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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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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行业协会章程


('网吧行业协会章程焦作市网吧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焦作市网吧协会。第二条焦作市网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市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关心、推动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经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批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传播先进文化,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做好行业与政府的交流与沟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团结全市从事网络文化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实现行业自律,保障国家利益,维护会员权益,保护用户利益;通过培训、调研、信息等形式,努力为行业经营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做好网络文化行业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协作;整合网络文化资源,打造网络文化品牌,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探索新形势下网络文化建设的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我市网络文化事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等服务。(二)组织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个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三)组织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四)制定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自律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五)整合全市网络文化资源,打造网络文化品牌,树立焦作网络文化的良好形象。(六)总结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的工作经验,举办专题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理论研讨会。(七)开展网络文化建设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工作,了解网络文化建设的发展动态,为政府制定网络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依据。(八)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愿及要求,促进会员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九)加大对外宣传和推介焦作的力度,积极组织与外界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市网络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十)承担政府委托的事项。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七条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三)单位会员是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或与其业务相关的单位。(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第八条入会程序:(一)单位会员符合第七条(一)、(二)、(三)款规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二)个人会员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款规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九条会员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出积极贡献。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主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人员的产生,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选举产生。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增补)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通过重要决议。(五)确定本会的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九)决定本会其他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三)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四)协调本会内部各部门工作。(五)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9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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