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起诉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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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书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中原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原告:宋某某,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被告:哈某某,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被告:高某某,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案由: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被告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签定的关于涉案不动产证号为豫(2017)濮阳市不动产权某某1、买卖、某某3、某某4、某某5、某某6、某某7号房产25%份额的转让协议。二、判令二原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被告哈某某关于不动产证号为豫(2017)濮阳市不动产权某某1、买卖、某某3、某某4、某某5、某某6、某某7号房产25%的份额,其中原告李某某优先购买12.5%份额(155万元),原告宋某某优先购买12.5%份额(155万元),被告哈某某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某某号执行裁定书,将濮阳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濮阳市某某艺术学校名下的位于金堤××路的综合楼以物抵债给了原告李某某、宋某某及被告哈某某。原告李某某、宋某某和被告哈某某已就上述房产办理了不动产证书,证号分别为豫(2017)濮阳市不动产权某某1、买卖、某某3、某某4、某某5、某某6、某某7号,三人系上述房产共有人,其中原告李某某享有产权比例为50%,原告宋某某享有产权比例为25%,被告哈某某享有产权比例为25%。2018年10月15日,原告李某某、宋某某在与濮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开庭时才得知被告哈某某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以叁佰壹拾万元(310万元)价格将其25%房产共有份额出售给被告高某某,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现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某某人民法院具状人(手签姓名,摁指印,盖章):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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