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述职汇报 > 期货公司居间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期货公司居间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期货公司居间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格式为 doc ,大小 72744 KB ,页数为 6页

期货公司居间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期货公司居间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一、合法的期货居间人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2021年9月10日,中国期货居间协会在其官网公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居间管理办法》)。根据《居间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根据该管理办法,期货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01就机构主体而言,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居间管理办法》限制性的明确了期货居间人的资质范围,即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此规定将期货居间人的机构合作主体限制在金融机构范围内。02就个人居间条件而言,期货居间人须考取期货从业资格,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居间管理办法》规定,除年满18周岁、具备良好执业道德等常规条件外,自然人还需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才可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03就合作数量而言,期货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居间管理办法》规定,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04就合作事项而言,期货居间人仅可从事《居间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务根据《居间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五)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05就居间禁止行为而言,期货居间人不得从事《居间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一项行为根据《居间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06就利益冲突而言,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或者机构之间不可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为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居间管理办法》还将以下类型个人和机构认定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不得成为居间人。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特殊单位客户;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客户本人。二、期货居间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的5种情形部分期货居间人因违反《居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业务过程中存在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等不规范的业务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需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回归到刑事案件中,期货居间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组织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为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或利用他人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配资等行为的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下面具体论述:01期货居间人通过在网络平台进行现货投资宣传、行情研判、讲授操作技术等方式,组织介绍客户在交易平台开户频繁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个人名义作为居间商与正规期货交易平台签订居间协议,并组建业务团队,在网络平台进行现货投资宣传、行情研判、讲授操作技术等方式,组织介绍客户在交易平台开户进行原油、白银等大宗商品现货投资,实则从事期货交易活动。涉案过程中,行为人通过组成分析团队,销售团队,分工协作,通过电话、网络途径,采用夸大收益、炒作公司具有专业分析师团队,引诱客户至交易平台投资现货原油、白银等大宗商品。客户开户后,由所谓专业分析师与客户对接,指导操作,通过引导客户频繁交易的方式产生大量手续费,从中获取业绩提成。合法的期货居间人仅是作为连接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纽带,仅能给投资者提供与期货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机会,不能够对具体的期货市场行情进行分析和给予购买建议,更不能形成专业的团队组织投资者到特定期货平台进行期货交易。该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参与期货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02行为人明知涉案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仍为其提供居间服务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共犯居间人有义务对所提供居间服务的公司进行资质审核,且只能与正规期货公司合作,与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公司合作,属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诈骗罪的共犯。03行为人为境外期货交易平台居间人,为境外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交易平台提供期货居间服务的或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2022年4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衍生品法》)的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居间人在为境外交易平台提供期货居间服务时应当审核该平台是否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在实践中,部分居间人在明知境外期货交易平台在大陆地区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为该境外平台提供居间服务,介绍境内的投资者到境外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该行为依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04行为人身为期货居间人,通过出借期货交易账户或通过分仓方式开设子账户给他人进行期货交易并进行场外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场外配资是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在正常的期货居间服务中,居间人介绍投资者到服务的期货平台进行开户和期货交易,并在投资者交易过程中收取期货公司给予的居间报酬。但为了收取更高额的手续费,居间人直接免去投资者在期货公司进行开户的步骤,利用分仓软件开设子账户或将已有的期货账户出借给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场外配资行为。《居间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的客户本人不得作为该期货公司的居间人。因此,在该模式中,居间人一般为配资方,即中介方,收取配资利息差额。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情形一:系统分仓模式由居间人开设账户后通过分仓软件进行分仓,根据客户提供的保证金进行配资,将配好资金后的二级账户(子账户、虚拟账户)交给客户使用,居间人设置预警线及平仓线,监控客户期货投资交易并及时止损。客户通过配资方提供的客户端系统账户买卖期货,交易委托指令先发至分仓系统,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期货账户委托期货公司下单。居间人不仅收取配资利息差额,同时收取交易佣金或手续费。此时,居间人借助在期货公司开设主账户,并利用分仓软件将主账户拆分成若干个子账户给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场外配资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为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需要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特许经营行为,同时规定除证券公司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分仓模式中,配资方,即居间人同时收取交易手续费和利息差,其独立揽客、开户、“代理买卖”行为,增加了期货交易环节,实际上延长了期货经纪业务链条,既符合以“代理买卖”为核心的期货经纪业务特征,亦符合融资融券业务特征,可以非法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定性。情形二:出借账户模式指由出资人作为账户和资金出借方,提供其期货账户及配资资金,配资公司作为中介方,赚取配资利息差额。客户将保证金等本金转入出资人账户,居间人根据配资协议约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并负责对客户交易进行风控盯盘,合同到期或达到平仓线,三方协议终止。出借账户模式中,出资人作为账户和资金出借方,提供其期货账户及配资资金,客户将保证金等本金转入出资人账户,表面看似借贷关系,但实则已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期货配资业务,构成非法经营融资融券业务。而居间人在涉案过程中提供帮助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05行为人在取得期货居间人的身份后,设置未经批准从事期货的公司,按照统一的话术骗取客户的信任后让其到指定平台进行期货交易,实际控制客户入金并认为操控后台亏损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该模式中,行为人确实与正规期货公司签有相关的居间协议,具备期货居间人的身份。但期货居间人仅能在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之间提供相关的中介服务,而不具备开展期货业务的资格。而且投资者的款项没有进行真实的期货交易,由行为人实际控制,并通过后台设置等方式造成亏损的假象,从而达到占有投资款项的目的,因此涉嫌诈骗罪。',)


  • 编号:1700806144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72744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述职汇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