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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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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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