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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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06e第二十九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uf06e第一节概述(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公约。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三)《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四)《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五)《专利国际分类斯德拉斯堡协定》(六)《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七)《专利法条约》\uf06e第一节概述(二)(八)《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九)《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十)《商标注册条约》(十一)《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十二)《商标法日内瓦条约》该条约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商标法的差异,使各国商标保护逐步达到统一。(十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十四)《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十五)《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uf06e第一节概述(三)(十六)《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十七)《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十八)《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人重复征税多边公约》(十九)《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二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二十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二十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二十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二十四)《保护植物新品种日内瓦公约》(二十五)《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二十六)《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二十七)《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uf06e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传统知识的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冲突问题。(1)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具有先天性冲突。主要基于两个理由。(2)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无冲突,主要理由有三。(3)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看法折中。(二)传统知识的保护(三)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uf06e第三十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第三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实施◇第五节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第六节争端的防治和解决◇第七节过渡性安排◇第八节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uf06e第一节概述(一)一、概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关贸总协定各成员签订。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出现的必然性1、这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需求。2、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3、其他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多边国际公约不能适应和满足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护其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uf06e第一节概述(二)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1.该协议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各项协议和附件中的不可分离的一个文件,必须和其他关贸总协定的文件“一揽子”提交。如果有一个文件达不成协议,整个谈判便归于失败。2.与以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相比,该协议强调在各成员之间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规定有效和适当的方法,规定和执行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3.该协议规定了迅速和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多边方式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的有关争端。4.该协议为发展中国家作出了过渡性安排,使其逐渐达到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5.随着现在的技术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现在已进入网络空间时代,该协议已明显地缺乏预见性。\uf06e第一节概述(三)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范围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包括:(1)著作权和邻接权;(2)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3)工业品外观设计;(4)发明专利;(5)集成电路布图;(6)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uf06e第一节概述(四)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关系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巴黎公约》的关系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罗马公约》的关系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uf06e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一)一、国民待遇原则二、最惠国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下列例外:(1)由一般司法协助和法律执行的国际协定而产生,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设;(2)依《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允许,不是根据国民待遇而是根据另一国家待遇而给予的具有互惠性质的双边规定而授予的;(3)关于本协议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4)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已经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中产生的,但以这项协定已经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且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任意的或无理歧视为限。\uf06e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二)三、权利用尽原则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原则及保护措施相适应,防止滥用权利原则五、最低保护标准原则\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一)一、著作权与邻接权(一)著作权1.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作者的出租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作者确立了出租权来加以保护。2.作品的保护期。3.