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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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实用文案第一章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狭义理解。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正在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广义理解。除上述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一)萌芽阶段:17世纪以前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标志:(1)罗得法;(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二)发展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知识产权: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海事:《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即“华沙公约”;票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等。多边国际专门商品协定(砂糖、锡、橡胶、小麦等)(2)近现代国际商务习惯和惯例。比较重要的国际惯例,如1860年欧美多国商业人士在英国,共同制定了理算共同海损的《格拉斯哥规则》,随后两次修订,改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华沙-牛津规则》(CIF价格术语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费用和风险);国际商会的1933年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支付方式规定了统一准则、1936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了9种常见贸易术语。(3)近代各国的商事立法近现代民族国家统一商事立法的滥觞: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就是在此基础上补充而成。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立法体例:民商分立: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并行;民商合一:始于1911年的〈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由不成文的判例法到单行商事立法。文档标准实用文案(三)转折、更新阶段:二战结束以后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敦森林中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10月23个国家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其理由如下:(1)调整对象(货币、金融、贸易)事关重大,涉及要害,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全局和根本;(2)较以往的国际条约内容更加具体、范围更广、程度更深、致力于国际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3)具有明显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尽管布雷敦森林体制对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是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而不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开端,其理由如下:(1)条约的最初谈判和签署国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没有反映和尊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愿望。这体现在一些原则和具体制度上,如IMF的加权表决制、1964年“授权条款”以前的关贸总协定中的无条件、立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2)旧的殖民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仍占主导地位。关于对布雷顿森林体制的评价,既可以出简答题,也可以出论述题。评价应该首先肯定其积极方面,然后指出其不足。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55年4月印尼):会议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62年联合国通过)(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机构,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贸易新原则、新规范,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用一个声音说话”(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的发展(1)国际货物贸易方面:西欧国家为主的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通过的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2)国际航空运输方面:1961年补充1929年华沙国际航运公约的《瓜达拉哈拉(墨西哥)公约》。4、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公约及组织此类公约及组织可分为三大类:(1)以发达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如EEC、OECD、EU等。(2)以前社会主义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3)以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OPEC等。其中,1988年4月46个国家在前南斯拉夫通过的《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是纯粹由发展中国家缔结的第一个准世界性多边贸易协定。(4)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如NAFTA、洛美协定等。5、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6年制订,经过6次(1953、1967、1976、1980、1990、2000)修订,最新的是2000年的版本。文档标准实用文案(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3年公布,经过5次(1951、1962、1974、1983、1993)修订。(3)《托收统一规则》。1967年公布,经过2次(1978、1995)修订。(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公布6、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方面的关系;二战后扩展到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从国际经济的现实来看,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及国际私法的边缘性综合体。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和日本的樱井雅夫。第三节国际经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私法主体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4)调整方法不同。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国内经济法的涉外部分属于国际经济法。由于存在涉外涉内统一和涉外涉内分流的立法模式,所以在“统一”模式下的国内经济法全部属于国际经济法;在“分流”模式下的国内经济法,只有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国际商务惯例的概念——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联系:国际商务惯例属于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国际商务惯例即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或各国经济法范畴,其特点在于:(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际条约,也不是基于国内立法;文档标准实用文案(2)它对于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通过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3)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改;(4)惯例实施和兑现往往需要借助国家权力。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重点掌握有可能出选择题的知识点。唐朝在重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管理对外贸易,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长达1000多年的“市舶”制度。宋朝初期,京师设立“榷易院”,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沿海港口设“市舶司”1080年颁行市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最早的涉外经济立法之一,也是世界最早的进出口贸易成文法规之一。“市舶条例”的主要内容(多选题):规范外贸,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采取低税政策、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严禁走私逃税、保护外商,救助海难等。第二章总括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并重点掌握经济主权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或多选题):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第一节经济主权原则(一)论经济主权原则(论述题)答题要点:1、经济主权概念的提出以及演进过程。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包括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演进过程:(1)1952年1月,联大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2)195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3)196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4)1974年,联大相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2、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如下:(亦可作简答题)(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5)各国对世界性的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第二节公平互利原则重要问题:如何正确认识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制?(简答或者论述题)回答要点:1、普惠制的概念:互惠的普遍优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根据清单对发展中国家制造和出口的商品给予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待遇。文档标准实用文案2、普惠制的定性和具体操作:GSP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给惠国通过本国立法程序,单方面决定受惠国名单、受惠产品范围、受惠产品关税减让幅度以及反普惠的保护措施,受惠国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消极接受普惠方案。3、认识和评价(1)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也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而是历史旧债的偿还。(2)非互惠一词并不准确,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来看,是不要求直接的回报,但是。从长远来看,回报和实惠的取得是巨大的。(3)发达国家还可以凭借巨大的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控制价格。使发达国家的成品与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或初级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加大。(4)是发达国家为实现全球共同繁荣应该承担的责任。