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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知识点文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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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知识点文辑


('第一章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2.当代世界的法律体系。所谓法系,是指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各国法律体系做的分类。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我国法律的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广义电子商务法:是调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普及推广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主要归属于民商法体系的法律学科。6.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1.电子商务对法律主体实体性提出的挑战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提出的挑战3.电子商务对银行法提出的挑战4.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挑战5.电子商务对税法提出的挑战7.电子商务法的内容1.电子商务行为法: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法律问题2.电子商务权益保障法:网络版权法、域名制度、电子商务中的人格权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3.电子商务管制法:电子商务税收管制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救济。8.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法律上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3.鼓励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第二章1.接入单位的资质限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2.手续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资料)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3.网站的分类:根据网站服务行为的性质进行分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4.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在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级电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6.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特殊服务项目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7.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8.网络服务管理机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9.网站经营者信息服务的法律管制服务行为合法:经营范围限制、提示标志、记录备份内容合法性:禁止内容限制、及时删除及报案10.域名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相对应。11.域名体系域名是分级管理的,分为顶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等。顶级域名分为三类:国家顶级域名—以国家名称的英文缩写组成;国际顶级域—.int,用于国际组织;通用顶级com,.net,.org,.edu,.gov,.mil.二级域名:类别域名和区域域名,由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公司定义和分配12.域名申请途径:1、到互联网络名称与编码分配公司(ICANN)或其授权代理注册国际通用域名;2、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简称CNNIC)申请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13.域名申请条件:(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第三章1.在线交易参与主体在线交易当事人: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在线交易参与主体(买方、卖方)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银行机构、认证机构、交易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商、货物配送机构2.在线交易的模式可以分为:直接模式.中介模式3.在线交易直接模式。定义:就是在网上开设独立的门面对外进行交易。优缺点:优点:环节少,速度快,费用低;缺点:要求消费者知道企业网站的地址,无了同类产品信息4.在线交易的中介模式定义:是通过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即虚拟网络市场进行商品交易。优点:a.网络商品中介为买卖双方提过了一个巨大的世界市场;b.解决传统交易的“钱货”不对现的问题;c.便于在线交易的纠纷解决缺点:a.中介服务商在交易中的地位定位问题;b.在线交易参与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难于界定。5.在线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1.主体的真实原则;2.主体的资格法定原则;3.主体公示性原则6.在线企业概念:在互联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称为为在线企业表现形式:具有独立站点的在线企业;具有独立主页的在线企业7.在线企业主体规制:在线企业的登记管理:1、新设企业的登记;2、已经设立企业从事在线交易的登记在线企业的公示管理第四章1.书面形式的法律含义:以文字所表达的,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因素。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立法目的: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使以新技术方式订立的交易有效促进与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促进法律的统一支持商业惯例3.《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文本结构:《示范法》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规定电子商务一般问题,另一部分规定电子商务特别领域的问题(目前仅有1章即“货物运输”。)4.数据电文法律含义: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5.数据电文的发件人:发件人,是指发出或者生成数据电文的人,或者他人以其名义发出或者生成数据电文的人,但以别人名义发出或者生成数据电文的中间人不是发件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收件人,是指发件人意欲的接受该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6.数据电文的功能等价标准:1.数据电文的书面功能标准2.数据电文的签名功能等价标准3.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等价标准7.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规则《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8.数据电文的原件功原件要求规则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9.数据电文的保存规则《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10.数据电文的收到确认规则《电子签名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注意:1)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2)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并不表示该数据电文与所收到的电文相符."11.