关于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二)邻接权1.表演者权。2.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3.广播组织者的权利。4.邻接权保护期。\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二)二、商标权1.商标的定义。2.对于商标的注册条件,协议允许成员将申请注册的标志能否为视觉上显而易见,即以具有视觉显著性作为条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第2款确认了《巴黎公约》作出的商标标识注册的例外条件的规定。4.使用可以作为注册条件,但并不是必要条件。5.商标表彰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与能否注册的条件无关,不得以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为理由拒绝给予注册。6.每项商标注册均应公告,成员应提供合理机会以备他人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撤销。\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三)7.注册商标权。8.商标权的例外。9.商标权的保护期。10.商标的使用义务。11.对商标权人的其他要求。12.商标的许可使用与转让。\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四)三、地理标志1.定义。2.关于地理标志,协议成员应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以防止导致公众对货物的来源产生误解;或导致公众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拒绝商标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4.表面真实但蓄意误导的地理标志。5.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6.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五)四、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1.获得保护的条件。2.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内容。3.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至少为10年。\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六)五、专利1.专利授予的条件和对象。2.成员也可以将下列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1)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2)生物工艺产生的动植物新品种。3.专利权的内容4.专利申请人的条件。5.专利权的限制。6.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使用。7.专利的撤销与丧失的司法救济。8.专利的保护期。9.侵犯方法专利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七)六、集成电路布图的保护1.与《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2.保护权利的内容。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使用。4.集成电路布图的保护期限:(1)成员内国法规定以注册为保护条件的,保护期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起10年。(2)不以注册为获得保护条件的,则保护期限为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起10年。(3)成员还可以选择保护期自该布图设计创作之日起的15年。\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八)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1.在对《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项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效防范的过程中,成员应对未公开的信息和按照呈送政府机构的数据提供保护。2.未披露信息获得保护的条件:(1)是秘密的。(2)因其秘密而有商业价值;(3)已由其合法控制者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保护秘密。3.成员内国法如规定,批准销售利用新型化学物质制造的药品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其经巨大努力取得的、未公开的实验数据为前提,该主管应采取措施保护这类数据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uf06e第三节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九)八、控制许可使用合同中限制竞争的行为1.许可使用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列举了三种限制竞争的行为:(1)排他性的返授条件;(2)阻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3)强制性一揽子授予许可,强制性一揽子授予许可是指许可人将被许可人需要的技术和不需要的技术包括不利的“授予”,强迫被许可人一揽子接受,不得拒绝。2.协商解决。\uf06e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实施(一)一、一般义务1.实施程序应公正,节约花费,期限合理。2.适用的法律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陈述理由。双方都有机会了解裁决依据的证据。3.诉讼各方对终局的行政决定和初审司法判决有上诉权。\uf06e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实施(二)二、民事、行政程序和救济1.公平、合理的程序原则。(1)各成员应当向权利人告知有关实施任何本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的民事程序。(2)有关实施程序的各个事项和司法程序,被告有权及时获得详尽的书面通知,以此作为提起诉讼的基础。(3)诉讼各方得独立委托辩护人。(4)关于证据和信息所有当事人均应承担支持其主张的举证责任(本协议规定,侵犯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除外)。2.关于司法救济。(1)临时禁令。(2)损害赔偿。(3)其他救济。(4)信息权。\uf06e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实施(三)三、临时措施1.目的。(1)防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在司法管辖下有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包括海关结关后立即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2)保护侵权指控的有关证据。2.条件:(1)申请人申请。(2)依职权行为。3.临时措施的后果:(1)临时措施实施后,有关当局应即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2)如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合理的期间内,20个或31个工作日,以长者为准,关于案件真相的诉讼未被提起,临时措施可基于被申诉人的要求撤销或终止生效。(3)临时措施撤销后,如发现并未发生申请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基于被申请人的请求,司法当局有权判令申请人给予补偿。\uf06e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实施(四)四、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殊要求:1.关于海关停止放行。2.申请。3.申请人的担保。4.中止放行的持续期限。5.对进口商或商品所有者的补偿。6.检验及通知权。7.依职权的行动。8.对中止放行的救济。9.少量进口。五、刑事程序该协议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成员应当适用刑事程序处罚\uf06e第五节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1.合理的手续和程序。2.知识产权的取得依权利的授权或注册的,成员应依取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确立权利授予或注册的程序条件。3.服务商标申请注册适用优先权。4.程序和手续应节约费用,期限合理。5.司法判决为终局判决。\uf06e第六节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一、争端的防止———透明度1.有关本协议的标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规定,应由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条例以官方语言加以颁布。2.各成员应将一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帮助理事会对本协议的实施加以审查。3.应另一成员的请求,成员应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4.