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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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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1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地区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2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预留(变更)印鉴的电子建模和注销;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第十条分行营运作业部门负责分行辖属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预留(变更)印鉴的电子建模和注销;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和建模中心应设置印鉴卡保管员岗位。营业机构印鉴卡保管员负责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电子印鉴的确认生效,确保印鉴卡的完整、正确、安全。营业机构印鉴卡保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得与账户专管员和开户经办柜员兼岗,但可由派驻营业部经理担任。新增和撤换印鉴卡保管员应及时向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备。开户经办柜员负责办理存款人印鉴的预留、核验、注销业务,并将预留印鉴业务资料及时移交账户专管员,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账户专管员负责审核存款人印鉴预留、注销业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负责;负责审核存款人印鉴变更业务资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复核预留印鉴卡并及时准确提交建模中心和本机构印鉴卡保管员。3派驻营业部经理负责预留印鉴业务的审核和授权。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存款人的印鉴由单位存款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有权签章人的签章组成,有权签章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为单位负责人,下同),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签章人”)。存款人在银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由申请人提交的《预留银行印鉴函》确定,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预留银行印鉴函应由所有投资者共同签章确认,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签名,法人投资者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个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4的,其预留印鉴为该个人(即有权签章人,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的签名或盖章,并与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保持一致。第十四条存款人预留或变更印鉴应正确填写印鉴卡。印鉴卡正面要素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账号、账户性质、印鉴式样及其使用规则、启用日期、印鉴卡编号等。印鉴卡背面右侧为预留印鉴确认章,即单位存款人公章或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签章及证件号码,用以确认存款人印鉴预留或变更真实有效。当印鉴变更时,还须在印鉴卡背面左侧加盖变更前原印鉴式样。第十五条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中有权签章人的签章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当预留多个有权签章人签章时,存款人可与开户行约定不同有权签章人签章(单个或组合)对应的业务权限,但必须向开户行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规则,并在预留印鉴卡上注明。否则,银行将所有有权签章人签章均视为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共同组成部分。第十六条存款人印鉴中的各类印章应使用不易变形的材料刻制,不得使用原子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在印鉴卡上盖章必须使用红色印泥,清晰易辨。印鉴的启用日期不得早于账户的开立日期。印鉴卡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清晰,不得更5改或涂改,更改或涂改的印鉴卡按作废处理。第十七条原则上不接受签名作为预留印鉴。只有具备手签字审核能力的营业机构,才可以接收签名作为预留印鉴。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预留印鉴使用规则审核、办理存款人委托的各项业务。印鉴卡应作为重要物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应与开户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致。第十九条印鉴卡交接、传递应办理签收手续。账户专管员向印鉴卡保管员移交印鉴卡时,应与派驻营业部经理共同将印鉴卡在印鉴簿中签章双封;经办柜员或账户专管员向印鉴卡保管员提取或调用印鉴卡时,应查看印鉴卡双封状况,如有破损,应由印鉴卡保管员说明情况,经账户专管员核实印鉴卡有效性、派驻营业部经理审批后办理交接。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存款人申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非印鉴业务经办人不得与存款人交接印鉴卡。第四章印鉴的预留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开户资料外,还应向开户行预留印鉴,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正确的印鉴卡一式三份;(二)法定代表人和有权签章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有权签章人为代理签章人的,还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印鉴签章授权书。第二十一条开户经办柜员受理印鉴预留业务时,针对6印鉴卡应审查以下内容:(一)印鉴卡是否为三份,每份卡片上存款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支行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字迹是否清晰;(二)印鉴卡上签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各条规定,加盖印章的印油是否浓淡适宜,所有印章的字体及边框是否清晰可辨,是否盖在指定位置,印章是否重印;(三)印鉴卡片是否为我行统一印制;印鉴卡片是否平整、光滑。第二十二条若单位存款人预留一个以上有权签章人的签章,并规定不同有权签章人签章(单个或组合)所对应的业务权限,存款人应出具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规则,并在印鉴卡上注明各有权签章人签章或其组合所对应的业务类型或业务限额。第二十三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开户经办柜员应使用手工验印方法,对其提交的三份印鉴卡背面右侧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印鉴签章授权书、预留印鉴使用规则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印鉴签章授权书上法定代表人签章名称、开户资料中法定代表人姓名进行一致性核对。存款人为个人的,也应进行签章一致性核对。7印鉴卡和开户资料审查无误,注明核对情况并签章确认后,提请派驻营业部经理审核。第二十四条派驻营业部经理根据第三章各条规定和账户管理规定审核开户资料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在三份印鉴卡和相关资料上签章确认,开户经办柜员即可办理开户。第二十五条开户经办柜员开立账户并在三份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后,派驻营业部经理和开户经办柜员应同时在留存银行的两份卡片上加盖个人名章骑缝章,一份印鉴卡(含预留印鉴使用规则)连同开户资料交账户专管员,一份印鉴卡(含预留印鉴使用规则)交印鉴卡保管员。