务协议签署及债券托管账户开立工作。第三十四条总行投行部根据项目推荐分行需求为拟发债客户提供发行方案建议、市场利率走势和产品定价等专业支持。企业领取注册通知书后,总行投行部负责和企业进行沟通,通报市场行情,协商发行时机和发行利率。必要时,总行投行部可根据企业要求撰写发行建议书。第三十五条公告发行文件。总行投行部根据企业意见和订单征询情况,申请正式启动公告发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要求准备全套公告材料,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承销团成员联系方式、《发行计划》(中期票据首期发行需要)、《关于XX公司发行XXXX年第X期债券的额度确认函》(备案发行需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以上需要披露的文件均须为PDF格式,需要盖章的募集说明书、律师意见书、评级报告应提前做好准备,扫描后盖章显示为红色)。公告日上午10点前,总行投行部负责向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全套公告材料,并和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妥无误,并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告债券发行信息。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簿记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簿记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三十六条发行定价。债务融资工具利率确定采取簿记建档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并遵循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定价的指导意见和交易商协会成员协商确定的自律公约和定价估值机制。总行投行部在不晚于簿记建档前一工作日负责与交易商协会就发行价格进行沟通,接受交易商协会的窗口指导,将最终的指导意见告知企业并与其就发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第75页本行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前因政策、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或客户对发行利率需求难以协调的,由总行投行部会同总行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推荐分行,协商确定本行关于目标项目发行价格或票面利率招标区间的最终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企业,做好与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规定,主承销商与企业各方对价格区间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发布价格招标区间。第三十七条被动包销处理。如发行前因政策、市场发生预期外较大变化、或企业定价预期难以协调导致发行定价过度偏离,预计销售困难、或企业出现情势突变,应尽量协调企业通过暂缓发行、推迟发行等方式改变原定发行方案。如出现上述情况并经本行协调企业后仍无法改变发行方案的,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包销处置。(一)在债券分销期内若出现未能全额出售所包销的债券(以下简称包销余券),投行部应及时跟总行授信部门联系并将包销余券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二)设置风险处置专户。投行部应在内部设置风险处置专户用于处置包销余券。风险处置专户只能用于包销余券的处理,不得进行其他交易/投资性操作。不得将此类债券直接移至本行债券交易/投资部门(账户)。风险处置账户内的债券的会计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相关会计要求进行估值及独立核算。同时按照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计入交易账户管理,计提风险资本,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的计算。(三)设定包销余券的处置期限。处置期自缴款日起计算,处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四)包销余券的处置应遵循“市价出售”的原则,并应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出售给我行的交易/投资部门的包销余券,交易/投资部门应将上述余券计入会计分类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承销部门处置包销余券实现的损益计入风险第76页处置专户。(五)我行交易/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的存续期内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债券发行量的20%,同时应满足其他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及我行内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发行分销。根据相关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设定分销期,本行应在规定的分销期内完成分销。在分销期内,由总行投行部收集需求订单,将《申购提示性说明和申购要约》及时发送给承销团成员;将分销协议及时发送给分销客户;与企业协商确定债券简称并告知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并向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索取债券的交易代码。第三十九条簿记建档。簿记建档时间为上午9:00至11:00。上午11:00前承销团成员将《申购要约》传真至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根据各方认购情况完成簿记建档、债券承销额度分配工作。总行投行部负责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配售情况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要素表》和《国际证券识别码基础资料表》发送给企业,由企业加盖公章彩色扫描后于簿记建档当日下午16:00前发至总行投行部,再由投资银行部指定人员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自助披露系统。第三节登记托管第四十条登记托管准备。在缴款日之前,总行投行部要求项目推荐分行提供划款申请,提供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款账户,并根据上述资料和承销团成员的申购要约以及分销客户的分销协议制作划款指令,核对无误后报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部门公章。第四十一条收讫客户分销款。总行投行部在缴款日将经本部门有权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的划款指令传真至总行计划财务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款项收付情况,协助催款,直至总行计划财务部所有款项收讫无误并且按照委托完成付款手续。第77页第四十二条确认企业收款。总行投行部在缴款日确认企业募集资金收妥,督促企业在缴款日下午收到募集资金后,立刻将《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加盖公章彩色扫描后发至总行投行部(不迟于缴款日下午4点),再由投资银行部发行承销处相关人员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自助披露系统。第四十三条委托登记托管。原则上,缴款日下午15:30分前,总行投行部确认所有款项收付无误后将相关资料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部,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及时办理分销托管手续。第四节发行后续工作第四十四条发行结果公告。不晚于缴款日次一工作日,总行投行部将发行情况公告扫描制作成PDF格式文件,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并电话确认收妥,由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分别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公告发行情况。第四十五条确认费用收妥。发行工作完成后,总行投行部与企业根据承销协议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妥承销手续费。第四十六条资料整理。总行投行部经办人员整理项目所有资料并归档保管。第八章分销发行业务第四十七条本行分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确定参团意向、投标与配售、登记托管、发行后续工作等。第四十八条确定参团意向。总行投行部收到其他主承销商参团邀请后,应分析项目情况及未来承销风险等因素确定参团意向并报部门有权人审批。第四十九条投标。