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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民事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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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民事庭审笔录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书记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被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信息?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7月8日生,住址:四川省双城县嘉定中路461号。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双城县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8日生,住址:四川省双城县滨江路560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某某,双城县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经过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双城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田某某饲养动物侵权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兰洪秀担任审判长,廖静静、徐世平担任审判员,书记员杨凡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审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1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内容略)。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说明事实和理由。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内容略)。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举证,由于在庭审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原告代理人:我方有四组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组:1.原告李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2.死者李明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1.被告田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2.《田某某询问笔录》3.《犬只登记证》及《狼狗照片》4.彭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我辖区居民田某某养犬的情况说明》,证明致人损害的动物是由被告饲养的犬只。第三组:1.《李亮询问笔录》,2.《赵海询问笔录》,3.《保安刘三河询问笔录》,4.彭山路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证明被告饲养的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第四组:1.《双城县公安局尸检病理报告书》,2.损害后果及计算依据。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举证完毕。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方提交的四组证据,我方没有异议。2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被告代理人:我方有两组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1.《犬只登记证》2.《彭山县派出所关于居民田某某养犬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养狗是合法的。第二组证据:1.《李亮询问笔录》,2.《赵海询问笔录》,3.《保安刘三河询问笔录》证明原告之子李明明有重大过失。举证完毕。审判长:由原告方针对被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关于第一组证据,我方对其的证明内容有异议。第一组证据中的《犬只登记证》已过期被告饲养的犬只是违法的。关于第二组证据,我方对其的证明内容有异议。第二组证据证明了被告没有把狗拴好才导致了李明明的死亡,被告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代理人的异议有需要解释的吗?被告代理人:从第三组证据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知道李明明本身有重大过失,被告已经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审判长:被告饲养的狼狗有拴起来吗?被告:我白天一般都把它们拴起来,晚上的时候再放出来看家。出事那天,我出门办事没有回来,没把它们拴起来。审判长:关于被告违法饲养动物,原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关于李明明有重大过失,被告方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及其代理人:没有。被告及其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经过法庭调查,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饲养的犬只是否违法。2.被告是否尽到了妥善的管理义务。3.原告之子李明明是否有重大过失。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请我的代理人代为发言。原告代理人:念代理词(内容略)。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被告:请我的代理人代为发言。被告代理人:念代理词。3……………………………………(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自由辩论中)(双方辩论完之后)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原告及其代理人:没有。被告及其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法庭辨论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作最后陈述。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原告: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书记员:休庭时间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坐定后):坐下。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现在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内容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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