第三节全球合作原则重要知识点(选择题)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南北合作的典范:从《洛美协定》到《科托努协定》(伙伴关系协定,取代了洛美协定)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77国集团《建立南方中心协定》(简答题)该协定于1995年7月30日生效,其成员为77国集团成员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宗旨:(1)加强南方国家团结,增进人民相互理解;(2)加强南方国家各种形式的合作,沟通信息;(3)促进南方国家在国际论坛上相互配合和支持,实现共同利益;(4)促使南方国家形成共同观点,采取共同立场;(5)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促进南北互谅和合作,实现国际组织的民主化。中国入世(选择题):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第四界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履行批准手续之后中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总括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交易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统制性规范)。国际贸易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共讲六节: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第四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第五节,国际贸易支付;第六节,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重点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国际支付手段等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一节是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经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也有出简答题的时候,以选择题形式考查更是屡见不鲜,主要考查学生记忆、理解、运用国际贸易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重点、难点)文档标准实用文案重要提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讲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其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或者是根据某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即通过发价和接受两个阶段,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形式要件:订立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国际上以成为一种趋势。2、发价(重点、难点)(1)发价或要约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此意思表示的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发价的构成:(多选题或简答题)(3)发价的效力(4)发价的撤回和撤消(简答:比较发价的撤回和撤消)3、接受(1)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无条件接受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如按发价要求付款,发货等。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的效力:接受表明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达成协议,宣告合同成立。(3)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到达为逾期的接受,逾期的接受无效。(4)接受的撤回: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应于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或同时达到。接受不得撤销,因为接受一经到达,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不能想发价一样可被撤销。(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点、难点)1、卖方义务(多选、简答):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1)交付货物:交付方式:实际交付、拟制交付或象征交付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公约对此问题未做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属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是通过冲突规范解决。4、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第一,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第二,接受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买方应及时卸货并提走货物。(三)合同的履行1、预期违反合同(预期违约)(多选题、简答题、案例)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将显然不履行合同或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1)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多选题)(2)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3)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文档标准实用文案(四)违反合同及其补救1、违反合同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2、根本违反合同(简答题)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适用的特点:(1)普遍性。不同程度的违约,只要有损失都可以主张;(2)并行性。可以和其它补救方法一并采用;(3)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与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4、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宣告无效,实际上是解除合同。其法律效果:(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在可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归还价款时,必须支付从交付价款之日起计算的利息。(五)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简答、多选)1、要求卖方履行合同;2、要求交付替代物;(三个条件:交付的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能按原状返还交付的货物;交付替代物的通知必须与声称原交付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3、要求进行修理;4、宣告合同无效;5、减价6、损害赔偿。(六)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它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2个条件:买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规定了合理的额外时间,而买方仍不履行其义务;)但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丧失宣告无效的权利)(七)风险转移1、风险转移的含义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系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所谓风险转移,实际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关键就是转移时间的确定问题。文档标准实用文案2、风险转移的时间(案例题)在一些国家(英国和法国)风险的承担与所有权联系在一起,即谁有所有权,谁承担货物风险;而另一些国家(德国和美国)风险与所有权分离,即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承担风险。《公约》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采取了后一种做法。3、风险转移的后果(案例或简答题)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时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另一方面,如果卖方已根本违约,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的救济权利。(八)保全货物1、保全货物的概念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2、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简单地说,买卖双方在实际占有货物时,原则上均有保全货物的责任。3、保全货物的方式:寄存、出售(选择)(九)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关系的消灭的四种情形:(简答题)1、合同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2、由于障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能;3、双方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4、一方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宣告合同无效。合同宣告无效并不消灭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一)公约的制定(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即《海牙第一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即《海牙第二公约》。(选择题)(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草案),1980年得以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已签署并核准,对我国有法律拘束力。(二)关于公约的主要考点1、《公约》的基本原则公约的基本原则(简答题)(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文档标准实用文案(2)平等互利原则;(3)照顾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原则;(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2、公约的适用范围(重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选择题或重点简答题准备)(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买卖和事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供应尚待制造或货物的合同,除非定购人提供大量所需材料;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2)不属于公约适用的买卖和事项;A、明确排除六种销售:B、明确排除的事项:C、明确排除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全部或部分不适用公约,甚至减损或改变公约规定的效力。3、关于公约的保留我国对公约的保留(简答或者选择)(1)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适用”的保留(2)对书面形式规定的保留《合同法》已取代了《涉外经济合同法》,据此,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不必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都可以。这是我国在合同形式方面立法的重大改变。第三节国际货物买惯例(一)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文档标准实用文案(二)集中常见的贸易术语(选择题、简答题)总体上应掌握的重要知识点:该通则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在EXW(工厂交货)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最小,买方的责任相应最大;DDP(完税后交货)术语,买方责任最小,卖方责任最大。FOB、FCA、CFR、CIF四种术语基本内容列表: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运输方式特点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离岸价)交承运人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装运港船舷买方各种运输海运内河1、装运合同2、主要运费为付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价保险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舷卖方海运内河海运内河1、装运合同2、主要运费已付(三)《2000年通则》强调说明的几个重要问题(简答,单项可作选择题)1、对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术语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义务进行了实质性改变。