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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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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xxx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二0一零年十月二十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响应服务“三农”号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遵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名称为:xxxxxx。第四条公司住所为:xxxx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七条股东以其所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一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懂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懂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内审经理、信贷经理。第十条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依法纳税。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有效利用股东筹集的资金,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使贷款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十三条根据市场变化,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的能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并经股东会通过,可适当调整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第十四条公司由5个股东共同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组建,股东出资的资金,全部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十五条公司所有股份出资均为货币资金,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如下:xxx:出资额900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xxx:出资额600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xxx:出资额600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xxx:出资额150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xxx:出资额600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第十七条公司注册登记后,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书,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出资额的书面证明,并备置股东名册。第十八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以内不得转让,懂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以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二年后股东任何一方需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其股东各方在同等价格小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应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审核。第十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该经省经信委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革登记手续,变革以后注册资本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二)行使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表决权;(三)依法转让股份或者股票;(四)查阅公司章程和文件,监督公司经营;(五)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参加股份分配;(六)公司终止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公司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有权向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行为的诉讼。懂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互相诉讼,要求违法或违规的懂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各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四)公司设立后不得抽回股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懂事、决定有关懂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审批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九)经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懂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股本总额的1/3时;(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之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懂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股东推选一名懂事主持或者由半数以上懂事通知登记的公司股东。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的公司股东。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情况:(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是公司股东;(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授权或者由其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第三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三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等事项。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应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T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该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时间。第五章董事会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由公司股动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期职责时,由其授权指定其他董事临时代表其行使职责。第四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解散和清算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经理、信贷经理、内审经理等,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除这两次法定应召开的会议外,懂事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有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召集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因紧急事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一条董事会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四十五条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议可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召开。事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是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是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通知时限为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六章经营管理及机构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理工作,并行使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经理一名、内审经理一名、信贷经理一名,任期均为一年,连聘可连任。第四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从事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代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三)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帐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四)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公司70%的资金应当用于同一借款余额不超过5%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五)公司在坚持以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公司主要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六)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七)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为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董事会决定。(八)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会表决决定,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根据业务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股东会备案,融资余额和利率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执行。(九)公司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十)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十一)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从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情况等报表资料,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公司每年应于4月30日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和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必须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安排;(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财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七章监事第五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法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可选连任。第五十五条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六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建立和全面反映公司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帐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五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从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情况等报表资料,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公司每年应于4月30日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和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六十条公司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财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注利润分配表。第六十一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三)提取2%——10%的法定公益金(四)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从税后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六十二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之前分配的应退还公司。第六十三条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途径:(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三)公司职工的集合福利。第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九章解散和清算第六十五条公司需要解散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应依法组成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办理终止手续。第六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确认。第六十七条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公司注册表登记之日生效。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全属公司股东会。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股东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全体股东签字及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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