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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条款,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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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条款


('股权回购协议PE/VC在投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被投资企业的了解与认识,导致其在投资决策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另外,企业管理层可能对企业进行比较乐观的分析与判断,投资公司亦不确定该乐观分析的可实现性,但在投资估值时已反映或包括被投资企业未来超成长性价值因素。不可否认,PE/VC投资项目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大,而风险投资公司非常重视风险预防与化解,并有一整套规避风险的方式与投资策略,股权回购就是其中的重要选择方案。一、本文股权回购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股东等第三方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行为。二、在股权投资私募领域,股权回购的作用:首先,股权回购所设定的条件,比如企业经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企业在未来三年内完成上市等,这些条款客观上督促或激励企业的现有股东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其向投资者投资时所作出的承诺;其次,投资者可能承诺在一定条件下额外奖励管理层一定比例股份,因此,对于激发被投资企业团队的管理能力与积极性具有重要激励作用,也通过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向管理团队传递压力;最后,股权回购能够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公司或管理团队等未实现经营承诺或其他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出售股权退出被投资企业。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与分析1《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基于上述规定,除非发生满足上述情况之事实,方可发生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且该回购基本是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实现。除此之外,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上述规定严格限定了“股份回购”的条件与情形,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亦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2综上所述,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私募股权融资领域,股权回购的主体不能是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四、“股权回购”协议主体的选择依据本文第三点之分析,风险投资者不能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或做相关安排,但可以考虑选择如下替代方案:(一)如果公司存在MBO的情况,可通过与管理层签订回购协议;(二)投资者与所投资公司的股东签订回购协议;(三)投资者与管理层及股东同时签订回购协议。五、股权回购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注意回购条款设定的合法性,避免被认定为名为“股权投资”,实为“企业借贷”;(二)充分关注“回购条款”未来的可执行性,防止“股权回购”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有效执行,比如合理设定回购时间、回购股份价格等。(三)投资公司需要对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公司股东及/或管理层的回购能力进行评估,并通过合理的交易文件设计保证目标的实现。3股权回购协议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地址:电话: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地址:电话:以上两方中任何一方以下简称“一方“,统称为”双方“。鉴于:1.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其注册地址为: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2.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3.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所持有的股份,以人民币的金额回购;44.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的股权,包括该百分之(%)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5“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含义。第二条股权回购2.1回购根据本协议条款,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3.1条中所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条中规定的条件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2.2股权变更在股权回购完成后,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的百分之(%)的股权。回购方作为的股东,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2.3递交申请文件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且完成了股权回购所必要的所有其它公司程序后,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3.1回购价格a.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逾期支付回购款的,按照每日支付违约金。回购价指回购股权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双方约定,回购价格为被回购方为购买该股权所支付的万元人民币,以及被回购方从购买股权之日起至回购时的利息,该利息按年息%计算。6a.b.双方确认并同意,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购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向被回购方支付任何额外的款项,回购方亦无权因任何未披露债务要求被回购方承担偿还责任。3.2税收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第五条陈述与保证5.1陈述与保证.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b.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c.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d.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e.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a.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75.2被回购方进一步保证和承诺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回购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b.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回购方披露者外,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回购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第六条成交和保密6.1股权回购完成日期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回购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回购方即取得回购股权的所有权。6.2保密双方同意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要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上述限制不适用于:a.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b.并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c.任何一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8d.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第6.2条将持续有效。第七条违约与救济7.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a.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b.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c.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7.2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7.3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它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第八条法律适用98.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第九条争议解决9.1协商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诉讼如果在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生效和变更10.1生效日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10.2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应生效。第十一条通知11.1本协议条款之下所允许或被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航空挂号邮递、快递或传真等书面通知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如下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则应视为通知发出方已经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本协议下收到通知的日期或通讯往来的日期为信件寄出后的天(如果以快递等邮递方式递交的信件),或者是发出后的个工作日(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送至:回购方10股权回购方:地址:联系电话:送至:被回购方股权被回购方:地址:联系电话:第十二条其它12.1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意向或谅解,并且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改或变更。12.2本协议条款可分割,即如果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当从本协议中取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12.3任何一方不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或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并且任何个别或部分地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妨碍任何将来的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行使。12.4本协议以中文写成并签署一式六(6)份,其中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执二(2)份、回购方留存二(2)份备档或用于登记之用;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有效性和效力。回购方11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被回购方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12',)


  • 编号:1700772198
  • 分类:其他文档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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