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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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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


('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2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3第五章董事会.....................................................................................................................................4第七章监事会.....................................................................................................................................7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7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正文)第一章总则1.1[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股东负责。公司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公司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全面提升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公司致力于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活动,持续关注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说明:除上述基础条款外,建议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制定个性化的社会责任条款,参考条款如下:1、“公司应当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公司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公司应当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康、透明、和谐的消费者关系。公司应当确保服务、产品的安全和卫生。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如发现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公司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的措施”。3、“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城市发展、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共事业,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完成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公司经营使命”。4、“公司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5、“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股东、债权1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1.2[高级管理人员](原指引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说明:建议各上市公司可根据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对【】内的其他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确认,如公司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公司总法律顾问等。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2.1[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司应当定期出具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公司对国家和社会,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说明:此条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性质,接受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告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2.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保密制度]公司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未公开重大事项的保密管理作出规定。2.4[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2.5[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2.6[职工合法权益]公司积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涉及职工的福利计划和薪酬方案,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4.1[股东大会职权](原指引第四十条)增加以下各项股东大会职权:审议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中止或终止重大业务。“重大业务”是指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以上,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以上的业务;审议批准公司将超过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批准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审议批准超过【】万元(或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以上)的单笔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事项;制定和调整公司的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审议批准本章程记载经营范围以外的、金额超过【】万元的投资项目;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金额超过【】万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审议批准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说明:上述【】内金额或比例,建议由各家上市公司根据自身资产负债情况、经营需要,以及国家和交易所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4.2[对外担保行为](原指引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4.3[股东大会职权](原指引第四十三条)增加一项:“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4.4[委托书](原指引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予注明的,自动默认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或者修改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3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予注明的,视作为股东代理人不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说明:为保障股东大会的顺畅召开,倾向于章程规定为“委托书未予注明的,自动默认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4.5[特别决议通过](原指引第七十七条)增加一项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调整公司的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4.6[累计投票制](原指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改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增加一款为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公司应当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监事应当分开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票于多人,也可集中投票于一人。投票结束后,公司应当按照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区别于董事会其他成员单独排序)、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为标准,确定得票较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监事”。第五章董事会5.1[董事](原指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说明:本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拟定。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设定高管的专业资质、任职经历等其它条件同时,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5.2[董事](原指引第九十六条)增加一款“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说明:我委建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设立职工董事。5.3[董事的忠实义务](原第九十七条)在该条末尾增加两款如下:“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视事件的性质、董事任期结束的原因,以及事件与董4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事离任前的关系确定。董事对公司秘密的忠实义务,应至相关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为止”。5.4[独立董事](原指引第一百零四条)细化、完善为单独的一个章节,该章节可放于第一节“董事”之后,章节名称为“独立董事”。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四条条款:5.4.1“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更换程序,以及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职权。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5.4.2“如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下列各项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一)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1年内本人出席董事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1/2的;(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连续2年未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四)利用独立董事职务收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独立董事职务谋求私利。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说明:以上修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的规定。有关解聘独董条件的特别规定,系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设计。5.4.3“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具有充分的时间履行职责,【】。”说明:我们建议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内制定相关条款保障独立董事勤勉履职。参考意见如下:一是公司可以通过考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以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其担任独立董事;二是其担任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家数不超过三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兼职的家数不应超过五家。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召开董事会的次数较多,为保障独立董事拥有充分时间、精力参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倾向于独立董事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家数不超过三家。)5.4.4“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董事职务。”5.5[董事会决定事项](原指引第一百零七条第(八)、(十)项)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细化为: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但依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此类交易事项除外;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细化为:根据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案;5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5.6董事会职权(原指引第一百零七条)增加以下董事会职权:\uf0d8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赎回、收购、转让公司股票权证、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其他可以认购公司股份的证券;\uf0d8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转换债券发行计划,赎回、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计划,制定和实施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审议批准公司进入重整、和解程序后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审议批准【】万元以下(或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以下)的单笔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事项;管理信息披露事项;负责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可以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说明:为与章程有关股东大会职权相互配套,建议将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坏账)核销的决策权交由公司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内的具体比例可由根据各家上市公司情况酌情确定。5.7[董事会背景资料](原指引第一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如下:“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5.8[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增加一条有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条款,具体如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董事会内部咨询机构。战略委员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高于1/3,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高于1/2,且至少有一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提名委员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高于1/2,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高于1/2,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6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方案。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确难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说明:董事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人数构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5.9[董事会秘书]5.9.1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为第三款:“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5.9.2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为第四款:“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委任、解聘及相关职责应当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章监事会7.1[监事会职权](原指引第一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款:“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进行监督;”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8.1[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原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明确的股东回报计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投资收益权利。(二)公司可以采取以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且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每年度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按照以下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股利分配。【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条件的,公司在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基础上,可再向股东发放额外的现金红利(注:“超额股利政策”);(注1):(注:固定金额政策)(注2)公司采取【积极的/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发放的现金红利应为【】万元,如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足以发放,可以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中支付,但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同意不按照前述固定金额进行分配的情形除外。7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注:固定比率政策)公司采取【积极的/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应将当年利润中不少于【%】的可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分配,但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同意不按照前述比例进行分配的情形除外。(注:剩余股利政策)公司根据未来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测算出所需的内部筹资额,从未分配利润中予以扣除后,将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作为现金红利分配给股东。公司在综合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情况下,在保证实施现金红利分配政策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股票股利分红。(三)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五)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六)公司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七)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八)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以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相关规定所明确的报表口径为基础。说明:本条具体内容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拟定(注1:该款“如同时……”开始的后半句为推荐性条款,且仅适用于采取“固定金额型”和“固定比率型”现金分红政策的公司。即采用“固定金额型”或者“固定比率型”现金分红政策的公司,在满足公司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条件时,“固定金额型”或者“固定比率型”现金分红政策将自动转换为“超额股利型”的现金分红政策)(注2:各上市公司从“()”内三种类型的现金分红政策中,择一具体政策为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8.2[利润分配保障]增加一条有关利润分配保障的条款,具体如下:对于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公司必须通过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区分确定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决定该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一)对于公司控股企业,通过该企业内设决策机构,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8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二)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属新设企业的,应在制定新设企业章程时,明确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属存续企业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分红建议。公司须通过实施上述措施,提高公司的控制力和资本优化配置效率,确保公司向股东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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