另一份印鉴卡退回存款人。第二十六条账户专管员审核开户资料和印鉴卡无误后填列《预留印鉴卡交接清单》,加盖公章后,连同一份印鉴卡最迟于印鉴启用日前一日送建模中心建模。第二十七条印鉴建模完成后、印鉴卡启用日期前,开户行印鉴卡保管员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将保管的预留印鉴卡与电子印鉴比对核验,确认后电子印鉴正式生效。第五章印鉴卡的保管第二十八条营业机构印鉴卡保管员接收印鉴卡后,应立即按账号顺序或开户时间顺序存放于专用印鉴簿,并当场提请账户专管员和派驻营业部经理双封。印鉴簿应存放于保险柜或铁皮柜上锁妥善保管。8第二十九条建模中心完成印鉴卡电子建模后,建模中心印鉴卡保管员和主管人员应立即将印鉴卡按机构和账号顺序分类存放于专用印鉴簿并双封,置于印鉴库妥善保管。第三十条印鉴卡保管员不得随意将保管的印鉴卡(簿)提供他人调阅使用。但在以下情况下,印鉴卡(簿)可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调阅使用。(一)因电子验印系统故障等原因,电子验印不成功并需手工验印;(二)存款人变更和注销预留印鉴;(三)接受预留印鉴业务检查督导;(四)其它经主管柜员批准的情况。印鉴卡调阅使用时应在印鉴卡保管员视线且在监控录像范围内。非保管人员原则上不得直接接触印鉴簿。第三十一条印鉴卡保管员因岗位变动、轮班、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办理印鉴簿(库)的交接手续,登记《重要物品交接和保管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簿)数量;接收人应认真清点印鉴卡(簿)数量及其双封状况;交接时由派驻营业部经理监交。第三十二条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印鉴卡保管员应将其单独抽出,专簿保管。第六章印鉴的核验第三十三条所有凭存款人预留印鉴办理的业务,必须9先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业务凭证上的印鉴,核验相符后才能办理后续的相关业务。银企对账等业务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验印。第三十四条核验印鉴时,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与银行留存的电子印鉴是否相符,并由验印经办柜员在业务凭证上签章确认。对于电子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或验印经办柜员对电子验印系统反馈的验印结果存在异议的印鉴,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采取模拟人工折角等辅助方式核验,并换人复核。如果电子验印系统模拟人工折角等辅助方式仍不能确切识别印鉴的,应调用印鉴卡保管员保管的印鉴卡,双人手工验印。系统辅助验印或手工验印通过后,应由经办柜员和复核柜员在业务凭证上签章确认,并共同对验印结果负责。营业日终,派驻营业部经理应指定人员打印《电子验印系统验印日志》,并随当日业务传票一并交事后监督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事后监督人员进行业务监督时,应以《电子验印系统验印日志》为依据,审核印鉴核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有疑问的,应要求营业机构给予必要说明。第七章预留印鉴的变更第三十六条单位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可由其法定代表10人办理,也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办理。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经办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工作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三十七条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应在原开户行办理,正确填写《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一式四份和新印鉴卡一式三份,并交回旧印鉴卡。变更的新印鉴式样应与旧印鉴有明显的区别,不得与原印鉴式样一致。如原预留印鉴中有部分或全部印章损坏或遗失或被盗或被抢(以下统称“丢失”),应在《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备注栏注明丢失的印章名称、式样、字体,未丢失的印章仍应加盖在《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和新印鉴卡背面“旧印鉴式样”处。如无法交回旧印鉴卡,应在《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备注栏注明未交回的原因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字样。第三十八条单位存款人原预留印鉴中部分或全部印章丢失但不变更名称,仅变更预留印鉴全部或部分印章式样的,除按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签章的书面说明;11(二)营业执照正本或政府管理部门的登记证书原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单位出具证明,下同);(三)开户许可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变更预留印鉴中公章式样的,还应提供存款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印章备案或准刻证明;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声明印章作废的公告原件。(六)变更预留印鉴中有权签章人签章式样且有权签章人为代理签章人的,还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的印鉴签章授权书、代理签章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三十九条单位存款人名称未更改、法定代表人未更换、有权签章人更换,而变更预留印鉴中有权签章人签章名称的除按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如原预留印鉴中有权签章人为代理签章人,应提供原代理签章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以原签章确认的书面说明。如无法提供原代理签章人的身份证件或书面说明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签章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责任;(二)如变更后印鉴中有权签章人为代理签章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印鉴签章授权书,及代理签章人的身份12证件及其复印件。第四十条单位存款人因更改名称而变更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的,应按《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账户变更的规定办理账户变更和印鉴变更手续。除按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正确的《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三)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五)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六)变更预留印鉴中公章式样的,还应提供存款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印章备案或准刻证明,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声明印章作废的公告原件。第四十一条单位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的,应按《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账户变更的规定办理账户变更和印鉴变更手续。无论预留印鉴中有权签章人签章名称是否变更,均应按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规定提供证件资料。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所涉各类申请书、书面13说明和授权书中应加盖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均指预留印鉴变更后的新签章。