数据电文发送人的确认规则《电子签名法》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2.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3.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章1.签名的基本含义:签名是指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书写上自己的姓名或画上记号签名的法律意义:(1)证明行为签署者对物品、行为、意思的归属;(2)是民商法构成要式或特约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签名的功能1、标识当事人身份;2、标识当事人意愿2.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1)正确的名字2)书面形式(3)本人亲手书写3.广义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狭义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是指数字签名(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4.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5.电子签名构成的基本条件1、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2、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3、如果当事双方关于签名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确认真伪6.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比较1、时间空间要求不同:传统签名必须签名人到交易现场,电子签名跨越时空2、原件要求不同:传统签名原件证据,电子签名是数据型3、唯一性不同:传统签名唯一,电子签名不仅仅一个4、记忆难度不同:传统不易被遗忘,电子签名则可能5、比较方式不同:传统是视觉比较,电子签名是计算机系统鉴别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文本结构:我国《电子签名法》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书105页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订意义: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立法解决的问题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3、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4、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5、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9.适用范围1、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2、当事人约定适用电子签名的,要受到法律保护。3、不适用于:(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10.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要求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11.电子签名的归属推定:对交易当事人对签署者的身份发生争议上,采用的规则。具体为:已生成的安全电子签名,被推定为是某人的,或代表他的,除非已确定使用的强化电子签名,既不是称谓的签署人,也不是某个对其享有代理权的人所为。12.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推定:解决电子签名的数据电讯在传输或存储中有无发生被非法修改的问题:1、完整性推定的依据:当具有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使用于某一数据电文时,该数据被推定为完整;2完整性推定的范围:作为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所指定的部分,就是其完整性推定的部分。13.电子签名的使用及其效果1、电子签名满足了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2.合法使用的效果:是指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名完成对交易数据电讯的签署。(1)对签署人的效力。(2)对数据内容的效力(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3、未经授权使用的效果:是指该签名既不是拥有者本人签署的,也不是其代表人签署的情况。对已生成电子签名,被推定为是某人,或代表他的,不可否认;除非已确定使用的电子签名既不是拥有者,也不是某个对其享有代理权的人所为。《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第六章1.认证: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用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2.电子认证:指特定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3.电子认证的作用: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4.电子认证机构概述: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5.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3、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7、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7.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1、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2、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3、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8.认证证书:又称数字证书是用电子手段证实用户的身份及其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的特定化信息。9.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1)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7)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章1.合同的含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2.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数据电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电子合同一般条款:4.电子合同订立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订立合同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5.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方式”6.电子合同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7.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一,效力不同;其二,直接目的不同;其三,必要条款不同;其四,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这是效力上的区别。8.要约生效要件: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9.电子合同的要约效力:其一,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即意味着接受承诺的义务。要约生效,即不能撤回;其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即意味着受要约人有承诺权。此时,能决定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受要约人10.要约的失效条件(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12.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3.承诺的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14.