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请求撤销业委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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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负责人:杜,男,系委员会负责人。案由:业主撤销权纠纷诉讼请求:1、撤销诸暨市小区业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诸暨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2、案件受理费由诸暨市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要求重新选聘物业。2020年10月19日,被告诸暨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浙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诸暨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选聘文件》第四条“应聘人资格要求”第2款载明:“应聘人公司注册3年以上,资本金须在500万元(含)以上。”。2020年12月25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小区业主实签选聘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98户,选聘签字率为52.74%。已到半数业主同意,按照规定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要求,可以进驻服务诸暨市小区。另查明,被告2020年12月25日的《二选一签票表》中,同意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298个签字中,已有18户业主明确否认了其签字。在扣除该18户票数后,同意选聘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为280户,占户数的49.46%,实际并未过半,该表决显然未通过,被告与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当然无效。且中选单位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然注册资本为1180万人民币,但是实缴资本为118万人民币,根据招标公告第四条“应聘人资格要求”第2款载明:“应聘人公司注册3年以上,资本金须在500万元(含)以上;”原告方认为,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的资本金须在500万元(含)以上,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仅为118万人民币,明显不符合应聘人要求。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社保参保人数为9人,在2020年12月25日之后,还被公示有9个中标项目,按一个项目必须有1个人管理计算,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根本不足以支持其服务诸暨市小区,其根本不具有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能力。另,直至原告方向贵院起诉,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实际进入业主小区,现物业管理仍有由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据原告方向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了解,其在被告公开选聘物业公司时多次发函要求参与原告小区物业选聘,被告未将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放入参选公司之一,致使原告方在选聘小区物业时丧失了选择权利。且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决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原物业服务企业愿意参加选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组织产生候选的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候选的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一同交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被告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并未将原物业公司纳入表决名单,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利,程序明显违法。原告方认为,被告在选聘物业公司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业主签名,剥夺了业主的权利,表决结果并未经二分之一业主同意,被告与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显然无效。且被告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公司依据的法律法规为《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等,但在选聘程序又违反《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将原物业列入选聘名单,显然剥夺了原告选择的权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原告所在的小区拥有排屋地上面积68001.5平方米、高层地上面积35708.4平方米、商铺320平方米,车位332个。被告所选聘的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显不符合招标要求,且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能力。被告在选聘物业机构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选聘程序严重违法。聘用不具备要求的物业公司管理原告小区物业,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诉状副本、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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