各成员得对其认为那些公开之后会妨碍法律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有损于公营或私营的特定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秘密信息,保守秘密。二、争端的解决\uf06e第七节过渡性安排为了保持协议的广泛性,协议特别为发展中国家作出过渡性安排的规定。1.成员国依第65条第2、3、4款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无义务实施本协定的相关规定。2.除本条第3、4、5款规定外,发展中国家成员自第1款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得继续推迟4年实施本协议。3.任何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进行变革的股价,以及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及其实施中存在特殊问题的国家,亦得享有第2款规定的推迟4年实施本协议的权利。4.发展中国家尚未进行专利保护的产品,因实施本协议,应对该项产品予以专利保护的,该国得继续推迟5年给予该产品依本协议第五部分规定的产品专利的保护。5.依本条第1、2、3、4款的规定,享有过渡期权利的成员,在此过渡期内其相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动不得与本协议相违背。6.技术合作。\uf06e第八节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职责第一,监管本协议的实施,特别是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给予成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事宜的磋商机会;第二,承担成员指定的责任或委托,在争端解决方面向成员提供帮助;第三,寻求建立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而进行的适当安排。二、国际合作三、协议的效力———对现有客体的保护四、协定禁止保留五、解释的原则\uf06e第三十一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第三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第四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共同规则\uf06e第一节概述(一)一、现代,包括近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基于这样几个基本信念:1.个人权利的保护。2.人的创造性劳动及其成果的保护。3.创造性劳动成果所有者,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与限制相结合。二、《巴黎公约》的条款,依其规定的实体内容和在条约中的作用,可分为3类:第一类条款,是有关调整各成员国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国际公法特征的条款。第二类条款,为规定或许可成员国应当或可以作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国立法的规定和制度的条款。第三类条款,为关于同盟成员国国民——私主体在条约项下与工业产权保护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条款。\uf06e第一节概述(二)三、《巴黎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1.《巴黎公约》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巴黎公约》虽然是以保护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公约,但已经开始将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人身权利纳入自己的保护范畴。3.作为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确立的法律制度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序规范。4.《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uf06e第二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第一类是直接产生于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第二类是工商业经营活动中营业者长期使用的与其商誉有直接关系的标记性权利,第三类客体是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也作为受保护的一种权利,实际上即是以国际条约的方式,为缔约国设定一项在其境内规范商业行为,以便商人可以在公正的游戏规则之下进行“商业游戏”。\uf06e第三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一)一、国民待遇原则(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民待遇的主体意为:(1)离开其本国;(2)仍受其本国法律保护。(二)关于国民待遇的内容,《巴黎公约》只作了原则的概括规定:第一,是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的便利”。第二,是在权利人和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获得与该国国民所能获得的同等的法律救济。第三,鉴于不同的成员国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存在着差异。\uf06e第三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二)二、优先权原则(一)优先权的取得条件:第一,其主体应是已经向一个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可以享受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待遇的申请人。第二,优先权的获得以已向同盟成员国提出“正式申请”为基础,第三,主张优先权的申请人应明示地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说明文件,(二)优先权的效力:第一,优先权作为一种对抗冲突申请的权利,只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第二,优先权的时间效力。第三,优先权的排他效力。第四,优先权受在先权利的限制。\uf06e第三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三)(三)优先权的特点:第一,优先权作为一种《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实体权利的特征。第二,优先权作为一种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中所获得的权利,并不能产生根本的实体法上的后果,第三,优先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权利人的意思改变,如分开使用。此外,还允许在一个国家据以专利申请为基础产生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四)优先权制度的意义\uf06e第三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四)三、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一)商标专利权的独立保护原则的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利的消灭独立。第三,权利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二)法律后果第一,导致工业产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第二,导致全世界范围内工业产权保护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第三,这种特点差异一旦累计到一定程度,会将知识产权保护这法律问题转化为经济问题,甚至政治外交问题等。\uf06e第三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五)四、《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一)《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也和其他几个基本原则,构成公约保护工业产权链条上最不可或缺的一环。(二)《巴黎公约》是通过设立对工业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方式来确定对工业产权保护的充分有效性。\uf06e第四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共同规则一、关于专利的共同规则1.产品禁止流通但并不排斥该产品依法获得专利授权2.专利权人进口专利产品不导致专利权失效3.方法专利的保护及于直接依该方法获得的产品4.强制实施许可,禁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5.国际交通工具使用专利权的临时豁免二、关于商标的共同规则1.已注册商标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受与商标原籍国同等保护规则(同等保护规则)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3.