参团项目公告后,总行投行部应及时与总行金融市场部或外部客户联系,协商一致后确定分销价格意向,并根据有效订单数量填写申第78页购要约,报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发送申购要约。第五十条配售。总行投行部根据主承销商的《配售及缴款通知书》制作缴款通知书(面向总行资金融市场部)或签署分销协议(面向外部机构)。第五十一条收付款与债券托管。缴款日上午11点前,总行投行部制作收付款委托发送至总行计划财务部。当日确认收款后,总行投行部委托总行资金融市场部办理债券托管结算手续。第五十二条确认费用收妥。发行工作完成后,总行投行部与主承销商、总行计划财务部确认收妥分销手续费。第五十三条登录台账和资料整理。总行投行部登录台账,详细记录分销情况,整理项目所有资料,包括分销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及配售缴款通知书等,并归档保管,保管期限5年。第九章后续管理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项目推荐分行在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人员指导下,进行存续期管理。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牵头,会同客户经理负责落实企业的存续期管理,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并根据总行的相关要求进行风险排查等存续期管理工作。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存续期管理,实行AB角制,并将人员、联系方式等上报总行投行部,与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形成直线联系。第五十五条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执行第十章到期兑付第79页第五十六条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以及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执行。第五十七条企业未能在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日将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总行投行部和项目推荐分行应按照《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措施。第五十八条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应由总行投行部负责组织,项目推荐分行具体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在履行代理追偿职责的过程中,可采取召开债权人大会、向法院申请破产等多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具体参见《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应急预案》第十一章罚则第五十九条如项目推荐分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过程未能切实履行本规程所要求职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一)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导致尽职调查报告中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完整;(二)尽职调查档案未按照本规程要求收集整理或存档,导致无法证实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勤勉尽职;(三)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总行投行部或评审小组对项目判断出现误判;项目推荐分行应承担所有损失。总行投行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对项目推荐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考核适当扣分;情节严重者,总行投行部可提请行领导、风险管理部以及计划财务部对项目推荐分行进行年度考核下调以及其他批评处罚措施。第六十条如项目推荐分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未能切实履行本规程所要求职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第80页(一)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项目推荐分行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不定期信息披露),导致本行受到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评或处罚;(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项目推荐分行未能有效进行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导致本行受到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评或处罚;(三)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项目推荐分行未能积极配合交易商协会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企业现场检查,导致本行受到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评或处罚;(四)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项目推荐分行未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导致本行受到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评或处罚;(五)项目推荐分行未能按照本规程要求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安排,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未能按时到期兑付。总行投行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对项目推荐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考核适当扣分;情节严重者,总行投行部可提请行领导、风险管理部以及计划财务部对项目推荐分行进行年度考核下调。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操作规程未明确事宜,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2.1.立项调查报告2.2.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2.3.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第81页2.4.项目材料复核单2.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操作流程图第82页附件2.1:基本情况:XX公司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立项调查报告\uf0d8介绍公司简单的历史沿革。\uf0d8介绍公司注册资本情况\uf0d8介绍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是否符合债务融资工具行业要求\uf0d8介绍公司最新一期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以及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主要数据)\uf0d8介绍公司拟发行额度以及代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如公司曾经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应介绍曾发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注册额度以及评级情况优势分析:\uf0d8重点介绍公司的主要优势重点关注:\uf0d8主要介绍对公司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主要风险点一、公司总体经营情况与分析重点介绍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下属子公司情况以及主要的生产经营情况二、企业未来发展展望1、行业发展趋势重点对公司所处行业进行分析2、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重点介绍公司未来3-5年的发展计划。