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15.承诺的生效:《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诺的撤回: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16.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限制条件: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电子合同。17.电子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18.格式合同:也叫标准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并适用于不特定第三人,第三人不得加以改变的合同。拆封合同:是指合同提供人将其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印在标的物的包装上面,并在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格式合同19.电子错误: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因使用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错误20.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由于电子错误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撤销。21.合同履行: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22.电子合同履行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23.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1.违约的归责原则:是指违约方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严格责任原则2、免责事由:(1)约定的免责事由;(2)法定的免责事由3、违约救济:(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返还财产或中止使用;(4)赔偿损失第八章1.信息产品:(人们把数字化的产品)能够独立存在或表现自己并可以交易的信息。2.信息产品本质:以各种载体存在的信息(1)独立存在或表现(2)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3.信息产品的特点:(1)不可破坏性(2)易篡改性(3)易复制性4.信息产品上的权利及其贸易1、创作人的权利:(1)精神性权利:如署名权、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2)财产性权利:赋予商业化利用其作品的专有权2、作品商业化的贸易(1)版权贸易:将专有出版权许可他人(2)信息制品贸易:实际的信息产品的销售或许可使用3、信息制品贸易区别版权贸易的特点:(1)转移信息所有权或使用权(2)仅享有享用信息本身的权利5.数据库:制作者通过对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一个集合。6.数据库著作权内容:1、复制权:暂时或永久复制全部或部分2、演绎权:翻译、改编、整修或其他加工的权利3、发行权:向公众销售的权利4、向公众传播、展览或表演的权利第九章1.拍卖的概念: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2.拍卖参与的主体(1)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3.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4.拍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5.拍卖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注: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6.拍卖程序:(1)拍卖委托(2)拍卖公告与展示(3)拍卖的实施(4)佣金7.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模式搬到互联网(网络)上进行的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8.网上竞价买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9.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价买卖的区别(1)网上拍卖符合《拍卖法》的规定,而网上竞价买卖受《拍卖法》的调整。(2)网上拍卖的模式是传统拍卖的模式的简单翻版;而网上竞价买卖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3)网上拍卖的本质是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拍卖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的当然延伸;本质是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在线交易,是为适应网络的特殊性而将传统拍卖的交易方式引入网络从而衍生的一种在线交易模式。10.网络英式拍卖:英式拍卖(EnglishAuction)也称为公开拍卖或增价拍卖,采用的是正向竞价形式。网络英式拍卖的规则是后一位出价人的出价要比前一位的高,竞价截止时间结束时的最高出价者可获得竞价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网络英式拍卖过程:买方可以通过浏览历史价格(当前其他买家的出价)决定自己对物品的最高报价,然后提供给系统,系统自动更新后,其所出的价格和历史价格就可以显示在网页上。网络荷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DutchAuction)是一种公开的减价拍卖,又称“出价渐降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的原则是:价高者优先获得宝贝,相同价格先出价者先得。网络荷兰式拍卖,也是针对一个卖家有大量相同的物品要出售的情况而产生的,它采用的是逆向竞价形式。网络荷兰式拍卖不存在价格下降的情况,一般是竞价截止时间结束时,出价最高者获得他所需要的数量,如果物品还有剩余,就由出价第二高的人购买11.网上拍卖注意的问题:1、拍卖标的物的监控问题2、拍卖人说明义务的履行3、竞买人的控制问题3、拍卖程序及其实施问题5、佣金问题6、成交及其确认问题12.集体议价:集体议价多采用C2B的形式,无竞价过程,提供集体议价的网站会将物品的基础价格(初始价)公布,由众多买家构成一个庞大的购物集团,然后根据卖方在登陆物品前登记的表格中所标明不同数量等级时的物品的单价进行购买,买家人数越多,价格越低,但通常会有一个最低价(即集合底价)。逢低买进:是不同于传统拍卖的一种交易形式,买家可以暂不投标加入,而是根据商品的价格曲线,选一个自己认可的价格段,一旦价格降到此价格段上,系统会发送通知,告诉买家目前集合的人数已达到他所期望的价位并将他自动加入购买集体。13.集体议价与逢低买进的本质区别:买方加入竞买时是否获得购买资格。第十一章1.广告: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网络广告:指利用国际互联网发布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3.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区别(1参与程度不同(网络媒体双向性,人们主动参与;传统,公众被动接受)(2时空限制上的不同(3信息提供方式不同(网络媒体:点对面,一般需求。传统:点对点,个性化)4.网络广告涉及的法律问题:1、主体定位问题2、网络虚假广告4、网络广告引起的不正当竞争5、网络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6、网络广告的管辖权问题5.网络虚假广告:对于网络虚假广告,我国立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性质上与传统的虚假广告是一致的。6.网络虚假主要表现:(1)夸大失实的广告(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3)不公正的广告(4)消息虚假的广告7.网络虚假广告规制:(1)停止发布、公开更正(2)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8.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9.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形式:A、广告内容本身不符合事实B、通过贬低他人,抬高宣传自己C、抄袭或模仿他人网站的内容10.垃圾邮件(Spam)即未经请求的大量发送的电子广告邮件•1\ue010未经请求,即未征得收件人同意•2\ue010大量发送•3\ue010广告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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