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本作品内容为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格式为 doc ,大小 41512 KB ,页数为 11页
('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俊国【代理律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1/11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及被诉决定、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查一,2020年12月6日,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另查二,2020年12月13日,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以上事实,有《商标公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家美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JYA”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字母“JOYA”构成,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2/11间具有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熨斗架;拖把”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家美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三在全部商品上现已经被撤销注册,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也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家美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家美公司承担。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4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25576号《关于第38127067号“J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针对第38127067号“JYA”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503:46:01【一审法院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3/11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三在全部商品上现已经被撤销注册,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也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家美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家美公司承担。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4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25576号《关于第38127067号“J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针对第38127067号“JYA”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由字母“JYA”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简优爱”和字母“JYA”构成,引证商标二由字母“JOYA”构成,引证商标三由中文“洁净雅”、字母“JJYA”和图形构成。诉争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字母部分仅相差一个字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近似,构成近似标志。家美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4/11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经审查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截至原审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家美公司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家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上诉人诉称】家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2.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注册,目前正处于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引证商标一、三的撤销公告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9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2118。法定代表人:苏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5/11审理经过上诉人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家美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家美公司。2.申请号:38127067。3.申请日期:2019年5月13日。4.标志:5.指定使用商品(第21类):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熨斗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拖把(统称复审商品)。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林茹娜。2.注册号:11174312。3.申请日期:2012年7月6日。4.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5.标志:6.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家用器皿;晾衣架;家务手套等。(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广州洁宜日化用品有限公司。2.注册号:26073315。3.申请日期:2017年8月25日。4.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6/115.标志:6.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扫地毯器;家用海绵;手动清洁器具等。(三)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合肥中铂电器有限公司。2.注册号:15702481。3.申请日期:2014年11月14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5.标志:6.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具(餐具);牙刷盒等。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25576号《关于第38127067号“J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5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上商品的注册申请。四、其他事实原审庭审中,家美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由字母“JYA”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简优爱”和字母“JYA”构成,引证商标二由字母“JOYA”构成,引证商标三由中文“洁净雅”、字母“JJYA”和图形构成。诉争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字母部分仅相差一个字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近似,构成近似标志。家美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且诉争商标指7/11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经审查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截至原审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家美公司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家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上诉人诉称家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2.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注册,目前正处于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引证商标一、三的撤销公告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及被诉决定、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查一,2020年12月6日,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另查二,2020年12月13日,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以上事实,有《商标公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8/11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家美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JYA”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字母“JOYA”构成,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熨斗架;拖把”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家美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三在全部商品上现已经被撤销注册,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9/11商品,引证商标二也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家用器皿;食品保存用玻璃罐;陶制平底锅;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运动用饮水瓶;洗餐具刷;电动牙刷;保温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家美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家美公司承担。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4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25576号《关于第38127067号“J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针对第38127067号“JYA”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亓蕾审判员闻汉东审判员宋川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10/11法官助理朱彤书记员谢京辉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11/11',)
提供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会员下载,编号:1700738255,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11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