三、各板块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及占比分析公司三年一期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及占比板块结构分析业务板块年年年年一期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第83页业务板块年年年年一期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对公司各板块经营变动进行分析,并简单介绍公司各板块的发展情况和主要优劣势四、财务状况(一)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年度年年年年一期资产总额(万元)流动资产(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流动负债(万元)净资产(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营业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万元)投资收益净利润(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净额(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万元)第84页年度年年年年一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主营业务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比(%)经营性净现金流/总负债(%)经营性净现金流/流动负债(%)(二)对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简要分析1、盈利能力分析2、流动性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3、现金流分析五、其他情况(一)企业与本行业务往来情况(二)银行贷款以及授信情况(三)诉讼及对外担保情况(四)是否存在不良贷款信息(五)企业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二级市场走势情况(六)公司收购情况分析(七)本行财务分析系统评分情况(八)募集资金投向和资产出售情况(九)其他六、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重点介绍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应侧重企业自身的风险以及本行在承做、承销以及上报协会注册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第85页七、结论上述论述基于项目推荐分行提供的企业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的真实性由项目推荐分行负责。综合分析以上企业基本情况和“一办法三规则四指引”的有关要求,该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业绩、偿债能力、信息披露能力等方面符合交易商协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报表按照新/旧会计准则审计,符合发行XX亿元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条件。目前XX项目推荐分行正在积极营销该公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建议该项目立项。项目责任人:日期:年月第86页附件2.2: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经营单位:分行年月日发行人名称成立日期企业性质拟发行额度(亿元)拟发债情况经营范围公司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公司所在行业及行业地位意向发行方案近三年有无重大未决诉讼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事项基本财务数据单位:万元年度前三年前两年前一年近一期资产总额流动资产负债总额流动负债净资产第87页其中:少数股东权益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营业利润)净利润资产负债率\uf8ff净资产收益率\uf8ff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现金及等价物净增额经营单位联系人及方式分行风控部门意见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分行贷审委审核情况分管行长意见经营单位推荐意见行长(签字):分行(签章):日期:第88页附件2.3: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表格体系XX企业XX年XX期XX品种文件要件表序号文件种类选项备注注册备案Y-1注册报告——附营业执照——附《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附涉密企业的脱密说明(如有)Y-2推荐函—Y-3募集说明书Y-4发行公告Y-5发行计划(如有)Y-6近一期会计报表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Y-7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债项信用评级报告跟踪评级安排Y-8信用增进函(如有)——附有权机构决议及有关内控制度信用增进协议(如有)信用增进机构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信用增进机构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有)信用增进机构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有)—信用增进机构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有)—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如有)Y-9法律意见书Y-10承销协议—Y-11承销团协议附件Y-12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如有)备注主承销商有关责任人签章主承销商签章协会接收人年月日第89页M表(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目录表格名称适用范围选项备注M企业信息披露基本内容。□M.1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企业或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M.1表进一步披露信息。高危行业范围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规定。□M.2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依据M.2表进一步披露信息。□M.3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的,依据M.3表进一步披露信息。□M.4企业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M.4表进一步披露信息。□M.5债务融资工具存在信用增进的,依据M.5表进一步披露信息。□正文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M-0扉页、目录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M-0-1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涉密企业应声明:“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因公开披露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如有)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M-0-2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M-1第一章释义M-1-1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名称缩写、专有名第90页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词等做出释义。M-2第二章风险提示及说明M-2-1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M-2-2财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资产流动性较差、债务规模扩张较快、未来资本支出大幅增加及未来项目收益不确定、受限资产占比较高、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高、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较大、或有负债规模过高、重大会计科目变动幅度较大等财务因素引起的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产品供求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进出口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面临汇率及贸易环境变化等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担保金额较高,子公司较多、跨行业经营及内部股权关系复杂,发行后重要股东可能变更或资产重组,高危行业可能面临安全生产事故等导致企业管理层、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稳定的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国际反倾销政策、反补贴或特殊保障措施、各国政策差异等方面发生变化而对企业的影响。