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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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三条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第二章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1/11第六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第七条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第八条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第九条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第十条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2.标的证券为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②五个交易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③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的摘牌日。3.标的证券为国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发行规模不得少于50亿元;②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③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2/114.标的证券为除国债外其他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发行规模不得少于5亿元;②信用指标不得低于A评级;③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二)资管出资项目:1.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限售股;2.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和债券。第十一条公司不接受以下证券作为标的证券:(一)自营出资项目:1.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权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2.被证券交易所长期停牌的证券;3.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证券;4.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司持有的证券;5.公司认定的其它条件。(二)资管出资项目:第十二条B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权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十三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范围的定期调整,是指根据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定期对标的证券范围进行重新评估,提出调整方案。定期调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3/11第十五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动态调整是指公司通过持续跟踪分析市场及交易的信息,发起对标的证券的调整。第十六条自营出资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对标的证券进行动态调整:(一)标的证券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二)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四)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长期停牌的;(五)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特殊处理的;(六)合规、风控部门认为标的证券有风险的;(七)公司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流程如下:(一)研究部门提出调整后标的证券名单;(二)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拟定标的证券名单,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第三章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管理第十九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质押率计算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资管出资项目,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确定质押率范围及质押率,经资产管4/11理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自营出资项目由研究部门对初选的标的证券,参考证券品种的基面情况、研究员盈利预测,波动性、近期市场表现、近期交易换手率水平等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最后根据得分确定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第二十一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股票评分方法:第二十二条研究部门按照估值比较、过去20、6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换手率与同期行业加权平均换手率比较、过去20、6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波动性与同期行业加权平均流动性比较等因素进行量化考评与分级打分,最后根据权重计算加总得出综合评分。(一)估值:证券加权平均估值(30%12年PE+50%13年PE+20%14年PE)与相应行业加权平均估值的比较;估值分:估值乖离1.6及其以上为0分、1.5-1.6为1分、1.4-1.5为2分、1.3-1.4为3分、1.2-1.3为4分、1.1-1.2为5分、1.0-1.1为6分、0.9-1.0为7分、0.8-0.9为8分、0.7-0.8为9分、0.7分以下的为10分。(二)流动性分值:证券过去20、6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换手率(20个交易日换手率权重为60%,60个交易日换手率权重为40%)与同期行业加权平均换手率的比较;换手率倍率1.4及其以上为10分、1.3-1.4为9分、1.2-1.3为8分、1.1-1.2为7分、1.0-1.1为6分、0.9-1.0为5分、0.8-0.9为4分、0.7-0.8为3分、0.6-0.7为2分、0.5-0.6为1分、0.5及其以下为0分。(三)波动性分值:证券过去20、6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涨跌幅(20个交易日涨跌幅权重为60%,60个交易日涨跌幅权重为5/1140%)与同期行业加权平均涨跌幅的比较;波动性倍率1.4及其以上为0分、1.3-1.4为1分、1.2-1.3为2分、1.1-1.2为3分、1.0-1.1为4分、0.9-1.0为5分、0.8-0.9为6分、0.7-0.8为7分、0.6-0.7为8分、0.5-0.6为9分、0.5及其以下为10分。(四)证券估值以公司研究部门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盈利预测为主要依据,如研究部门未覆盖的股票品种,以外部投研机构的综合评级为参考指标;(五)在综合评分中,估值分、换手率分值、波动性分值分别按照40%、30%、30%的权重计算;按综合评分的结果从大到小将标的股票排序。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标的证券相应的质押率。分值分级质押率2分以下02-30.303-40.404-50.505-60.556-100.60(六)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研究部门在对应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解禁期限、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等因素确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七)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债券的评级以及到期时间等指标模型确定质押率。第二十三条资管出资项目质押率设置要求:6/11第二十四条根据标的券估值、波动性、流动性等综合评估质押率。融资企业自身情况良好,或有其他较好的补充风险控制措施(如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可适当放宽。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市场状况、业务开展情况等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确定标准和确定方法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六条自营出资项目研究部门对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并定期或动态调整。定期调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动态调整主要是依据市场及公司基面的情况及时调整。第二十七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调整的流程:(一)研究部门提出调整后标的证券质押率;(二)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确定的标的证券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拟定标的证券质押率,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第四章标的证券的集中度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风险控制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确定标的证券的集中度管理指标,自营出资项目需经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资管出资项目需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一)自营出资项目,全体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限值标准设定为35%;(二)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回购的单一标的证券待购回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值标准设定为4%;(三)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回购的单一客户交易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限值标准设定为4%;7/11(四)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单一标的证券待购回交易规模占总股本比例限值标准设定为20%。原则上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能超过上述风控指标,超出风控指标的业务,自营出资项目需报融资融券委员会进行审批,资管出资项目需报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批。第二十九条集中度的风险控制指标可根据公司净资本、财务状况进行调整,自营出资项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审议后进行修订,资管出资项目需报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进行修订。第三十条公司对于标的证券的集中度实施如下防控措施:(一)在确定《交易协议书》基本要素时,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业务部门需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主体交易限制的要求、公司规模管理的要求及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的要求,确定可接受标的证券的数量;(二)发生超限情况时,公司可暂停该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或缩小该标的证券的规模。第五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三十一条待购回期间,融入方有权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第三十二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等,一并予以质押登记。公司及时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及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相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第三十三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由8/11融入方自行行使,行使前述权益而取得的证券为非质押状态。其中,深市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公司将于配股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转托管至融入方交易单元,由融入方自行行使。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融入方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第六章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形处理第三十四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已生效的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正常存续。若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五个交易日,乙方有权在停牌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对该证券重新估值,调整其公允价值。停牌证券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如下:停牌证券公允价值=停牌前证券收盘价×(估值日SAC行业指数÷停牌前SAC行业指数)第三十五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对于已有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公司要求客户自该证券公告发布日的五个交易日内做提前购回处理。第三十六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交易截止日在购回交易日之前,则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甲方应在相关公告发布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超过最后交易日的前两个交易日)提前购回相应的标的证券。第三十七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发布该证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告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该笔交易。9/11第三十八条限售股作为标的证券的管理(一)自营出资项目:1.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购回交易日。交易协议应当列明每笔交易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等公开信息核对解除限售日;2.融入方应承诺:在待购回期间不得主动承诺延长限售期。未经融出方同意,融入方擅自承诺延长限售期的,融出方有权按融入方违约处理;3.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4.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若交易金额较大且购回期限较长的,公司可要求交易双方对该笔交易所对应的交易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5.融入方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应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若融入方未及时办理解禁手续的,融出方有权按融入方违约处理;6.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公司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对交易双方充分揭示待购回期间因相关股份被质押而暂不能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的风险;7.个人以其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会员可以在相应《风险揭示书》中,对交易双方充分揭示纳税额度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二)资管出资项目:应满足上述“自营出资项目”1-2,4-7。10/11第三十九条国有股作为标的证券的管理(一)自营出资项目:1.融入方为国有股东的,在其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前,公司须核查以下内容: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已取得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承诺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2.国有股东或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二)资管出资项目注意事项:1.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2.取得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并完成内部决策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或备案程序。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由研究部门、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修订并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温馨提示-专业文档供参考,请仔细阅读后下载,最好找专业人士审核后使用!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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