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证券经纪人资格证怎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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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第六条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员工,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第七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商谈相关委托合同条款内容时,必须有两个不同部门人员参与.第八条证券营业部与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经纪人的确定、绩效考核方式、业绩提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营业部实收佣金的50%)、风险金提取(风险金原则上每月从证券经纪人业绩奖励中按10%提取,提取累计达10000元后可不再提取,返还条件以合同约定条件为准)、客户资源的认定等必须经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营业部中层以上人员,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并留存备查。第九条因业务发展,证券经纪人业绩提成约定比例拟超过证券经纪人所属客户实收佣金50%的,以及扣除业绩奖励证券经纪人所属客户实收净佣金比例低于0。08%(省外放宽至0.06%)的,合同在签署前必须通过公司“内部请示报告”方式申请报批,批准同意后方可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第十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证券营业部依据委托合同条款和证券经纪人当期业绩,向证券经纪人按月或按季支付业绩奖励(即提成)。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前,必须确认证券经纪人未与其他证券公司建立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只能按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未与其他证券解除委托关系前,不得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合同。返回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培训及职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对证券经纪人逐步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提高证券经纪人队伍的战斗力和归属感、培养一支高效、专业、积极、形象统一的高素质队伍,要求对证券经纪人组织全面培训。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分为执业前培训与后续职业培训两种。(一)执业前培训包括基础和实物培训,旨在使新进的证券经纪人尽快熟悉公司和营业部的状况、了解工作业务流程、迅速进入工作角色。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前,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制作培训记录,培训记录需经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双方确认。培训结束后,证券营业部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二)后续职业培训包括经常培训和定期培训,旨在增进证券经纪人的业务知识、提高分析研究水平和客户开发维护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各营业部依据证券经纪人的知识结构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要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培训方式可采取辅助式培训或自助式交流会方式。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和营销管理总部每年组织2~3次证券经纪人业务深化培训班。各营业部可推荐、选派优秀的证券经纪人参加,进行深化培训和业务交流.对有培养前途且表现优异的证券经纪人,公司可安排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脱产进行学历学位培训,从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第十四条培训内容:(一)观念培训:公司的理念和企业文化、公司业务发展思路和营业部日常运作、证券营销、礼仪训练、执业道德、成长训练等;(二)专业知识培训: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交易风险及防范、国债现货与国债回购、证券投资基本分析、公司财务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管理、证券经纪业务规则、法律法规等;(三)营销和服务培训:专业化销售流程、网络销售、战略和战术销售、销售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研究与服务、服务理念与技巧等.第十五条证券营业部应考虑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条件,切实保障其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返回第四章证券经纪人报备第十六条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证券经纪人业务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证券经纪人名下客户明细等。第十七条当证券经纪人名下客户发生新增或减少时必须于变化当日以传真方式(加盖营业部业务公章)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未经报备的,公司将不予认定。第十八条若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已向公司报备的,证券经纪人合同签订日之前的公司所属原有客户或客户资源不得直接或变相划入该证券经纪人名下。第十九条每月月初10个交易内,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将上月证券经纪人报备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形成证券经纪人信息库,并每月向合规管理总部报备上月证券经纪人汇总情况表。返回第五章证券经纪人证书及信息管理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及时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相关证券经纪人信息,营销管理总部审核后转人力资源总部,由人力资源总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并申请领取由协会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证券经纪人证书。报备相关证券经纪人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申请表》;(二)证券经纪人个人简历;(三)证券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证券经纪人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证券经纪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六)证券经纪人上岗前综合培训合格证(由营业部出具);(七)营销管理总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在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寄至证券营业部,由营业部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第二十一条当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及时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变动信息,并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证券营业部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及时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公司营销管理总部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营业部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并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第二十二条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营业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二十三条证券经纪人证书由营业部提交申请,协会统一核发,营业部不得私自制作证券经纪人证书并颁发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五条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在营业时间内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证券营业部必须定期与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核对证券经纪人报备信息,确保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信息与报备公司的信息保持一致。证券营业部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第二十六条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在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第二十七条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省证监会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返回第六章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及风险控制第二十九条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采取营销管理总部综合管理和证券营业部日常管理两级管理体制。