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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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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原告:联系电话:被告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被告二: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被告三: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案由:姓名权、肖像权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在优酷网上含侵权内容的视频,包括:1.“创业故事3”,时长2小时51分01秒,网址:http://v.youku.com/v_show.html;2.“创业故事4”,时长2小时51分01秒,网址:http://v.youku.com/v_show.html;二、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报刊和“优酷网”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十万元;第1页/共3页四、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七千五百元;五、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零五十五元;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十余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在社会公众里享有良好声誉。201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三主办的“”网站提供侵权视频(),供广大网民在线浏览并下载观看。在该视频的前半部分,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肖像用于被告二的“”的广告,现场展示,并多次提到原告。被告三主办的“优酷”网站(网址www.youku.com),该网站提供视频在线浏览、上传和下载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杨立新教授早在2005年就指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过,这种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限制并不是只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而还因为他们的肖像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是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受到限制的,仅仅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知情权的那些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有这些,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的时候,才不受保护。对于公众人物的其他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则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决。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或盖章):第2页/共3页年月日第3页/共3页',)


  • 编号:1700768755
  • 分类:其他文档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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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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