FAS改为卖方办理清关手续;DEQ改为买方办理清关。2、对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义务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完成交货;其他情况,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3、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和充分考虑专业人士的意见后作出的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变化,所以2000年的版本的变化较小。4、对托运人、交货、通常、费用、船只等专门的重要用语进行了解释;5、集中地说明了E、F、C、D四组术语的特点和特别注意事项,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术语意义重大6、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7、澄清“清关”一词。清关义务包括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还包括履行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及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交纳相关的费用。第四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一)几个可能出选择题的知识点:英国现行的货物买卖法《1979年货物销售法》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简答或论述)1994年制定《对外贸易法》,2004年对之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九点内容:1、三个方面:文档标准实用文案(1)对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2)根据我国根据入世承诺和世贸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做了规定;(3)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新要求做了修改。2、九点具体内容:(1)对外贸易经营者扩大到个人;(2)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登记制度;(3)国家可以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制度;(4)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商品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制度;(5)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出口,并防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滥用;(6)完善了法律制度,规定了刑事制裁、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7)进一步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8)增加了对外贸易的调查制度;(9)充实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规定。(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中的冲突规范(选择题)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例外情况下,合同订立时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五节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一)汇付1、概念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由买方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的付款方式。2、种类(按不同的付款方法划分)(1)电汇电汇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付款迅速但是费用较高;(2)信汇与电汇类似,不同的是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费用低廉但是收款较慢;(3)票汇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法。一般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文档标准实用文案3、适用范围:(选择题)定金、货款尾数、佣金、费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也常采用这种支付方式4、特点第一,顺汇,即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第二,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二)托收1、概念托收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托收中,由于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所以托收又称逆汇法。2、种类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出过简答题)(1)光票托收(一般了解)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2)跟单托收3、托收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简答或论述)(1)托收的当事人(2)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银行的免责情形(简答)(三)信用证1、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5月正式公布的第500号出版物,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信用证的定义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3、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点(简答或多选题)(1)开证行负首要和独立的付款责任,属于银行信用,收款人不必先要开证人付款,可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独立于基础契约以外的法律文件。(3)是纯单据业务。4、严格相符原则(案例题)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是以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条件的,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决不能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有所差异。这就是严格相符原则。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求“单证相符”,而且要求个单据之间一致,即所谓的“单单相符”。文档标准实用文案5、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例题或选择题)信用证支付方式流程图解6、信用证种类(一般了解)(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4)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5)SWIFT信用证7、信用证欺诈(简答或选择)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布支付令兑银行的付款和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是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现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该原则不再适用。构成信用证欺诈一般认为应该满足三个条件:(1)欺诈是受益人的行为;(2)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判断标准是此中欺诈是否将剥夺申请人的基本合同利益。(3)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行为已经实际发生第六节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一)管制国际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1、关税措施(1)关税种类第一,按征税目的,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文档标准实用文案第二,按征税对象,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第三,根据待遇差别,分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优惠制关税、特惠关税)。(选择)(2)征税方法:从量、从加、混合、选择2、非关税措施(1)进出口配额措施:进口配额(绝对配额、关税配额);出口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选择题)(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3、反倾销措施(简答或论述)(1)正常价值确定的方法:第一,正常贸易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值;第二,正常贸易中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第三,结构价格,即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和利润所形成的价格(2)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简答题)第一,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第二,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上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反倾销措施:(选择)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征收反倾销税4、反补贴措施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专向性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一律禁止)、不可诉补贴(不受约束)和可诉补贴(不是一律被禁止的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三种。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同反倾销。5、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概念:是指进口商品数量的增加,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国采取的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1)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2)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结果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3)进口激增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二)管制国际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文档标准实用文案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宗旨和原则(以论述题作重点掌握)1、法律框架2、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总括概说:国际服务贸易的涵义和基本类型(简答)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活动。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1)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2)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3)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移动有关;(4)监管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要通过国内法规和其它众多行政机构进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个基本类型:(选择题)——跨境交付(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境内向另一成员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接受该成员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设立某种商业实体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前往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一)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简答或多选)1、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例外:(1)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WTO协定》生效时一成员已经批准的义务豁免可继续执行;协定生效后,经协定规定的机构和程序批准,可豁免其义务)(2)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3)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4)政府采购的例外(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简答或选择)1、透明度义务(1)公布义务。