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女方-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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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女方,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案【案情介绍】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因债务清偿发生纠纷,诉至某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28795元,并以王某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抵押。履行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款。侯某申请执行,法院拟以抵押的房产清偿债务。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抵押的房产是尚某的私产,并且王某将自己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也已处分给了尚某。尚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尚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书,原来王某与尚某离婚时,已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尚某所有。经查,王某与尚某结婚多年,有一栋面积为236.88平方米的小楼,换房产证时一分为二,双方分别持有119.95平方米和116.93平方米的所有权。在王某与侯某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王某、尚某为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遂达成离婚协议,登记离婚。王某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王某自己所有的部分,都处分给尚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离婚后,二人仍然同居。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王某与尚某关于离婚财产的协议。【法律问题】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4.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法理分析】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将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债权人撤销权虽然是债权的从权利,但它是兼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性质的实体权利,其目的也是保全债权。它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着眼点不同:债权人撤销权主要着眼于积极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代位权则着眼于消极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主张是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债权人代位权的主张是对债务人的债权代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是:(1)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2)债权人撤销权产生于债权发生之时;(3)债权人撤销权要在债权受到损害时行使;(4)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按照债务人处分财产是否有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行使要件有共同的,也有非共同的。在下面的四个要件中,前三个是共同要件,后一个是非共同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受其害的债权人。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当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是虚伪的登记行为时,这种虚伪的登记行为也是撤销权的客体。当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处分的是与他人共有之物时,撤销权要求撤销的只能是被处分共有财产中债务人应有的部分。构成这一要件须具备:(1)应有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无偿行为,也可以是有偿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对于不能作为撤销权行使对象的行为,不能撤销。如毁弃财产的事实行为、财产上得利的拒绝行为以及其他非减少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继续存在。其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形式上有效成立,而不论其实体上有效成立与否。这种形式上有效成立呈继续状态,尚未失去效力。(3)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是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特点是使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减少,以致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的要求。其标准,应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即债务支付不能。《合同法》第74条中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表述,就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没有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4.非共同要件的主观恶意债权人撤销权的非共同要件是指债务人以及财产处分受益人的过错,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恶意。于无偿行为的撤销,有无恶意均可。于有偿行为的撤销,以有恶意为必要。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已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无资力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即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无此认识,则该行为不可撤销。但债务人认识到其行为有害及债权的可能,却相信其行为结果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债权的,该行为亦可撤销。因此,债务人的恶意含故意、过失两种情况。由无偿行为产生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具有以上三个共同要件为已足。但在由有偿行为产生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除应有以上共同要件之外,尚应具备主观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债权人撤销权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裁判。当债权人为一人时,该债权人为原告;当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时,连带债权人中可一人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所有连带债权人共同行使撤销权,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当数个债权受同一债务人的行为危害时,各债权人均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及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而法院出于便于审判、公正处理的考虑,可以并案审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分为两种情况,依撤销权之诉的性质不同而不同:(1)当撤销权属形成权,即处分行为只达成协议而未实际转移财产的占有时,该诉为形成之诉,被告系作出处分行为的债务人。(2)当撤销权以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为主,即处分行为已实际转移财产的占有时,该诉为给付之诉,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当然,有偿行为的相对人应有恶意方具有被告资格。债权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应依法院的撤销判决的确定始发生。撤销判决确定之后,债务人处分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因此而取得受益人的财产的,亦应予以返还。对于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学说上有两种主张:一是相对无效说,认为撤销虽然使处分行为自始无效,但其效力范围以债权人的权利范围为标准,超出该范围的部分仍然继续有效。二是绝对无效说,即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被撤销后,该处分行为的全部视为自始无效。对于上述两说,各国均有不同采用,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法无明文规定者,多采绝对无效说。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此无明文规定,依法理,以采绝对无效为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将债务人的财产回复为债务人所有,债权人就其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仍为平等债权。五、对本案的分析确认王某处分财产的效力,认其为无支付能力,显然是不正确的。王某将已设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予以处分,是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即使是将设置抵押权的房产转移给了尚某所有,该抵押权也不能消灭,抵押权人可以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变卖该房产,以该房产的变价款受偿。这是解决本案纠纷的一个办法。但是,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完全具备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上述要求,依照债权人撤销权的原理处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该案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王某在对侯某负有债务并且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现有财产的积极处分行为,使侯某的债权产生了应当保全的必要。且侯某的债权是借贷之债,属于债权保全的范围。其次,该案具备债权人撤销权的全部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客观要件完全具备。王某对财产的积极处分行为是无偿的,故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要件。债权人孙某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宣告王某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债权人侯某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要求直接对被王某无偿处分的房产进行变卖、清偿债务,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完全有道理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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