第四十三条个人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的,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并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相关资料,同时应在《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备注栏注明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发证机关。第四十四条开户行应由账户专管员受理存款人的印鉴变更申请。对受理的申请资料,除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的内容:(一)通过电子验印方式,核验《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上的“旧印鉴”和新印鉴卡背面的“旧印鉴”是否与原预留印鉴相符;(二)在单位公章未变更情况下,通过电子验印方式核验《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上“申请人签章”处加盖的公章和新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是否与原预留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一致。在单位公章式样变更情况下,手工核验《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上“申请人签章”处加盖的公章和新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是否与核准证明和书面说明中加盖的公章一致。在单位公章名称变更情况下,手工核验《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上“申请人签章”处加盖的公章、新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14盖的单位公章是否一致。(三)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书面说明和授权书上法定代表人签章名称、变更账户申请资料中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性;(四)核对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工作证件中的姓名与经办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姓名是否一致;核对授权经办人工作证件中的工作单位与单位公章名称是否一致;(五)核对个人存款人《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发证机关与其身份证件和开户资料是否一致。原印鉴、新印鉴中的名称是否与身份证件姓名一致;(六)审核各类申请书、书面说明和授权书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加盖的印章是否符合第三十七至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七)审核原印鉴注销日期及新印鉴启用日期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新印鉴启用日期是否为变更日次日(含)以后;(八)审核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是否与原开户资料一致;上述资料变更的,按新开户要求审核;(九)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代理签章人、个人存款人身份证件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还须进行联网核查;15(十)各类身份证件和存款人证照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变更印鉴申请资料经账户专管员审查无误、签章确认后,提请派驻营业部经理审批并签章确认,在每份《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上银行意见栏“银行签章”处加盖业务公章。对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对存款人交回的原印鉴卡,应加盖“注销”字样并注明注销日期。《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第一联连同变更印鉴的所有申请资料、电子验印和联网核查记录与原留存的开户资料一并保管;《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第三联以存款人交回的原印鉴卡作附件,随当日传票交事后监督部门;《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第四联连同一份新印鉴卡和存款人各类证件原件退回存款人。留存银行的两份新印鉴卡,派驻营业部经理和账户专管员应分别加盖个人名章骑缝章。一份新印鉴卡交印鉴卡保管员,由派驻营业部经理和账户专管员当场双封存放于印鉴簿印鉴卡保管员将印鉴簿中原印鉴卡抽出,移交账户专管员与原留存的开户资料一并保管;一份新印鉴卡连同《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第二联由账户专管员最迟于新印鉴启用日前一日下班前报建模中心变更登记。建模中心最迟于新印鉴启用日前一日完成新印鉴变更登16记。新印鉴变更登记后,建模中心印鉴卡保管员应将新印鉴卡入库保管。开户行印鉴卡保管员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将保管的新印鉴卡与电子印鉴比对核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启用。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换印鉴后,对于新印鉴启用日之前签发的业务凭证,只要在业务凭证提示付款期内,柜员应按原印鉴进行验印审核,无误后办理后续业务;对于新印鉴启用日及启用日之后签发的业务凭证,柜员应按新印鉴进行验印审核,无误后办理后续业务。第四十七条变更印鉴生效当天起10日后,建模中心应将保管的原印鉴卡抽出,并加盖“注销”字样,注明注销日期,与《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第二联等一起专夹装订和保管。第八章预留印鉴的注销第四十八条存款人办理账户销户时,应向开户行交回保存的印鉴卡(无法交回印鉴卡时,应在《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的“备注”栏处注明未交回的原因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字样)。销户经办柜员受理后,从印鉴卡保管员处提取该账户印鉴卡,注明销户日期,加盖“注销”字样,并签章确认。将原留存的印鉴卡连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和其它销户资料一并交账户专管员,审核完整性后与原开户资料一同保管;存款人退回的印鉴卡连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随当日传票送交事后监督部门。17营业机构应定期依据《开销户登记薄》制作《印鉴注销清单》,经派驻营业部经理审核后加盖业务公章,送建模中心集中办理印鉴注销。第四十九条建模中心审核《印鉴注销清单》无误后,抽出留存的印鉴卡作注销处理,一并专夹保管。同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注销电子印鉴。第九章久悬未取账户印鉴管理第五十条清理久悬未取账户后,账户专管员打印一式两份《清理久悬账户清单》,根据该清单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各对应账户的备注栏注明“已于年月日转入久悬未取专户”字样,并将账户类型修改为“久悬未取户”。账户专管员在《清理久悬账户清单》签章确认后,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印鉴卡保管员。印鉴卡保管员将该清单中对应账户的印鉴卡从印鉴簿中抽出,注明“久悬未取账户”字样和清理日期,放入专门的久悬未取账户印鉴簿保管。第十章预留印鉴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营业机构应按《银行营业机构会计结算工作自查规定》的要求进行预留印鉴业务的自查。各级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应按《银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对预留印鉴业务进行督导检查。第五十二条各级行对预留印鉴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不适宜办理预留印18鉴业务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严重,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商业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x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之规定,以本办法为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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