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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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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uf0b7【公布日期】2017.04.08\uf0b7【字号】大政发〔2017〕17号\uf0b7【施行日期】2017.04.08\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现将《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细化的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合力推进,确保全州旅游市场秩序在一年内实现根本好转,促进旅游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在整治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2017年4月8日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为贯彻落实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要求,结合全州旅游市场实际,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一、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管理(一)取消旅游购物店等级评定。由州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发布通知,取消全州现有旅游购物企业的等级认定,不再开展对旅游购物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三)开展旅游商店诚信经营服务活动。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不明码标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加大旅游商品质量检测抽检范围和频率,重点加强游客聚集区域旅游商品市场秩序的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四)加强旅游商店纳税管理。逐步在旅游经营企业推行税控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税局、地税局)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五)严禁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团队的行程中指定购物店安排购物活动。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对违规者予以依法从严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六)严厉查处旅行社及司陪人员串通景区、公路沿线休息区、旅游厕所、车站、码头、演艺、住宿等购物场所,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收取购物回扣、返佣,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公安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文体局,省公投大理管理处、大理公路总段)(七)加强对接待旅行社团队餐饮企业的管理。接待团队的餐饮企业必须经过等级评定。严禁设置主次颠倒的餐饮配套购物区域,规范餐饮场所通道设置。严厉查处旅行社以就餐为名变相安排购物,杜绝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链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食药监局、工商局)(八)坚决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以《大理州主要旅游线路诚信指导价》为标准,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违规者依法从严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九)严厉查处“黑社”行为。对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或以客栈、租车行、“旅拍”等新业态为平台组织游客,安排行程,涉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公安局、工商局)(十)严禁旅行社和司陪人员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通过在游客服务中心、酒店、景区摆放宣传品、宣传册的方式,加大对民族特色旅游产品的宣传,提供相关购物信息,合理满足游客的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商务局、工商局)(十一)制定并实施《大理州旅行社计分制管理制度》,强化对旅行社的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十二)规范旅游合同的管理。旅行社组织团队必须签订组团合同,旅行社之间转接团队必须有委托接待合同。针对大理散客组团的需求和特点,使用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文本中必须载明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未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行为。对违规者依法从严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工商局)三、提升导游管理水平(十三)强化对导游的管理。出台加强导游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质量的培训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大理州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制度》,强化导游培训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四)建立游客对导游的评价体系。通过“大理旅游服务微信公众号”和“来大理网”等渠道,建立导游人员信用公示平台,开展游客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直接评价。积极申请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开展竞争上岗,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责任单位: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五)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监管导游劳动合同的签订,保障导游合理薪酬。完成好电子导游证制作权限下放工作,简化导游证制证程序。(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社局、旅发委、总工会)四、加大景区标准化管理(十六)建立旅游A级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日常监督机制,对服务质量下滑、配套设施老化的景区,要坚决取消或下调等级。(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十七)加快推进大理古城和其它景区的创A工作。全面完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提升服务质量。整治重点景区拉客揽客、尾随兜售行为,维护景区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十八)核定全州A级景区最大游客承载量。以安全为前提,兼顾提升游览品质,重新研究旅游景区游客荷载问题,并分时分段细化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十九)严格落实“白族三道茶”旅游产品的服务规范。对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旅游演艺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确保旅游演艺产品的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州文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五、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二十)完善涉旅案件快速接处警机制。110接处警平台和各地公安派出所,对旅游案(事)件优先受理,快办快结,严厉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二十一)严厉查处“药托”、“酒托”利用公路沿线休息站、旅游厕所和酒吧、餐厅等场所,诱导欺诈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发展改革委、文体局、省公投大理管理处、大理公路总段)(二十二)严厉查处以“祈福”、“烧香”、“点灯”等宗教活动为名,欺诈游客钱财,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宗委、公安局)(二十三)规范旅游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旅游餐饮企业利用节假日期间,游客相对集中时段,哄抬物价、阴阳菜单等欺客宰客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发展改革委、食药监局)(二十四)严厉查处客栈随意涨价、霸王条款等不诚信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二十五)严厉整治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查处“黑车”,坚决整治出租车“不打表”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二十六)规范重点旅游景区及交通沿线停车场设置,对擅自圈占停车位收费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二十七)强化旅游安全工作。梳理旅游安全问题清单,排查旅游安全隐患。规范环洱海区域租赁电动车经营秩序。加强对登山涉水、探险高空等旅游经营项目的审批。查处旅行社不购买“云南省旅游组合保险”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旅发委、公安局、工商局、文体局)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保障体系(二十八)完善州、县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及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发挥信息汇集、分析研判、统筹调度、协调指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职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二十九)落实旅游市场“1+3+N+1”综合监管模式。在全州重点旅游县市正在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州推行,建立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加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工商(市场监管),其他涉旅部门,监察部门综合监管的新格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编办、法制和政策研究室、旅发委、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监察局)(三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旅游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县市政府责任,实行区域严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所有问题“有人抓、有序抓、有效抓”。(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督查室、监察局、旅发委)(三十一)配齐配强县市旅游执法力量,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人社局、州委编办)(三十二)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成立大理州旅游业协会,统筹推进各旅游行业协会的机构建设。推动各旅游行业协会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积极发挥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作用。(责任单位:州民政局、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三)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开展“人人都是旅游形象,处处都是旅游景点”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同步推进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教育与游客文明行为的规范引导,倡导全员共同守护文明,保护好洱海等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州委宣传部)(三十四)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树牢“大旅游”的理念,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议事协商和跟踪督办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三十五)建立违规旅游企业的退出机制。创新管理手段,通过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单一发力或联合惩戒的方式,对触碰旅游市场监管“红线”的旅游企业坚决实施限时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卫计委、住建局)(三十六)建立旅游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建立旅游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旅游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三十七)完善旅游企业信用公示机制。结合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旅游行业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发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务局)(三十八)加强旅游舆情预警、监控和引导,确保第一时间积极应对、正面发声、及时处理,掌握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宣传部、州公安局、旅发委)(三十九)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结合职责清单,制定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办法,纳入全州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州委督查室、州委政策研究室、监察局,旅发委)(四十)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问责机制,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把各级各部门是否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监察局、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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