平行进口\uf06e第三十二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一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概述◇第二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客体的范围◇第三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限制◇第四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及溯及力◇第五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uf06e第一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概述(一)一、概述(一)该公约在1886年诞生,当时参与签订的国家有10个,翌年,经其中8个国家批准,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后经多次修订,现在实施的是1971年的巴黎修订本。(二)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适用1971年文本。(三)《伯尔尼公约》是一个对所有国家都开放的国际公约。它确定的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广泛保护构成了以后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伯尔尼公约》甚至在超越了其成员国范围之外也得到适用。\uf06e第一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概述(二)二、《伯尔尼公约》的目的及保护对象第一,公约的目的:保护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第二,公约的手段: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第三,公约的保护客体:著作权。\uf06e三、《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2.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1)受保护的作者范围。(2)作品发表地确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3)自动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5)最低保护标准原则。(6)《伯尔尼公约》的互惠原则。\uf06e第二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客体的范围一、著作人身权1.署名权2.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著作财产权1.翻译权2.复制权3.公开表演和现场直播表演权4.广播权5.公开朗读权6.改编权7.音乐、歌曲作者的录制权8.摄制电影权9.电影作品的作者权\uf06e第三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限制一、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复制二、对作品的有限的自由使用1.公众得合法地引用公开合法获得的作品,包括以报摘的形式引用期刊和报纸刊载的文章。2.为教学目的使用。3.复制报刊、广播等传播媒介登载或传输的时事性文章。4.为时事新闻的报道的目的使用作品。三、强制许可使用1.作者广播权的强制许可。2.音乐作品录制的强制许可。\uf06e第四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及溯及力(一)一、作者权保护期限的确定(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首先,保护作者就其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要确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则需综合考虑这两个目的。(二)《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期限:1、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2、作者人身权至少保留到其死后财产权保护期届满。\uf06e第四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及溯及力(二)二、特殊作品的保护期1.电影作品。保护到作品向公众提供之后50年,为公布的,保护到作品完成创作后50年。2.匿名作者和匿名作品的保护期。保护到作品向公众提供后50年,若匿名作者在上述期间内公开身份,使用一般保护期;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3.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但至少应持续至该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三、公约的溯及力《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高水平保护,还体现在其设定的公约具有溯及力这一特殊规则上。\uf06e第五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的规定一、有权获得优惠待遇的国家二、关于翻译权的优惠三、关于翻译权的十年保留制四、关于复制权的特别优惠五、关于发展中国家翻译权、复制权特别优惠的共同规则\uf06e第三十三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uf06e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一)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1)版权公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并且,公约不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版权公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3)《伯尔尼公约》系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4)关于复制权,版权公约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uf06e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二)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公约规定,版权保护只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3.计算机程序4.数据汇编(数据库)5.发行权版权公约项下的发行权是指:(1)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和复制品的专有权。(2)对于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版权公约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uf06e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三)6.出租权出租权的适用对象包括(i)计算机程序(ii)电影作品(iii)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7.向公众传播的权利8.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9.版权公约的限制与例外10.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uf06e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四)11.权力管理信息12.关于条约适用的时限13.关于权利的行使(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另外,版权公约排除了对公约的任何内容进行保留的可能性。\uf06e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一)一、表演者权1.公约的独立性(1)本条约的任何内容不影响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2)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3)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uf06e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二)2.定义下列为公约涉及的相关核心概念,公约在第2条中给出了其确定的定义:\uf06e“表演者”\uf06e“录音制品”\uf06e“录制”\uf06e“录音制品制作者”\uf06e“发行”\uf06e“广播”\uf06e“向公众传播”\uf06e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三)3.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受益人4.国民待遇原则5.表演者与人身相关的权利6.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财产权利7.复制权8.发行权9.出租权10.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uf06e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四)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公约规定了提供录制品权5.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6.公约的限制与例外7.保护期8.关于技术措施9.权利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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