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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7),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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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7)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联系地址:**市区*道2号楼9层电话:*****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吴*,男,因涉嫌罪于2050年0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50年05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吴*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吴**因涉嫌某某罪,于2050年04月16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50年05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人接受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委托后,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吴不需要继续羁押,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在本案中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吴*达到某某罪追诉标准的客观证据严重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n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提供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赌资,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行为。从本案犯罪嫌疑人吴阿三供述看,其受雇于犯罪嫌疑人关某某,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其未参与开设赌场的策划、实施等组织开设赌场的行为,也未获取非法利益。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现场并无缴获相应的赌资、赌具等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因此,申请人认为,侦查机关没有确凿而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吴**实施了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而充分"的要求。二、即便犯罪嫌疑人吴**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涉嫌犯罪,其应为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又是初犯,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故申请人认为,即便犯罪嫌疑人吴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涉嫌犯罪,其应为从犯,所涉嫌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又是初犯,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三、对犯罪嫌疑人吴*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它情形1犯罪嫌疑人吴*所涉嫌的罪非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亦未涉黑,从涉嫌罪名看本身社会危险性程度较低。2犯罪嫌疑人吴*于2012年02月28日登记结婚,配偶郑*,育有两名子女,有稳定的家庭,无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十八条第(二)、第(五)项的规定。故,特此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吴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请求批准为感!此致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2050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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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其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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