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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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安庆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在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农户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使用权的流转及再流转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入市交易。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权证齐全有效;(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期限。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方式有协议、竞价、招标、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用竞价方式流转的,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乡(镇、街道)依托为民服务中心等载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在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资源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服务工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流转有关事宜。第八条流出方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户主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承包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委托协议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5、《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6、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4、《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5、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水面)经营权: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会议决议书);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6、《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7、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第十条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收到土地流转交易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将申请材料交乡(镇、街道)政府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交易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安庆市农村产权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项目受理和信息发布。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转出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文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第十四条意向流入方在申请流转交易前应根据交易标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备案的规定,向乡镇(街道)政府或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备案。第十五条通过资格审查备案后,意向流入方向市或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申请受让产权,提交以下资料: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意向申请登记表》;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备案材料;4、市或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流出方和意向流入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七条公告期间,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并对意向流入方的申请进行登记。采取竞价、拍卖或协议成交方式组织交易。经公开交易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由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出具《成交确认书》。流入方确定后,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一个工作日内公示交易结果。第十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为有必要,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四章流转合同签订及备案第十九条流入方与流出方凭《成交确认书》,在乡(镇、街道)政府监督下,在7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二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基本信息;(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采用省工商局、省农委制定发布的《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流转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须经市或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流出方和流入方可凭经备案的流转交易合同到县、乡镇的有关部门办理土地经营权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经有权机关授权,市或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具体办法由授权机关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第五章交易保障第二十五条安庆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制定全市统一交易、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第二十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交易规则由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范本)2.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3.意向申请登记表4.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甲方(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被委托人):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愿将以下土地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流转。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协议。一、委托事项(一)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四至界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大写)亩,(小写)亩(二)委托流转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将以上共计亩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方式流转他人。(三)委托流转期限土地经营权委托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四)委托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1、甲方授权乙方以每年不低于(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的标准进行流转。2、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3、支付结算方式:。(五)委托费用与支付方式约定:。二、其他委托事项协议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三、委托权限乙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一)乙方与土地流入方协商流转事宜,流转合同由甲方与流入方签订。(二)乙方与土地流入方协商流转事宜并代为签订土地委托流转合同,监督土地流入方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三)其它权限:。四、违约责任(一)因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使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二)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及相关当事人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有关当事人协商。五、其他约定(一)乙方按本协议授权范围行使相关权利。(二)乙方在本委托协议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除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各备案一份。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2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流出方联系人移动电话办公电话QQ流转期限是否首次流转是□否□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土地经营权流转□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集体经营性资产□其他□挂牌底价转让:出让底价万元;评估价万元;租赁:租金底价(万元/年):;租金总价(万元):;租金单价(元/亩年):流转方式出租□转让□转包□出资入股□其他方式□项目资料详见申报材料。乡镇农经部门初审意见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意见注:本表一式四份。附件3意向申请登记表意向方名称是否标的原承租人是□/否□是否标的所属集体成员是□/否□联系信息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号码拟参与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编号意向方所提供材料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竞价保证金交款收据□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退还保证金声明函(加盖公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签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竞价保证金交款收据□承诺函原件(本人签名)□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本人签名)□意向方承诺1、我方已仔细阅知了贵方发布的公告,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2、我方自愿遵守贵方发布的公告中制定的交易方式和规则,自愿参加本项目竞价。3、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我方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披露或使用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意向方签章年月日附件4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乙方(流入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流转(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组的亩土地(详见下表)经营权流转(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地力等级四至界限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大写)亩,(小写)亩注:地类指流转前土地利用类型,可分为水田、旱地、水浇地、果园、茶园、其他等;地力等级评定执行农业部《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NY/T309—1996),分一~十级。第二条流转(租赁)期限土地流转(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第三条流转(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一)现金形式支付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2.本合同签订天内乙方向甲方(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一次性支付本年全年土地流转租金,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流转价款。(二)实物(稻谷)折现形式支付1.协议流转价款为每年每亩公斤稻谷(稻谷等级),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2.本合同签订天内乙方向甲方(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一次性支付本年全年土地流转租金,以合同签订日的稻谷市场价或当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为准折以现金兑付以后每年月日为兑付日,以兑付日的稻谷市场价或当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为准折以现金支付当年度的流转价款。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经营权。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流转(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归甲方享有。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开展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土地、不得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等。7.租赁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租赁)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经营权,乙方应清理承包土地上的所建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求保留设施的除外。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需按照当时的土地流转政策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限,超过的时间无效。(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5.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2.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的;3.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4.破坏、污染、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5.逾期未交纳土地流转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土地或以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7.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六、违约责任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转包费/租金的%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租金的‰承担违约金。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七、其他约定1、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留在转包/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约定:。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3、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4、乙方自合同签订10日内,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向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乙方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金和乙方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租赁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返还乙方风险保障金本息。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经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8、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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