立即或最迟在措施生效时公布与该协定实施有关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包括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2)通知义务。法规和政策的任何变化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3)答复义务。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上述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4)设立咨询点。2年内(发展中国家时间可长一点)2、例外:可能妨碍执法或者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可以不予披露。(三)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简答)1、服务市场的开放:除非成员国在其具体承诺表中列明,否则不得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者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采取的组织形式;(6)限制外国股权参与比例。文档标准实用文案2、国际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1)限制性和特定性。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部门和门类,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具体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2)并不要求措施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只要不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即可;(3)可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超过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四)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简答或论述)1、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1)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有条件开放市场;互惠对等原则。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在准入之后,按照我国承诺给予国民待遇。(2)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具体规定在该法和外资法以及有关的部门规章,如《指导外资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1)承诺的部门或分部门:11个服务部门中,我国在健康和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两个部门尚未做出承诺。(2)水平承诺:承诺以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服务,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第五章技术贸易法(一)技术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出版的《发展中国家许可证贸易指南》的解释,技术贸易中的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技术可以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大类,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通常是指专有技术。(选择)(二)技术转让在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使用的是技术进出口的概念,根据该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专利权传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三)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简答题)1、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体动产;2、技术受让方通常只能取得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货物贸易双方则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3、技术交易时间较长,过程比较复杂;4、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四)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多选题)1、专利技术国家机关以颁发证书的形式授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独占实施的专有权利。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和外观设计(10年)。具有强烈的地域性,期限性(均自申请日开始计算)。2、技术秘密(简答题)各国对之定义不尽相同,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据此,可以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从外延上分析,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大类,技术秘密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占据重要地位。技术秘密一般限定在工业领域内的秘密信息,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是具有保密性的实用技术。商业秘密因其保密性和实用性而具有经济利益。3、know-how专有技术文档标准实用文案4、计算机软件(五)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论述题,见教材318到322页)(六)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多选题或简答题)1、国际技术许可,许可证贸易(包括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单纯的商标许可版权许可不属于技术许可)2、国际技术咨询服务3、国际技术投资(七)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简答或选选择题)1、概念及特点(1)概念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2)特点第一,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第二,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第三,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使用权利,并所受合同约定的地域和年限的限制第四,国际技术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3)种类(案例题)第一,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第二,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第三,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不仅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而且供方还有权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第四,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受方于第三方签订的许可合同成为从属许可合同。第三方获得的许可是从受方获得的,与技术所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第五,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八)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论述题,见教材352到354页)1、概念通过滥用或谋取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定或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2、主要内容(10种行动或行为)(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论述题)1、协定的意义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将零散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部图设计和未公开信息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融为一体是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之一,借助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更大的范文档标准实用文案围内更加有效地实施。2、协定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2)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公约,以求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接轨(3)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3、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2)商标权保护(3)地理标记保护(4)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5)专利权保护(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7)未公开信息保护4、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制度(1)实施知识产权的一般义务(2)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救济程序(3)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4)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边境监管措施5、知识产权的获得程序及纠纷的解决(1)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护程序(2)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和解决第六章~第十章第六章国际投资法(一)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管制(简答)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我国的外资审批主管机构是商务部以及它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政府)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产业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规定外资比例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低于25%)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外商投资期限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监督(二)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保护(简答)1、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2、资本和利润汇出保证;3、国有化及补偿4、财税优惠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三)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文档标准实用文案1、双边条约的模式:(简答)(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投资保证协定(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简答)(1)投资(2)外资准入及待遇(3)利润汇出(4)代位(5)征收及补偿(6)争端解决(7)其他条款(四)《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TRIMs)的主要内容(简答或论述题)1、TRIMs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2、TRIMs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GATT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GATT第11条第1款是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即严格禁止的投资措施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4、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五)《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1、中心管辖权(简答)受理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即(1)争议双方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者,投资者虽为争议当事一方国家的国民,但事实上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争端双方同意将该投资者视为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直接产生于国际投资活动;(3)属于法律争端。