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其他文档 > 婚姻自主权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婚姻自主权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婚姻自主权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格式为 doc ,大小 39424 KB ,页数为 5页

婚姻自主权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婚姻自主权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民事起诉书原告:尹某1,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身份号码111111111111。手机号22222222222。被告:尹某2(原告尹某1之子),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身份号码111111111111。手机号22222222222。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名誉损失及心理障碍赔偿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小儿子。2014年原告妻子去世后,原告为了老来不再孤单与郭某登记结婚。被告强烈反对原告的婚姻,经常对原告以及郭某大打出手,多次追赶郭某出家门。综上所述,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及原告妻子郭某,干涉二人的婚姻自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告享有婚姻自由,不论原告是年轻还是年老,只要是单身状态,被告强力干涉原告再婚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龙陵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手签,摁指印):201#年#月#日尹某1与尹某2婚姻自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云0523民初9#号原告:尹某1,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被告:尹某2(原告尹某1之子),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尹某1与被告尹某2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2.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婚姻干涉;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小儿子。2014年原告妻子去世后,原告为了老来不再孤单与郭某登记结婚。被告强烈反对原告的婚姻,经常对原告以及郭某大打出手,多次追赶郭某出家门。综上所述,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及原告妻子郭某,干涉二人的婚姻自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上述诉讼请求。尹某2辩称,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干涉原告的婚姻不符合事实。因被告母亲于2014年5月去世,母亲去世未满一年原告就与郭某来往,被告作为子女在感情上不能接受。另外,原告已经68岁,无劳动能力,主要依靠我们子女赡养,他本人已无能力承担家庭责任。二、郭某已70岁且体弱多病,无力照顾原告生活,其子女也坚决反对其与原告交往。被告认为,原告对百年之后相关事宜考虑不周,执意要让郭某到我家中与其共同生活不妥当,因坚决反对而撵过郭某离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尹某2系原告尹某1的小儿子。2014年5月原告妻子去世后,因子女均不在身边,为缓解孤寂和需要生活上有人照料,原告另寻同村郭某为伴,两人于2017年1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子女均表示反对,双方没有固定在原告家中一起生活。2018年农历9月,被告尹某2回家时遇到郭某在家中,遂要求郭某离开。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撕扯,在撕扯中被告尹某2将电暖炉摔在地上。被告尹某2坚决反对郭某到家中与原告尹某1一起生活,双方矛盾无法化解。原告认为被告尹某2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以上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且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尹某2坚决反对郭某到家中与原告尹某1一起生活,在遇到郭某在家中时要求其离开,属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某2立即停止对原告尹某1婚姻自主权的侵害。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尹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罗永佺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杨开宏',)


  • 编号:1700767963
  • 分类:其他文档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9424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其他文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