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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就业协议与平安保险合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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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书与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第1页共7页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书与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书甲方:___大学学生处乙方(用人单位)___丙方(学生)___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丙三方承认《___大学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规定》对三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一、乙方要求甲方为其介绍丙方从事就业实习工作,其中1.工作内容:___2.工作时间:___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___二、在办理实习信息登记时,乙方在就业实习报酬外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___元(即按实际聘用人数,每人管理费___元或按学生酬金的___%计)管理费用于为丙方购买人身保险等。第2页共7页三、乙方在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丙方的劳动报酬。无论乙方辞退或丙方辞职,乙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乙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与丙方实习用工关系,乙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___天通知甲方、丙方。如丙方因无故离职,或因表现不佳被辞退,学校将按考勤等校规处理。四、乙方在___日以前,将丙方的报酬付给甲方,统一由甲方发放,乙方不直接与丙方发生经济关系。五、丙方就业实习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乙方不得安排丙方从事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及违法活动;乙方应对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丙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但是,甲方应为丙方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乙方对丙方的医疗不承担责任。在工作期间,乙方对丙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事故不负责任。有关劳动保护的其他内容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六、甲方是具体负责指导大学生就业实习的___管理机构。在工第3页共7页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纪守法,执行用人单位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实习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如乙方与丙方发生纠纷,甲方主持调解双方的争议。在调解前,乙方或丙方不可申请仲裁和诉讼。七、乙方有权与丙方签定有关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等协议。甲方督促丙方执行上述协议。八、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___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__乙方(盖章)___负责人(签字)___负责人(签字)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地点:___签订地点:___丙方(签字)___班级:___学号: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地点:___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___、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___行为及___;(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范本)、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第六章保险期限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第七章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___‰)。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保险单、被保险人___及被保险人___;(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九章告知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其他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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