M-2-3特有风险——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其他特有风险。M-3第三章发行条款M-3-1主要发行条款——债务融资工具名称,企业全称,企业待偿还债务融资余额,注册通知书文号,期限,面值,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承销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日期,起息日期,兑付价格,兑付方式,兑付日期,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增进情况。M-3-2发行安排——簿记建档(招标)安排,分销安排,缴款和结算安排,登记托管安排,上市流通安排,其他。M-4第四章募集资金运用M-4-1募集资金用途——披露募集资金运用主体的名称、金额、缺口匡算;用于项目的,披露项目基本内容,投资额,自有资本金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建设计划及现状,土地、环保、立项批复情况(批复文件作为备查文件)。M-4-2承诺——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M-5第五章企业基本情况M-5-1基本情况——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设立(工商第91页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注册)日期,工商登记号,住所及其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M-5-2历史沿革——以主要实体的承继关系为主线,披露企业设立、历史沿革、经历的改制重组及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披露历史上改制、重大增减资、合并、分立、破产重整及更名等代表企业阶段性进程的重要事件。M-5-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披露该法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资产规模、收入、利润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增减变动及被质押的情况。M-5-4独立性——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M-5-5重要权益投资情况——披露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对于持股比例小于50%但纳入合并范围及超过50%但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当披露原因。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子公司——披露基本情况、主要业务范围、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等)及其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主要参股公司及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对收入占比较高、资产占比较高等影响重大的参股企业及其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比照子公司进行披露。M-5-6治理结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包括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和分公司的情况。内控制度——披露内控制度的制度名称及其核心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投、融资决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下属子公司资产、人员、财务的内部控制等。M-5-7企业人员基本情况——披露员工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位及任职期限等,并对高管人员的简历进行介绍。对高管人员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进行说明。M-5-8板块构成——各业务板块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及毛利率的数额与占比。收入占近一年或近一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毛利润占10%以上的主要业务板块,披露近三年及一期盈利模式、上下游产业链情况、产销区域、关键技术工艺、行业地位等。披露能说明其行业地位和经营优势的行业关键指标数据,并说明相关数据来源。M-5-9在建工程——以列表形式披露主要在建工程名称、投资金额、已投资金额、合规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在建工程,第92页第93页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介绍基本内容、投资额、建设计划及现状、自有资本金及资本金到位情况。拟建工程——未来拟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及投资进度安排。M-5-10发展战略——披露未来3-5年的发展战略规划。M-5-11行业状况——披露收入占近一年或近一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毛利润占10%以上的主要业务板块行业现状、行业前景、行业政策、竞争格局等。M-6第六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M-6-1披露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一期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审计情况、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如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披露变更原因;如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披露变动原因。以列表形式披露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注明数据来源。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同时披露合并和母公司财务报表。M-6-2重大会计科目分析——披露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结构表。对近一年及一期占总资产10%以上的资产类科目、占总负债10%以上的负债类科目,或者变化幅度在30%以上的会计科目,分析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重要财务指标分析——近三年及一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效率等财务指标及变动原因。M-6-3有息债务——近一年期末有息债务的余额、期限结构、担保结构及主要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存续期的直接债务融资发行情况(包括发行人及所在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企业的发行情况)。M-6-4关联交易——发行人涉及关联交易的,参照表M.3。M-6-5或有事项——披露近一期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M-6-6受限资产情况——披露近一期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抵押/质权人、资产账面价值、期限等。M-6-7衍生产品情况——至近一期持有的衍生产品名称、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名义本金、盈亏情况。M-6-8重大投资理财产品——至近一期持有的重大投资理财产品名称、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名义本金、盈亏情况。M-6-9海外投资——至近一期的海外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投资计划、现状及相关经营数据。M-6-10直接债务融资计划——披露直接债务融资金额、进度、发行计划等。M-7第七章企业资信状况M-7-1评级——披露近三年债务融资的历史主体评级、评级机构、评第94页第95页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M-7-2授信情况——近一期主要贷款银行授信额度、已使用额度及未使用额度。M-7-3违约记录——近三年及一期债务违约的金额、时间、原因及处置进度。M-7-4发行及偿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历史情况。M-8第八章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M-8-1债务融资工具有信用增进的,参照表M.5。M-9第九章税项M-9-1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所缴纳的税项——税项、征税依据及缴纳方式。M-9-2声明——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税依据。