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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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1)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答: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特点1、侦控审分离;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自由心证制度。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答:(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4、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6、简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7)有权提出申诉;(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7、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哪些?答:(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法庭调查权,陈述权;物证辨认权;发表意见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法庭辩论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依法提出申诉权,等等。8、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1)起诉权(2)自诉人负责举证责任。(3)一般情况下,作为自诉案件允许双方和解;(4)一般情况下,这里有接受被调解权(5)辩论权(6)有上诉权(7)自诉人如果经过法庭的两次合法传唤,仍然是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这里按照撤诉处理。9、对年哪些人可以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3)越狱逃跑(4)正在被追捕的10、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答:(1)它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它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所有参加到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1、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答:分工负责,就是刑事诉讼中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原先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二)互相配合,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应当是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三)互相制约,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于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当予以纠正。12、简述公开审判的原则答: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13、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14、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答:(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15、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对于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16、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自诉案件17、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答:(1)依法管辖的原则(2)准确及时的原则(3)便利诉讼的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原则18、回避的理由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19、辩护人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答:(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3)保密义务(4)辩护人应该遵守诉讼纪律(5)不得私自接受委托20、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答:(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4)调查证据权(5)提出辩护意见权(6)获得出庭通知权(7)出庭辩护权(8)拒绝辩护权(9)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10)其他权利21、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答:(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主体不同4)对象不同5)时间不同6)稳定程度不同7)法律后果不同(3)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3)主体不同4)对象不同5)稳定性不同22、论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3、逮捕的条件答: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24、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5、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答:(1)合法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相当性原则(4)适时变更原则(5)人道原则26、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答:(1)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2)不同于司法拘留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主体不同4)对象不同5)期限不同6)与判决的关系不同27、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区别有哪些?答(1)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2)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3)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28、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答:“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2)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3)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29、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30、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的规则?答(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A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C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所有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3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由控诉方来承担。但是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就财产或者指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部分,本人必须说明,否则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予以处理。32、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立案、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33、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审判权;强制措施;调查、核实证据权利;执行权、提出再审权35、立案有哪些条件?答: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管辖范围36、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答: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7、简易程序的审判特点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38、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答: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39、简述补充侦查的种类答: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40、简述通缉的概念和条件答:(1)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2)条件:实质条件: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依法应当逮捕;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逃跑。41、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4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答:(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43、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44、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45、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答:(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6、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48、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答:(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3)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发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审理后,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分别作出判决.49、简述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答: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50、第二审和第一审程序的区别答:阶段不同、审理对象不同、提起主体不同、时间不同。52.上诉不加刑原则答: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53、两审终审制的含义答: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案件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者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54、简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是军事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55、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答:1、审理对象不同2、提起主体不同3、提起条件不同4、提起期限不同5、审判适用程序不同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5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答: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57、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答:(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58、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答: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59、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有那些异同?答:自诉人可以起诉、上诉、接受调解、和解。被害人则不可起诉、上诉、接受调解、和解权。自诉人有义务负责收集证据,而被害人则无。60、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答:1、时间不同2、原因不同3、可预见性不同61、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正性.6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主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佐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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