第三十条营销管理总部为证券经纪人的综合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二)负责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建设;(三)负责证券经纪人的信息报备管理;(四)负责证券经纪人资格审核,协助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的办理;(五)安排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课程及课时,规划后续职业培训;(六)营销管理总部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通过公司网站,提供证券经纪人有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七)对证券营业部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证券营业部和有关人员采取处罚措施。(八)负责检查、监督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受理、处理客户对证券经纪人向公司提出的投诉。第三十一条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一)负责签订、续签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三)负责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四)负责发布证券经纪人情况公告;(五)负责进行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六)负责确认、回访证券经纪人招揽、服务的客户;(七)负责确定证券经纪人的级别;(八)负责确定、发放证券经纪人的报酬;(九)负责计提证券经纪人的风险准备金;(十)负责受理、处理客户对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证券经纪人证书等相关信息向证券营业部提出的查询;(十一)负责检查、监督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受理、处理客户对证券经纪人向证券营业部提出的投诉。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营业部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三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第三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第三十六条公司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七条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合规管理总部对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所涉及的各环节进行稽核。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营业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按公司制度采取处罚措施。返回第七章证券经纪人客户资源认定第三十九条营业部发展证券经纪人时,原有公司客户资源(含本营业部及公司其他营业部客户资源)不得直接或变相计入该证券经纪人名下。证券营业部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后,其下挂客户归营业部所有,由营业部统一维护。特殊情况需将离职证券经纪人所属客户转移挂接的,须经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批准后实施,并向营销管理总部报备。第四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新增客户前,必须提前2小时告知营业部,告知内容为新增客户的姓名、转出方等信息。未提前告知营业部的客户,不得计入证券经纪人名下.第四十一条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名下客户资源的认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工作流程及相关业务表格,对每一个客户的认定要经过业务(交易)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因财务负责人上调总部的,由账务处理人员)、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业务表格由营业部财务部留存备查。返回第八章经纪人考核和业绩奖励第四十二条证券经纪人按开发客户的业绩进行级别管理,客户经理的定级标准为同时满足对应级别的各项指标(见下表),可进行对应级别的确定。(下表为营业部上报数据汇总取平均值,其中客户总监标准为南八一建议,公司标准待商榷)(一)按照经纪人序号,将证券经纪人分为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共四级;(二)根据地区不同,将证券经纪人分为A、B、C三类,A类为省外营业部,B类为南昌市营业部,C类为地市营业部。营业部经纪人序列客户资产存量(万元)佣金收入(元)提成比例(%)省外(A类)初级客户经理150-3504500—1500020-30中级客户经理350-75015000-3000030-40高级客户经理﹥75030000-4000040—50南昌市(B类)初级客户经理100—3502000-500025—35中级客户经理350-6005000—1000035-40高级客户经理﹥600﹥1000040-50地市(C类)初级客户经理100-3002500-700030—35中级客户经理300-6007000-2000035-45高级客户经理﹥600﹥2000045—50总部管理客户总监10002000060总部有权依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指标参数,并从调整后下一考核周期实施;有效客户为在考核期内客户存量资产大于等于1万元且有一次交易的客户。第四十三条每3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下期级别.连续3个考核周期达不到初级客户经理定级标准时,自动解除委托合同。第四十四条各级证券经纪人的待遇及奖励计算标准(一)底薪(下表A类为联合证券版本标准,公司标准待商榷)营业部经纪人序列底薪省外(A类)初级客户经理900中级客户经理1200高级客户经理1600南昌市(B类)初级客户经理800中级客户经理1000高级客户经理1200地市(C类)初级客户经理600中级客户经理800高级客户经理1000总部管理客户总监1800(二)奖励证券经纪人的奖励按照第四十二条中对证券经纪人的定级,给予相应的提成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月度净佣金收入*提成比例证券营业部每月将从证券经纪人的客户实收手续费总和中提取2%作为奖励基金,以奖励业绩突出的证券经纪人或作其他福利性开支。第四十五条营业部应于月初8个交易日内,将上个月证券经纪人业绩报表报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报备的业绩报表应列明证券经纪人姓名、当期交易量、当期净手续费收入、当期提成比例、当期提成金额、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的当期业绩奖励意见(意见中应说明证券经纪人当期剔除业绩奖励和名下折扣外实收净手续费率)等。第四十六条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对上报的证券经纪人业绩报表与报备信息进行核对,核对通过的,于月初10个交易日内向财务管理总部、合规管理总部、营业部出具费用划拨意见书。财务管理总部依据意见书,于月初13个交易日内,向营业部统一划拨费用总额.第四十七条单个证券经纪人单月业绩奖励金额最低为500元,当月奖励不足500元的,不予发放,但予以记录,直至记录金额累计超过500元(含500元)时,给予一次性补发。第四十八条为方便公司信息核对,营业部应对证券经纪人名下的客户进行合理分组或分类,尽量规划为相同客户分组或分类。返回第九章证券经纪人业绩奖励支付第四十九条营业部收到公司下划的奖励总额后,应按证券经纪人业绩报表明细和核定的费用划拨意见书,通过列支“营业费用--咨询费"科目,向对应证券经纪人支付业绩奖励.第五十条涉及缴纳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营业部必须严格按相关税务(财务)规定执行,由营业部代扣相关个人所得税。第五十一条营业部通过开具支票支付业绩奖励的,应将相关支票留存复印件归档保管、备查。营业部报备的证券经纪人业务合作协议、提成列表、支票复件等将作为审计、稽核、安全经营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二条未经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核准,或核准未通过的,营业部不得自行向证券经纪人支付业绩奖励.返回第十章客户回访第五十三条为增进营业部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证券经纪人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和客户的满意度,特制定客户回访制度。(一)营业部指定专人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二)营业部指派专人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经纪人服务客户每月至少一次进行回访。营业部进行回访时,做好与客户之间的感情维护,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对于客户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地做好回访记录,及时报告营业部负责人.提供客户一个明确的答复时间,以便于客户能及时解决问题。(三)营业部根据具体情况指派专人对经纪人工作中的异常行为进行客户回访,或与客户进行座谈,全面了解情况并及时解决相应的问题。对客户进行回访时,认真地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听取客户意见,对客户有困难无法到现场来的,作好记录,营业部将及时采取走访服务,并做好详细记录。(四)在客户回访过程中除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外,及时宣传公司服务理念,介绍公司经纪人服务的内容和执业禁止行为,让客户对公司经纪人服务制度有所了解。并将营业部的业务电话留予客户,达到客户有事能及时联系到我们的目的。(五)在回访过程中及时发放《征求客户意见表》,请客户协助完成客户意见的收集工作。(六)召开经纪人服务客户座谈会每年不少于一次,选择参会客户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以便广泛征求客户意见。(七)指派交易部员工对客户回访的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并对回访的工作予以监督。(八)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九)营业部将回访情况进行处理,及时地将处理的情况告知客户,并就处理的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做好善后服务工作。(十)营业部对所有的客户回访都要求作出完整记录.建立客户档案,凡被回访的客户都要建立档案,将客户反映的意见、建议、要求等记录装入档案,以便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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