M-10第十章信息披露安排M-10-1信息披露安排——信息披露的依据、披露时间、披露内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本息兑付事项。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向市场公开披露的时间。M-11第十一章投资者保护机制M-11-1违约事件M-11-2违约责任M-11-3投资者保护机制M-11-4不可抗力M-11-5弃权M-12第十二章发行有关机构M-12-1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企业——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如有)——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如有)——信用增进机构(如有)——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其他与发行有关机构企业与相关机构的关系——披露企业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若无上述关系,企业应做相关说明。M-13第十三章备查文件M-13-1备查文件——注册通知书、公开披露文件、募投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等。M-13-2查询地址——企业、主承销商。第96页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M-13-3网站——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备注M.1表(涉及安全生产的信息披露表)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M.1-1第二章风险提示及说明在M-2-2中披露安全生产方面可能引起的风险,已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披露事故情况。M.1-2第五章企业基本情况在M-5-6中披露安全生产方面内控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在M-5-8中披露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具体措施及实施情况。在M-5-8披露近三年及一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披露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及性质的认定、发行人对相关整改要求的落实以及后续检查验收情况等。备注M.2表(涉及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表)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M.2-1扉页在M-0-1中提示:“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xxxx年财务报告出具了xxxx(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企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M.2-2第六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在M-6-1提示审计报告类型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披露对公司的影响程度、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目前的实施情况及后续措施安排。M.2-3第十四章附录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分别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该意见的依据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备注M.3表(涉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表)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M.3-1第二章风险提示及说明在M-2-2中披露关联交易风险。M.3-2第五章企业基本情况在M-5-6中披露关联交易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价原则、决策程序及决策机制。第97页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M.3-3第六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在M-6-2中进一步披露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等科目的内容及变动情况。在M-6-4中披露近一年关联交易情况、产生原因、定价依据、结算方式、交易影响、关联资金占用情况等。备注M.4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M.4-1第二章风险提示及说明在M-2-2中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引起的相关风险。M.4-2第五章企业基本情况在M-5-2中披露资产重组方案、所处的阶段及已履行的法律程序、重组过程的合规性、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体资格及其决议有效性的影响。M.4-3第六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在M-6-1中披露近三年及一期可比财务数据。在M-6-2中分析重组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备注M.5表(涉及信用增进的信息披露表)序号信息披露要点页码备注M.5-1第二章风险提示及说明在M-2-3中披露特有风险——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相关的特有风险。M.5-2第八章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在M-8-1中披露相关机构情况——由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提供信用增进的,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增进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要求披露信息;由其他企业提供的,比照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在M-8-1中披露担保函或担保协议内容——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企业、担保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M-8-1中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值和评估值)、金额与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如有)在M-8-1中披露保证人的资信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M.5-3第十三章备查文件在M-13-1披露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作为备查——采用抵(质)押担保的,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与抵(质)押相关的登记、保管、持续监督安排等方面的文件。第98页备注第99页附件2.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材料复核单项目名称项目启动时间所属分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复核内容\uf0d8项目申报要件是否齐全;\uf0d8相关要件内容、格式是否符合主管部门要求。复核意见复核人签字:年月日提出指导意见,使企业尽快达到发行要求企业符合发债条件投行部确定项目经理,与分行相关人员组建项目小组总行投行部将材料提供给评级公司,进行初评如符合条件,向总行投行部书面提交申请立项分行提交中审会进行审议总行投行部同意分行上报中审会企业暂不具备发债条分行投行业务主管部门、营销部门、风险控制部、授信部等部门联合尽职调查遴选客户总行投行部经风控岗及内审会议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分行不符合发债条件经中审会审议,同意为企业提供债券承销服务,则投行部与分行正式开展承销签署主承销协议项目小组现场尽职调查第100页附件2.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流程各中介机构制作申报材料总行投行部进行申报材料的汇总并组织上报总行投行部组建承销团、并复核相关材料领取注册通知书发行前尽职调查债券发行后期跟踪管理(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定期、不定期尽职调查及风险排查,重大事项公告,督促兑付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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