(六)《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1、MIGA的担保业务(简答或论述)(1)合格的投资者(2)合格的投资(3)合格的东道国(发展中国家)(4)承保的险别(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货币禁兑险、战争和内乱险)(5)代位求偿权(6)分保与“赞助担保”2、对MIGA机制的评论(论述题)第七章国际金融法(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简称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简答题)1、国际储备的概念: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偿付对外债务以及应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流动资产。2、国际储备的主要形式: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头寸和特别提款权。(二)特别提款权(纸黄金)文档标准实用文案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IMF按成员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是成员国在基金帐户上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2、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分配给参加基金特别提款权帐户并履行义务的成员国。3、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偿付外债、计价、定值功能。(三)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简答或论述,也可以出选择题)1、国际融资的形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国际租赁等2、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四)融资租赁概念:由一国出租人按照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五)国际证券的法律管制国际证券的审核制度:注册制、核准制(选择题)(六)国际融资担保制度(整节可以作为一个论述题,每一点又可以简答题形式考查)1、见索即付担保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担保”,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形式。2、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保证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债务人违约的证明书等)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3、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债权。4、意愿书又称安慰信,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意愿书仅具有道义上的拘束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八章国际税法(一)税收管辖权1、国家确立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主权的属人效力、主权的属地效力(选择)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主要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主要表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2、居民税收管辖权纳税人和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纳税人承担无限(居住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和财产)纳税义务。3、公民税收管辖权纳税人和征税国存在着国籍法律事实;亦承担无限纳税义务。4、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对象仅为纳税人来源于征税国的所得或位于征税国的财产,承担的是有限纳税的义务(二)国际重复征税(论述题)文档标准实用文案回答要点: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2、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简答)(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纳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简答或论述题或选择题)(1)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2)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三)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论述题)回答要点:1、国际逃税、国际避税及区别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法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而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和不足,通过某种不违法的形式减轻或规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2、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逃税的方式:多报支出,少报收入避税的主要方式:(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a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b避税港的利用(3)资本弱化3、管制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国内法措施(1)防止联属企业转移定价(2)防止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3)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4、管制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国际协调(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a透视法b排除法c渠道法d征税法(3)在税款征收方面互相协调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简答题或多选题)1、一国一票制2、集团表决制(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选择)3、加权表决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选择)(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1、缔约权;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3、法律诉讼能力;4、特权和豁免权;(三)一些重要的散见知识点1、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选文档标准实用文案择)2、世界贸易组织(选择)第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关贸总协定签订以来,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第8轮称为“乌拉圭回合”;第三,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均为世贸组织成员;第四,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第五,世界贸易组织的表决规则。3、欧洲联盟第一,欧洲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第二,1991年欧洲共同体通过《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欧盟。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不同,所以本章重点掌握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和性质划分以及解决方法,尤其要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一)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和性质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和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争端的当事人身份。概括起来,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可以分为:不同国籍私人之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在跨国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其中,既有国内公法争议,也有国内公法争议;既有国内争议,也有国际公法争议,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式、适用法律都有所不同。(二)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概括而言,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司法解决、调解解决和仲裁解决几种方式。1、司法解决方式:国际司法解决和国内司法解决(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国际法院解决争议的特点:(简答)——当事人限于国家,不包括私人、国际经济组织;——其管辖的行使需要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同意;——受案范围有限: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协定规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受案类型: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争议(如国家和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2、仲裁解决方式仲裁机构的类型:特设仲裁庭、常设仲裁庭(三)国际商事仲裁1、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或监督仲裁裁决可由法院撤消的情形(简答)——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仲裁员行为不适当,如收受贿赂;——违反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地国法律不得仲裁的事项;——裁决违反仲裁地国公共秩序。文档标准实用文案2、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掌握的知识点:(1)仲裁裁决要求在内国承认和执行问题: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仲裁裁决要求在国外承认和执行问题外国或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要求我国承认和执行问题第一,遵守国际义务。我国是1958年纽约《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的缔约国,和一些国家也签订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和执行缔约国境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我国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我国在参加《纽约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即“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第二,对等原则。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按照对等原则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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